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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摘编
2022-06-09 11:19   审核人:

天津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摘编


一、就业支持政策

【政策要点】

1.天津市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招考资格条件上,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口径,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凡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军人,均可报名考试,其服役期视为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拿出一定比例的招聘岗位面向符合招聘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定向招聘。

2.天津籍高校毕业生士兵服役5年()以上的退役当年可报考我市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我市选调范围内高校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3.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4.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被企业吸纳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对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5.开发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在科学合理自主设置招聘条件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退役军人的特点,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

【政策依据】

1.《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198号);

2.《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二、创业扶持政策

【政策要点】

1.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取得证书人数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

2.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经营实体,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3年。退役军人在开发区创办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3.退役军人创办的创业孵化载体,被认定为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4.退役军人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相应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

1.《天津市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198号);

2.《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三、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开发区内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招用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6号);

2.《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3.《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延长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21号)。

四、教育培训政策

(一)学历提升

【政策要点】

1.2022年招生起,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申请专升本,免于参加文化课考试。有关高校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考查,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增加10分投档。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3.退役军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凭身份证、退役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书、军官复员证书)及符合相应报考条件的学历证书,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

4.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单列计划: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在“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和初试加分政策之间调剂。

【政策依据】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好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相关政策的通知》(教职成函〔20144号);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5号)及有关文件;

4.《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5.《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6.《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9号);

7.《教育部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12号)。

(二)学费减免

【政策要点】

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均实行学费减免。目前的学费减免标准是,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政策依据】

1.《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2.《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三)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2.技能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中央财政予以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地区在经费方面可对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

3.退役军人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接受培训,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当地免费培训政策,符合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可享受生活补贴。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原则上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补贴资助,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

3.《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

4.《关于做好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7号)。

五、服务保障

【政策要点】

1.在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为其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各区要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鼓励和倡导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2.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申请海关高信用等级管理的,予以优先办理,采取重点培育形式,进行精准对接,压缩认证时限,加快认定工作进程。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

2.《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1号)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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