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清单
一、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报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
1.就业见习岗位查询。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申请人员可登录查询。
2.就业见习报名。
(1)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
(2)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3)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3.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补贴标准】
1.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获得见习人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且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低于每人每月10元。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0〕3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
毕业两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
【补贴标准】
享受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
【办理程序】
1.申请。高校毕业生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后,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2.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区人社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3.补贴拨付。高校毕业生按指定时间到经办机构领取补贴证明,按规定缴纳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市人社部门复核后,每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64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脱贫劳动力家庭的学生;
3.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
【办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二、人才支持政策
(一)实习实训
【人员范围】
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
2.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
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办理程序】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实习实训要求】
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实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享受待遇】
1.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住宿。
2.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1)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和实际实训时间发放,其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80%、90%、100%比例发放。实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实训天数按日发放;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补贴。
(2)交通补贴:参加实训15天以上的外省市实训学生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实施期限】
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3号)。
(二)应届毕业生集中落户
【办理范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
【申请时间】
每年于6月、12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1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原户口页和《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打印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2.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附件3)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5)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准予迁入证明》交给高校。高校将《准予迁入证明》及《注意事项及回迁材料清单》(附件5)分发至学生;
(6)学生按照《注意事项及回迁材料清单》提示,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列材料交至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汇总材料及《“海河英才”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附件6),报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7)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打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3.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附件4);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移交北方人才市场汇总;
(4)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
(5)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6)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准予迁入证明》返给高校。高校将《准予迁入证明》及《注意事项及回迁材料清单》分发至学生,同时将《“海河英才”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附件7)及回迁材料汇总后交至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7)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回迁材料及《“海河英才”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落户名单》整理汇总后,报送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
(8)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打印户口页,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
【有关事宜】
1.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负责对接各高校移交学生档案至“海河英才”档案库,负责提供户口页保管及相关服务。
2.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集中办理来(留)津手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注销户口。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教委 市公安局关于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提供集中办理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2号)。
(三)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1.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2.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4.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政策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第一条)。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三、人才“安居”政策
(一)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报条件】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1500元;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可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每月合计提取最高限额为3000元。
【办理程序】
1.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www.zfgjj.cn)、天津公积金APP、天津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
2.携带本人身份证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需提供租赁备案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政策来源】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
【咨询电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二)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租住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报条件】
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支付的房租,且合计不超过3000元。
【办理程序】
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租赁备案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
【政策来源】
《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3号);《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2〕4号)。
【咨询电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三)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报条件】
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办理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可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政策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6号)第十四条。
【咨询电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四、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25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年,带动1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5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5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5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5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补贴标准】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
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1000元;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2500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办理程序】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办理程序】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2021〕20号)。
(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九)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申报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十二)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条件】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3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津财规〔2022〕5号)。
(十三)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
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强化与创新创业基地、孵化器等机构合作,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企业特点及发展需求,努力提供配套创业孵化、信贷融资、创投服务、产业对接、辅导培训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的科创企业,提供“投贷联动”等融资支持。
【政策来源】
《市教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津教规范〔2023〕1号,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
天津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022-83865507。
(十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开办“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在1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多环节事项联办。
【申报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规范进行申报。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通过数据共享,可同时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政策来源】
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开办一网通办的意见》的通知。
【咨询电话】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服务处,022-24453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