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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及天津市就业政治汇编 2019年1版
2019-05-20 14:41   审核人:

1

目录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的实施细则

(津教委〔201421 号)................................................................................................................. 1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 6

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4 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4 8 11 日)..................................................................................................................... 13

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5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14 10 11 日)................................................................................................................... 16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7 号)....................................................................................................... 23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2 号)....................................................................................................... 3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73 号)........................................................................................................... 38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6 号)....................................................................................................... 52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15 号)..................................................................................................... 65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720 号)........................................................................................................... 92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22 号)....................................................................................................... 96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728 号).............................................................................................................1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实施方案的通

(津政办函〔201745 号).........................................................................................................118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92 号).....................................................................................................154

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21 号)...................................................................................................158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 2018 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7142 号).......................................................................................................159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 11 7 日)................................................................................................................... 163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12 号).....................................................................................................17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17 号).........................................................................................................186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832 号).............................................................................................................195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

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36 号).....................................................................................................1953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54 号).....................................................................................................201

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8106 号).......................................................................................................216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2018 年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52 号)...................................................................................................225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8-12-14)..............................................................................................................................231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 2019 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97 号)...........................................................................................................242

———————————————————..............................................................................246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 号)...................................................................................................................247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青联发〔199828 号).........................................................................................................259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 号).........................................................................................................261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国办发〔199960 号).............................................................................................................263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高〔19981 号)...................................................................................................................269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教学〔200218 号)................................................................................................................2724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 9 12 日)...................................................................................................................27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 号).............................................................................................................27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254 号).............................................................................................................285

关于做好 200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

2003 1 28 日)...................................................................................................................291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学〔20036 号)...................................................................................................................295

关于印发 2003 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

2003 6 3 日).....................................................................................................................299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

的意见

2003 6 4 日).....................................................................................................................307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2003 6 6 日).....................................................................................................................312

关于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 6 10 日)...................................................................................................................317

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 7 17 日)...................................................................................................................319

关于对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

2003 7 17 日)...................................................................................................................32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 9 15 日)...................................................................................................................32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7 号)...............................................................................................................32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3 号)...............................................................................................................332

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 号)...............................................................................................................33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 号)...............................................................................................................338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2005 6 月).............................................................................................................................341

十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68 号)...................................................................................................................355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

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6 号).........................................................................................................361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24 号).................................................................................................................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37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86 号)...............................................................................................................3866

关于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 号)...........................................................................................................39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 号)...............................................................................................................39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有关材料的通知

(教学厅函〔20095 号)...........................................................................................................402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

(教学厅〔20095 号)...............................................................................................................41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

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96 号)...............................................................................................................41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97 号)...............................................................................................................420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35 号).................................................................................................................422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

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财〔200997 号).........................................................................................................4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03 号)...............................................................................................................43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09 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0 号).........................................................................................................4377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011 号)................................................................................................................. 43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 号).........................................................................................................447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0〕20 号).........................................................................................................45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30 号).........................................................................................................453

关于切实做好 2010 年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技司〔2010〕167 号)...........................................................................................................456

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科教发〔20112 号)...........................................................................................................459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大学生创业实验室(上海)的函

(教学函〔20113 号)............................................................................................................... 46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0-2011 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11 号)......................................................................................................... 467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2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2 号)................................................................................................................. 46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 号)................................................................................................................. 47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18 号)......................................................................................................... 487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赴国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工作的

通知

(教学厅〔20123 号)...............................................................................................................489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211 号)................................................................................................................. 492

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 号).............................................................................................................. 50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242 号).........................................................................................................504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

(教学〔20134 号)...................................................................................................................5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35 号)...............................................................................................................516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试行)》的通知

(教学〔20138 号)...................................................................................................................519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314 号).................................................................................................................52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325 号).........................................................................................................530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 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

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3〕78 号).............................................................................................................5339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 号)...................................................................................................................536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2014 年 03 月 13 日).................................................................................................................54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43 号)...............................................................................................................547

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马凯副总理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学〔20148 号)...................................................................................................................550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415 号).................................................................................................................55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4 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420 号).........................................................................................................55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449 号).........................................................................................................559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6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512 号).................................................................................................................56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 号).................................................................................................................57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5 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38 号).........................................................................................................58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5 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43 号).........................................................................................................59110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财教〔2015〕462 号)...............................................................................................................59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65 号)...............................................................................................................597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7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11 号)................................................................................................................. 60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13 号).........................................................................................................60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精准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14 号).........................................................................................................6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促进 2016 届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42 号).........................................................................................................615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 7 27 日)...................................................................................................................619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73 号)...................................................................................................................62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的通知

(教学厅〔20179 号)...............................................................................................................628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0 号).................................................................................................................630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711 号)................................................................................................................. 67011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67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2017 年新增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予以

备案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744 号).........................................................................................................68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750 号).........................................................................................................690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9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88 号)...................................................................................................................69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9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学厅〔20189 号)...............................................................................................................70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8 年度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835 号).........................................................................................................7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75 号).............................................................................................................705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

(博管办〔2018121 号)...........................................................................................................712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4 号)...................................................................................................................715121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

展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津教委〔201421 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

经济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依据责任分工,结合教育实际,制

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兴教办学

(一)鼓励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民办教育

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促进天津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按

照高水平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特色优质发展民办高中教育、稳定

发展民办义务教育、积极引导举办民办职业教育、重点鼓励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思路,进一步明确促

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战略重点和扶持政策,鼓励更多的

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

(二)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政策。民办学校学

生在升学、评优、助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

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科

研项目申报、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

等权利。

(三)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对民办教育特色学校、

优秀举办者、优秀民办校长和优秀民办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调2

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将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纳

入全市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对民办校长(园长)和民办教育管

理人员加强培训。

(四)推行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鼓励各类民办学校开发

教育公共服务项目,培育健康的教育服务市场。积极引导各区县

政府采取多种方式,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优质

教育资源等服务。

二、发挥高校人才智力优势,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服务

(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研发工作。鼓励高校与科技型民营

企业合作,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支持高校高层次人才到这些研发

机构开展研究工作。大力实施高校科技创新工程,支持高校与科

技型民营企业深化产学研合作,充分汇聚高等学校的人才资源和

科技资源攻克一批核心技术,开发一批关键技术,解决一批制约

民办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六)支持高校与民营企业开展协同创新。鼓励高校与科技

型民营企业合作开发"专、精、新、特"的产品(技术)。支持高

校与科技型民营企业联合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力实施

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1 计划"),积极探索高校与企业协

同创新的有效运行机制,精心培育一批市级协同创新中心,遴选

推荐若干国家级协同创新中心。

(七)鼓励高校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支持高校

根据我市民营企业的发展实际,提供各种战略营销、商业模式创3

新等咨询服务。鼓励高校选派科技人员到民营企业担任科技特派

员,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加强高

校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心建设,落地转化一批服务民营自主创新

产业化重大项目的科技创新成果。大力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

荣发展计划,培育一批高水平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建设一批

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库和智囊团。充分发挥体育学院、音乐

学院、美术学院和高校艺术类院系的人才智力优势,积极参与民

营文化产业发展,推出一批文化精品和创意特色品牌。

(八)大力实施民营企业家培训工程。充分利用高校各类优

质教育资源,通过举办讲座、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培养具有

"自强不息、诚信守法、争创一流"精神的民营企业家队伍。组织

开展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提高民

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整体素质。助推职业院校积极参与开发"

业培训包",大力开展社会培训,为民营企业培养大量亟需的高

技能人才。

三、强化大学生创业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九)大力开展大学生创业教育。积极开展创业意识培训、

创业能力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风险意识教育,使每一名有

创业愿望的大学生都能接受到创业培训。

(十)探索实行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制度。有自主创业意愿

的在校大学生,可向学校有关部门申请保留学籍 2 年。期间,因

各种原因终止创业的,允许返校继续学业学习。学生凭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主管毕业生就

业部门认定后,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4

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可以根据创业绩效

给予一定的学分。

(十一)全面加强创业信息服务。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指导服

务平台,加大服务力度,拓展服务内容,广泛收集创业项目和创

业信息,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利用高校智力资源,成立创业指

导站,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开展创业专题讲座和创业主题咨

询活动。对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专家与其结对子,开展"

一对一"的跟踪指导服务。

(十二)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和依托高

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高校科技园、软件园、产业园等现有

条件,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大学生在校创办微型企业。

基地要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 6 12 个月的房租减免,在场地、

资金、项目、实训等多方面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申请、企业登

记注册、项目融资等"一站式"服务。建设网络虚拟孵化平台,为

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资源、政策咨询和信息共享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教育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组织

领导体系和工作推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系统设计,督促检查。

将教育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列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重要议事日程,

纳入学校考核内容。

(十四)强化责任落实。对目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时

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分阶段、分步骤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社保、民政、工商、公安、税务、物价、5

卫生等部门的协作,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形成推动教育服务民

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十五)搞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

广泛宣传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民办教

育发展的成功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

围。大力宣传高校为民营企业服务的典型案例,表彰大学生创业

的模范人物,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14 3 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 3 27 日印发6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

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精神,进一

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创业引领,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 年内保留学籍。

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高校毕业生租用、

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

保贷款,最高可给予 30 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

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

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

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 20 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

50%予以贴息。允许通过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

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

(三)落实财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7

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留学回国的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

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支持网络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

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具体办法另行

制定。

(五)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列为必修

课程,写进教学大纲,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

训,毕业前 3 个学期的在校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完成

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

予培训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 7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年在校生和未

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实训基地进行 3 6 个月的创业实训,参加

创业实训的,按最低工资 60%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六)加大创业孵化力度。支持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

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经营

场所支持。对吸纳企业多,带动就业明显的创业园区,由就业专项

资金给予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七)给予房租补贴。在校和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学生创业且

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 10 平方米计算,

每平方米每天补贴 1 元,补贴 2 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

按照 60 平方米计算)。8

(八)给予社保补贴。对毕业两年以内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补贴期限为 1 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

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医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

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育保险费率 0.8%、工伤保险费率 0.5%

补贴期限为 3 年。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

位缴费费率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

医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育保险费率

0.8%、工伤保险费率 0.5%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

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

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医

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育保险费率

0.8%、工伤保险费率 0.5%

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重

大疾病成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

资标准的 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

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医疗保险费9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育保险费率 0.8%、工

伤保险费率 0.5%

(十)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

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2 年内按照其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给予养老、医疗、失业

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面向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

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落实好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政策。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

展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定

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开展以

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培

训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在学期间和毕业后 1 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

《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中

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 50%的培训费补贴

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额培训补贴职业目

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职业分别按

照每人 1000 元、800 元、6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和 100%的技

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向就业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

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10

(十三)开展就业见习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提高就业能力。对毕业学

年的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

给予生活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

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

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

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与企业沟

通联系,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

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

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

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完善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

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

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

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前来求职的办理求职

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对

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等一对

的就业服务。

(十六)强化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

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低保

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11

离校时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家庭成员

高校毕业生,在接受就业指导后,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七)完善落户政策。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学

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 2 年内与本市用人单位签

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学时户

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 2 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用人单位

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

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五、保障就业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十八)消除就业歧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

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

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十九)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国有

单位招聘信息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实行公开招聘。

(二十)简化服务手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有关手续,

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应届

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

合同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

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要把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

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着力推动、抓好落实。要密切关注高校毕12

业生就业创业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

(二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要加

强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

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财政部门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十三)形成良好氛围。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宣传促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各界积

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高校

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广大高

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2014 6 12

(此件主动公开)13

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4 年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4 8 11 日)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设置高职学院、独立学院:

日前,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3 号,

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为

贯彻《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2014 年高校毕

业生已基本离校,就业工作进展总体平稳顺利,但当前仍有部分

毕业生尚未就业。他们的就业问题,事关毕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

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实现就业是教

育部门和高校的重要职责,各高校要把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

业创业作为 8 月至 10 月就业工作的重点,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

体工作方案,建立任务分解和责任制,把任务层层分解到院系,

责任到人。10 1 日前,各高校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工作情

况形成简要文字,报市教委学生处,市教委也将对相关工作落实

情况进行检查。

二、摸清底数,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求职登记。各高校要认

真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摸排工作,对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

特别是困难家庭未就业毕业生的情况要逐一掌握、做到心中有数。

将此类学生情况按《求职登记表》的要求填好(见附件一、二),14

2014 8 20 日前上报市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市毕业生就

业指导中心将对外地院校天津生源回津未就业毕业生做好求职

登记。

三、继续搭建平台举办招聘各类活动。近期,市教委将会同

市人力社保局为未就业毕业生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

",努力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各高校也要继续

拓宽就业渠道为未就业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要积极组织学生参

与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

及教育部组织的各类网上招聘活动。

四、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要通过多种方式广

泛征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采用电话、电邮、微信等有效方式持

续向未就业毕业生推送用人信息和相关政策。加强对困难家庭未

就业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尚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做好求职

登记并按要求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继续做好第二批困难

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继续推进大学生征兵工作。各高校要与兵役机关密切配

合,在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应征报名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后续

服务工作。各高校要设置专门的征兵咨询电话或网上答疑平台,

暑假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准确地为未就业毕业生解答征兵

政策和相关疑问,逐个通知、提醒毕业生在高校所在地或入学前

户籍地应征,并将征兵工作负责同志联系方式上报市教委学生处

(见附件三)。

六、大力扶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高校要把国家以及

我市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培训、注册登记、税费减15

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推送到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发挥

政策效应促进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助其落

实创业政策,加强对创业大学生创业情况的调研跟踪。各高校要

动员专业教师与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为他们提供

技术支持和项目咨询,并主动邀请企业家、投资人和工商部门、

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创业导师。

七、认真做好信息衔接,落实离校后续服务。各高校要认真

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未

就业毕业生信息上报。市教委将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使就业服务能够无缝接续。配合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好"离校

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就业培训、

就业见习、就业援助等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

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附件:1.2014 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汇总表

2.2014 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表

3.高校征兵工作通讯录

2014 8 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 8 11 日印发16

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5 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

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2014 10 11 日)

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健全就业创业体制机制作为加

快社会事业改革的重点领域,为高校就业创业工作指明了用力方

向。近年来,面对毕业生数量屡创新高、社会需求日趋复杂多样

的形势,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推动下,市有关部门、

各高校协调配合、攻坚克难、狠抓落实,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

作连续多年实现既定目标,就业率保持稳定,就业人数稳步增长,

积累了宝贵经验和成果。2015 年,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为

15.6 万人,其中研究生 1.9 万人,本科生 7.9 万人,专科生 5.8

万人,总体预计比 2014 年增加 1.5 万人,增幅 10.8%,就业形势

更加严峻,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2015 年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教育部、市委和市政府的一系

列工作部署,以就业创业全程化理念为指导,以保持就业率稳定

为目标,以提升服务指导能力为核心,以队伍建设为保障,以搭

建综合服务平台为支撑,以打造品牌活动为抓手,全力以赴做好

2015 年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全面推进工作再上新水平。为落

实好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完善高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17

(一)创新服务体制,完善管理机制。各高校要在巩固和完

善现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体制的基础上,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中

心,负责统筹学校创业工作开展,承担市教委布置的大学生创业

相关工作。从 2015 年开始,市教委实行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

作季度通报机制,根据各高校按月填报的《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

大学生就业创业进展情况月度报送表》(见附件),定期对高校

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各项统计数据进行对

比和分析,促进各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齐头并进,共同提高。

同时,市教委将建设"天津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借助互联网优势,依托新媒体技术,将就业创业相关资源进行有

机整合,发挥集聚效应,为高校和广大学生提供更加全面、有效、

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提高课程质量,增强指导水平。各高校要按照有关要

求,着力提高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教育和行业

发展,帮助学生增强职业规划意识,提高求职技能。针对毕业生

差异化就业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就业创业咨询和指

导。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系统开展就业创

业教育及相关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校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和学

科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培训体系。各高校要加强大学生

就业创业专家队伍、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的规范化建设。要将大

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统

筹考虑,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考核

和激励制度。市教委将制订和启动大学生就业创业教师和管理人18

员培训计划,在各高校着力培养一批种子师资,并以点带面,用

2 3 年时间完成全市轮训。市教委积极邀请知名企业家、行业

成功人士、高校学术研究和工作一线的专家等组成专家团,科学

谋划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规范管理服务,完善监督机制。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

的要求,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要加

强签约和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就业统计工作逐级核查制度

和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要配合人力社保部门做

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接续,并继续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

生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市教委与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探索在签约、

办理报到证、户口迁移、档案转寄、组织关系转接等手续方面,

进一步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五)落实扶持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各高校要抢抓机遇、

积极进取,主动配合我市有关部门落实好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各项

帮扶政策。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

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积极创造

条件,尽早尽快对接创业培训、创业孵化、职业技能培训、招聘

活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申请有关项目的资金支持。市教委将对

获批有关项目的高校,同步给予相应比例的资金支持和必要的政

策倾斜。各高校要广泛组织、积极帮助本校学生申请小额贷款、

房租补贴、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求职补贴等优惠政

策,切实帮助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学校就业创业工作进一步发展。19

(六)积极搭建平台,着力打造品牌。各高校要依托校内现

有资源,或与社会上成熟的创业孵化器合作,建设校级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为学生创业提供场地、资金、指导、项目、实训、

孵化等多方面的支持,鼓励学生在校创办微型企业。市教委将启

动和建设"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示范项目",对优秀的校级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市教委将深化和拓展

与有关行业和企业集团的合作,继续举办好高水平有影响的毕业

生专场招聘会。市教委将重点打造就业创业精品公开课、创业项

目成长激励金大赛、创业项目专项竞赛、就业创业典型事迹宣讲

会、就业求职口才礼仪系列讲座等特色品牌活动。同时,各高校

要积极组织各类竞赛、讲座、论坛、招聘会、宣讲会等活动,带

动全市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生动、蓬勃开展。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七)推进基层就业,做好征兵工作。各高校要继续组织实

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

业生到村任职"等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好有关生活补贴、户档迁

移、权益保障等事关毕业生切身利益的政策。要与各区县征兵部

门密切配合,圆满完成 2015 年大学生征兵入伍工作,并及早启

动入伍预征宣传工作,提高预征工作的实效性。

(八)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各高校要结合自身特

点,鼓励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开拓视野,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要引导毕业生选择社会公共服务事业、农村教科文卫事业等就业

新方向,倡导毕业生到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代表的广大小微企业20

就业,拓展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

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渠道。

三、加强对特殊毕业生群体的政策帮扶

(九)开展就业援助,加强人文关怀。各高校要制订实施针

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计划。要摸清困难

毕业生底数,及时掌握求职动态,建立相应就业信息数据库。创

造条件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帮助,

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鼓励他们回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岗位就业。市教委

继续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工作,协助妇联组织

做好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工作。

四、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十)服务京津冀一体化,培养提供优质人才。市教委和各

高校要积极搭建天津市高校与京津冀企业的交流平台,让高校的

科研优势服务于企业,让更多高校毕业生了解并投身京津冀一体

化发展战略,为京津冀都市圈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各高校要积

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政府、产业集群或

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着力加强学生综合素质和能

力的培养,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

的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十一)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就业反馈机制。各高校要

紧紧围绕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

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相关专

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21

同时,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业状况作为

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养方案调整、

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做好舆论宣传和安全稳定工作

(十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高校要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创业教育,通过举办就业创业形

势宣讲会、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主题班会等活动,引导广大学

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志

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各高校要大力宣传促进大学

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大学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

社会关心大学生就业创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做好心理健康教育,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各高校要

加强毕业生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就业过程中出现的紧张、焦虑、

消极等心理现象,通过加强心理辅导,帮助毕业生顺利度过毕业、

就业的心理关键期。各高校要把就业安全作为维稳工作的重要内

容和硬任务,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招聘会安全,预防

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校园安

全稳定。

六、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四)明确目标任务,理清工作思路。各高校要把大学生

就业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加大政策力度和工作投

入,树立就业创业服务全程化、就业创业指导从入学开始的理念。

2015 年要继续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

数持续增加,就业质量显著提高,加快完善高校就业创业服务体22

系。继续鼓励引导大学生创业,落实扶持政策,加强教育培训,

搭建服务平台,实现创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各高校要进一步增

强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就业创

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促进工作协调联动,切实保证机构、人员、

经费、场地"四到位"。要围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点任务,

坚持深入院系、深入学生经常化、制度化,调研了解工作进展情

况和学生思想动态,指导推动工作进度和责任的落实,协调解决

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教委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财政、税

务等部门积极协调,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确保大学生就业创业

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市教委将制定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

工作的考核指标体系,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高校工作进行考核,并

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进展情况月度报

送表

2014 10 1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4 10 11 日印发23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

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7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

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精神,现

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大众创业

(一)延展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

为毕业前 2 年和毕业后 5 年。

(二)创新创业培训内容。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

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

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

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

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 1000 /人的补贴。

(三)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

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

2 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

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有条件

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四)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岗位、社保补贴。对成功创业

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24

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0%,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

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标准为每招用 1 人补贴 3000 元,总额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或为招用

人员申请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给予房租补助。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

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六)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

的,按照我市人才绿卡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七)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

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给

30 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1 户大学生创业企业,

再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每新增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

度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八)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

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

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 1:3 的比例,签订不低于 6 个月的

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

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

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25

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的

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建立农民创业园。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

支持涉农区县整合创建农民创业园。对达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相关

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对小微企

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

率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

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 40%。对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

及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照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奖励。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

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

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

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

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26

保障代理服务。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

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一)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残

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

生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

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

业的,3 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 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

事灵活就业的,3 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 50%的养老、医疗、失业

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

不超过 3 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的人员

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 55 周岁、女不满 45

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

业的,男达到 55 周岁、女达到 45 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

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

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 4050 人员、零就业家庭、

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签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 1 年后未就

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

贴。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

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

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

就业、单亲、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27

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核定享受

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

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

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

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结合新一轮就业

政策调整完善,加大农民工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群体就

业。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农民工

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民工工资防拖欠联动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险

体系,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农民工的工作

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

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

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

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

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费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

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在政府公共就

业服务网发布求职信息和岗位信息,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

务,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 600 元的标准给予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28

(十四)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中、

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

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

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

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

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

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对各级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机构用于支持其综合服务场所、就业创业活动监管、基

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软硬件支出费用,由就

业创业服务补贴给予支持。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

力资源市场,整合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

服务资源,建立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统一领导机制。加强《人

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推进人力资源市

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落实从业

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企业招聘行

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

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形成一园两核多点位

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中心城区和滨

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打造多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

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加快构建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

体系。加快搭建产业发展的统一开放的信息化平台、灵活高效的投

融资平台、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育平台和影响广泛的宣传推介平台。29

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策,扶持和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繁荣发

展。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

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培训机

构,重点面向 45 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

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目录内职业技能培

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 80-100%的培训费补贴和 100%的鉴

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

给予企业和职工各 50%的培训津贴;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

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大力

开发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

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向

过程管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查,每年

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将职业按照市场需求

程度分为非常紧缺、紧缺和一般紧缺,对参加目录范围内职业和等

级的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紧缺程度和等级给予培训补贴,引导培训

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在职业院校普遍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

资格双证书制度,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可

直接申报技能鉴定。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进行中级职业

资格鉴定;高职院校学生可直接进行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鼓励和引

导普通高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目录内培训并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大力开展职业技能

竞赛。将职业技能竞赛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会同市总工会、团市

委、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给予晋升30

职业资格等级,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

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对竞赛承办单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

10 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 5 万元标准给予竞赛经费补贴。

四、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作用

(十七)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

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

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

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

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

凭证。

(十八)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对实施兼并重组、化

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出

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

人每月 600 元,最多 6 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位

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 50%。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开展培训,

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的最高补贴额度调整为不超

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分)的二分

之一。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 7 16 31

(此件主动公开)32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下放大学生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2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

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决定将大学

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及资金拨付权限下放区县,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下放时间和项目

2015 9 1 日起,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

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

策、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

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政策等六

项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放到区县,由区县人力社保部

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经办程序和要件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

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 2 年内

的高校毕业生。33

3.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企业缴费部

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8%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

4.经办流程: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县人

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

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保

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成立期限

5 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2.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 2 年内

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

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

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

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8%计算)。

4.经办流程: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县人

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

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三)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

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 5 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34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0%

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

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8%计算),补

贴期限为三年。

3.经办流程:企业凭营业执照、毕业证(学生证)和社会保险

缴费凭证到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

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

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内的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照每户每月 18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 24

月。

3.经办流程:毕业前 2 年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市人力

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后 5 年内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注

册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或区县人

力社保部门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

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就业见习补贴

1.受理范围: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在 5000

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其就业见习基地申办、见习人员备案、见习补

贴拨付直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县人

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35

2.就业见习基地申办: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持《天津市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按受理范围

分别到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力社

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3.就业见习人员备案: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后,在 7

工作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在学证

明)向受理部门备案。

4.就业见习补贴核拨: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底持《见习补

贴申请表》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依据劳动就业管理信息

系统的补贴生成信息及实地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于次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

力社保局备案。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

1.申报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

地(园),均可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

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吸纳

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给予 30 万元的资金

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1 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 2 万元;

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每新增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

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

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经办流程: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创办的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园),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创办的大学生36

创业孵化基地(园),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

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为做好各项政策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依据各区县

需求情况预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用于核算就

业专项资金的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人力社保

部门备案。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

标准和程序使用,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

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划,申

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终要认真清理核对就业专项资金收入、

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力社保部门报送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同时,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简化拨付手续,减少滞留环节。

2015 年就业专项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拨付至各区县人力

社保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从 2016 年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将共同确定区县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金下达区

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对同级人力社保局报送的用款计划进行审

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在校

生创业房租补贴和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规模企业单位见习补

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安排拨付)

四、工作要求37

(一)高度重视。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是落

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

要求,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势下做好

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关键,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进

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合力,明确工作责任,做好工作衔

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

(二)强化基础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

认真完善健全监管制度,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信

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各区

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

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 8 10

(此件主动公开)3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7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

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

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

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

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

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

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

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

业影响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

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

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

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

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

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39

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

密集型产业附加值。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

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

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展政

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

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

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

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

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

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

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对兼并重组、化解产

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出现

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的,按照稳岗人数,给予每

人每月 600 元、最多 6 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用人单

位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 50%。鼓励用人单位对职工开展

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的最高补贴额度调

整为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缴费部

分)的 12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40

(五)推进创业教育。鼓励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

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

人才培养全过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

分管理。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

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

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

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各高校要建立专门创业服务机构,

为学生创业提供管理和服务。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

职称评定、绩效考核上给予倾斜。

(六)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

原则,进一步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

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

缴登记制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注册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一址多

,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

注册登记,并推动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开辟绿色通道,

实行一个窗口申报材料、一次办结营业执照。依托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七)发展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

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

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高

校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41

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

分级分类给予 100 5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贴,用于初期开办

费用。到 2016 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 100 个。

(八)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

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

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新兴

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

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持新兴产业领

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

大众创业。

(九)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

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

限不超过 2 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

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鼓

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

种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

(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

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42

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

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

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

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

政策)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 5200 元定额依次

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业所得税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

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引导和鼓励高校统筹资

源,抓紧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等。

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展为毕业前 2 年和毕业后 5 年。对成功

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或

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 万元。对大学生领取营业执照且租赁房

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

超过 24 个月。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

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

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 13 的比例,签订

不低于 6 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

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43

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

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

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

对外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

等创业扶持政策。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对在本

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

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的,给予 30 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

础上,每新增 1 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

招用 2 人以上的,每新增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

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

500 万元。

(十二)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

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 5 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

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

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十三)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创业,发展农民合

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

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创业

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区县经济结合

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

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基层就

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支持44

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

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创业

富民行动。

(十四)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围绕促进城镇化建设和推

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

创业典型,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者创业热

情,营造鼓励创新、支持创业、褒扬成功、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

业生就业,对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

中小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

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吸纳困

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

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

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奖励。推

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

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

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

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家

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45

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

补贴政策。

(十六)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

的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对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

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从事灵活就业

的,3 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 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

贴。对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的就业困难

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 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 50%的养老、

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 55 周岁、女年

45 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男不满 55

周岁、女不满 45 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 55 周岁、女达到 45 周岁的人

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

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

“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重大

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

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人、长期失业者、

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岗

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

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需赡养患46

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

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

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

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 1

人实现就业。

(十七)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

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结合新一轮

就业政策调整完善,加大农民工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

群体就业。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多层

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民工工资防拖欠联动体系、农民

工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

农民工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

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

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八)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训,

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

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公务

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

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

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

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调整

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47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九)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

系,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

设。加强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

共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

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

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二十)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

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信

息化格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

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

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

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

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对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用于支持其综合服务场所、就业创

业活动监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软硬

件支出费用,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给予支持。各区县、各相关部

门要加快公共创业服务信息网和业务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信息共

享,大力推进网上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申请补贴所需资

料和信息可直接通过信息系统获取验证的,不应要求申请人提供

书面材料。

(二十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

的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公共就业和人48

才交流服务资源,建立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统一领导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推进人力

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

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

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形成

园、两核、多点位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形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打造多家与区

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加快构建

链条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快搭建促进产业发展的统一

开放的信息化平台、灵活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支撑有力的人才引

育平台和影响广泛的宣传推介平台。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

策,扶持和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百万技能人

才培训福利计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

企业、社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 45 周岁以下的企业中青年职工、

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

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

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

理转向过程管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

查,每年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对参加目录范

围内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按照市场紧缺程度和等级给予培训

补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展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目

录内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 80% 100%49

培训费补贴和 10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

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给予企业和职工各 50%的培训津贴;

院校学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

训,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在职业院校普遍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

资格双证书制度,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

可直接申报技能鉴定。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进行中级

职业资格鉴定;高职院校学生可直接进行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大

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并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由市人力社保部

门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

对竞赛优胜选手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

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以及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竞赛承办单

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 10 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

5 万元标准给予竞赛经费补贴。加大创业培训力度,以职业培

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

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

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

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 1000 /人的补贴。加强创业师资队伍

建设,发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国家师资培训基地的作用,

强化创业师资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二十三)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

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主创

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

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50

(二十四)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

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

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

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

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二十五)明确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大学生就业创业

及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

业缴费部分(其中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8%计算)。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六)健全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

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强化就业工作联

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

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

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尽职履责。进

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和创

业工作。

(二十七)落实目标责任。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

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

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确保目标任务完

成。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

以表彰奖励。

(二十八)保障资金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

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各级财51

政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继续加大

就业资金投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

督,努力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九)健全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计指标,完善统计口

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统计监测范围,探索

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力调查制度,扩

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

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

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

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三十)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

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

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

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

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

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尽快制订

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

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

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015 9 12 52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

步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96 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村

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团委,有关单位:

2006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

贫)计划实施以来,我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围绕基层、围绕

三支一扶人员开展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为进一步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健全鼓

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按照《中共中央组织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

支一扶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1 号)要求,决定

2016—2020 年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现就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实施第三轮三支一扶计划,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围绕

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立足教育、农业、卫生、水利

和扶贫等事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坚持为基层输送和培养青年人

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工作定位,坚持稳定规

模、优化领域、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强化保障的基本思路,

每年选拔 200 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各53

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十三五时期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

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总结经验,拓

宽思路,按照新的目标定位和任务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管理服务制度,确保三支一扶工作取

得更大成效。

二、完善选拔招募机制

招募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招募岗位征集。主要面向基层农业、教育、卫生、水

利相关的事业单位征集招募岗位,要与期满促进就业工作相结合,

以当前或未来 2—3 年有空编的岗位为主。各区要在重点开发支

教、支农、支医和水利岗位的基础上,积极拓展供销合作、农村

合作经济、农村电子商务、农村饮水安全、生态保护、文化建设

等领域服务岗位,努力满足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民生事业发

展的需要。要统筹考虑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推动各项目

在服务岗位覆盖上优势互补、各有侧重,形成服务基层工作合力。

(二)严格考试程序

1.报名。三支一扶办委托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组织报

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高校毕业生通过登陆天津市人

才服务中心网站填写报名信息。各区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对报

名大学生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在收到毕业生填写的报名信息后,

及时对照招募要求进行审核,并在 24 小时内将审核结果反馈报

名学生。

2.笔试。笔试全市统一进行,内容为公共科目考试,满分

100 分。笔试结束后,按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 1354

的比例(招募岗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 1:3 比例时,按照该岗

位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3.面试。面试全市统一进行,内容为结构化面谈,支教、

支医考生增加专业内容。面试满分为 100 分,及格成绩为 60 分,

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招募。面试结束后,按照考生总成绩(笔

试和面试成绩各占 50%)和报考岗位对考生进行排序,按 11

的比例确定考察体检人员名单。

总成绩保留 2 位小数。若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

数超出岗位招募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

定进入考察体检人员名单。如仍出现并列情况,在不突破国家计

划数的前提下,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4.考察体检。各区三支一扶办按照考察体检名单进行考

察。考察内容为考生的基本情况、综合素质和现实表现。对提供

虚假报考材料的,取消报考资格。考察结束后,市三支一扶

办统一指定时间和医院,按照全国三支一扶办制定的健康状况

要求,按照 11 的比例对考生进行体检。体检有问题的考生,

复检一次。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及时通知考生。未按要求参加

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招募资格。因怀孕不能参加体检的,

可在分娩后体检,体检合格,进入招募名单,服务期顺延。体检

表存入三支一扶人员个人档案。

5.确定招募名单。对体检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招

募名单,并在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网向社会公示 7 天,公示无异

议后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对有考察、体检、公示不合格或自

动退出的,自动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递补,由区三支一扶55

办联系考生办理相关手续。对无递补对象的岗位,由区三支一

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调剂,如需调剂,报市三支一扶

办协调办理。

(三)上岗。9 1 日,各区组织三支一扶人员报到上岗。

同时填写《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一式四份,报

三支一扶办审批),签订《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

支一扶工作协议》。

三、加强人员培养和使用

(一)实施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按照全国三支一扶

办的要求,建立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自 2016 年起实

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三支一扶人员每年

接受培训总天数不少于 5 天。除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示范班培训

外,全部由市三支一扶办组织培训。有条件的区三支一扶

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培训班。本市的培训及经费管理办

法另行规定。

(二)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各区三支一扶办要指导基

层单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要结合岗位制定专门

的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常开

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

三支一扶人员作用,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要积极创造条

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

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区三支一扶办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

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

人员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56

极要求入党的,由服务单位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和区财

政要加大投入力度,严格按照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

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

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工作生活补贴经费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 50%。在艰苦边远地

区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补贴。各区要按

月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三支一扶办要加强指导

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

2016 4 月开始,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其他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负担 50%,个人缴纳

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鼓励有条件的

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

害等商业保险。

(三)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为三支一扶

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

补贴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

各负担 50%

(四)发放安家费补贴。 2016 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

2000 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以上的三支

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57

(五)支医人员的帮助政策。支医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试用

期制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局《关于支医三支一扶

大学生实行试用期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1 号)有关

规定执行。

(六)其他服务保障措施。鼓励服务单位积极为三支一扶

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的便利,提高保障水平。

支一扶人员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

权。三支一扶人员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

执行。

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

(一)强化人员管理。各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定期开展三支一扶人员在岗履职情况检查,严格按招

募岗位安排使用三支一扶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外单位借用。

支一扶人员中的党员、团员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

员的标准按时缴纳党费、团费。因就业等原因需中途解除协议的,

经本人申请、服务单位申报、区三支一扶办同意后,可解除协

议,停发工作生活补贴,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三支一扶人员情况有变动后,要及

时维护全国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准确。

三支一扶人员的休假和请销假参照本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

员执行。

(二)完善日常服务。各区三支一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

妥善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间的户口、人事档案保管工作,

户口可由指定机构统一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回原籍。人事58

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公共

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满

并已落实接收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将其户口、人事档

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接收单位;暂未就业的,原则上转回原籍。

对服务期间通过正常手续离岗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上述相关

手续。各区三支一扶办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

学生服务岗位,督促有条件的服务单位做好住宿安排及安全、卫

生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

督和检查。

(三)做好考核工作。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平

时考核,区三支一扶办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年度考核和服

务期满考核工作,完善考核制度,强化日常表现考核和工作实绩

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培养、使用挂钩,可按考核结果等次给

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考核主要围绕三支一扶人员的日

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或从事乡

镇团的工作的大学生,除上述内容外,还要由区团委会同乡镇党

委对其在团的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进行专门考核。考核情况存

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的,经市三支一扶办审核,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依

据。

六、促进服务期满就业创业

做好三支一扶人员的期满就业工作,直接关系到三支一

人员在基层锻炼的成效能否为社会认可,关系到三支一扶59

计划的影响力和生命力能否持久。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从促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缓解农村基层人才匮

乏状况、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做好三支一扶人员

的就业促进工作。

(一)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各区要按照《中共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

61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

局关于开展从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试录用公务

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2 号)、《市委组织部市

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从优秀干部和大学生村官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的实

施意见》(津党组发〔201111 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

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 号)等文

件要求,切实做好从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

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

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费

和体检费。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其服务单位为

事业单位且有岗位空缺的,可直接聘用。服务期满后,三支一

人员即可与服务单位签订统一印制的《天津市事业单位聘用

合同书》(一式 3 份),并存入个人档案(1 份)。直接录用到

原服务单位的三支一扶人员,不再执行见习期,直接办理转正

手续。服务期满时为本科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现岗所从事专业一致60

或相近的,录用后直接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服务期满时为专

科学历且所学专业与现岗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录用 1 年后

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

先评定。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每年要提供部分职位,定

向招聘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 1 年内参加全

市公务员公开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具有 2 年基层工

作经验报考,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身份报考,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用。

(二)支持自主创业。各区要将有创业意愿的服务期满

支一扶人员及时纳入本区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现代青年农

场主培育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提供创业培训、创

业指导、创业孵化等创业公共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税费

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发挥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熟悉

基层的优势,鼓励他们立足农村,在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

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领域因地制宜地开展创业。支持服务期

三支一扶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支持条件的,可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政

策支持。鼓励服务期满属于毕业五年内的三支一扶人员,在

联网+”、电子商务领域网上创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从

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促进自主择业。各级三支一扶办要充分发挥各有关

成员单位作用,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拓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

人员转岗就业渠道。服务期满人员较多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每年可组织专门的岗位对接活动,向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61

社会组织等推荐服务期满人员。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

为服务期满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服

务期满未能及时就业的人员,要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岗位信息、

职业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四)参加选调生计划。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满 1 年内,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且本人自愿的,经原服务单位推荐(1 次),

可参加 1 次选调生统一招考,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继续学习深造。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

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高职(高专)毕业生参加

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可免试入读成人高等学历教

育专科起点本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六)相关工作。三支一扶人员被我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

限,接收单位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从

事专任教师工作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支教人员的服务期计算教

龄。进入企业的,其服务年限与其在企业工作的社会保险缴费年

限合并计算。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

认定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

先评定。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就业,所在区人才交流服务中

心协助将档案转至就业单位;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根

据本人意愿,继续存放在原服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也可转至62

我市其他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直到落实就业单位。各级人才交

流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三支一扶人员就业推荐

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存档的暂未就业三支一

人员,由专人负责,实行一条龙、一对一的就业推荐服务。

其他各级各类人才中介机构要积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就业

创业所需的政策咨询、能力测评、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

小组运行机制,明确议事规则,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政策、重

点工作和难点问题的研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三支一扶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三支一扶工作的总体规划、部署和指导,

三支一扶办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招募、培训等一系列工作。市

人力社保局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合

作,实施好三支一扶计划;市教委负责协调高校,开展宣传动

员,组织有关招募工作,并做好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的派遣

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三支一扶财务管理工作;市教委、市农委、

市水务局、市卫计委负责协调落实服务单位、岗位等工作;团市

委负责确定到乡镇团委工作人选,并协助办理相关任职程序。各

区组织、人力社保、教育、财政、农业、水务、卫生、团委等部

门也要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及时解决三支一扶工作中的

有关问题,确保三支一扶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区

要将三支一扶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相关活动

和日常管理的正常开展。

(二)把握时间节点。三支一扶工作计划性强,各部门要63

把握工作规律,提前谋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周密组织,严格

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环节工作。各区 2 月中旬前要向市

支一扶办报送当年岗位需求计划,4—7 月开展全市招募工作,

8月底前完成实际招募到岗人员基本信息核校和全市岗前培训工

作,9 1 日新招募人员上岗,11 月底前将完成当年服务期满人

员基本信息和就业信息维护,并将本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三支一

办。市三支一扶 12 15 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总结上报

全国三支一扶办。岗位征集、招募工作、岗前培训、考核、慰

问等的具体安排,每年由市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专门

印发通知。

(三)严格资金管理。三支一扶办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招

募计划完成情况和补助标准,做好中央补助经费的测算工作,于

8 15 日前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的名义联合上报财政部

和人社部。市财政局要按照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

法,做好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强绩效评价,加快执行进度,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深入开展宣传。两级三支一扶办要大力弘扬以

于担当的责任意识、甘于奉献的精神追求、全心全意的服务态度、

锐意进取的创新激情为主要内容的三支一扶精神,引导三支

一扶人员扎根基层、服务基层。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

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全面解读相关政策,扩大三支一扶计划

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深入挖掘三支一扶人员优

秀典型,通过组织表彰、宣讲、风采展示等活动,广泛宣传大学

生服务基层的感人事迹和在基层成长成才的突出业绩,引导高校64

毕业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的观念。

市委组织部、原市人事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服务期满考核

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津人〔200854 号)即

日起废止。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务局

市卫生计生委团市委

2016 9 2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 10 8 日印发65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转发《天津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15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

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经市

政府批复同意,作为全市 23 个重点专项规划之一,已由市发展

改革委印发。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 11 2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根据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

要》编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

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政策66

措施,是未来五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指导性

文件。

一、十二五时期的主要成就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极不平凡

的五年,也是迈出重要步伐、取得重大成绩、发展最快的五年。

五年来,全市人力社保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的决策部

署,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和职工群众改善民生的新期

待,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全面完成了十二五时期

各项目标和任务。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就业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规模

持续扩大,就业质量不断提高,就业局势保持稳定。实施人才强

市战略,人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人才资源总量稳步增长,人才

队伍素质显著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覆盖城乡

的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实现重大突破,覆

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大幅提高。公务员制度不断完善,队

伍建设不断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用人机制逐

步展现活力,军转干部安置任务圆满完成。工资制度改革取得阶

段性成果,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争

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不断完善,劳动关系保持和

谐稳定。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服务能力和手

段显著提升。十二五时期是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快速

发展的时期,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经

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今后事业

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67

(专栏 1“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指标 十二五规划

目标 十二五完成情

完成比例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225 241 107%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540 686 127%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025 1054 103%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295 295 100%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380 386 102%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779 802 103%

人才资源总量(万人) 255 255 100%

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138 139 101%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 10:38:52 11:37:52 ——

高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45.5 50.6 113%

二、规划背景和面临形势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

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关键时期,也是

我市加快实现一基地三区的城市定位、建设美丽天津、推进京

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时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着新的

发展机遇和一系列有利条件。十三五时期,各项重大战略布局

协调推进,不断释放新的制度红利、为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和

就业优先战略,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

加突出的位置,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保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68

态,处于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为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转方式、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不断增强内生动力的战略,

为事业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

十三五时期,改革和发展的任务非常艰巨,历史问题、现

实矛盾和长远压力交织并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面临诸多

挑战。从宏观层面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速度变

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同时,也面临着传统要素优势正在减

弱、经济运行潜在风险加大、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社会不稳定因

素明显增多等诸多风险和挑战。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社

会领域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大力推进依法治国,

建设法治政府,对依法行政、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全面提升服

务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人力社保事业发展自身看,推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就业总量压力不减而结构性矛盾更加突出;人才

总量和人才层级水平与创新创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制约和影响

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尚未根除,科学的评价机制需进一步完

善;社会保障体系在体现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等

方面均有待加强,扩面征缴空间压缩,人口老龄化加速对社保基

金平衡安全运行压力增大;人事制度改革仍需深化;职工工资正

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尚不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

争议调处机制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制仍需完善;公共服务能力

仍显不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尚未实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

理的重要执行者、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

维护者,必须深刻认识十三五时期人力社保事业面临的新形势69

新任务新要求,积极适应新常态,紧紧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任务导向,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思路、扎实的举措,开创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事业新局面。

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市委决

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民生为本、人才优

先为主线,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构建更加公平可

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和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工

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努

力实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以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为目标,紧紧围

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

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适应经济新常态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

策法规体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坚持深化改革。把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律,主

动适应改革发展的新要求,深化人力社保领域改革,创新思维观

念、体制机制、管理方式。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

的新突破,为人力社保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70

坚持统筹兼顾。从我市市情出发,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

政策,统筹各区域人力社保事业协调发展,统筹京津冀协同发展

格局不断推进,统筹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队伍

发展,使各项工作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确保人力社保事业发展

整体推进。

坚持依法行政。大力推进法治人社建设,以建设法治政府

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提高人力社保立法层次,推动人力社保行

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做到人力社保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坚持夯实基础。围绕标准化、均等化、信息化,加快建立覆

盖城乡、普惠可及、保障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大

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基础建设,健全基层公共服务工作体系、人

员队伍和信息网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

质高效的服务。

四、发展目标

未来五年,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主要发展目标是:

(一)就业创业规模持续扩大,就业质量不断提高

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

创业的方针,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在经济

发展新常态下,围绕就业新领域、新业态的发展,实施更加积极

的就业政策,健全促进就业创业的体制机制,打造互联网+”

服务手段,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2020 年,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和更加公平的就业,失业

风险有效控制,人力资源开发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均等的公共就71

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就业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十三五期间,

全市累计新增就业 240 万人,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3.8

以内。

(二)人才环境不断优化,人才强市初步建成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成能够支撑和引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技艺精湛、门类齐全、具有强

大国际国内竞争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到

2020 年,人才资源总量达到 345 万人,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

184 万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达到 124048、高

技能人才达到 81 万人,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29%,引进海

外人才数量大幅增加,结构明显改善,人才作用充分发挥,创新

创业成果更为显著。

(三)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覆盖,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

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实现制度框架基本定型、

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保障项目基本完备、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基

金安全逐步加强、制度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服务高效便捷,建成

更加完善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

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

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 839 万人、1109 万人、330 万人、441

人、834 万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达到 75%,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达到 73%;社会保障卡持卡率基本实现全覆盖。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管理更加科学完善72

公务员管理机制更加健全,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全面

提升。考录工作稳慎实施,四类培训扎实开展,考核工作深入推

进,各项日常管理规范有序。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

积极探索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努力向人才和技术密集型事业

单位倾斜,推进职员制试点工作,扎实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形成

符合事业单位特点、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人事制度。

(五)合理有序工资分配格局初步形成,居民收入不断增加

继续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

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稳定增长机

制。组织实施增加城镇居民收入的政策措施,实现城镇职工工资

水平稳步提高,让人民群众拥有更满意的收入。

(六)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用工更加规范

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机制,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

业建设,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解决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提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效能,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到十三

期末,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 90%,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

案率达到时限内 95%。

(七)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完整,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合理配置市、区两级人力社保服务机构和资源,拓展街镇劳

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构建统一、高效、安全的信

息系统应用支撑平台,实现对各项业务工作、服务人群、信息系

统功能、管理服务机构网络应用的全覆盖。到 2020 年底,覆盖73

城乡居民的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

化基本实现。

(专栏 2“十三五时期主要目标)

指标 十二五末数据 十三五规划目标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 241 240

城镇登记失业率(%) 3.8 以内% 3.8%以内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686 839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1054 1109

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295 330

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386 441

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万人) 802 822

人才资源总量(万人) 255 345

专业技术人才总量(万人) 139 184

高技能人才总量(万人) 51 81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才比例 11:37:52 124048

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 90 90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 时限内 95% 时限内 95%

五、主要任务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积极应对产业结构调整

和万企转型升级,深入挖掘重大项目、科技小巨人、中小微企业、74

楼宇经济蕴含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机会,把就业服务融入区域经济

发展,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的岗位开发联盟,

促进人力资源与就业岗位的供需对接。加强对灵活就业等新型就

业形态的政策支持,促进就业政策的公平和公正。加强就业工作

的组织领导,完善就业考核指标体系,将城镇新增就业、登记失

业率作为宏观考核指标,把促进就业纳入政府综合考核评价。

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解

决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大众创新创

业,不断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深化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减少垄断、放宽管制、强化扶持,优化中小企业创业兴业环境。

着力解决劳动者创业过程中融资难、税负重、门槛高等问题。加

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创业资金

支持,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

设。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建设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

加强宣传,营造宽容失败、勇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到十三五

末,市创业服务机构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区级创业服务机构

全部建立并形成规模,形成以市级机构为龙头、以各区机构为主

干、以社会机构为补充的创业服务体系。

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进一步畅通就业渠道,

积极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

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支持大学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依托互联网发展,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指导和

就业见习。实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大学生创业引领计

划,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大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力度,75

根据不同困难人员的不同情况,逐人进行分析,制定一人一策

增强就业帮扶的针对性、有效性。

实施有效就业帮扶。实施再就业计划,帮助结构调整中的下

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和长

期失业者就业。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实施精细化的分类帮扶和实

名制动态管理。实施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计划,大力发展各类就业

服务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绩效考核和购买服

务成果机制。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和标准化。

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公共就业信息服务

平台和就业信息监测平台。制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能力

提升计划。

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加强就业统计监测,建立完善失业监

测预警机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就业应急机

制,努力防范和缓解失业增加可能带来的经济社会风险。建立完

善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制度,完善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

方法,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进一步强化职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推进实施百万技

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进一步发挥政策对培训的引导作用,建立

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和津贴政策、双轨制培训政策和学徒制培

训政策。探索推进职业培训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模

式。开发互联网+”职业培训平台,构建网络化、数字化、个性

化、终身化的职业培训体系,达到年在线职业培训 60 万人次能

力。76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破除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地

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歧视,促进形成有利于人力资源平等有序流

动的市场环境。加快推进市场整合,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发展。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

理制度建设,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不断

完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监管、市场退出等制度和机制,逐步形

成功能完善、机制健全、运行有序、服务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

系。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开发基于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的人力资源

服务平台,推出微媒体招聘、在线测评、远程培训及在线课堂、

社会保障信息查询、在线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产品,形成线上+

线下并行服务模式,开展基于大数据分析的人力资源行业动

态、人才流动、市场供求状况研究等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向社会

发布,推动传统公共就业服务模式转型升级。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深化实施“131”创新型人

才培养工程,加强“131”创新型人才团队建设,建设创新型人才

培养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培

养人选申报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直接参与国家和

我市重大项目开发,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力争到 2020 年培

养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500 名,建设创

新创业团队 100 个,带动培养相关学科领域学术技术带头人 1000

名。建立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网络,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

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完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的激励与约束机77

制、需求引导和绩效评估机制。每年培训 1 万名高层次、急需紧

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博士后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稳步扩

大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规模。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校院所

科研团队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力争到 2020 年全市博

士后站总量达到 350 家,年度招收博士后数量突破 500 人。继续

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发挥职称工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和

导向作用,将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难题、开展自主创新、促进

成果转化作为评价核心要素,引导和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一

线创新创业。

大力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高技能人才培训为重点,以

提升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核心,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精湛技艺、

高超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实施技能人才培养

创新工程,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继

续开发职业培训包项目,推动企业新型学徒制,推进形成布

局合理、功能互补、特色发展的市、区、企业公共实训体系,

为城乡劳动者就近就地提供高质量的公共实训服务。培养造就数

量充足、结构合理、梯次发展的技能劳动者大军。

进一步推动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着力构建海外人才发现、发

布、对接、评价等机制,认真抓好国家外专局、天津市共建

丽天津协议,国家外专局支持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五年行动计

院市引智合作计划的落实,大力实施加快引进海外高端

人才三年推进计划千人计划、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等引进高

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积极组织引进海外人才智力网上交流洽谈

海外人才津门行等引才系列活动,对接引进一批天津发78

展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孵化平台

建设,建设中国(天津)海外创新成果孵化中心,开展中国天

津海外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探索建设天津市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学院。组织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名师带培计划

人计划专家高校兼职、外国文教专家岗前培训等活动,推进海

外人才本土化进程。积极汇集、宣传、展示海外人才创新创业成

果,充分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的作用,

深入开展智助社区等特色活动,切实发挥海外人才在破解关键

难题、带培青年骨干、拓展海外资源、支持高端决策等方面的作

用。认真落实《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外国专

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统一办理,探索外国人分类管理模式。

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继续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支

3000 家企业依托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博士后站等高端

研发平台,加快集聚 50000 名高层次人才。将资金资助政策进一

步放宽。进一步扩大政策受惠面。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建设,

建设专业化的孵化平台体系,形成合理的众创空间体系布局。

构筑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市场主体三位一体的服务网络,对创

业者提供创业辅导、融资咨询、风险投资、人才招聘等专业化服

务。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发现、引进并大力支持创新创业项

目及人才,全力保障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企业项目在天津落地生

根。采取项目招标、委托承办的方式,委托相关高校、科研院所

等机构,承办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天津高端学术交流层次

和氛围。79

健全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实施适度宽松的引才户籍政策,拓

人才绿卡服务功能,着力丰富就医、金融、联谊等服务功能。

建立一张清单管资助制度。将现行的人才资助政策重新梳理和

整合,划分类别和资助强度,形成人才资助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

布,进一步提高人才资助的效率和透明度。建立完善领导干部联

系专家制度,及时了解和帮助人才解决遇到的难题,开通人才服

务热线,及时解决人才反映的问题。用活自贸区的机制和自创区

的政策,引进一批高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引世界 500 强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在天津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

度,对帮助我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按照人才不同层次,给予相应财政补贴。

推进京津冀人才协同发展共享共赢。探索建立京津冀地区

一证通行的人才资格证书互认制度。探索实行京津冀地区人才

不迁户口、不转关系、能进能出、双向选择的柔性流动模式。建

立跨区域重大人才工程对接机制,引导三省市互通共享各类引才

资源,协同培养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打造三省市结构互补、

优势共存的人才链。建立京津冀人才信息库,推动人才资源共享。

协同建设创新平台,实行科技资源开放和共享的优先、优惠机制,

鼓励和支持三省市创新主体深化产学研合作,促进创新要素深度

融合,推动中央、京冀科技成果在津转化、重大项目在津落地。

(三)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依法扩面征缴。实现法定人群全面

覆盖。重点推动私营企业、中小企业、新建企业和新增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严格落实用工单位直接为派80

遣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对自愿参保的人员,通过强化政策激励,引导群众积极参保、

长期参保。

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缴费标准、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建立起

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

体系。完善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建立健全养老待遇正常调整机

制,使养老待遇水平与缴费多少紧密挂钩,鼓励多缴多得、长缴

多得。规范特殊工种和因病提前退休政策,引导企业高层次专业

技术人员自愿延迟退休。建立职业年金,发展企业年金,健全多

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措施,建立

京津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疑难问题协商机制。

完善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和失业保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强化社保基金预算刚性约束,深化医保付费

方式改革,推广门特病、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健全重特大疾

病保障机制;完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措施;完善异地安置退

休人员就医管理服务和协作机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生育

保险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

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制度体系。推进同舟计划

实施,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制度体系。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增强

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法。

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建81

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各级财政对城乡

居民养老和医疗补助标准,相应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

健全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及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

钩联动机制。研究建立更加科学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结构和标

准体系,规范、健全工伤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

建立非现场监督工作体系,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技术与能力,

推进监督机构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完善医

疗服务监控系统,加大对欺诈骗保的打击力度。严格执行企业年

金政策,加强企业年金信息报告制度和经办服务。做好机关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和监管工作,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稳步实

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

健全完善考录政策体系。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引导和促进

干部跨条跨块跨领域交流。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机制,提高竞争

上岗的科学化水平。健全完善机关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双向交流

机制。完善公开遴选办法,逐步提高遴选人员占市级机关补充公

务员的比重。根据需要扩大聘任制公务员试点范围。健全决策运

行机制,规范公务员管理重大决策和各项政策的事前调研论证。

构建符合公务员胜任能力要求的培训内容体系和分工明确、优势

互补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构建公务员平时考核通用指标,搭

建分级分类考核信息化平台,拓宽考核结果使用途径。深化

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完善表彰奖励机制,健全评比表彰82

领导机构、议事规则、操作流程。研究制定天津市行政机关公务

员行为规范指导意见。健全完善问责追究机制,加大违纪违法问

题查处力度,健全完善公务员工作作风举报投诉制度,探索建立

公务员日常管理监督评议机制。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建

设,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

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

人事管理制度,研究探索科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

离岗创业相关政策,促进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双向自由

流动。加强分类指导,加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力度,扩

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制试点范围,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岗

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调整办法,到 2020 年,我市事业单位

管理人员全面推行职员制。进一步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

科学化建设,研究探索不同行业的招聘指导意见。深入落实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受理和办案程序。推

进实施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

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五)深化工资分配制度改革

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结构调整,落实公务

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和工资向基层一线倾斜的政策。建立机关事

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探索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进一步做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实现同城同待遇。推进事83

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工资决

定和正常增长机制。

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宏观调控。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全市和部分行业工资指导线;继续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引导企业合理

进行工资分配。推进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实现薪

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

(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做好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

导服务、备案管理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在用工季节性

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稳慎做好

产业结构调整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

合同制度,扩大非公企业、外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

加强对协商过程的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

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代表组

织作用。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

特殊工时、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督促企业依

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加强劳动纠纷调处和仲裁机制。大力加强劳动争议专业性预

防调解工作,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提升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建立人社部门主动的

调解工作联动机制。提升仲裁院标准化水平,进一步简化优化仲

裁办案程序,改进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大终局裁决力度。加强84

调解仲裁行风建设,提升调解仲裁队伍专业化水平。加强与人民

法院沟通,积极推动裁审有效衔接。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机制。加快各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

伍实体化建设,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和资格管理制度。推进

网化管理全覆盖,推动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管理指挥中心,健全

举报投诉案件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和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机制。

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与市场监管、银行等

多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推进劳动保

障监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落实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责任制和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

报酬、休息休假等权益,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

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欠薪逃匿等违法

非法犯罪行为。

(七)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继续加快信息化建设。紧密围绕智慧人社网上社保

建设目标,推进金保二期工程建设,进一步拓展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网络。紧密围绕标准化、专业化建设目标,完善信息

化的管理制度、机制体制、标准规范和安全保障体系,打造规范

统一、安全可靠的一体化的人力社保信息系统;紧密围绕综合

柜员制建设目标,优化经办流程,促进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紧密围绕京津冀一体化发展要求,打造更加安全、高效的养老、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和异地医保结算平台,提供更加便捷

高效的经办服务;紧密围绕社保卡一卡通建设目标,广泛发行85

和普及应用社会保障卡,拓展社保卡的应用功能和领域,力争

三五期末实现社保卡功能和人力社保业务全覆盖。建设全市统

一的人事档案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档案一地存储、全

市多点服务的工作模式,达到人事档案流转与劳动关系转移相

分离的目标,方便劳动者就近就地接受包括人事档案管理在内的

各项劳动就业服务。

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覆盖城乡

劳动者的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全体劳动者创造平等就业机

会。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环境,保障

合法权益,促进充分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覆盖城

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着力完善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和统筹层次。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努力

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未落户但在城镇长期居住的农民工

及其随迁家属,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着力促进农民工融入城

市。

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我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

标准体系。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标准的制定修订,科学确

定公共服务范围、内容、流程等标准,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推动建立完善的公共管理机制,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资

金来源和运营管理。建立完善公共服务评估制度,对公共服务需

求、过程和效果开展有效评估。

加强人力社保队伍建设。科学合理配置工作人员,优化人员

结构。完善干部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干部队伍能力素质。突出职

业道德和宗旨教育,健全干部考评交流机制,注重品德和实绩的86

考核。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

干部队伍,为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六、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一)进一步推进全民参保计划

全面开展参保登记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范围内

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登记,建立全面、

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落实完善社保衔接转移接续

政策,以中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参保覆盖面,探

索对网络就业等新兴就业群体实施符合其特点的参保方式。进一

步加强推动参保计划实施的人员、经费、技术保障。优化参保经

办管理服务,大力推进网上经办、自助服务、手机查询等平台建

设,引导和帮助用人单位和个人依规主动更新自身信息。

(二)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继续实施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全面加强区、乡两级服务设施(设备)建设,推进实施政府购

买服务工作模式,开展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关系协调、

劳动保障监察和调解仲裁、人事人才等服务,提供社会保险参保

登记、缴费、待遇核发、关系转移等经办服务。到 2020 年,实

现区级、乡镇级、行政村级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信

息化全面覆盖、全面共享,协调财政对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

贴。

(三)区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

新建和改扩建一批区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配置必要的设施

设备,改善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核发、社会87

保险档案管理、异地就医结算等经办服务条件。在十三五期间,

计划安排红桥、东丽、武清、大港、塘沽五个分中心经办场所的

建设,根据各分中心情况的轻重缓急,成熟一个解决一个。

(四)继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

通过政府培训补贴和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

会培训机构,重点面向 45 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

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以职业培训包为主要模式的职业

技能培训。推进职业培训包开发应用工程。组织天津市技能大

师命名及高技能人才拜师学艺活动,并依托技能大师工作室,

开展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新建 10 家市级高技能人

才培养基地、20 家技师工作(流动)站,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

(五)继续实施千企万人计划

积极发挥企业引才育才用才主体作用,推进企业研发平台与

人才对接,促进产业链与人才链融合。建立企业平台、人才引进

培养、省部级项目以及奖项申报等情况的统计分析机制,全面筛

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支持计划,及时兑现资金资助。健全

企万人信息数据库,建立管理台账,依托局政务网站,建设在

线管理服务、数据统计监测的信息化平台。

(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围绕助推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完善组织领

导、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监督考核政策体系。落实

和用好房租补贴、岗位社保补贴、孵化基地补贴等政策。扩大创

业担保贷款规模,降低反担保条件,推广创业担保贷款与信用社

区建设联动模式,允许孵化园、加盟连锁企业在信用额度内为企88

业提供反担保,建立灵活高效的创业融资平台。推广天津青年创

业园、易创空间等孵化模式,鼓励搭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留学

人员创业园等各类创业扶持平台。根据孵化和创业效果给予补贴

和资金扶持,扩大孵化规模,提升孵化能力,为各类群体创业提

打包式、低成本配套服务和个性化定制服务,形成多层次的

创业孵化体系。

(七)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工程-金保工程二期建设项目

巩固和扩大人力社保信息系统整合建设成果,建设更加安全

高效、集中统一的数据中心和数据库,为实现各项业务的数据共

享、协同联动奠定坚实基础。搭建决策支持和科研平台,依托集

中统一的人力社保数据库,对数据进行集成、分类、归纳、挖掘,

逐步完善即席查询、主题分析、检测预警、系统管理等系统功能,

为领导决策、政策实施提供科学依据;依托金保工程,实时监控

各项社保基金的收入、管理、支付和运营情况,通过非现场监督,

实现实时、动态监测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管,推进基金

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扩展社保卡功能,推进一卡通工程建

设。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升级人力社保网站。

(八)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项目

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即一园)。加强资源整

合,努力建设中国北方国家级、区域性、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产

业园,引导产业集约化发展,实现功能集成、产业集聚、资源集

约、开发集中,带动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形成中心城

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即两核)。在滨海新区和条

件成熟的中心城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区域,建立市级人力资源服89

务产业聚集示范区,对示范区给予政策扶持,形成具有广泛辐射

作用的产业发展核心地带。打造多家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匹配、各

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即多点位)。结合各区区域发

展规划,围绕各类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整合现有人力

资源服务资源,通过功能叠加,发展若干定位明确、分工合理的

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到 2017 年,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

服务产业园 1 个,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聚集示范区和区级人力

资源服务产业聚集区若干个。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

导。制定并完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约束性指标

要纳入各部门、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

分解落实。充分发挥年度计划落实总体规划的作用,把任务目标

分解到年度计划中,保持规划实施的连续性。督促各区、有关处

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相关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

任人和进度要求,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目标。

(二)加强评估监测。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跟踪分

析相关规划任务实施情况。组织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各

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向人大、政

协的报告和沟通机制,充分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和建议。加强

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群众社团的桥梁和监督作

用,健全政府与企业、市民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开展规划宣

传和展示,及时公布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

和支持规划实施的社会氛围。90

(三)加强法制建设。深入推进法治工程建设。加强重点领

域基础理论、重大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

取立法项目、提升立法层次,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制度建

设。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和职责

性管理事项。强化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和执法监督工作。建

立人力社保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推进职责性管理事项的一站式一窗式办理,强化事中、事

后监管。

(四)加强统计调查。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统计调查

管理体制,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快速调查、统计监测等多

元调查体系。完善统计分析和决策咨询机制。推进数字人社

建设,建立以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为重点的人力社保宏观决策系

统,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建立完善人力社保专家库、

资料库和基础数据库,推进各项指标数据的集中统计、分类比对

和统一发布,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汇总和分析自动化。

(五)加大财政投入。按照相关法律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

要求,将人力社保事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

域,重点确保规划涉及的重要项目的资金投入。完善人才引进、

培养和开发的政府投入机制,优化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落

实保障人才投入的财政资金。建立财政对社会保障的稳定投入机

制。

(六)加强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人力

社保政策举措、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准确

把握、合理预期,在全社会倡导劳动光荣、技能成才、爱岗敬业、91

无私奉献的良好风尚。加强与主流传统媒体的合作,构建网络化

宣传发布和服务展示自媒体平台。加强对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的

舆情研判,提高正面引导和宣传应急能力,牢牢把握宣传工作主

动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 11 25 日印发92

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720 号)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

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

"三个着力"的重要要求,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

办发〔201679 号),落实市委书记李鸿忠同志的重要批示精

神,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不仅关系到

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背景下,高

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的同时,广大基层特别是西

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

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

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

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各高校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

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多项措施,支持和鼓励我市高校

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确保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93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

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 2016 年召开的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

作会议上强调:"要激励学生自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

民族的事业中,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高校

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

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让高校毕业

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合

理定位,脚踏实地,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

层锻炼成才。

三、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就业指导课的重要内容

按照教育部要求,所有普通高校应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课程,并作为公共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

的整个培养过程。各高校要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具体教学计划,分

年级设立相应学分,建议本课程安排不少于 38 学时。教学内容

应力求实践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各高校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就业指导课的重要内容,增大其所占的课程

比重,帮助毕业生做好人生发展规划,引导毕业生实现个人价值

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把个人追求与国家民族的奋斗目标相结

合,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认真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推荐招募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要充分认识就94

业渠道建设的突出重要性,重点围绕"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

发展""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等国家发展战略,向重点地

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输送优秀人才。组织实施"

青年马克思主义传承计划"(市教委将另行通知)。组织指导落

实好"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就业项目的

招募工作,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动员,

通过多种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发布相关信息,保证各基层项目的顺

利招募。

五、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宣传引导

各高校要深入宣传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的各项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互动并进

的宣传新格局。要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重

视宣传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深入挖掘其闪光

点和精神实质,提炼出具有深刻时代内涵、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

主题,提炼出先进典型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将典型的个体行

为升华为社会群体的自觉行动,从而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

风尚。

六、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机制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

方面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高校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落实"一把手工程",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

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角度出发,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

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结合本校实际,明确目标任务,95

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把引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2017 3 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 3 3 日印发96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实施天津市高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22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实施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00 号)精神,

进一步推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实施天津市高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计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为载体,以精准贴近服务为方

式,以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为引导,将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

生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

导服务和政策支持,吸引高校毕业生在津就业创业,使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带动市场创新创业活力进一步增强,

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保持较高水平。

二、主要内容

重点实施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

权益保护等五项行动,助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一)实施能力提升行动

各高校要注重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将学生职业发展与

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就业指导师资培养,

完善就业指导课程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模拟实训、职业体验等

实践教学活动,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97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继续完善高校毕业生职业指

导功能,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单独指导、集体宣讲、职业素质测

评、模拟面试等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活动,了解就业形势,合理

设定就业目标,提升求职能力。通过开展职业素质测评,帮助毕

业生了解自身特点、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求职方向,通过组织团

体指导、应聘模拟训练等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求职应聘能

力。根据高校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职

业指导效果。

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

织开展就业见习的,给予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和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费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

可结合所学专业和就业需求,自主选择培训单位及培训项目,参

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培训费、鉴定费和

生活费补贴,切实提高毕业生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二)实施创业引领行动

各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

程,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将创业教育纳入学分管理。要不

断优化创业教育师资结构,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

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根据本校

学生创业特点,组织创业相关活动,开展政策、信息、技术和融

资指导等服务,免费为创业学生提供代理服务。允许在校学生利

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

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鼓励高校建立创业学生俱乐部、

创业学生联谊会、创业学生宣讲团等多种形式的创业交流互助平98

台,举办创业项目展示会和推介会等活动,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

服务。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和各区创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培育高校

毕业生开展多形式的创业活动,为其提供项目筛选、创业培训、

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对创业成功的毕业生,

及时兑现担保贷款、岗位、社保、房租等补贴政策。对扶持毕业

生创业的单位,及时兑现创业培训、孵化基地等政策,进一步发

挥政策扶持效应,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扩大毕业生创业规

模。

(三)实施校园精准服务行动

各高校要向社会主动发布本校毕业生生源信息,方便用人单

位了解求职信息。进一步强化毕业生在校期间就业服务,建立毕

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

信息对接的服务平台,运用微信、微博、APP 移动客户端等技术

手段,实现精准推送就业服务和岗位、政策信息。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各高校对接,广泛收集

发布岗位信息,充分利用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服务月等

活动,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市级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一场综合性大型招聘会,同时要适应高校毕

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每月举办 1-2 场专业性的招聘会,增强活

动实效性。各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每月要举办 1-2 场面向高

校毕业生的招聘会。同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结合企

业需求,积极组织各类高校毕业生专项、专场招聘活动,最大限

度满足各类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99

(四)实施就业帮扶行动

完善实名管理。继续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

据库,人力社保、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信息衔接,将每一名

应届未就业毕业生纳入数据库,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各级人社

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平台要面向所

有高校毕业生开放。同时,按照实名制精准服务和动态化管理要

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已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

息按户籍进行层层分解,组织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逐人了解高校毕

业生个人情况、学习培训、就业需求、家庭状况等基础信息,开

展一次职业指导,提供一份政策清单,发放一本就业服务手册,

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加强就业援助。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及时将就业困难毕业生纳

入困难群体范畴,专人负责,根据他们的基本情况和就业需求,

提供一对一指导和服务,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参加培训见

习,优先提供创业扶持。对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单亲

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及时

落实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力争帮助更多困难毕业生尽早实现就

业创业。

(五)实施权益保护行动

各区人力社保局要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经办权限

下放的工作要求,依托新媒体和新技术手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100

公开享受条件、流程和要件。针对毕业生实际需求,强化政策解

读与服务,进一步简化政策享受流程,对提出享受政策申请的高

校毕业生,要协助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确保政策尽

快兑现。继续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结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

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

别、民族等各类就业歧视现象,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

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周

期长,各区人力社保局、各高校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就业

创业促进计划的重视程度,将其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的重要措施,精心组织策划,大力推动实施。要结合自身实际,

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

作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推进计划实施的有效方式,及时总结经验

做法,调整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区人力社保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各高校要主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

进计划实施。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协同推进、共同发力的良好格局。

要及时总结交流计划落实情况,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

长效机制,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数量和质量。

(三)注重舆论引导。各区人力社保局、各级公共就业人才

服务机构、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深入解读国家101

和我市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

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为完成计划各项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社会

氛围。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017 2 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 2 13 日印发10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

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发〔20172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就业

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

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

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

型支撑经济转型。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保

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

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

28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

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

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就业与京

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等发

展战略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按照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引

导金融机构统筹规划信贷投放工作,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

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

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

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

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宏观经济103

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

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

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

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制定重点领域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指南,统筹扩大就业与项

目筹划推介,促进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对接,建立全市 PPP

目储备库。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

业深度融合,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融资

租赁、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竞争优势;顺应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

升级趋势,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全面提升商贸、文化、体

育、旅游、养老、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质量。在对接雄安新

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工作中,同

步考虑和安排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1+16”高水平承接

平台,有效承接总部企业、教育医疗机构及科研院所、国际航运、

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功能,促进高技能人才和

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

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推动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依托邮政、物流、快递、供销、商贸等企业

建设区级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和覆盖区、乡、村三级的物流配送体

系,增强电商物流业就业吸纳能力。将就业指标纳入文化产业示

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估考核。以蓟州区、和平区、中新天津生

态城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引领,推动打造杨柳青古镇等一批104

全域旅游示范镇,推动全市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宜居宜游

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拓宽就业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

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

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吸

纳就业的能力。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

下同)和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

期间,每年重点培育支持 10 个示范基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

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

提供支持。建设面向海内外的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引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经纪人队

伍,积极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企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

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 2017 1

1 日至 2019 12 31 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税前摊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

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105

(四)在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中扩大就业。以新一代信息和网

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

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扩大互联网+”就业。将鼓励

创业创新发展的财务、信贷等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

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深

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

业和信息产业、实体经济人才流动就业。鼓励创业型企业债务融

资,稳妥推进市场化直接融资,积极做好短融、超短融、永续债、

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发行,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市发

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

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

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缴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

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

外省市职工到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将外省市住房公积金转

入我市缴存;我市职工到外省市就业的,也可在就业地申请将我

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跨省市转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

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106

登记流程,升级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全面实施企业

证合一、一照一码;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实施

证合一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创新监管

方式和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

类、双随机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

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创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改革委、

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

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

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

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

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加强众创空间绩效激励,推行备

案制管理,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围绕主营业务

方向、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

科技型创新创业。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

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可根据创

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市人力

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负责)

(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定额107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定额

标准为每户每年 8000 元,最高可上浮 2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

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个人

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 8000 元,最高可上浮 20%。持有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从事个

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108

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以上各项由市财

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

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

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

度。将面向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 2 年延长至 3 年,将现行

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积极探索整合

壮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

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计划,建立覆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

加强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引导

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树

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择业观、就业观,勇于到基

层成长成才,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鼓励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偏远地区、中小微

企业就业创业,挖掘树立先进典型,组织指导招募工作,落实服

务基层奖励金、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

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

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109

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高校使用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时,可以支付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其社会保险

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组织开展征兵

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

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

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机关出

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科学测算当年服务

基层项目人员基数,合理确定比例,由涉农区提供相应职位面向

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

行定向招录。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

习扶持力度,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

补贴,按照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

照每人每月 10 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加大对困

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

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

毕业生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高校或本市生源离

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每

3000 元。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对留学人员来津创办

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社保

补贴、岗位补贴等大学生创业政策。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

资产入股方式来津创办企业的,经相关机构评估后,其知识产权

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额。鼓励简化留学

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

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110

久居留提供便利。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

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

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

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以上各项由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

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十一)稳妥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

产能企业通过内部调剂、转岗培训等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企业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

稳岗补贴;对于各类企业吸纳因化解过剩产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给予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解除劳动关系就业困难人员,新增

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依法处理好劳动关系,加强社

会保险的衔接。对本轮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

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

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

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

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常住人员,可在

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

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

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111

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保障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根据上一年度城镇人口

增加数量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单列安排城镇用地计划指标,将

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落实到具体城镇。结合发展休闲农业

与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村创业创

新空间,提升就地转移就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

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育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示范园区和基地,增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热情,提升农村就

业承载力和带动力。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

业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酌情给予一定奖补。推进职业培训对

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

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

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

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旅游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

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

类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

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援助机制,确112

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

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适当考虑交通成本

和误餐成本,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进行必要扣减,增强其就业意

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

联等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

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

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安置的岗位和质量落实。对自主就业的退

役士兵,要最大限度满足退役 1 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各

类教育培训的需求,组织专场招聘会,推荐工作岗位,落实优惠

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

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

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

合,推动高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导师人

才库。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

整机制。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

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

展现代职业教育,各高职院校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人才培养

方案中,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113

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

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

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化提升工程,

开展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

鲁班工坊试点。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技术技能人

才成长的立交桥。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

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内涵办赛、节俭办赛、品质办赛,

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影响和水平。利用各级工会资源,

结合企业用工需求,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因地

制宜地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大力宣传劳动精神、

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由劳动制造向劳动创造、劳动智造转变。

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

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

资格制度的衔接。探索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

展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工程技术系列专业

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申报工程技术

系列相应专业的职称;对具有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市场需求程度调查,

定期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引导和激励劳动者参加市场紧

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

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114

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完善职业

培训补贴方式,根据各类培训人群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

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1 年内可申请参保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制定年度竞赛计划,遴选部分社会需求大、

技术技能复杂、影响广泛的职业开展全市性技能竞赛活动,搭建

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展示技艺的平台。(市人力社保局、市

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

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

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

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与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

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设,优化层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不

断满足社区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

分利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

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

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

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115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

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切实深化人力资源市

场整合改革,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

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完

善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对以性别、残疾为由,拒

绝、限制招用妇女、残疾人,提高对妇女、残疾人的招用标准,

设置排斥妇女、残疾人平等就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

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

件,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就

业信息服务制度,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合理引导劳动者求职

和用人单位招聘。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京

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区域协同,建设具有京津冀特色的行

之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

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服务信息化建设部署,有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大力发展人力资

源服务业,加快推进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市人

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妇

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和使命感,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

本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

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116

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创业环境优化。(市人力社

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

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党和政府促就业、保民生

的各项政策。强化监督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

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对落实有力的加大政策

和资金倾斜力度,同时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

报曝光。(市人力社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增加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

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

析。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反馈机制与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发布制度,分析就业质量,研判就业形势,抓好工作重点。加强

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统计分析,扩大创业创新人员从业信息数据来

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完善

政策措施、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市统计局、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

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二十二)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完善失业风

险预警和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

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117

风险预案。对去产能、降成本等结构性改革造成的失业,积极拓

宽就业渠道,多措并举做好企业职工人员安置工作。要将经济发

展新常态下加强援企稳岗工作作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

局势的重要举措。继续研究适时推出我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

措施,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助推企业增活力、

谋发展,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

等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 8 12 1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

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促进就业

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745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实施

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7 6 8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贯彻落实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实施方案

市人力社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0 号),推动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的就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119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

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

坚持以人为本,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把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

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

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强化各类政策

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

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实现比较充

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加快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

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实现一基地三区定位提供强有力的

人力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既要建立就业政策与

经济政策统筹的工作机制,将促进就业作为制定、实施和调整经

济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积极扶持

就业新形态,不断拓展就业新空间,又要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

加强政策储备,以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坚持扩大就业总量与优化就业结构相结合。既要着眼于京津

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和我市实际,高度重视总量问题,又要

从区域、行业、人群分化的实际出发,聚焦关键环节,抓住主要

矛盾,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着力解决日益突出的结构性就

业矛盾。120

坚持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既要加快培育经济发

展新动能,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不断增强经济发展

创造就业岗位能力,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结构,又要坚持需求

导向,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实施精准对接、精准服务,促进供需

平衡,加大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促进劳动者素质持续提升,

提高就业质量。

坚持普惠性与差别化相结合。既要加快建立公平普惠的政策

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维护劳动者提升自身素质、参与

就业创业的平等权利,又要坚持突出重点,完善和落实支持政策,

扎实做好就业托底工作,帮助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提升技能、

就业创业。

坚持统筹发挥市场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既要充分发挥市

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

优化环境,健全机制,又要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加强

就业引导,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提高基本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能力。

(三)发展目标。

2020 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全

市城镇新增就业 240 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3.8%

内。服务业从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就业结

构持续优化,就业形势基本稳定。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体系更加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合同签

订率保持在 90%以上。121

创业环境显著改善,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促进创业政策

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市场主

体吸纳就业能力不断增强,各类劳动者创业创富通道更加畅通,

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创业成功率明显

提升,创业带动创新、促进就业增收能力持续增强。

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加

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改善技能

劳动者素质结构,高级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例达到 28%,高

技能人才短缺状况得到缓解。

二、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既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动能培

育带动就业,也要保护和改造提升能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积极

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制造业和服务业,通过创造多样

化需求带动就业,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促进就业。

(一)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不断拓展就业新领域。

着力推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健康、

航空航天、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

兴产业重点领域做大做强、做优做精,培育一批特色产业集群,

激发创新创业的活力,催生形成新的业态,以岗位需求多样化带

动就业。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

培育更多跨界融合、面向未来的就业创业沃土,开发更多新型就

业模式。营造有利于共享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放宽市场准

入,率先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推动建立与之配

套的行政审批、商事登记、市场监管、社会信用体系等制度。推122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惩戒、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建设,完善消

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支持共享经济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

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

扶持政策。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政策,支持发展就业新形

态。(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

委、市商务委、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努力创造更多就业

机会。

着力推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推动石化、冶金、

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

变,带动产业上下游融合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

合,培育新模式新业态,开发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鼓励发展家

庭手工业,创造更多居家灵活就业机会。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业深度融合互动发

展,显著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融资租赁、现代物流、

现代商贸和电子商务等六大产业综合竞争新优势。加快传统服务

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互联网+”技术应用,全面提升交通运输、

文化、体育、旅游休闲、养老、医疗健康等六大产业发展规模和

效益。研究出台一批推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力争到 2020

年,服务业新增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总人数的比重达到 58%

以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

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动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

原则下,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动产融资等创新

业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123

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

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天津银监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不断扩大职业农民就业空间。

加快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职业农民就业

机会。以畜牧业和渔业为突破口,开展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做大做

强和联农带农试点,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大力加快发展休闲农

业和乡村旅游,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提升休闲农业项目品质和

档次。重点实施“322”载体建设工程,即提升 300 个休闲农业示

范村点,新建和提升 20 个休闲农业示范园区,规划 20 个休闲农

业项目聚集区。到 2020 年,全市休闲农业接待游客达到 3150

人次左右,消费规模突破 125 亿元,休闲农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

的比重达到 25%。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

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

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

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市农委牵头,市发展

改革委、市林业局、市旅游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创新创造利益回报机制,激发经济升级和扩大就

业内生动力。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

实施城乡居民增收行动,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

小微创业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基层干部和有劳动能力的困难

群体,进行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124

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

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加快

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不断拓宽就业空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困难行业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稳定现有用工需求。

通过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

快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综合措施,推动钢铁等行业转型发

展,稳定用工需求。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新

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推动传统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条,增

加就业岗位。合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人工、能源、物流等

成本,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各项措施,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增

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扩大用工需求。同步推进产业结构调

整和劳动者技能转换,在转型发展中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市

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人力社

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畅通创业创富

通道,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创业

带动就业能力。

(一)畅通创业创富通道。

加快形成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政策环境。按照非禁即

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放松经营范围登记限制管制。125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建立健全担保基

金持续补充机制,确保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鼓励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以设立天使投资和创投基金等多种

形式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充分依托互联网

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科学评估还款能

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网络平台创业主体和小微企业创业

主体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初创

企业的场地支持、设施提供、房租减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

度,降低创业成本。(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天津银监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

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动劳动者创业创富积极性。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

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发

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积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

探索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更多科技人才

就业创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自强,成为创

业的生力军。实施天津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启动项目择优资助计

划和天津市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

作许可制度,实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公共服务模式,对外国

高端人才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制度,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将

外国高端人才纳入天津市人才绿卡发放范围,增加金融、交通、

文化、医疗保健等待遇,完善千人计划项目,吸引更多高端人

才来华创新创业。深化实施在津外籍人才就医助力计划126

交助力计划和高端外国专家一人一策等创新服务。落实国家

有关自贸试验区及全面创新改革示范区建设方面出入境政策措

施,扎实做好过境免签外国人服务工作,为外籍人才来津投资创

业、交流合作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

配套政策,吸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来津创业创新。大力支持农民

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

先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复

垦出的耕地和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支持返乡下

乡人员创业创新。引导城镇失业人员等其他各类人员以创业促就

业。引导高校开展创业创新计划,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动力。大

力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市教委、市人力社保

局、市科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市公安局、市外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强化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推进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

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加快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立法进

程,规划建设好一区二十一园,进一步强化对产业发展和增加

就业载体支撑。重点支持核心区培育高端制造、生物医药等优势

支柱产业;引导分园创新发展、特色发展、规模发展。到 2020

年,全市科技型企业总数达到 12 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超过 5000

家。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主营业务方向、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

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规范发展区域性股

权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建设华北知识产权运营127

中心,集聚和整合知识产权运营资源,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

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

利化、全要素服务。推动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打造

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的梯级孵化体系,根据创业主体不

同阶段、不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差别化、定制化指

导服务,促进创业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创业培训计划,健全培训

制度,创新培训模式,加强课程开发,规范机构发展,满足不同

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

服务平台,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天津证监局、

市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传导扩散机制,增强创业带动能力。打通创业

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链条,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

链和政策链,大力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

业。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

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

营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强创业创新

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

经济优势。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

就业的创业模式,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增收效应。着力营

造良好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来津发展,带动更多就业。(市

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128

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兜住民生底线。

(一)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

工作首位,多方位拓宽就业领域。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支持

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

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

的高质量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

委、市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

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代

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引导和鼓

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健全

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

业发展通道。(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信息

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加强就业市场供

需衔接和精准帮扶。推广使用教育部大学生学业与职业发展平台,

依托大数据和大平台,搭建学生、高校和企业三位一体平台,

为学生选择专业、择业、就业,高校人才培养、选拔、就业指导,

以及企业人才储备、招聘提供全面专业的服务,使信息在内部实129

现有效反馈和循环利用。依托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对接。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做好困难毕

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牵头负责)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

业制度,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每

年安置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7 万人。指导并积极推动蓟州区、宝

坻区和武清区三个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区建设,加快

制定配套政策,促进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结合推进新型城

镇化建设、四清一绿建设行动,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业的机会。鼓励农民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部分行政村

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统筹其他群体就业。

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力度。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实施

精细化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缩短长期失业者失业周期。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做到零

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

态为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

活就业、自主创业。对难以实现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实现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加强社会救助与就业

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130

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

业稳定性。(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

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

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

作。安置过程中要发挥好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

度的作用。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

发展第三产业,拓展新的就业空间。引导企业以协商薪酬、灵活

工时、转岗培训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鼓励企业在内部转岗

安置职工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

安置、内部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市人力社保局、市

国资委牵头负责)

做好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

收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青年群体就业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帮助其就业创业。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

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

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市人力社保局、市民

政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

坚持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

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

园两核多点位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31

形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打造多家与区域经

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打破城乡、地

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

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强人力资源市场的灵活性,充分利用京

津冀协同发展的有利时机,促进人力资源在京津冀地区和行业间、

企业间的自由流动。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为依托,进一步推

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地

方标准区域协同,建设并推行有京津冀特色、行之有效的人力资

源服务标准体系。(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

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并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认真执行设立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行政许可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最低注

册资本金限额、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等改革举措。实施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经营异常目录、法人约谈、年度报告公示等制度,加强

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并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监管

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

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人力社保局、市市

场监管委牵头负责)

(二)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合理保障就业创业服务经费、配备

工作人员。加快建立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专业人员、劳动

保障协管员、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工作人员队伍。完善普惠性

就业服务制度,推进服务均等化。开展从业资格培训和业务研讨,132

增强从业人员工作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

务机构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功能,提升

服务效能,指导劳动者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和就业能力。完

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搭建共享发布平

台,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

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到

2020 年,全面建成市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网站、移动应用、自助终端、“12333”

热线、微信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市人力社

保局牵头负责)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在加强产业、行业引导,出台实

施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基础上,规范并发展我市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的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

等人力资源服务,加强人力资源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

水平。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形成一批有核心产品、

有品牌优势、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示范性明显的人力资源服务

企业或企业集团。鼓励和指导我市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创新,实

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在培育壮大我市人力资源服务

产业的同时,更加积极有效地支持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六、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

坚持人才优先,健全劳动者素质提升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更

高技能水平、更好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强创新能力和创业精

神的劳动者队伍,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133

(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加快教育结构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围绕我市

主导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对接重大工程

和重大建设项目,优化专业结构布局,建设 100 个左右骨干专业。

组建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调动行业协会、企业、科研

院所和职业院校的积极性,促进人才培养质量全面提升。深入实

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依托

优势基础学科建设国家青年英才培训基地。加强服务行业发展的

特色人才培养。加快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鼓励不同层次、类

型的高校牢牢把握人才需求方向,统筹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

等各类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

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建设,

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管理,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科学

定位、办出特色。在优化布局基础上,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

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加快培育大批具有

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人才。按照国家和我市关

于学生资助工作的有关规定,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

效的资助政策体系,保障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完善顶层设计,规范创新继续教育发展。(市教委、市财政局牵

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化教学改革。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实

施全流程协同育人,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组织质量评价。全面建

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探索高校继续教育质量报

告制,强化高校继续教育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134

化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改革,加强教材规划、管理和审查,推

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效对接,及时调

整、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学。推进专业教学紧

贴技术进步和生产实际,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内容先进、

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优质特色课程,开发优质特

色教材,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以信息化教学带动教学手段改革。

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

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自主聘用

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

队伍。加强教师五年一轮次的全员培训,依托行业企业和职业院

校建立 15 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和实践基地。完善职业院校

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五年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

少于 6 个月。制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校

企人员双向交流的人事管理政策,落实学生实习政策,全面推进

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措施,

积极推动我市职业院校产教融合项目规划建设。深化人才培养模

式改革,积极开展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

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坚持依靠行业办学,建设和升级一批行业影

响力大、校企合作紧密的职业教育集团。面向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与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深度合作,共建一

批校内外示范性实训基地。(市教委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优势,加

强终身教育制度建设。推进成人院校向社会开放;推动我市继续135

教育、终身教育的发展,完善我市终身教育体系。提供更多继续

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发展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积极探索

发挥高校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开放和在线教育联盟作用,为全体

社会成员提供多次选择、多种路径的终身学习机会。推进天津广

播电视大学转型升级,积极创建开放大学。鼓励高等学校招收有

实践经历人员,支持社会成员通过直接升学、先就业再升学、边

就业边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发展。科学设置评估考核指标,探索

构建终身学习成果评价体系,增强终身学习质量保障能力,提高

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积极性。(市教委牵头负责)

(二)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经济转型要求,推动职业培训

转型升级,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深入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

利计划,完善普惠性的补贴培训制度,构建面向全体劳动者的终

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技能人才需求预测,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

度目录,加快培养支撑天津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的技能人才队

伍。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加快职业培训包开发和推广应用。推

互联网+”职业培训服务,创新线上自学、线下实训相融合

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落实国家职业资格

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健全以职业能力为

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技能人才

评价体系。(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

价、使用、待遇有效衔接的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人

才薪酬水平,促进高技能人才薪酬水平合理增长。推动具备条件136

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并结合实际对首席技师实行特殊激励。

建立职业资格与学历比照认定制度,对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等级职

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公务员录用、企事业单位招聘等方

面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办理

居住证积分落户时,根据职业紧缺程度及技能等级给予政策倾斜。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增强公共实训能力。突出建设重点,科学合理布局,以市级

公共实训中心为引领,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实训基地和产业特色

型实训基地,构筑布局合理、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

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网络,不断提升公共实训能力。采

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等社会资

本通过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产业发展基金等多种途径,参与支持公

共实训基地建设。(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

责)

提升重点人群职业技能。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

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推进高级研

修项目、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项目和继续教育基地

建设项目等重点任务,突出知识更新主题,加大对高层次、急需

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突出高精尖缺导向,

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发挥高技能

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作用,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支

持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新生代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

役军人、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培

训,提升重点人群技能。实施全员质量素质提升工程。加快实施137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健全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模式,加大支

持力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到 2020 年达到 2 万人。发挥企业

主体作用,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

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

教育培训。(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牵头负责)

(三)培养良好职业素养。

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加强劳动者职业道德建设,

培育弘扬工匠精神。普遍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

公共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入学到毕业的全部培养过程,

增强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自我评估能力、职业开发能力及择

业能力,切实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和实践锻炼,

创新教学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教

育培训全过程。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行为

习惯,引导劳动者遵守纪律、诚实守信,形成干一行、爱一行

的职业理念,自觉履行劳动义务,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将培

育工匠精神融入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各领域各环节,大力

培养劳动者精益求精的职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培树先进典型,

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工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培育工匠

精神的自主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

市中小企业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构建更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系

不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

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

监测机制,加快落实规划重点任务。138

(一)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将促就业稳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

的优先目标和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

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

以鼓励创新创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

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

互动。建立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

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健

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指标考

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

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

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坚持底线思维,加强

联防联控、相机抉择,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就业形势总

体稳定。(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

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

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国务

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

见》(国发〔201681 号),对于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

用地管理,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土地划拨等方

面给予扶持,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地。制定我市139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探索社会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等方式参与办学活力

不足的公办高职院校改革。探索企业和公办高职院校合作举办适

用公办学校政策、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二级学院。落实政府购

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形成培训机构

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

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按照统一建设、市级

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

信息化格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

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

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

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

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

水平。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

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加快社会保险

信息互联互通进程,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能力。

完善公共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服务效能第三方评估机制。(市人

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完善劳动标准政策。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修改贯彻劳动

合同法规范性文件,建立劳动合同信息网络平台。推行集体协商140

和集体合同制度,以初创、小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推动

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范围。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

方机制,深入开展和谐企业创建活动,做好和谐企业创建和确认

工作,对和谐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

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部分行

业工资指导线,开展企业薪酬调查,编制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

资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信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

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

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

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负责)

(五)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

健全就业统计监测体系,开展就业服务需求调查、全国月度

劳动力调查,推进劳动工资全面统计。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增加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

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加强

政府大数据应用,推进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政府大

数据共享,获取更多就业相关信息。利用新型统计体系市场监管

数据、税务数据等进行核校比对,开展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

业经营等数据的交叉比对,加强大数据应用,提高就业形势监测

能力。做好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结合我市劳动力市场特点,

选择部分典型行业的重点企业作为监测岗位,为我市宏观调控提

供数据支撑。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

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进一步加强就业形势分141

析研判,加强调查研究,健全就业形势定期会商评估工作机制,

推进研究机构协作,提高就业形势分析能力。(市统计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就业

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摆上重要位置,周密组织实施,明确任

务分工,全力以赴工作,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保任务完成。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职责,会

同区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

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进度和保障措施,细化

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

(三)加强监测评估,营造良好氛围。

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

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年度监测,组织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

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

播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知晓党和政府促进就业、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社会

环境。

附件:十三五促进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142

附件

十三五促进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重点工作 负责单位

1

紧紧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

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

政策组合,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

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

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

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

技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等按职责分工负

2

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创造更加宽松的

环境,加快发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

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培育更多跨界融合、面

向未来的就业创业沃土,开发更多新型就业

模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商总局、工业和信息

化部、商务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3

编制出台共享经济发展指南,通过放宽市场

准入、创新监管手段、引导多方治理等优化

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促

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负责

4

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支持发展

就业新形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5

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

务业发展广度和深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

门槛低的家政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负责

6

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信

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多种政策工具,引导

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供

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

人民银行、银监会牵

头负责143

境。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

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

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

步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7

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

构建现代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

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

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更

多职业农民就业机会。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林业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8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

务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

+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

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林业局、

国家旅游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9

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

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

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市场价值回报人

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财政部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10 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负责

11

指导和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等困难地区培育发

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研究制定支持产业

衰退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落实财

政、投资、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促进产

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

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负责144

12 开展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按职责分工负责

13

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新

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提高产

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动传统制造业由生

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条,增

加就业岗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工业和信息化

部、科技部按职责分

工负责

14

同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技能转换,

在转型发展中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负责

15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

款,合理增加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

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

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科

学评估还款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

网络平台创业主体和小微企业创业主体贷款

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人民银

行、银监会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16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

岗创业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

人才转变观念,发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

创业的引领者。积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探

索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

促进更多科技人才就业创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

育部、科技部、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人

民银行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17

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才申请签证、工作许可、

居留许可和永久居留证的条件,简化开办企

业审批流程,加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吸

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创新。

国家外专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外交部、公安部、工

商总局、教育部、国

家卫生计生委、住房145

城乡建设部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18 实施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

国家外专局、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牵头

负责

19

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

创业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工业和信息化

部、财政部、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国土

资源部、住房城乡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

农业部、商务部、人

民银行、国家林业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

高水平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双创

示范基地,提升创业服务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负责

21

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

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项目

开发、开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支持

劳动者成功创业。

科技部牵头负责

22

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

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

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

化、全要素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牵

头负责

23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

直接融资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

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

证监会、国家知识产

权局、科技部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146

点实验室、科技园等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

24

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创

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实施创业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25

打通创业创新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

链条,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

链,大力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

新型创业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

头,工业和信息化

部、科技部、商务部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

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

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

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

道,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

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

优势。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科技

部等按职责分工负

27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的

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

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

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岗

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

业和信息化部、科技

部、商务部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28

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

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代

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进一

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

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健全基层服务保

障机制,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

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教育部牵头负责

29 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47

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

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

模式,加强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精准帮扶。

部、教育部牵头负责

30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结

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

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

机会。加强部分行政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

业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31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强劳务

协作,积极促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

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的

劳动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务院扶贫办、

民政部、中国残联按

职责分工负责

32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

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

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

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

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

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

业家庭人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

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加强社会救

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

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

和就业稳定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民政部按职责分

工负责

33

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

置。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

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

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

安置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务院国资委牵

头负责

34 实施重点人群就业促进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48

部牵头负责

35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

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

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

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增

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

行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

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加强人力资源

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36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国家发展改

革委、工业和信息化

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37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引导高校构建

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

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

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充

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专业设置、学生

就业与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

机制。

教育部牵头,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38

加快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鼓励不同层次、

类型的高校牢牢把握人才需求方向,统筹研

究型、应用型、复合型等各类人才培养。鼓

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

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

教育部牵头负责

39

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国家

资助政策体系,保障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完成学业。

财政部牵头,国家发

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按职责分工负责149

40

建立全国高校继续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强化

高校继续教育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

教育部牵头负责

41

深化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改革,加强教材

规划、管理和审查,推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

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效对接,及时调

整、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

学。

教育部牵头负责

42

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在人事

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

主权,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自主聘用有

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快

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育部牵头负责

43

制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有

利于校企人员双向交流的人事管理政策,落

实学生实习政策,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

工作,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动

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共建共享的实训基

地。

教育部牵头,国家发

展改革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财政

部、国务院国资委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优势,加强终身教

育制度建设。

教育部牵头负责

45

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推行

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

训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实行国家基本

职业培训包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补贴标准,

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职业

技能培训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

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

残疾人等符合条件人员,探索采取整建制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150

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提高培

训效果。探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

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培训项

目的补贴力度。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

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

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构建科学设置、规范

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

服务体系。建立培训、鉴定、就业分工合作

机制,以及培训信息发布、质量评价和保障

机制。

46

完善技能人才与同等学历、职称人员享受平

等待遇政策,落实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

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薪酬、

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待遇,全面加强技能

人才激励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47

突出建设重点,科学合理布局,在整合资源

基础上,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大型实训基地、

一批地市级综合型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产业

特色型实训基地,构筑布局合理、定位明确、

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

实训基地网络,不断提升公共实训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负责

48

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专业技术人才知

识更新工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发

展技工教育,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开展贫困

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

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

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

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新生代农民工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151

重大专项培训计划。

49

加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教育

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扶持相衔接的制度体

系。

农业部牵头负责

50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

导教育。培育工匠精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教育部、国务院

国资委、全国总工

会、共青团中央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51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目标

的引导作用,统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和节奏。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52

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加大就业创业指标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

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工作

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

不力的予以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53

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

新服务供给模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带动社

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

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54

鼓励多元主体办学,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团

体、科研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举办职业

教育,重点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探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按职责分

工负责152

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

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

理和购买服务机制。

55

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土地供给、资质许可等

具体办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

构。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国土资源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

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

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

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

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牵头负责

57

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

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部门和省级就业信

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

程信息化。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

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健全

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

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外专局按职

责分工负责

58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

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

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

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

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

别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59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

查方法,建立有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

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业情况。

国家统计局牵头负

153

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建立就业统计

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

数据校核比对。

60

进一步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

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与

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

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

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

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负责

61

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

时掌握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的就业形势与收

入变化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按职责分工负责

62

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

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

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牵头负责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

区,各人民团体。154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大力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92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 8 1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市民营经

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

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7

22 号)和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完善岗位征集机制,围绕重点领域、

重大工程,面向我市民营经济单位,征集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岗位155

需求,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计划。优化人才

对接机制,举办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活动,清华、北大等重点

高校校园招聘活动,组织民营经济用人单位对接引进急需紧缺人

才和智力。

二、推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在滨海新区等人才密

集区域加快建立引进人才综合服务窗口,方便民营经济用人单位

就近办理引进人才工作关系接转、落户等服务事项,进一步提升

人才创新创业服务水平。依托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中心网站

开发京津冀人才招聘网,开辟京津冀三省市人才对接主页,集

中宣传人才政策信息,发布人才需求信息,为我市民营经济用人

单位和人才搭建网上对接和服务平台。

三、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

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 号)和《中共

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纲要〉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9 号),破除人才流动

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我市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双向

流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

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

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的形式,鼓

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民营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

训。对参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内职业和等级

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156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加天津市技能大师遴选,并依托技能大师组

建大师工作室,符合条件的将给予 30 万元资金支持。

五、鼓励参加创业培训。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

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

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 1000 /人的补贴。

六、提供创业贷款支持。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

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

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七、给予房租补贴。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

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

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八、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

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

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 13 的比例,签订不低于

6 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的传帮带,使大学生

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

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

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完善社会资本办医配套措施。凡符合《市人力社保局市

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57 号)、《市

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新增定点评157

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1 号)、《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做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康复定点评

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97 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的社会办医机构,在定点协议管理、新增定点评估等方面,享受

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十、健全三级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市、区、街(乡镇)三级创新创业服务体

系,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企业服务、专家咨询、融资服务

等一条龙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平。

十一、积极开展促进就业 100 强评选。按照有关规定,配合

市工商联等部门,认真开展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工程评选活动,

评选天津市上一年度促进就业人数前 100 名的民营企业。

十二、努力营造良好氛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文明民营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

心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 8 15 日印发158

市人力社保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121 号)

有关单位:

2016 12 30 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

以下简称《意见》),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进行

了部署。为确保《意见》落到实处,按照市领导要求,市人力社

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

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2017 11 7

(此件主动公开)159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 2018 届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7142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日前,教育部召开"2018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网络视频会议",并于 12 1 日印发《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

11 号),对 2018 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了整体

部署。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落实。2018 年,我市

普通高校毕业生总数继续增长,预计为 16.1 万人,毕业生就业

形势依然严峻,就业任务依然艰巨。现就我市做好 2018 届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点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各高校要完善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组织在校

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增强对国

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

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坚决贯彻落实国家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

边远地区就业创业,到城乡社区、中小微企业工作。继续组织好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的招募工作,

完成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二、全面拓宽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160

各高校要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军民融合

等重大发展战略,聚焦"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等行动计划

的实施,紧紧围绕我市加快"一基地三区"建设,向重点发展领域

输送毕业生,引导毕业生到新兴领域就业创业,鼓励毕业生到国

际组织实习任职。广泛利用校内外资源,积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

合作交流,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着力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

各高校要进一步提高就业创业队伍工作水平,建设高质量、

职业化、专业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提升就业创业指导信

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通过两微一端、智

慧就业等平台,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创业大数据,满足各类需求。

做好调查统计,准确把握毕业生求职意愿、就业困惑、择业进度

等信息,建立和完善毕业生求职意向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

数据库,实现供需精准对接。

四、持续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

各高校要重点关注和帮扶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身体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

加强就业困难学生心理疏导,组织专场招聘活动,开展有针对性

的辅导。对低保、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

生要予以重点关注,实施精细化分类帮扶。

五、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

破口,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到人才培

养全过程。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加强创新创业类精品课161

程和导师团队建设,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推

进高校众创空间国际化、专业化建设,发挥好高校众创空间联盟

作用,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人才展洽会等精品活动,营

造更为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六、牢固树立正确导向营造浓厚氛围

各高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人才培

养和社会需要的契合度。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

命,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广泛宣传报道参军入伍、扎根

基层建功立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典型,举办多种形式的报告会,

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

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主体责任,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督促检查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抓

好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市教委将对各高校政策

措施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继续用好高校就业创

业情况月报、就业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就业工作互查、众创空间

绩效评估等手段,以督查评估促事业发展。

八、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隐患防范

各高校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安全意识,确保和谐稳定,逐项逐条梳理排查隐患,制定完善就

业创业工作预警机制。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

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切实依法保护学生权益。162

防范化解传销陷阱和招聘欺诈,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杜绝火

灾、挤踏等安全事故,确保校园招聘安全。

2017 12 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 12 28 日印发163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

作的实施意见

2017 11 7 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结合我市实

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

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

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为引领,以服务基层发展为目标,以更好发挥高校毕业生作用

为核心,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

加快构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下得

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基层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将促进基层经济社会

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

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更好鼓励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基层。

——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统一规范的164

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引导,实施基层服务示

范引领项目,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的长效机制。

——坚持政策支持和完善服务相结合。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

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着力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加强公共就业和

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

务保障机制。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渠道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认

真落实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

校毕业生就业的要求,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

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社会救助、城乡社区建设、

社会工作、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

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依托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信息发布平台等渠道,加强信息发布和政策引导,鼓励用

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

社会公开招聘。集中政策资源精准发力,落实好各项就业扶持政

策。(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

局。以上排在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开发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围

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农业现代化部署,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农业

现代化建设,对高校毕业生兴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

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指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

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积极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农165

业联保贷款等业务,为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

供金融支持。对新投身到乡村旅游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每年进行

1 2 次岗前培训、职业教育和赴外省市学习考察乡村旅游发展

经验,吸引高校毕业生投身到乡村旅游工作和建设中。(市农委、

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旅游局)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积极拓展高校

毕业生就业新空间,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

录用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99 号),适

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招录基层公务员进入门槛,允许艰苦边远地

区乡镇街道和派出机构、基层所队职位,单独设置职位招录本市

(区)户籍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放宽专业、学历等条件。(市

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根据基层

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

单位倾斜,为适度扩大招聘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基层单位出现

岗位空缺,择优招录高校毕业生或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招

录高校毕业生。加强考录测评方式的研究。采取单独命制试题、

调整测评要素等方式,研究制定符合乡镇机关工作特点的公务员

考录测评办法,在 2019 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中试点实施。进

一步加强对选调生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选调生工作的实施办法,对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提出具体

要求。适当放宽基层岗位招考条件,加大招考工作力度,基层岗

位主要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考,要求尽量不设置工作经历要求,166

同时放宽基层岗位专业、学历等资格条件,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

设提供源头活水。严格按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

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 号)、

《天津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津编事

字〔201185 号)文件精神,指导各区配齐相关基层单位的编

制。对各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

的基层单位,探索以系统、领域为单位核定编制总量,根据需求

调剂余缺,提高编制使用效益,解决因分布不平衡导致的个别单

位缺编问题。(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编

办、市财政局)

(七)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坚持将大学生参军入伍纳入军

民融合发展战略,高端站位、强势推动,完善大学生参军入伍优

惠政策,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军营建功立业,落实

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资助、复学升学、

就业创业等政策。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落实高校征兵工作机制,

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部队长期服

役政策,部队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按有关规定享受在基

层工作高校毕业生同等政策待遇。指导各级兵役机关深入高校扎

实开展征兵宣传进校园活动,营造大学生征兵工作浓厚氛围。(市

征兵办、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进一步发挥中小

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等

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工作岗位。

通过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方式,鼓励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167

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困难家庭高校毕

业生。引导新兴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就业新模式、

新形态。推动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优化

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改进信贷模式,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

的合理融资需求,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市

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

小企业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创新创业。落实国家关于清障

减负各项政策,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发展

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到基

层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服务。加强对科技

型创新创业的引导,鼓励各区搭建众创空间(涉农区含星创天地)、

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平台。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在农业

生产、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等领域创业,培育一批

农村创新创业大学生带头人,建设一批农村创新创业试点示范基

地,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干事创业,增强高校毕业生创业群体

的创新活力和创业技能,不断营造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新创业的

良好氛围。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潜力,积极

发挥社会组织帮扶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作用。发挥财政、信贷、

创投以及社会公益等各类资金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

供多渠道资金支持。对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168

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

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

国家规定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

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鼓励高校毕业生充分利用闲暇时间,通过互联网远程技术为

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提供公益性志愿服务或兼职工作,以多种形

式为基层发展贡献才智。举办创青春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大赛、

挑战杯天津市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

虹人生天津市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等活动,提升大学生

创新创业能力,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

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

局、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团

市委)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结合就业

岗位,自主选择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与

所学专业对应职业培训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对参

加《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内职业培训,并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深化实施专业

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人才培

养工程,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培训人员范围,通过举办人才大

讲堂、研修班、组织大规模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培训等形式,169

加大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培训力度。加大在基层就业高

校毕业生继续教育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网等国家和我市优质远程教育资源,开发设计符合基层

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远程培训课件,逐步推广建立远程教

育自学体系,开展急需紧缺和岗位培训活动。开展青年马克思

主义者培养工程。积极配合团中央做好 KAB 创业教育培训平台

建设推广。(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团市委)

(十一)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发展的制度环境。稳妥开展

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试点工作。在

试点范围外,继续推进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制

度。优化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充分考虑基层事业单位职能和

工作需要,对本单位主专业技术系列的中、高级岗位,在岗位设

置中适当提高比例。统筹做好交流工作。由全市或所在区统筹开

展公开选调、公开选拔工作,面向乡镇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

生选拔区级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加大干部

交流力度。(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

局)

(十二)完善基层职称评审制度。建立基层职称评审机制。

根据我市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实际特点,开展工程技术

基层土建专业和卫生技术基层卫生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行

向评价、定向使用。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制定单独评价标准,不

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作为限制性条件,弱化论文条件,

结合一线工作进行差异化考核。在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等系列170

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时,须有在农村、社区等基层工作服

1 年以上的经历。加强区域性交流合作,推进职称工作京津冀

一体化进程,三地人力社保部门签订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

格互认协议,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人员职

称评审证书的互认。(市人力社保局)

(十三)逐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进一步落实乡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政策,乡镇工作补贴

标准每月 200 元,在乡镇工作一年,补贴每月增加 10 元。(市

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十四)加强权益保障。加大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用

人单位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高校毕业生及时签订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畅通

举报投诉渠道,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公

平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高校毕业生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

会组织考录或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时,及时

转移其社会保险关系,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

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师学院

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

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更好实施高校毕业生赴基

层就业服务基层奖励金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完善本市普通高校

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行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

由。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

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

合法稳定就业地。新录取学生实行入学即落户,以教育部门提171

供的学生录取信息为基础,依托互联网+户政模式,简化手续,

缩短时限,实现学生在校期间自愿、自助办理在校落户手续。已

在学校落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随时将户口迁回原籍。(市人力

社保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项目,发挥项目示范引领作用

(十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继续组织实施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岗计

划等专门项目,每年选派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

组织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

目示范引领作用。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每年分别组织三支一

人员的离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升三支一扶人员能

力素质,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营造高校毕业

生在农村基层大有作为的浓厚氛围。实施天津市大学生志愿服务

西部计划工作,强化后续人才培养,招募选拔优秀高校毕业生参

加西部计划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志愿者扎根西部基层,不断引

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奉献青春、建功立业。进

一步加大服务基层项目统筹实施力度,促进项目间政策协调平衡。

(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团

市委分别负责)

(十六)完善基层服务项目政策措施。适时提高基层服务项

目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落实社会保险、人员培训等相关政策。

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满 1 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

评定。在公开招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参加基层

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 2 年内,可172

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规范完善定向招录政策。

市委组织部通过科学测算当年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基数,合理确定

比例,由涉农区拿出相应职位面对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

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其中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人员可设置本区服务人员报考的要求。毕业两年内的

应届毕业生,已在津就业的或在津有就业意向的实行就业即落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财

政局、市农委、团市委)

(十七)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

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

由用人单位负责同志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

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

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

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支

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

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应当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

对象。(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团市委及有关部

门)

五、畅通流动渠道,为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提

供支持

(十八)注重拓展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渠道。

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

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市级机关录用公务员、173

公开遴选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面向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

作经历的人员。组织开展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工

作,加大从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干部人才的力度。

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

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在我市国资系统选拔建

立优秀拔尖人才培养梯队,强化目标培养、导师配备、资金保障

等培养培训措施,将具有一定培养潜力的高校毕业生选派到科技

攻关、基层生产和经营管理一线进行实岗锻炼强化培养,加大从

基层一线选拔任用干部的力度,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

道,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创业成才。(市委组织部、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市国资委)

(十九)健全完善基层人才顺畅流动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

人力资源市场,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不同性质单位间合理流动。实施

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

发布制度,加大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宣传推介力度,加强区域性、

行业性人才市场间的交流合作,推动政策互通、资格互认、信息

共享,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

移接续办法、跨统筹转移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为基层工作的高

校毕业生跨地区、跨行业、跨体制流动提供便利条件。(市人力

社保局)

(二十)优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

务体系,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满足高校毕业生多样化服务需求。

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174

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各类信息通信技术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

开发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精准、高效就业服务。(市

人力社保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区要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纳入就业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

领导、人力社保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

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组织、机构编制、人力社保

等部门要研究健全机关事业单位从基层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

制;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各项补贴政策所需资金,优化资金支出

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

与,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市人力社保局、市

委组织部、市委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局、市征兵办、有关人民团体)

(二十二)强化教育引导。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在校大学

生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激

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要

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让高校毕业生

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合理

定位,脚踏实地,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

锻炼成才。组织动员全市各大中专院校学生面向基层开展三下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启动

校万岗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组建奋斗的青春最美丽

题宣讲团,面向全市大中专学生开展优秀毕业生典型主题宣讲活

动,引导大学生对自身职业规划和创业实践进行思考,积极把创175

业实践和基层需要紧密集合起来。(市教委、市委宣传部、团市

委)

(二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

结构,统筹安排使用好人才发展、就业等各方面资金,加大支持

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市财政局、市人才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

(二十四)加强考核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高校

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落实或者

故意拖延落实的,要及时纠正,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人力社保局、市委和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市征兵办、有

关人民团体)

(二十五)开展宣传表彰。加强舆论引导,准确解读相关政

策。深入挖掘总结高校优秀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的先进事

迹和相关工作经验做法,适时推出先进典型在我市主要媒体刊播

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表彰奖励激励作用,指导各单位、

各行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将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纳入

表彰推荐范围,对表现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表彰奖励。(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新闻出版局、团市委)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 11 7 日印发176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12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8 5 15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

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

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 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177

(一)鼓励企业吸纳

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 2

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

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

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

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 5 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

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

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社会保险补贴。

4.各类企业招用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社会保险补贴标

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1.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和区财政

按照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

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178

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市三支一扶办加强指导协调

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鼓

励有条件的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

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3.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为三支一扶

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4.发放安家费补贴。从 2016 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 2000

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

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5.支医人员扶持政策。支医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局《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

生实行试用期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1 号)有关规定

执行。

(三)支持灵活就业

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

学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

数计算,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

总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 2 年。

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

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

业的,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

75%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 3 年。179

(四)开展就业见习

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年龄不超过 28 周岁,无就

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

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 3 12 个月的就业见习,

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包括: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70%的生活费补贴、每人

每月 200 元标准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 10 元标准的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费补贴。同时,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

基地,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奖励。

(五)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对本市高等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

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

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

贴。

(六)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培训需求的普通高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

合规定的,可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

84 号)享受培训费、鉴定费、生活费补贴。

1.培训费补贴。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

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

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 100%培训费

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180

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 100%90% 80%的培训

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普通高校学生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

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

等级和鉴定成本,给予 100%鉴定费补贴。

3.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

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

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

(七)扩大扶持范围

对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

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二、鼓励大学生创业

(八)创业扶持对象

大学生创业扶持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内

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

(九)支持参加创业培训

对毕业前 3 个学期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

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

每人 1000 元的补贴。

(十)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

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181

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贷

款信用担保机制。

(十一)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

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给予房租补贴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将在校大学生房租补贴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

放到各区。当前正在享受房租补贴的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扩大创业扶持范围

对外地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

政策。

(十四)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

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可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

符合条件的给予 30 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1 户大

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每

新增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182

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人力社保部门

认定的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该企业名下进行就业登记。

1.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招用人员,需

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给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面积,

每户不少于 3 平米。

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纯增数

量。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首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时,

应以认定时的 10 户企业为申请补贴基准。

对企业自申报补贴之日起正常经营满 2 年的,可列入申请补

贴基准数不需再补入;不足 2 年的,需补足申请补贴基准数后,

才能申请新增企业补贴。

对再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的,以最近一次发放补贴后的实有

企业户数为基准,并依照以上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

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补贴发放。

每新增 1 户即发放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待

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再依据申请补贴人员名单中的当月实际就

业人员,按照每新增 1 人补贴 5000 元的标准据实发放。

5.对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因发展规模扩大需变

更经营场地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1)申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

2)有产权证明或产权房屋租赁协议;

3)经营场地变更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

(十五)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183

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

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

最高 1:3 的比例,签订不低于 6 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

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

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

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

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

励。

(十六)大学生创业企业待遇享受期限

自该企业被认定之日起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毕业满 5 年之

日止(以毕业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强化就业创业管理

(十七)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情况处理

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不再视为

大学生创业企业,所有涉及补贴待遇自变更之时全部自动停止享

受。

大学生创业企业应及时向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局报告企业

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定期对辖区内大学生创业

企业进行监督指导,核查相关情况。

(十八)调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审核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市创业服务指导中

心进行复核。

(十九)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184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市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实施集中核查(年度内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核查),集中核

查时,对不符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天津市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

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严格落实责任,做

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审核工作,强化资金审核发放,确保政策

及时兑现,资金运行安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

管。

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虚报、冒领等手

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由补贴

发放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

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

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

区(村)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前来求职的办

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

核对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十二)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就业指导,提供资金保障,依托互联网+”

在面向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引入微博、微信、APP 软件包185

等现代信息手段,打通线上与线下、窗口与网络、前台与后台的

对接通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通知自 2018 6 1 日起施行,2023 5 31 日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5 16 日印发18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台办市发展改

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

合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1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

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7 3

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

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台资企

业在天津更好更快发展,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天津学习、创业、就

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

发〔20181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187

一、关于津台经济交流合作方面

(一)在津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参与中国制造 2025”

行动计划,并按规定申请享受政策支持。

(二)在津投资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天津市关

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

9 号),可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设在大陆的研发

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获批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台资企业,按照规模大小给予 30 万元至 50

万元奖励,其中区财政对于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先按

上述标准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待认定后,市财政再按上述标准

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台资科技型企业,经

审核认定后,市财政按照股份制改造实际发生费用的 50%给予最

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区财政按市财政补贴额给予 11 比例

配套补贴。

(四)符合条件的在津注册的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

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可牵头或参与国家和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申报,享受与大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

在大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

作为本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负责人申报,享受与大陆科

研人员同等政策。

(五)台资企业在津设立区域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研发中心,

符合条件的享受有关鼓励政策。188

(六)推进津台冷链物流试点,对台资冷链项目与大陆企业

给予同等政策支持。

(七)支持台资企业在本市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

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

(八)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休

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与本市农

业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九)台资企业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

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十)台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

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

出让价款。

(十一)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

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拟

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出让底价可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最低价

标准执行。

(十二)支持台资工业企业退出节余工业用地,土地收购价

格协商确定,可在原出让价格基础上,增加适当的财务成本和管

理费用,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区域内工业用地平均价格。

(十三)台资工业企业转型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

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

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十四)支持台资中小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产品,加

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189

(十五)对台资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

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和 300 万元财政

科技资金补助;对开发杀手锏产品的台资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助;对在本市注册的台资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经

认定验收通过后给予 100 万元支持。

(十六)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十七)协助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津申请大

陆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

(十八)推动符合条件的在津台资企业在大陆资本市场上市

挂牌。

(十九)支持台资银行与大陆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

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在津台资银行依法合规与母行集团开展境内外

业务协作,发挥全球服务优势,为客户在境外发债、上市、并购、

融资等活动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投资入股陆资金融机构和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开展承销政府债券业务。

(二十一)台资银行同等享受《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自由

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62

号)有关政策。

(二十二)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A 类的台资

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

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190

(二十三)在津台资企业可以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银

联天津分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为符合资质的在津台资企业

提供收单服务和线上支付服务。

(二十四)推动本市征信机构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合作,扩

充征信产品种类,拓宽征信服务渠道,为两岸同胞和企业提供征

信服务。

二、关于津台社会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二十五)正式受聘于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

构的台湾同胞,可申报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包括重点基金项目、

面上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二十六)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津转化,可以按照本市知识

产权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市知识产权激励政策。

(二十七)台资企业可以在津投资养老服务业,养老机构用

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等享有税收等

优惠政策。

(二十八)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按照本市推行政府购买

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相关规定参与政府购买

社会救助服务工作。

(二十九)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加入涉及经济、科技、

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扶贫、支教、

公益等工作。

(三十)在津工作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天津市劳动模范、天

津市五一劳动奖章评选。191

(三十一)在津工作的女性台湾同胞可以参加三八红旗手等

荣誉称号评选。

(三十二)将天津、台湾影视制作机构合拍电影、电视剧、

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纳入《天津市促进影视剧繁荣发展扶持奖

励办法》申报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

(三十三)台湾同胞可以参与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及在津创作

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等;鼓励天津广播电视台、

视听网站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纪录

片等。

(三十四)天津博物馆、天津美术馆、天津自然博物馆、平

津战役纪念馆、周恩来邓颖超纪念馆、元明清天妃宫遗址博物馆、

天津鼓楼博物馆、李叔同故居纪念馆可继续凭台胞证免费领票参

观。支持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

域研究和成果应用。

(三十五)对台湾进口图书开设绿色通道,并标注台湾图

书进口,简化进口审批流程。推动天津市公共图书馆、高校图

书馆等机构馆配台湾进口图书。

三、关于台湾同胞在津学习实习就业创业方面

(三十六)台湾专业人才可以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可以申

报天津市千人计划特支计划。在大陆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

可以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

(三十七)台湾同胞在津创办的企业可以申报天津市千企

万人企业,入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 50 万元至

100 万元专项资金资助。192

(三十八)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高校毕业 2 年内的台湾学生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

费基数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

市高校毕业 2 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本市

高校毕业 2 年内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

(三十九)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取得

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可以按照面向社会

公开的招聘方案和招聘条件,自主应聘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一经聘用,与大陆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四十)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来津创业,可享受本地高校毕

业生同等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

业者,可给予最高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

(四十一)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创办企业,给予 1 年岗

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领取工商

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

准,给予最长 24 个月的房租补助。

(四十二)在本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在本市本科高

等学校学习的台湾大学生,可同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培训补贴。193

(四十三)在津台湾同胞可报名参加 53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考试和 81 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详见国台发〔2018

1 号文件附件《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四十四)台湾专家、学者、教师可在本市高校、职业院校

从事专业学科教学工作,在台湾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

价体系。

(四十五)台湾学生可以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在大陆高

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

后可按规定参加考试。

(四十六)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按照有关规

定可在津申请执业注册,与大陆医师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符合

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大陆医师资格。符合条件的

台湾医师可在津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有效期 3 年。

四、关于台湾同胞在津生活方面

(四十七)台湾同胞与本市用人单位形成劳动(聘用)关系

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与本

市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权利。

(四十八)台湾同胞个人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实

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支付的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

所得额中减除;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免交个人所

得税。194

(四十九)为在津台湾同胞就医提供便捷服务,对急危重症

等就医台湾同胞,各级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好就医有关事项。

(五十)台商社会力量可以在津举办医疗机构,消除非公立

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五十一)台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五十二)在津居住满 1 年的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住房(包

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等方面享

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195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

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83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 12 25

(此件主动公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

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

细则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3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

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现将《市人力社保局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

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

实。196

2018 7 2

(此件主动公开)197

市人力社保局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

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

若干措施》,为台湾同胞在天津就业、创业提供天津市民同等待

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就业创业

(一)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求的,可以自主应聘到本市

国有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各级各类就业、人才服

务机构网站向台湾同胞开放,支持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在线应

聘。

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或所在的用人单位,可持台胞证和申领

人照片,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并领取《就业创业

证》。用人单位可持相关材料到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高校

毕业的台湾学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小微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

费基数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

津创办企业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

创业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并与其签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198

企业可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

区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将补贴拨付至企业。

(三)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来津创业的,凭天津市教育部门

学历认证,可享受本地高校毕业生同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

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台湾学生,可持本人台胞证、企业营业

执照,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局办理。

(四)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

房屋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最长 24

月房租补助。

经认定的台湾大学生创业企业,持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屋租赁

协议,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

人力社保部门按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

(五)在津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

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的招聘方案和招

聘条件,自主应聘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

单位)。

在资格审核、考试考察、体检公示、聘用备案等招聘环节,

事业单位应将台湾学生与大陆应聘人员同等对待。对确定聘用的

人员,应及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聘用岗位、岗位职

责、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确保台湾学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

险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二、鼓励台湾同胞在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199

(六)在津各类企业工作的台湾同胞、在津本科高等院校学

习的台湾学生,均可在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市场需

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同

,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鉴定费等补贴。

(七)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机床装调维修工、焊工、电

梯安装维修工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均向台湾同胞开放。

台湾同胞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培训意愿,自主选择培训项目,

到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或职业培训学校

报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参加相应职业等级的技能培训。培

训结业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在本市企业从业的台湾职工和在

本市职业院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也可由企业或学校直接申报由人

力社保部门实施的相应职业等级的技能鉴定,成绩合格的,可取

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注册建筑师、经济专业

技术资格、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均向台湾同胞开

放。通过考试的,可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在相

关领域从业(执业)或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

台湾同胞在津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

业资格考试,通过网站报名时可使用台胞证注册登录。

四、鼓励台湾同胞在津申报人才项目200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天津市千人计划

创业人才项目,入选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300 万元,其中项目

资助费 200 万元、安家资助费 100 万元。

符合条件的,可持学历学位证书、台胞证、海外任职经历证

明及专利、技术成果、创办企业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区人力社保

局申报。

(十)支持台湾同胞在津创办的企业申报天津市千企万人

支持计划,入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 50-100

元专项资金资助。

申请认定为千企万人企业,须在我市注册并符合以下条件

之一:

1.拥有经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

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

平台。

2.通过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建有自有研发机构,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技术和产品。

3.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

并承担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项目。

http://job.hrss.tj.gov.cn/rsrc/tjwb/mainframe/login2.html 申报,通过预

审和书面材料审核后,企业纳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并给予相

应资金资助。

五、施行日期20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7 2 日印发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54 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

团委:

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财政局团市委202

2018 8 22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

为切实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和扩大

就业,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

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本市城

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50%2019 1 1 日至 12 31 日,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

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

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设立天

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完善本市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金203

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

则下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

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争取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

创业就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

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

局、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货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凡是在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

条件和可行项目的,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

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

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

保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属地化保障责任,完善贴息资金

转移支付机制,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推动奖补

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

励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贡献较大的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

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建设

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支持。放宽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204

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

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国家级大

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大学

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

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 1 人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

额最高 3 万元。(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参加就业见习。 2019 1 1 日起,落实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为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以及 16 24 岁的失业青年,鼓励其参加 3 12

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 75%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 1 1

12 31 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

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

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

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

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205

(七)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普通高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

业技能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2019

1 1 日至 2020 12 31 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成员还可享受一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

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推动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和有关

职业院校向社会开放学习资源,与社区深度融合,促进职前教育

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

训的灵活、开放、全纳学习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

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 1 1

2020 12 31 日,对在本市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的在职职工,对应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给

1000 元、1500 元和 2000 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

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

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206

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

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

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

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

本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

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

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

价格指数涨幅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牵

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本市就业工作相

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就业工

作相关部门建立困难企业联合会审机制,结合财力水平,通过考

察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用工人数变化等情况,确定享受政策

的困难企业,从而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

保企业实施重点、精准帮扶。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分级

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

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区

级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207

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

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

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

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企业

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

统,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和精准化

的就业创业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

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进一

步优化经办程序,精简材料要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大监管

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区人民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更加

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

创新创业等,多措并举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引导企业与职工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自身

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和208

扩大就业的工作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六)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

配套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保持政策连续性、

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市政协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天津警备

区,各人民团体。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12 25 日印发209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高校毕业生更好在基层就

业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为我市基层经济社会

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85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在我市的实施,全力推动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取得突

破性进展。按照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加强青年人才

选拔培养、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国

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基层人才的需求,坚持服务基层

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

善服务相结合,适应基层发展需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措

施,精准施策,着力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青年

人才,培养一支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为我市基层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人才支持,实现基层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融合互动。

二、目标任务

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

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 10 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化教

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扶持措施,建设一支210

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通过建立

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

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

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

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

三、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特点和需求,实施能力素质

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

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六项具体计划。

(一)实施能力素质培育计划,夯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基

础。提升能力素质是为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提供持续动力的重要

手段。要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探索构建集党性教育、政策理论、

业务知识、实践指导于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开展岗前培训、

在岗培训、离岗前培训,提高基层高校毕业生政治思想水平、服

务基层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要按照区域划分、业务属性和行业

特点,分级分类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着重加强其党

性修养、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能

力。要采取举办示范培训班,送教下基层、开展征文比赛等方式,

全面实施双基公务员培训,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倾斜,深入开

展提升双基公务员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的大规模培训,确保应

训尽训。要支持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

业技能水平。211

(二)实施岗位锻炼成才计划,搭建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平

台。强化岗位锻炼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发挥作用、加快成长成才的

必然途径。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西

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使其

充分认识就业渠道建设的突出重要性。要组织指导落实好大学生

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等基层服务

项目的招募工作,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

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发布相关信息,保证各基层

项目的顺利招募。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放在重要岗位上压担子、

给台阶、多锻炼,支持他们承担重点任务、创新项目、技术攻关

等,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基层实践中锻炼成长。

(三)实施职业发展支持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空

间。加强职业发展是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重要组织保

障。市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面向具有两年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开展市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

工作,拓展基层公务员成长空间。组织开展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

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促进干部队伍之间的交流,优化公务员队

伍机构。各级从事三农工作的机关(含所属种植业管理办公室、

畜牧兽医局、水产办公室、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林业局等),

重点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的人员。各区要拿出一定职

位面向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

计划”“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考。对

做基础理论研究类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拔使用时应规定入门

条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职称,岗位特殊的可跨专业212

晋升职称。基层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设置特设岗

位,用于招聘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用人单

位要坚持人岗相适的原则,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合适岗位上工

作。

(四)实施基层成长环境营造计划,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

长良好工作生活保障。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必须营造

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政策扶持范

围,符合条件的提供医疗、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各

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

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基层高校毕业生表彰

奖励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类别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奖励机

制。要激发广大优秀青年人才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热

情,对表现突出的基层高校毕业生,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国家规

定和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基层单位要对长

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奖励。

(五)实施基层成长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形成关心关爱基层

高校毕业生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需要创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天津市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天津市大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天津市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推

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基层发展需要有效结合

起来。要深入宣传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

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互动并进的宣传

新格局。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重视宣传毕

业生在基层就业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深入挖掘其闪光点和精神213

实质,提炼出具有深刻时代内涵、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主题,提

炼出先进典型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将典型的个体行为升华为

社会群体的自觉行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风尚。要鼓励

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积

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让高校毕业生自

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其合理定位,

脚踏实地,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

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

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

按行业、岗位类别,为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搭建服务平台。

通过见习基地锻炼,使毕业生的专业技能与职场经验得到同步提

升,为其成为复合型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六)实施后备人才计划,打造一批扎根基层的优秀青年人

才。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实施天津市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通过开展集中理论学习、基层实

践锻炼和日常培养,不断加强对大学生骨干的理论武装,立足于

实践,着力培养一批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打造一批了解基

层、矢志扎根基层的优秀青年骨干。举办天津市大学生骨干培

养学校,选拔各高校学生骨干,通过集中理论学习、社会实践

观察、基层岗位锻炼、集中实践培训等,帮助大学生骨干进一步

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对国情和社会的了解,加深与基层人民群众

的感情,引导和鼓励他们主动到基层去经受磨练、增长才干。将

继续教育重点培训项目向基层高校毕业生倾斜,在开展国家级、

市级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和骨214

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项目中,预留培训名额,专门招收重点领

域基层高校毕业生。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

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

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

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

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 号)的具体措施,加强

对基层成长计划的组织领导。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

积极会同组织、教育、财政、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细化计划内

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并精心组

织实施。要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分工

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顺利实施。要

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培训、项目

资助、事业发展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基层高校毕

业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三)加强督导落实。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督导

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推动计划层层落实。定期

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

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实现预期目标。215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基层成长计划的

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动员,力争将符合条

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基层成长计划。要树立一批基层高校

毕业生典型,大力宣传优秀事迹和突出贡献,加强舆论引导,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8 24 日印发216

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8106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学院:

日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

《关于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要求鼓励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

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

知如下:

一、夯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工作能力

要面向毕业生开展党性教育、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实践指

导为一体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高校毕业生思想

政治水平、就业工作水平、服务基层与就业创业能力。鼓励支持

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

二、搭建更多的毕业生基层成长平台

一是要充分认识就业渠道建设的突出重要性,鼓励毕业生到

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

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二是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就业工作人

员和院系专业教师的作用,广泛收集用人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

校园招聘活动;三是要配合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

""农村基层党务工作者"等基层服务项目的招募工作,配合做好

大学生征兵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三、形成服务毕业生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217

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需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高校

一是要策划开展校级就业创业大赛,提升在校生对就业创业的参

与度与关注度、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二是要深

入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形成线上与

线下互动并进的宣传格局,重点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成才的典型案例,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三是要提供良好的就业

创业服务,为毕业生简化办理各种就业手续,提高各项服务工作

质量,让学生满意。

四、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培养工作

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精神的实际行动,认真落实好《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

社部发〔201785 号)的具体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充

分发挥高校职能部门优势,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

顺利实施。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督导落实,强化宣传引导,总

结典型经验,完善工作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优秀毕业生纳入基层

成长计划。

附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高

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 10 19

(此件主动公开)218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8 10 19 日印发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委员会、财政局、

团委:

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市财政局团市委

2018 8 22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高校毕业生更好在基层就

业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为我市基层经济社会219

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85 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在我市的实施,全力推动五个现代化天津建设取得突

破性进展。按照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加强青年人才

选拔培养、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要求,深入实施人才强国

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紧紧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

康社会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基层人才的需求,坚持服务基层

和培养人才相结合,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支持和完

善服务相结合,适应基层发展需要,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创新措

施,精准施策,着力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的地方培养锻炼青年

人才,培养一支高素质基层人才队伍,为我市基层经济社会发展

提供人才支持,实现基层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融合互动。

二、目标任务

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主要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

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力争用 10 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强化教

育培训、实践锻炼、职业发展、管理服务等扶持措施,建设一支

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基层青年人才队伍。通过建立

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优秀青年后备人才选拔体系,有计划、有

重点地遴选一批具有坚定政治信念、现代管理理念和管理能力的

基层管理人才,一批具有钻研精神、专业知识水准和实践经验的220

基层专业技术人才,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市场意识和经营管理能

力的基层创新创业人才。

三、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特点和需求,实施能力素质

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

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六项具体计划。

(一)实施能力素质培育计划,夯实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基

础。提升能力素质是为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提供持续动力的重要

手段。要面向基层高校毕业生探索构建集党性教育、政策理论、

业务知识、实践指导于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开展岗前培训、

在岗培训、离岗前培训,提高基层高校毕业生政治思想水平、服

务基层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要按照区域划分、业务属性和行业

特点,分级分类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着重加强其党

性修养、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和能

力。要采取举办示范培训班,送教下基层、开展征文比赛等方式,

全面实施双基公务员培训,推动优质资源向基层倾斜,深入开

展提升双基公务员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的大规模培训,确保应

训尽训。要支持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

业技能水平。

(二)实施岗位锻炼成才计划,搭建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平

台。强化岗位锻炼是促进高校毕业生发挥作用、加快成长成才的

必然途径。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部队、中西

部地区、东北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使其

充分认识就业渠道建设的突出重要性。要组织指导落实好大学生221

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等基层服务

项目的招募工作,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宣

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发布相关信息,保证各基层

项目的顺利招募。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放在重要岗位上压担子、

给台阶、多锻炼,支持他们承担重点任务、创新项目、技术攻关

等,在艰苦复杂的环境和丰富的基层实践中锻炼成长。

(三)实施职业发展支持计划,拓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空

间。加强职业发展是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的重要组织保

障。市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一律面向具有两年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开展市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

工作,拓展基层公务员成长空间。组织开展面向国有企事业单位

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促进干部队伍之间的交流,优化公务员队

伍机构。各级从事三农工作的机关(含所属种植业管理办公室、

畜牧兽医局、水产办公室、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林业局等),

重点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农村工作经历的人员。各区要拿出一定职

位面向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

计划”“农村专职党务工作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考。对

做基础理论研究类岗位的高校毕业生,在选拔使用时应规定入门

条件,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职称,岗位特殊的可跨专业

晋升职称。基层事业单位可按照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设置特设岗

位,用于招聘高层次或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基层用人单

位要坚持人岗相适的原则,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合适岗位上工

作。

(四)实施基层成长环境营造计划,提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222

长良好工作生活保障。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必须营造

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纳入人才政策扶持范

围,符合条件的提供医疗、落户、职称申报等方面配套支持。各

级各类人才表彰奖励项目进一步向基层一线倾斜,将基层高校毕

业生纳入表彰奖励对象范围。逐步建立健全基层高校毕业生表彰

奖励体系,形成分层次、分类别的基层优秀青年人才评选奖励机

制。要激发广大优秀青年人才扎根基层、干事创业、敬业奉献热

情,对表现突出的基层高校毕业生,人力社保部门要按照国家规

定和要求,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基层单位要对长

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优先给予奖励。

(五)实施基层成长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形成关心关爱基层

高校毕业生成长的良好氛围。促进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需要创造

良好的社会氛围。举办天津市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天津市大学生

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天津市职业学校创新创效创业大赛,推

动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基层发展需要有效结合

起来。要深入宣传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各项

政策,采取多种方式,形成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互动并进的宣传

新格局。唱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重视宣传毕

业生在基层就业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深入挖掘其闪光点和精神

实质,提炼出具有深刻时代内涵、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主题,提

炼出先进典型的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将典型的个体行为升华为

社会群体的自觉行动,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风尚。要鼓励

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激发到基层就业创业的热情,积

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让高校毕业生自223

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其合理定位,

脚踏实地,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

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基层高校毕业生作为重要

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提升毕业生职业技能水平,

按行业、岗位类别,为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搭建服务平台。

通过见习基地锻炼,使毕业生的专业技能与职场经验得到同步提

升,为其成为复合型人才打下坚实基础。

(六)实施后备人才计划,打造一批扎根基层的优秀青年人

才。建立分层次、多渠道的基层后备人才选拔体系。实施天津市

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通过开展集中理论学习、基层实

践锻炼和日常培养,不断加强对大学生骨干的理论武装,立足于

实践,着力培养一批坚定的青年马克思主义者,打造一批了解基

层、矢志扎根基层的优秀青年骨干。举办天津市大学生骨干培

养学校,选拔各高校学生骨干,通过集中理论学习、社会实践

观察、基层岗位锻炼、集中实践培训等,帮助大学生骨干进一步

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对国情和社会的了解,加深与基层人民群众

的感情,引导和鼓励他们主动到基层去经受磨练、增长才干。将

继续教育重点培训项目向基层高校毕业生倾斜,在开展国家级、

市级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和骨

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等项目中,预留培训名额,专门招收重点领

域基层高校毕业生。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

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当将纳入

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四、组织实施224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作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

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基层成

长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5 号)的具体措施,加强

对基层成长计划的组织领导。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

积极会同组织、教育、财政、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细化计划内

容,明确工作任务、职责分工、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并精心组

织实施。要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优势,分工

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要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的顺利实施。要

综合利用相关资金,积极支持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培训、项目

资助、事业发展等。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创造条件,为基层高校毕

业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

(三)加强督导落实。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督导

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开展督促检查,推动计划层层落实。定期

开展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

断完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确保计划实现预期目标。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基层成长计划的

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广泛开展动员,力争将符合条

件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均纳入基层成长计划。要树立一批基层高校

毕业生典型,大力宣传优秀事迹和突出贡献,加强舆论引导,营

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25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 2018 年促进离校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52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2018 年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对方案进行细化,并认真抓好落实。

2018 8 21

(此件主动公开)

2018 年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方案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事关民生福祉与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关于做好 2018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

社部函〔201816 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226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人社部关于促进高校毕

业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梳理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宣传,

推动各方就业指导服务活动扎实开展,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

创业,积极搭建平台,引导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推进我市促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开展。

二、时间安排

2018 8 月中旬至 2019 6 月。

三、推进措施

(一)抓实名制就业服务。 2018 应届高校毕业生实施实

名制信息监测,推动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服务管理工作。

重点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登记

工作。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在经办高校毕业生报到接收、档案托

管、人事代理、求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扶持政策落实等

各项业务时,作好相关信息的记录。还要充分发挥基层平台的作

用,通过工作人员走访或发放就业服务卡等方式,全面摸清未就

业高校毕业生的实际状况,了解他们的就业愿望和服务需求。各

区要通过上述方式,摸清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信息,做好信

息汇总并逐级上报,建立毕业生实名制就业信息数据库,确保信

息真实、准确。二是加强高校毕业生的实名制就业服务管理。运

互联网+”技术,采取微信平台方式先行举办全市线上线下专

题招聘活动,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切实促进供需对接。9 月份,

中天人力在高校开展大学生“e 就业体验店试点工作。各级公共227

服务机构,以及街道社区基层平台要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共享,

对有就业愿望和服务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及时提供岗位信息、职

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就业见习等各方面服务,并及时

跟踪了解他们的就业状况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对其相关信息及时

动态更新。

(二)抓专项行动。为切实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确定今年

8 月中旬至明年 6 月,在全市实施四个一批专项行动,以确保

高校毕业生得到有效就业帮扶。

一是开发岗位推动一批。以推动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

扶持政策为契机,聚焦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开发适合大学

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充分释放新动能带动就业效应。鼓励高校毕

业生到基层就业,支持小微企业、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

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制定《天

津市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实施方案》,引导高校毕业生更好

在基层就业创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在基层成长成才。8 月下旬,

中天人力率先启动暑期就业服务专场招聘活动,夯实岗位信息,

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各区人力社保局要主动收集整理各类企事业

招聘信息,开展就业服务月、服务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招聘,

增强招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北方人

才、中天人力、各区人力社保局)

二是创业创新扶持一批。以百名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专项

行动为抓手,会同市教委相关部门做好创业导师与创业大学生的

供需对接。9-11 月,以市创服中心为工作平台,推荐一批有创业

意向高校毕业生与创业导师订立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228

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

业技术,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氛围。对有创业意愿

的,组织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对有资金需求的,提供创业担保贷

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对有导师需求的,助推企业家创业导师

与创业大学生对接;对有孵化愿望的,推荐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

地无忧创业;对有项目展示的,提供创业创新平台进行展示。通

过采取以上措施,让高校毕业生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创成

业,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市创服中

心、各区人力社保局)

三是就业见习留用一批。充分发挥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服务

就业作用,不断加大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安排力度,实

现精准采集、精准匹配、精准服务。中天人力要充分发挥见习基

地市级经办管理平台的作用,利用各区实名制登记平台,对离校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求职意愿进行梳理,切实摸清有见习意向人员

的见习岗位需求。鼓励企业提供管理、财务、研发等高质量见习

岗位,增强供需对接匹配度和留用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

利用见习期,既为企业留人减负,又能增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的就业创业能力。(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中天人力、各区

人力社保局)

四是困难帮扶就业一批。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系列

公共就业服务,建立专门台帐,提供一对一重点帮扶。对本市

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零就业

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229

业生积极求职创业,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外,各

区人社局要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招录中优先录用,促进其尽快就

业。(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中天人力、市劳服中心、各区人

力社保局)

(三)抓政策落实。我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力

度大,可操作性强,含金量高,在鼓励企业吸纳、引导基层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支持稳定灵活、鼓励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强化

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保障合法权益等方面,明确了具体政策措

施。各区、各单位要把 2018 年作为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政策的落实年,进一步梳理完善,细化实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的各项政策,形成更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组合拳,最

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要优化政策审批办理流程,精减政策凭证,

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在线办理等服务,指导帮助毕

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材料准备、手续申报等事项,加快政策审批

和资金拨付,确保政策及时兑现。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让高校毕业生、家长及用人单位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北方人才、中天人力、市创服中心、

各区人力社保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社保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由

就业促进处、北方人才、中天人力、创服中心、劳服中心等部门

组成。办公室设在就业促进处,负责推动具体工作开展。各区也

要成立相应机构,广泛动员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与各

项活动,务求取得实效。230

(二)主动开展服务。各区、各单位要根据方案的总体安排,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策划,增强活动实

效。对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区、各单位要定期联系,

跟踪了解其接受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政策以及就业进展清况。特

别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要密切关注,提供一对一就业帮扶。

(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区、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型媒

体,及时发布服务活动信息、岗位信息、培训信息和就业见习信

息等,及时回应高校毕业生关切的就业热点、焦点问题,为高校

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 8 21 日印发231

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

2018-12-14)

2009 1 7 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 3 30 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

次修正

根据 2018 12 14 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

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

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

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以创业带动就

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

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促进就业

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组织人

力社保、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农业农村、建设、教育、交通、232

财政等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

问题,推动全市促进就业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

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

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

任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

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并将城镇新增

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减少

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指标,

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

加大资金投入,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

作。就业专项资金规模应当与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相适

应,保障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

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项目。233

第八条本市鼓励各类企业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

就业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

本市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

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

本市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

就业岗位,吸纳劳动者就业。

第九条对吸纳失业人员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

优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免除行政事业性收

费。

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享受

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的优惠,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

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可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

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提

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本

市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和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投资兴办的市场、超市或者其他公共商铺需要租售的,

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租售给失业人员、残疾人。

第十条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

金融机构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

规定给予贴息。234

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扶持。对从事个

体经营的失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小额担保

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多人共同就业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

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其中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

给予贴息扶持。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创业成功率高、促进就业明显的项

目给予奖励,对创业成功人员,根据促进就业的成效给予资金补

贴。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主创业或者从事个

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

过十二个月的标准。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实现自

主创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十二个月的最低生

活保障金。人力社保部门根据领取营业执照期限,给予资金扶持。

自主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按

照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

补贴、岗位补贴和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职业培训。对失业人

员、被征地农民、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以及在职人员参加职业

培训合格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

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

贴。235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

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

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包括:

()零就业家庭的成员;

()残疾人;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

()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失去土地的农民;

()其他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

务。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失业预警机制,确定

失业预警线,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行预防、调节和

控制。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

政府报告,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第十七条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用途,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调控失业的作用。

第十八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统计等有

关部门开展人力资源供需调查统计预测,定期向社会公布人力资

源市场信息。

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人力资源的数量、分布、结构、素质和变化趋势;

()就业岗位分布和发展趋势;236

()用人单位岗位空缺和用人需求情况;

()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就业状况调查分析;

()其他人力资源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

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就失业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共就

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用

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从事个体经营

或者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由本人到街道或者乡镇的公共就业服务

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到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证

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和其

他财物;

()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可以招用的除外;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237

()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但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应当纳入本市就业创

业管理服务体系,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基

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外国

专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

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进行工商登记

后十日内到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派遣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

理登记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许可。

职业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人力

社保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二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超出许可范围经营;

()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238

()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

押金;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职业中介活动。

第二十五条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促进就

业规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

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

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

供集中、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

乡镇、街道和社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为劳动者提供

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劳动力就业失业调查统计、社会保险、劳动

争议调解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费为劳

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

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代理、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

持经费。239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人力社保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要,多渠

道筹集资金,逐步建立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

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第三十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不履行促进就业工作职责的;

()拒不实施政府有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和措施的;

()对投诉和举报故意推诿、拖延或者对侵犯劳动者就业权

益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虚报促进就业考核指标的;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

理就业登记手续,或者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未备案的,

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或者

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项、第()

项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的,240

或者招用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殊工种的,由人力社保

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

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千元罚款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

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并处吊销职

业中介许可证:

()违反第()项规定,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由人力社保

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

()违反第()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进行职

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

法权益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

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制定促进就业的具

体规定,并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241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 2009 3 1 日起施行。2000 9

14 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

通过、2005 3 24 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242

市教委关于做好我市 2019 届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97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日前,教育部召开“2019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网络视频会议,并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9 届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8 号),

2019 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做了整体部署。各

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做好贯彻落实。2019 年,我市普通高校

毕业生总数继续增长,预计为 16.3 万人,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

严峻,就业任务依然艰巨。现就我市 2019 届毕业生就业创业重

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重点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

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落实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完善学生基层服务和基层实践体系,积极

组织在校生到基层开展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活动。

发挥服务业最大就业容纳器的重要作用,鼓励毕业生到文化创意、

健康养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

社会组织就业,增强对国情、社情、民情的了解,自觉地把个人

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二、全面拓宽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243

各高校要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一带

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我市加快推进一基地三区

设,引导毕业生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

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和

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就业。引导毕业生到新兴领域就业创

业,特别是依靠我市人工智能战略性发展,支持鼓励毕业生实现

多元化就业。支持大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进一步拓展实习

任职渠道。广泛利用校内外资源,积极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交

流,积极为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

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

破口,把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到人才培

养全过程。加强创新创业类精品课程和导师团队建设,把创新创

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校必修课体系,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

业教育有机结合、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开展好大学生创新

创业训练计划、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青年红色

筑梦之旅活动,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奋斗精

神。推进高校众创空间国际化、专业化建设,发挥好高校众创空

间联盟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创业人才展

洽会等精品活动,营造更为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四、着力保障大学生征兵工作顺利进行

各高校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

回信和勉励语精神,健全协作机制、落实保障机制、完善督导机

制,认真落实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要密244

切配合兵役机关,结合自身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落

实好预订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更多大

学生参军入伍。

五、持续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

各高校要重点关注和帮扶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

身体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建立全员参与的一对一精准

帮扶机制,做到分类帮扶、精准发力。对低保、建档立卡的贫困

家庭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要予以重点关注,积极创造条件,

争取专项资金,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专项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

六、牢固树立正确导向营造浓厚氛围

各高校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增强人才培

养和社会需要的契合度。挖掘基层就业创业典型人物,加大宣传

力度,在毕业生中形成广阔天地大有可为的良好氛围。

七、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状况核查工作

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对我市第五次大督查反馈意见的

整改要求,以及就业统计工作四不准要求,对毕业生就业工作

及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创业大数据。建立、

健全毕业生就业状况动态反馈机制,形成制度性文件,尤其对就

业状况不稳定的毕业生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做好

延续性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

发布制度,着力完善统计指标和内容,按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

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245

八、不断强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保障工作

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落实主体责任,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有效的督促检查和问责机制,进一步抓

好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

一步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安全意识,确保和谐稳定,逐项逐

条梳理排查隐患,制定完善就业创业工作预警机制。

2019 1 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9 1 17 日印发246

———————————————————247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教学〔19976 号)

1997 3 24 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

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

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

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毕

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

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

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

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

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

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48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

就业工作;

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

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

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

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委、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

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

工作;

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

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

需求信息;

3.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

4.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249

5.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

情况;

7.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

2.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

3.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

4.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

教委;

5.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6.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

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

8.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9.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10.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

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

2.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

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250

3.收集需求信息,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负责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4.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5.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6.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7.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8.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

1.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

供需求信息;

2.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

极招聘毕业生;

3.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

4.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5.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

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

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

遣、调整、接收等阶段。251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

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 11 月-12 月向主管部门及有

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 月-5 月与毕业生签订

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和学生的学习。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 1 月-5 月,春季

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

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

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

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

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

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

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

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

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

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252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

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档案材料应在毕业生派遣两周内寄送毕业

生报到单位。

第五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

划的重要方式。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

理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其它部门不得举办以毕业生就业为主的洽谈会或招聘会。举办省

级上述活动要报国家教委备案,跨省区、跨部门的有关活动须报

国家教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

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

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定的协议无效。

第二十五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

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

日。

第二十六条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向

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第六章就业计划的制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

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253

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

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

第二十八条制订就业计划的原则:

1.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3.优先保证国防、军工、国有大中型企业、重点科研和教学

单位的需要;

4.来源于边远省区的本、专科毕业生,只要是边远省区急需

的,原则上回来源省区就业;

5.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

6.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就业;

7.实行招生并轨改革学校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政策指导

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8.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9.其他类型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

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两次编制。就业计划按部委、地方

和高校各自的职责分工经上下结合,充分协商形成;有关部委和

地方审核、汇总所属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并按时报送国家

教委;国家教委审核、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

第三十条毕业生就业计划经国家教委审核下达后,各部委、

地方、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54

第七章调配、派遣工作

第三十一条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

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

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

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

接签发。

第三十二条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

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

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大

陆工作的,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

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应回家庭所在地就业。

第三十五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

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偿还教育培养费,经批准后,学

校不再负责其就业。派遣时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户

粮关系转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三十六条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

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在派遣前认真负责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

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经

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255

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接收的,户粮关系和档

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办理。

第三十八条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

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粮关系转至家

庭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

第三十九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七月一日后派遣毕业生

(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第四十条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

列原则办理: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

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

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

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毕业生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用人单位

凭《报到证》予以办理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凡纳入国家就业计

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

生所学专业及时安排工作岗位。256

第四十三条按国家计划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

收或退回学校。

第四十四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

学校。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工资待遇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工

资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第九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部委、地方和学校就业部门,

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

政处分:

1.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生源、需求计划的;

2.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派遣毕业生的;

3.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

用人单位、毕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

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57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

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

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

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

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

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或在毕业生就业工

作中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

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系指按照国家普

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

格的本、专科生(含招生并轨招收的学生和招生并轨前招收的国

家任务生、定向生、委培生、自费生及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学

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含统分生、定向生、委培生、自筹经

费生)。

第五十三条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258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59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

扶贫接力计划有关政策的意见

(中青联发〔199828 号)

1998 7 6 日)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科教兴国战略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

",充分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促进广大青年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同时缓解贫困地区教师数量不足、

质量偏低的问题,根据中央领导的指示,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

央将从 1998 年开始组织实施青年志愿者支教扶贫接力计划。这

项计划以公开招募、定期轮换的方式组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

年志愿者到贫困地区从事 1-2 年中、小学教育和科技、文化、医

疗等方面的志愿服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

部〈关于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人员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请

示〉的通知》(中办发〔199623 )的精神,使支教扶贫接力计

划扎实有效地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商人事部,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正

式职工(含参加工作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志愿服务时间可计算

工龄;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中与学历、资历等条件相同的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工作成绩

突出的可根据需要予以优先推荐评审。

二、应届大学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

可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服务期间由招募单位发给基本生活费。260

三、应届大学毕业生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的,应先落实就

业单位并办理好派遣报到手续;毕业后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服务期间计算教龄。

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广大青年按照自愿的

原则参加支教扶贫接力计划,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

安心在贫困地区做好志愿服务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261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

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 号)

1998 7 20 日)

近年来,一些地区、部门和高校自行规定对毕业生收费,收

费项目包括:城市增容费、推荐费、上岗押金等。收费名目繁多,

标准各异,互相攀比,不仅加重了学生和家长的负担,也严重干

扰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进行,社会反响较大。因此,为了保

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制止乱收费,现就毕业生收费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

部门、各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

得随意向毕业生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

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属于

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因本人原因不到定向、委

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

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

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

缴在校学习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除此之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不得对高校毕业生收取其他

费用。262

三、高校不得以毕业生就业为由强制用人单位捐资助学。严

禁对毕业生进行明码标价,有偿分配。

四、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的毕

业生就业分配收费项目应一律取消。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收费项目,应按照本通知精

神,进行清理和重新审定,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应予取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

对毕业生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要按规定予

以查处。263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

素质的意见

(国办发〔199960 号)

(1999 6 27 )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

家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

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

1999 6 7 日)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

商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劳动者素质的

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存在的相当多的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较低的

状况,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

快提高劳动者素质。

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是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环

节。我国对新生劳动力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尚未形成完

善的制度,初、高中毕业生,一般未经过必要的职业培训和职业

教育就进入劳动力市场直接就业,不仅影响青年劳动者队伍整体264

素质的提高,而且也影响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实行劳

动预备制度,对新生劳动力进行就业前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使

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后再进入就业岗位,对于提高青年劳动者

素质,调节劳动力供求,缓解就业压力具有积极作用。近几年来,

在部分城市进行的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取得一定成效,积累了一

些经验。根据党的十五大提出"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

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

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

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199810 )精神,为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

者素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遍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 1999 年起,在全国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

织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接受 1-3 年的职业培训

和职业教育,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

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

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

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

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

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

劳动预备制培训。

()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当地劳动力

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265

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并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服务。

二、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教育

()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职业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

面的力量,搞好对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技工

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

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培养社会各方面需要的适用人才;充分利

用并进一步发展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学校教育,

培养生产、管理、服务等第一线急需的专门人才;企业办的各类

培训机构也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

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

职业学校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和教材要增强专业

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实行产教结合,培养学生具有必要

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

变化的能力。

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职业技能和专业理论学习,并进行必要

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训,同时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指导、

法制观念等教育。培训时间根据学员文化基础和所选专业确定,

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 2 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 1

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和内容,根据行业或企业要

求,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266

()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培训,在确保培训质量的前提下,

可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

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实习基地,

组织劳动预备制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

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实行就业准入控制

()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相应证书后,方

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

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

规定职业(工种)的,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

书的同时,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

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

续。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

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

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

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并要求未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

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毕业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或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

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

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

上岗。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267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

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参加劳动预备制的人员,进行职业培训原则上实行免试

入学,需要经过文化考核和能力测试的,由当地政府确定;进入

各类职业学校学习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学员经过劳动预

备制基础文化学习后,可根据自身条件和社会需求确定参加不同

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

()对参加 1 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在报考各类中等

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等实

习基地,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比较好的职业学校、培训机

构等,经当地政府确定,可作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单位。可采

取培训资格认定、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以及给予培训经

费补贴等方式,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

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设立由主管

负责人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

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扶

持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对

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的

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268

力推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切实做好推进劳

动预备制度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培训力量,组织广大初、

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提高企业严格执行就业准入规

定的自觉性。269

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结构调整力度尽快缓解

部分科类本专科毕业生供求矛盾的通知

(教高〔19981 号)

(1998 4 6 )

近些年来,高等教育战线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战略,

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方针,改革和发展取

得了明显进展。高等学校培养了大批合格专门人才,为我国改革

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不断深

化,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由于高等学校在

专业设置和招生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以致近年来一些科

类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盾愈来愈突出。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

缓解高校毕业生的供求矛盾,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应社会需求,积极调减长线专业。我部拟于今年上半

年完成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颁布新目录,并开

始组织对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进行整理。各地、各部门及

有关高等学校要从社会客观需求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出发,以此

为契机,认真做好现设专业的调整工作。要采取措施,切实调减

一批办学条件较差、毕业生供求状况不好的专业。

二、加强专业设置调控与管理,严格控制新设长线专业。鉴

于文科、财经、管理、法学类一些专业布点过多,社会吸纳能力

有限的实际状况,今明两年,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上述各类

本科专业,特殊情况需增设的,须报教育部审批。上述各类专科270

专业的增设亦应按此精神从严控制。从今年起,本科院校暂不新

设专科专业。

三、发挥招生计划的导向和调控作用,限制长线专业招生数

目。从 1998 年度起,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方面措施,切实调

减文科、财经、管理、法学各类本专科招生规模,并要在不大量

增加专业布点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师范、工科、医科等各类本专

科招生规模。各地、各部门及有关高等学校要从大局出发,积极

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做好现设专科专业调整工作。

专科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专科专业布局结构直

接影响高等教育总体布局结构。当前,专科毕业生供过于求的矛

盾比较突出。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此应保持清醒头脑,予以高

度重视,要抓住有利时机,按照职业和岗位的需要加快专科专业

结构和布局调整,争取在较短时间内改变目前状况。高等专科学

校要积极承担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任务,以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今年内,各地、各部门的教育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

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毕业生供求情况的基础上加快专科专业的

调整工作。

五、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宏观指导。理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

供求关系,从教育内部讲,根本问题在于引导高等学校依法自主

办学,同时尽快转变教育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宏观调控,及时

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教育部拟于每年上半年公布高等学校本专

科毕业生就业状况信息、经教育部备案或批准的年度新增本科专

业名单,以供高校和有关部门参考。271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代为转至本

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校)。272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

(教学〔2002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单位)教育(人事)司(局),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今后几年,高校毕业生数量将迅速增加,就业压力将持续上

升,毕业生就业工作已经成为摆在高校面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但

是,一些高校对此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就业指导

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和经费不足,就业指导和服务不能适应新

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要求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合理引导,积极促进高校

毕业生就业和创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及中央领导指示精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19 号)及《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 号)和近

期召开的教育部部长专题办公会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

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特别是加强相关机构及队伍建设提出如下

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

战略性和日常性工作来抓。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户,

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273

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毕业生就

业工作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高校必须建立并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办公

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要尽快提高就业指导教师队伍

的整体业务素质,把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摆到整个高校师资队

伍建设的重要位置,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

平。近期,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比

例要保证不低于 1500

三、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各高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根据

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按照毕业生人数确定核拨标准并据此列入

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所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

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就业指导、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供需见

面等日常工作和一些大型招聘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教育部各直

属高校确定的核拨标准请于 2003 2 10 日前报教育部财务司。

四、大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既

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目标也是重要工作手段。各校要加大力

度,动员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需求信息。要加大

投入,抓紧进行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五、加强制度建设和创新,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

各校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

来研究、探索、实施各项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

合理、高效便捷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274

教育部

2002 12 30 275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

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 9 12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

19 )后,为进一步做好扩招后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少地方认真贯彻国办发〔200219 号文件,

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但是,也有

少数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贯彻落实工作

的力度不够,解决困难的办法不多。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有相

当部分高校毕业生尚未就业。2003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有 212

万人,比 2002 年增加 67 万人。随着高校毕业生数量的迅速增加,

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将会更加突出。

从总体上看,一方面,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还不能满足各行

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员的需要量。另一方面,由于在用人机制、

供需结构、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

在结构性困难。为切实做好 20022003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涉及千家万

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

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276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2

19 号文件的要求,尽快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

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深入基层调查了解

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想方设法帮助解决。要把

切实解决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考核工作政绩的重要

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尽快研究出台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19 号文件的实施细则和

配套措施。

二、进一步转变用人机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于国家规定

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

书后,方可上岗;对其中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

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2.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

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

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

3.取消限制高校特别是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

策规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三、进一步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

特别是要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要在中央、地277

方和高校三个层面形成招生、培养、国家经费投入与就业相互联

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

1.对就业率过低的地方、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

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或者停止招生。

2.高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

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改造现有专业,改

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

3.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国务

院有关部门将定期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的就

业率和就业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定期公布本地区范

围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情况。

四、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

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

1.高校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按一定比例用于本校的毕业

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2.高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以适应数

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

五、要充分发挥现有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

动力市场的作用,逐步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社会服务体系。

1.凡就业确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应到

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交流机

构或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278

2.对已进行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有关机构要提供免

费的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对其中的党团员,要按有关规定,

定期组织活动。

3.要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情况,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短期职

业技能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划拨一定专项

经费,同时广泛吸引社会用人单位资金用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第

一年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加强舆论宣传导向,引导高校毕业生和家长对整体就业

形势有一个正确、理性的了解和判断。要继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

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意识和创业

意识。

七、对 2002 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创造条件,积极开辟临时就

业、灵活就业等多种渠道,力争在 2002 年底之前使绝大多数高

校毕业生走上工作岗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调查组,检查各

地落实情况。

上述意见中对党团员管理的要求,已征得中央组织部同意。

OO 二年九月十二日279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00 二年三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有关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2002 2 8

培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大量劳动者和各方

面专门人才,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系 21 世纪我国社会主

义事业的全局。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

人才资源,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280

重要措施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采取一系列措施,为高校毕业生施展才华创造条件。为切实做好

这项工作,现就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化改革。高校扩大招生后,高校毕业生数

量将迅速增加。由于思想观念、体制和工作等原因,高校毕业生

就业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出现困难。

从总体来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远

远不足,高校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也不平衡,就业困难

只是结构性的。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

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社会用人制度等方面的改革。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国

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转

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

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

分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

导下,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公安

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

参加的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抓紧调

查研究,认真研究分析未来几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把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提出深化

改革、妥善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具体措施。281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高校要根据国家十五计划提

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加快调整高

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

人才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

要进一步加大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

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

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

为了适应就业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深化用人制度改革,逐步在全社

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劳动保障、教育和

人事部门要积极研究探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具体办法。

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引导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到中小企业就业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主要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小城镇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

有利时机,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渠道,引导并吸纳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1、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

师资格的认定工作,坚决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空出岗

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质量。

2、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 1999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199950 号)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

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

从中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业事业单位担282

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

法、质检等部门。上述部门、单位的领导和专业工作岗位,原则

上都应由具备大学学历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

3、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

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

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

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

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

标准。

4、录用到各级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安排到

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一至二年。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门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要安排到西部地区

基层单位锻炼一至二年。

五、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到

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

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

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

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

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上述

人员的档案管理,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订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283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

要多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

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

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

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

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

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七、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离校时未落

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

费用。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

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

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

八、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应届高校

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应主要在高校内举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举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须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批准,并接受其监督。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

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

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284

九、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加强

对高校毕业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教育,

使高校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终身学习的

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主动到

祖国需要的地方干一番事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以提高就业率为中心,加强就业指导,全面提高服

务水平。新闻媒体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

用人单位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

宣传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营

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基层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28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支援

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2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

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〇〇二年十月十日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

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

2002 8 22 日)

新疆汉语教师一般指教授汉语的汉语课教师和用汉语实施

教学的学科教师,狭义上是指汉语课教师。当前,新疆汉语教师

队伍面临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数量紧缺,据测算,全疆中小学

汉语课教师缺口约为 1 万名,双语教学的教师缺口更大。二是素

质不高,不能满足汉语教学的需要。三是队伍不稳,流失现象比

较严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和有关文件精神,现

就做好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提出如下方案。286

一、指导原则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是国家开展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

发展新疆教育事业、维护新疆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要充分考虑新疆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制定治本之策与解

决当前紧迫问题相结合、采取新措施与落实现有政策相结合、支

援单位优势与受援单位需要相结合、培养当地教师和派遣东中部

省(直辖市)教师相结合、培训教师和直接参与教学相结合的原

则开展工作。

二、具体措施

(一)加大教育对口支援力度。

山东、江苏、北京、天津、上海 5 省(直辖市)要根据国家

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对新疆开展

教育对口支援。山东省继续按照每两年派遣 200 名教师的规模派

遣教师(主要是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科目)到南疆的和田

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以下

简称南疆 4 地州)和北疆的伊犁地区、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以

下简称北疆 3 地区)汉族学校和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授课实验班任

教。从 2002 年起,山东省每年为新疆南疆 4 地州定向培养 90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毕业后定向担任小学汉语教师,中央财政安

排山东省一次性开办费 50 万元(每班 45 名,25 万元),培养

经费由山东省承担。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假期往返路费、

伙食费等费用参照内地新疆班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北京、上海、

天津、江苏 4 省(直辖市)分别负责联系南疆一个地区(自治州)287

进行汉语师资的对口支援。具体支援方案由教育部商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确定。

(二)扩大大学对口支援范围。

由东、中部地区 50 所高等学校(具体名单由教育部确定)

选派中青年教师、后备干部到新疆双语教学培训基地、高等学校、

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单位担任教学工作,每期 1 2

年,每校 3 名,定期轮换。2003 年至 2006 年,中央财政每年补

助经费 150 万元,共计 600 万元。

按照教育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方案,北京大

学对口支援石河子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大学,在对

口支援工作中增加为新疆培训中学汉语教师的任务。两校每年负

责培训新疆汉语教师各 100 名,共培训 3 年,2004 年至 2006

按每年 400 万元,共计补助经费 1200 万元。

由北京语言大学在新疆的汉语师资培训中心承担部分新疆

汉语教师的培训任务,2003 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 250

元。

(三)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

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新疆教育厅和有关省(直辖市)共

同组织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政治可靠的优秀毕业生,在工作定向

后有组织地赴新疆支教,从事汉语教学,时间 2 年左右。支教结

束后,定向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支教教师的工作。

(四)发动志愿者赴新疆任教。

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拔和招募内地尚未就业且具备教师资格

的本专科毕业生、已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高等师范院校应届本288

科毕业生进行必要的培训后,在新疆担任汉族学校或县以上重点

中学的汉语教师,时间 1 年左右。教育部、共青团中央要把这项

工作纳入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支教工作组织实施。

(五)加大对新疆汉语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

由新疆高校和有关师资培训机构承担全疆少数民族双语骨

干教师培训任务。中央财政支持师资培训工作,共安排经费 1800

万元,其中 2003 年安排 600 万元,2004 年至 2006 年每年安排

400 万元。

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培训教师。依托新疆教育电视台,建

设教育卫星宽带网数字广播系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培养培训汉

语教师。2002 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新疆设备、培训教材、课

件等经费 1000 万元。

选派骨干教师到内地接受培训。由新疆每年选派 200 名数学、

物理、化学等科目的少数民族中学教师到内地中学学习培训 1 年。

该项目为期 4 年,中央财政补助教育部经费 830 万元,其中,2003

年安排 230 万元,2004 年至 2006 年每年安排 200 万元。

通过跨世纪园丁工程计划培训骨干教师。目前,中小学

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已培训新疆中小学骨干教师 141 名。在此

基础上,再选送 210 名中小学骨干教师纳入国家级培训计划。

2003 年中央财政一次性补助教育部经费 270 万元。

组织优秀教师到新疆讲学、示教。每年从教育发达省(直辖

市)和有关高校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教师到新疆进行讲学、示教,

培训当地教师。

(六)加大师范教育培养力度。289

在一段时期内扩大新疆中等师范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学校、

师范大学(学院)汉语专业的招生规模,招生规模由每年 800

增至 1000 名。

从内地新疆班学生中择优定向培养汉语教师。每年从内地新

疆高中班毕业生中安排 100 个指标,升入内地师范院校,定向为

新疆南疆 4 地州培养中学汉语教师。大学阶段的经费由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决。

举办汉语师资速成班。按照自愿的原则,对部分高等师范院

校高年级学生进行 1 年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毕业后到新疆从事

双语教学。

三、经费安排和教师待遇

(一)上述各项工作所需经费 6000 万元(其中,2002 1050

万元,2003 1500 万元,2004 1150 万元,2005 1150

元,2006 1150 万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对选派教师对

口支援、组织应届师范生和其他大中专毕业生支教、招募志愿者

等工作在交通、保险等方面的经费,由国家财政在现有教育经费

中统筹安排。

承担援疆任务的有关省(直辖市)应设立援疆工作专项资金。

(二)对口支援教师援疆期间支援地区负责保留其工资福利

等待遇;在新疆享受的当地优惠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援疆大

中专毕业生在援疆期间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新疆负责发放;

支援地区对援疆教师在转正定级、职务评聘等方面要予以优惠政

策。290

(三)援疆大中专毕业生、志愿人员援疆期满后,返回内地

就业的,派出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工作。愿意留疆工作

的,要妥善安排。

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省(直辖市)、部门要按照援疆工作的统一安排,积极

配合,根据国家的总体安排,做好有关工作。

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由教育部牵头,会同国家民委、财政

部、人事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省(直辖市)人

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291

关于做好 200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接收工作的通知

2003 1 28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高校毕业生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搞好毕业生资源的开发利用

与配置是落实人才战略任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

证的一项重要工作。2003 年是高校扩招后毕业生就业的第一年,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尤为重要。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 号)

的要求,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特别

是调整人才结构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观念,深化改革,采

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人事部门职能作用,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接收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

实国办发〔200219 号文件精神的具体办法,进一步健全高校

毕业生就业接收社会化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

生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

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从高校毕业生

中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县、乡(镇)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292

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新增人员,应首先从高校毕

业生中考试录用,以改善基层机关于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

队伍素质。

三、加强宏观调控,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国家重

点加强和发展的部门及地区就业。要按照《关于做好选拔到农村

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管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

200260 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

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工作,并切实做好到农村基层锻炼毕业生的管

理和使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参照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

基层工作的做法,引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社区、街道工作,以

适应城市社区发展的需要。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国家重点

加强和优先发展产(行)业的状况,掌握其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

情况,做好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宣传和需求信息的发布工作。

要依托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制定优惠政策,把市场配置和组织

选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灵活的方式,积极引进和吸纳所需的高

校毕业生。

四、拓宽渠道,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种形式就业。各级

人事部门要制定政策,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遇到的

各种问题,支持和帮助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所需的毕业生。要引导

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

业。要协助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报

到、落户手续,提供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

五、健全人才市场服务功能,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

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现有的人才市场作用,把为高校毕业生提293

供服务作为人才市场一项重要的服务内容,针对高校毕业生的特

点,组织开展专业性、行业性的供需见面会和网上洽谈会,努力

提高成功率。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为高

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信息登记、就业推荐以

及人事档案管理、代办保险等一条龙服务。要重视和做好未就

业毕业生的户口迁转、择业培训等工作。非应届毕业生落实工作

单位后,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为其出具相

关证明,协助其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

交流机构为高校毕业生举办人才招聘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应适

当减免收取的费用。

六、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

人才市场信息网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发布工作,加强不同地区间的信息沟通,加快高校毕业生需求

信息数据库建设,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平台,实现网上信息

资源共享。各级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尝试开展毕

业生需求信息定期发布工作,做好用人单位的需求预测分析,为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参考。

七、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

作。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制度,对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接收政策进行清理,修改、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

定,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要进一步简化有关就业接收手续,协助用人单位做好高校毕业生

接收工作,及时、便捷地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手续。要严格

执行人才市场管理的各项法规,加强对以招聘高校毕业生为主要294

内容的人才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毕业生就业市场健康

有序地发展。

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接收工作的领导。各级人事部门

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精心组织,妥善安

排,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认真分析本地区当前及今后一个

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积极探索拓宽毕业生就

业渠道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要配合有关部门及高校做好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通过各种媒体或组织举办报告会等

形式大力宣传在基层、在国家重点工程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

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教育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主

动根据社会需要到基层建功立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国家利益和个

人发展的统一,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别是到

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年一月二十八日295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学〔20036 号)

(2003 4 25 )

普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实现其充分就业,

发挥好这部分人才的作用,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为我

国高等教育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国家建设输送了大

批优秀人才。但是,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在相关工作中仍

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业

人才的需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动高等教育更加主

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就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和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

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1、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

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区分情况,原则上要减少招生、控

制招生或调减增幅。

2、在年度招生计划安排中,对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应

严格控制或减少招生规模。

3、在制订和实施高校发展规划的工作中,要明确树立"就业

意识",充分考虑就业因素。296

4、主管部门要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核定高校事业中长期发

展规划的重要参数加以考虑。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加快改革人

才培养模式

5、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议高校设置的主要依据和参数。

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地区,控制新增高校的数量。

6、加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的统筹管

理和宏观调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就

业情况,确定本地区控制增设的专业。从 2003 年开始,对连续

三年本专科 7 月份毕业生就业率低于本地区平均就业率的高校,

控制其专业总数,每增设一个新专业的同时,撤销一个旧专业,

引导学校进行专业结构调整。

7、高等职业学校必须明确以就业和社会实际需求为导向,

调整专业结构,改革培养模式,加强实践环节教育教学,保持同

经济和社会的直接、密切的沟通与联系。要特别对可能面临就业

困难的毕业生有针对性地强化短期职业技能训练。

8、高校申请增设财政学、金融学、法学、工商管理、会计

学、旅游管理、运动训练、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侦查

学、治安学、刑事科学与技术等 12 种专业,须由学校主管部门

审核,报我部批准。

9、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学生思想政治

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并纳入日常教学

三、把毕业生就业状况纳入高校评估指标体系,使评估结果

更加全面地反映学校的实际状况297

10、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教学评估方案中的重要指标,

凡就业率低的学校,一般不得评为优秀

11、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中列入与"就业率"相关

的内容,对培养单位的教育教学进行合理引导。

12、将教育部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率收入每年编印的蓝皮书,

作为反映学校办学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

13、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责成高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

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考核

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四、将学位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

14、在审核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时,将各有关

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率作为依据之一。

15、在新增学位授权点(主要是硕士点)审核工作中,将各

学科以及各有关高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率作为增列硕士点的重要

参考因素。

五、加大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16、对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得好的学校,主管部门应适当核拨

经费,支持其就业指导中心的建设。

17、主管部门要对所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给

予适当投入,以便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

周到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18、高校必须尽快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经

费、办公条件、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切实把就业指导教师

队伍建设摆到重要位置。298

希望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

适应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迫切需要,积极探索、总结行

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扎扎实实做好相关工作。299

关于印发 2003 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

训工程的通知

2003 6 3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

现将《2003 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和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总体要求,组织实

施。

○○三年六月三日

2003 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为做好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

49 号)要求,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决定实施“2003 年高职院校毕

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

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 号)精神,

按照国务院做好今年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要求,针对高职院校(含

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和本科院校举办的二级职业技术学300

院)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按照瞄准市场需求、提升职业能力、

转换择业观念、加强就业服务的要求,集中职业技能培训优质

资源,强化职业资格培训,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自主就业创造

条件。

二、目标任务

今年 6 月至 9 月,结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需要和学生就业

意向,集中组织高职院校中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为培训合格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合格者组织专门的求职

招聘活动,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三、实施范围

重点是高职院校布局比较集中且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当

前未落实用人单位的毕业生人数较多的高职院校。服务对象重点

是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本人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特别是农村生源

的应届高职院校毕业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研究确定

具体城市和院校名单,同时报教育部和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主要内容

(一)结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强化职业技能培训。根据高

职院校专业和国家职业标准的对应关系(可参照《职业学校专业

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组织学生参加与所

学专业相关、相近职业(工种)的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强化实

际操作技能训练。这项培训应尽可能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结合301

起来。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

格证书》。

《高职院校学生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式样,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印制并核发。

(二)组织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根据学生就业意向、职业兴

趣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其参加当地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的各级

各类职业资格培训,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高职院校学生职业

培训合格证书》。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联合有

关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电子商务师、心理咨询师、制图员职业资格

培训和现代制造技术(数控工艺员)、电路仿真软件应用设计师

等远程培训项目,培训合格者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

CETTIC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高职院校可申报建立上述远程

培训项目辅导站,鼓励学生参加远程职业资格培训。

上述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可作为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劳

动力市场求职就业的凭证。取得证书的学生,可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参照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

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确定对应的职业范围,采取自愿

原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申报条件的要求,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

定。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优先安排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

高职院校学生参加鉴定。

(三)组织开展创业培训。高职院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学

校自己开发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创业培训项目。78

份,劳动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实施远程创业培302

训,并提供创业项目库和创业培训教材,学校可以组织收看。培

训合格者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高职院校应发挥专业和师资优势,结合学生就业意向

和劳动力市场需求,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专业性培训。

(五)普遍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高职院校和承担职业

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将职业指导作为职业培训的重要内

容,宣传国家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介绍求职方法和技巧;要积

极收集就业信息,集中提供就业服务,提高培训就业率;要主动

加强与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组织学生参加公共职业介绍机

构的求职招聘活动。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定期向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劳动力市场

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

五、措施办法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选定部分实习训练条件

较好的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作为高职院校学生职业资格培

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动员组织技师学

院、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院校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

同开发专门的高职院校实习训练课程,提供实训场地、实训设备、

培训教材,并配备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进行现场操作指导。教育

行政部门要充分挖掘高职院校现有场地、教师、设备等资源优势,

统一调配和配置资源,科学组织培训工作。

(二)北京、天津等 10 个国家创业示范城市和 30 个创业培

训试点城市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创业培训基地,对准备创业的

高职院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后续扶持一条龙303

服务。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创业培训教师,为高职院校学

生进行创业培训及创业计划辅导工作。

(三)按照《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 号)要求,经劳动保障和教

育行政部门认定,高职院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

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

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同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

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

对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职院校的主体专业,经

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

核合格并取得高职院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

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校外考评员和

质量督导员对学校组织的技能操作考核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可

按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对部分学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抽查。

以上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定试点办法,

报劳动保障部和教育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少数高职院校中以高级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其教学

计划中明确操作技能水平要求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相应专业的

毕业生,已经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参加高级职业技能

鉴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方

案,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8 24 日,劳动保障部专门为全国高职院校组织电

子商务师、物业管理员、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全国职业资格统

一鉴定。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制定考前辅导和统一鉴定的304

工作方案。统一鉴定的收费标准应低于面向社会其他人员的收费

标准。

(六)学生参加毕业前强化培训所需费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

核准的收费标准确定,主要由教育部门和高职院校共同承担。职

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鉴定机构所需成本费

用可向当地财政申请补贴,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

(七)910 月份,由高职院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收

集一批适合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需求信息,组织专场求职招聘

活动,为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提供免费

参加招聘洽谈活动的机会。

(八)毕业后半年内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持高职院校出具

的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失业人员统筹

管理。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继续提供免费

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参加工程后未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者提供进一步培训机会和技能鉴定服务。

六、组织推动

(一)劳动保障部、教育部负责工程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

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由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联

合组成的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

工作,并做好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

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沟通联系工作。6 15 日前,制定实施方案,

确定重点地区和院校以及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启动组

织实施工作并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重点305

地区和院校名称、地址、拟参加培训的毕业生人数、培训种类和

目标内容以及相关组织管理实施工作步骤及流程等内容。

各地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宣传指导和

监督检查,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

成立由培训、鉴定、就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专门的工作小组,确

定专门的工作人员,集中力量做好工程的管理指导、质量保证和

技术支持、就业服务等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高职院校职业指导人员参加职业指导

员培训和考核,对合格者颁发职业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各地教

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确定专门人员,做好工程的

宣传动员、生源组织和管理、培训项目确定和培训经费补贴、指

导高职院校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做好学

生培训、鉴定期间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三)高职院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要明确具体

部门专门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当地工程领导小组的统

一部署,6 20 日前完成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并开始组织实施。

(四)实施步骤:

1.前期准备阶段(6 15 日前),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方

案。

2.集中实施阶段(6 月中下旬―9 月,特殊情况可延续到 11

月底),组织培训、鉴定和就业服务工作。

3.总结阶段(10 ―11 月),各地、各学校进行总结。11

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本

地区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306

劳动保障部、教育部进行调研总结,研究制定相关工作规划。

○○三年六月三日30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3 6 4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 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

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在

宏观调控和增加就业岗位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通知》精神,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的总

体规划,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分析体系。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

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参与研究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的相关政策,在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就业计划时,通盘考虑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在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的工作

中,相应推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岗位。结合再就业

扶持政策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统筹安排好下岗失

业人员的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在高校

毕业生毕业半年内,要配合教育部门,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308

业服务;毕业半年后,重点做好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

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内容,积极

与教育、人事等部门协作,共同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二、积极组织实施高职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和多种形

式的创业培训,为毕业生自主就业创造条件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 2003 年高职院校毕业

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3 号)安排,

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业培训、技能鉴

定和就业服务等项职能,对尚未落实工作岗位,并有培训愿望的

高职毕业生,组织进行 3-6 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能力,

为高职院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创造条件。要动员高级技工学校、国

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与高职学校相互配合,搞好职业培训的

组织实施,根据就业的需要确定强化培训的专业课程和实习项目,

为参加培训工程的结业生提供考核鉴定服务,对考核鉴定的合格

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适当减免鉴定费用,所需成本费

用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同时,加强培训后的就业服务,

通过广泛收集和集中提供一批就业岗位信息和组织专场洽谈会,

为参加培训工程的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

经验,积极组织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培训,并与开业指导、咨

询服务、后续扶持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远

程创业培训网络和创业培训的项目,集中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

生的创业项目库,搜集一批创业信息,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帮309

助。制定和实施灵活就业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政策,保护灵活

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信

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择业提供更多帮助

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今年 6-12 月免费为 2003 年应届

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为他们提供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和工

资指导价位的分析信息。要积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

导,使他们了解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掌握择业方法和求职技巧。

免费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以及档案管理

一条龙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在一定时

期建立专门的场所或窗口,提供专项服务。要下大功夫收集一批

适合的职业岗位需求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供高校毕业生选

择,促成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洽谈面试。各地劳动力市场网站

要开设专门栏目,与当地教育部门各高校就业网站链接,积极开

展网上招聘活动。

四、加强失业登记和组织管理,对未就业和生活困难的高校

毕业生,在失业、求职期间给予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帮助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的精神,明确办理高校毕

业生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并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对毕业半年

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由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城镇就业

和失业的统筹管理。凡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凭失业登记

证明享受各项免费就业服务。310

各地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掌握每

一位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愿、知识技能和家庭生活状况,

有针对性地提供各种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生活困难的,给予切

实的帮助。要积极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

工作、公益性活动,或组织到用人单位进行一段时期的见习,各

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报酬支付的具体

办法和资金来源,加强组织和管理。要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设立专门窗口,为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社

会保险缴费和接续等服务,解除他们自主就业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

环境

各地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招聘洽谈会的管理,

保证岗位需求信息的真实可靠。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加强宣传指导,防止招

聘过程的各种歧视,保障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

益。要全面推行技术性职业工种的就业准入制度,全面落实国家

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

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以及关于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

合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的要求。

各地要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就业管

理制度。用人单位录用高校毕业生需进行录用备案,并为被录用

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等手续。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和高

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组织开

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订311

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

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OO 三年六月四日312

关于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通知

2003 6 6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 号)和

2003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共青团中

央、教育部决定从 2003 年开始共同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财政部、人事部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鼓励青年知识分子到实践中去、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去,经受

磨练,健康成长,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在新的形势下,

站在执政兴国和人才强国的战略高度,需要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并逐步形成制度。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引导大学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

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促进西部贫困地区教育、

卫生、农技、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拓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

渠道;培养造就一大批既有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又有基层工作经

验和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优秀青年人才;弘扬奉献、友爱、互助、

进步的志愿精神,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工作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从 2003 年开始,按照公开招募、

自愿报名、组织选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普313

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

镇从事为期 12 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

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志愿者服务期满后,鼓励其扎

根基层,或者自主择业和流动就业。

三、政策支持

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外,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服务期间,中央财政给予必要的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

和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

2.服务期间,计算工龄,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本人要求

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在此期间,档案管

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教

育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人事部门所属人才

交流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

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3.服务期间,可兼职或专职担任所在乡镇团委副书记、学

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管理职务。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给予加分,在同等条件

下,优先录取,具体规定在当年的研究生招生政策中予以明确。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适当加分,

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具体规定由省级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

机关在当年招考中予以明确。314

6.服务期满,对志愿者作出鉴定,存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

的,颁发证书,作为志愿者服务经历和就业、创业的证明。

7.服务单位应向志愿者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在录用

党政机关公务员和新增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时优先录用、招聘志愿者。

8.服务期为 1 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

服务铜奖奖章。服务期为 2 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授予中国

青年志愿服务银奖奖章,表现优秀的授予中国青年志愿服务金奖

奖章,表现特别优秀的推荐参加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十大杰

出青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等评

选。

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各方面对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生活、学习、

就业和创业提供帮助和支持。

四、组织机构

1.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联合成立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

划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

和指导。

2.各省、区、市团委、教育厅(教委)要相应联合成立省、

区、市领导小组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本省这项工作的协调组

织;服务省项目管理办公室同时要负责志愿者的培训及协调指导

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工作。

3.各高校要加强领导、高校团委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

联合成立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志愿者招募的具体工作。

高校毕业生参加这项计划,可列入学校该年度就业率统计。315

4.各服务县要成立县领导小组,县团委、教育局及有关部门

要联合成立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服务单位工作

和对志愿者进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负责落实工作岗位,提供免

费住宿等相关保障,并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业务管理。

各级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团组织,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级团组织、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精心组织、

狠抓落实。以项目运作的方式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各级财政、人

事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1.加强领导。加强项目领导机构和项目管理机制的建设,

明晰职责、相互支持,加强沟通、紧密合作,保障计划的顺利实

施。

2.广泛动员。要唱响到西部去的时代强音,以报效祖国、

服务人民的崇高理想感召和动员大学毕业生自觉选择到基层、到

艰苦环境中锻炼成才,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

3.按需选拔。要在面向全国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

根据西部贫困地区的需求,选拔思想过硬、品学兼优、具有较强

奉献精神的毕业生参加这项计划,尤其要鼓励西部高校和农业、

林业、水利、医学、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参与,对入学前户籍所

在地在西部地区的毕业生要优先选拔。

4.搞好服务。要为志愿者安排好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

和生活条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落实相关保障政策,

努力为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升学、就业以及创业等创造有利条件。316

5.严格管理。各服务地区、服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

强对志愿者培训和日常管理,关心大学生志愿者的生活和安全,

确保这项计划规范、有序地实施。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条件的省、区、市可实施地方性项目,纳入全国项目的表

彰范围,志愿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附件: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领导机构名单(此件增

发各普通高等学校)

OO 三年六月六日317

关于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

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3 6 10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

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

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其经营之日起,1 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

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

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

本费。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

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

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

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

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册登记注册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

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姓名后注明:(高

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318

规定的有关费用。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可在教育

部官方网站 http://www.moe.edu.cn 查询。

三、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是

党中央、国务院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高校毕

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请各单位于今年12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报国

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OO 三年六月十日319

关于按照党管人才要求进一步做好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 7 1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

(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军委总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高校毕业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高层次人才队伍的后

备力量。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落实 5 23 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

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

人才保证的一项具体措施,意义重大。今年是高校扩招本科学生

毕业的第一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各地各部门

认真贯彻 2003 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克服非典疫情的

影响,积极主动地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困难,取得了较大

成效。但是,目前还有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大专毕业生的

就业岗位尚未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任务仍然很重。为了

动员全党全社会的力量,进一步把高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

源开发好、使用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党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的领导

人才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高校毕业生

就业是吸引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320

是整个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对此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党委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党管人才的要求,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这项工作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工作的总体部署之

中,深入研究,统筹规划。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

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

度,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

的贯彻落实。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及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

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前段

工作基础上,继续抓好已有措施的落实,并不断开拓创新,努力

走出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新路子。

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

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向,制定和完善

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

作用,为高校毕业生进入市场自主择业创造有利条件,当前尤其

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面向国家重点

加强和发展的部门及地区就业。

要采取有力措施,广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大专毕业生的就业

渠道。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凡进

必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321

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要大力推进职业技术岗

位的资格准入制度,为招聘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要研究

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特别是大专毕业生,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取消不利于高校毕业生择业的政策规定,打破高校毕业生跨地区、

跨行业就业的限制,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

落户限制。

三、加强引导,完善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

地区工作

当前,广大基层迫切需要人才,西部大开发也为高校毕业生

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

开发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和研究,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到西部地区工作,并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

要继续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农、支教、支医、

扶贫的工作。进一步完善选调生的有关工作。要有计划地选派一

批高素质的高校毕业生充实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单位,如人

员编制不足,可采取先用地方待分配编制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

同时,要做好乡镇干部队伍清理整顿工作,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

造条件。要进一步拓展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的范围,认真组织好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基层从事共青

团工作,并围绕这些工作落实好相关政策,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调动各方面力量,认真做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服

务和管理工作322

要进一步强化服务观念,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积

极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所需的社会化服务。组织部门要会同有

关部门共同研究,加快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

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促

进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信息沟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地方

党委、政府要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

基层党团组织要关心爱护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毕业生,

协助有关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他们树立

正确的择业观和成才观。人事、教育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和

高校要做好这部分毕业生的户口、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的服务

工作。对毕业半年以上仍未就业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人意愿,

帮助他们及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主动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

职业介绍以及必要的社会救助等服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督检

查,及时了解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有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建

立目标责任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作为综合考核领导

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今年适当时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

育部、中央编办将对各地各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

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年底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

况以书面形式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OO 三年七月十七日323

关于对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

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

2003 7 17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 号)的有关规定,现就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

时救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

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

所在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

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

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

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

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

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

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高校毕业生名单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查询。

三、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

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324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

心今年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通

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对高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政策,

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OO 三年七月十七日3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

毕业生搞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3 9 15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

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 号,以下简称《通

知》)精神,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小企业)

聘用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聘用高校毕业生对提高中小企业人员素质,促

进发展的重要性

近年来,中小企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在吸纳社会就业、优

化经济结构、促进市场竞争、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重要

作用,成为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

量。但是,由于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人才匮乏始终是制约中小

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管理落后、产品质量不

高、技术创新能力弱、市场竞争力不强。因此,积极鼓励广大中

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既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的人才结构,提

高企业综合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高校毕

业生的就业和妥善安置,保持社会稳定。广大中小企业要从企业

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招聘高校毕业生,吸纳各类技术和管326

理人才,不断改善和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

人才基础。

二、采取措施,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地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重点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

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

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要会同有关部门,在

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为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提供便利条件和全方位服务。地方财政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要向聘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倾斜,在人

员培训方面给予补贴。对于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各

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

贴息。

三、鼓励各类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提供

服务

充分利用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各地方政府信息网站,及时

发布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信息,并开设高

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栏目,及时发布中小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开展

网上招聘活动,为高校毕业生自主择业提供服务。各级中小企业

管理部门要引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会,也

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洽谈会,免费为高校毕

业生的择业提供服务;积极组织开展以就业技巧、职业技能等为

主要内容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对

于参加此类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免收培训费。由各级中小企业管327

理部门主办或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

管理人员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辅导,开展多渠道、多层次

的创业培训活动,帮助他们树立主动创业的精神,掌握企业经营

与管理知识,提高捕捉商机的本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高校毕业

生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任何部门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

之外设置其他登记类前置性审批条件。高校毕业生在各级中小企

业管理部门组织的创业基地内设立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 1 年内免交创业基地收取的各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

保机构,应当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活动提供小额贷款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既关系到每一位毕业生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社

会稳定。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千方

百计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形势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确定切

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值。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与财政部门的

联系与沟通,落实有关财政资金,将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三年九月十五日328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

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人事(教育)(),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4 年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 )要求,建

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建

立高校布局结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

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挂钩的管理制

度和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

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方式的发展变化,在系统研究

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于 2004 6 月启用重新修订的

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办法,统计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

(见附件一)。经完善、修订后的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代码库将于

近日下发。

二、将灵活就业纳入毕业生就业统计范畴。以灵活方式就业

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

(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二),登记表由所在高校备案。

三、对待就业毕业生进行登记和统计。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

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应在本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填写《普通

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照附件三)。高校在329

年度内要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

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四、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确定每年 9 1 日、

12 30 日为毕业生就业率和待就业率定期报告时间;4 1 日、

7 1 日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时间。如有特殊需

要,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高校要按要求随时上报有关

情况和信息。

五、为确保今年就业统计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我部将于 6

月初组织对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教育部直属高校有

关人员的培训,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要尽快组织本地

高校就业工作有关人员的专项培训工作,确保这些人员能够准确

理解和掌握每一项工作要求。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时效性强、政策性强,各地各

高校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统

计标准、报表格式、数据库结构,及时准确地报送数据信息。不

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和制度

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就业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工

作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地方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要建立对就业统计工作的评估审查和抽样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为便于广大毕业生和社会公众对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

监督,我部将公布监督电话。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

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330

附件:1.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

2.普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项(

)

3.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项(试行)

附件 1

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统计方法

一、毕业生就业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毕业生通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领取就业

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接

收函,不需要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工作。

3.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4.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其中包括自主创业、自由职业

等。

自主创业指创立企业(包括参与创立企业),或是新企业的所

有者、管理者。包括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

自由职业指以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自由撰稿

人、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331

5.升学:包括专科毕业生升本科、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考

取第二学士学位(考虑到统计口径的连续性,暂列入就业统计范

)

6.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7.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二、毕业生待就业

指毕业生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

三、毕业生暂时不就业

包括暂无就业愿望、拟升学、身体健康原因及其他原因暂不

就业。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率、待就业率计算公式:

1、毕业生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人数*100%

2、说明:毕业生总人数=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待就业毕业生

人数+暂时不就业毕业生人数33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等学校

定向就业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

高等学校:

多年来,普通高等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从全国统

考中招收部分定向就业生,对支持国家部分重点建设项目和艰苦

地区、行业的人才需求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

业的快速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定向

就业招生管理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可招收定向就业生的高校范围和数量。有关部门(单位)所

属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部备案后,方可面向地质、矿

业、石油、军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

位招收定向就业生,招生人数不超过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学校自 2005 年起一般不再

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对口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省、直辖

市所属高等学校,如确因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需要,拟招收少量定向就业生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报我部核准后,方可编列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招生人数不超过

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的 1%333

生源范围。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高等学校应面向生源所

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不得指定行业、单位或局部地

区生源范围招生。

定向就业招生协议。高等学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

应按我部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我部备案。

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

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等学校及定向就业

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等学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

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宣传工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要

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

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录取要求。录取时,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

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

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

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

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

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

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等

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

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

用。334

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高等学校,将追究有关校领导的责任,

取消其下一年度的定向就业招生学校资格,并予以通报;对违规

工作人员,将予以行政处分;对通过弄虚作假、降低要求或其他

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

○○五年二月十八日335

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工

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

校:

目前,2005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阶

段,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为全面贯彻落

2005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普

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 2004 年同期水平,圆满完成 2005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当前要着重做好的几项

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

就业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就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

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各级完成今年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在

毕业生离校前的几个月,各地和各高校要抓紧收集用人信息,积

极推荐毕业生,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并严格高校毕业生招

聘会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要大力开展网上招聘活动,2005

年所有普通高校都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教育部将按季度公布

开通就业网的高校名单。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贯彻

落实中央和地方近几年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找准

薄弱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办法、新举336

措。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

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

四、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要贴近学生实际

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方便

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2005 年内,所有普通高校

都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 号)要求,

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切实达

到量化标准。

五、大力开拓毕业生就业空间,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比照国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做

法,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2005 年教育部直属高校都要

积极开展为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奖励或代偿

助学贷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高校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和督查工作。强化就业统计工作的

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

求。凡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

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 号)下发后没有

进行专门培训的省份,今年上半年必须组织高校进行统计工作培

训。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校开展就业统计专项

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贫困毕业生等就业困

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

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337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

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对各地和高校的经验、

问题进行通报。

教育部办公厅

○○五年三月二十二日33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 年普通高校毕业

生就业重点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5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部属各高等学

校:

目前,2005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阶

段,各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为全面贯彻落

2005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国普

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 2004 年同期水平,圆满完成 2005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现就当前要着重做好的几项

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

就业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就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

任制,一级抓一级,确保各级完成今年的就业工作目标。

二、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在

毕业生离校前的几个月,各地和各高校要抓紧收集用人信息,积

极推荐毕业生,举办多种形式的招聘活动,并严格高校毕业生招

聘会管理,确保招聘会安全。要大力开展网上招聘活动,2005

年所有普通高校都要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教育部将按季度公布

开通就业网的高校名单。

三、促进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继续贯彻

落实中央和地方近几年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措施,找准

薄弱环节加大落实力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新办法、新举339

措。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

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

四、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要贴近学生实际

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方便

快捷地为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2005 年内,所有普通高校

都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 号)要求,

实现就业指导服务的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切实达

到量化标准。

五、大力开拓毕业生就业空间,鼓励毕业生下基层。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要比照国家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做

法,结合当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2005 年教育部直属高校都要

积极开展为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提供奖励或代偿

助学贷款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其他高校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就业统计和督查工作。强化就业统计工作的

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统计标准和要

求。凡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

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 号)下发后没有

进行专门培训的省份,今年上半年必须组织高校进行统计工作培

训。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对当地高校开展就业统计专项

检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七、加大对贫困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对贫困毕业生等就业困

难群体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服务,做

好细致的心理辅导、就业推荐,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340

各地要加强对上述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我部将与有关部门

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并以适当方式对各地和高校的经验、

问题进行通报。

○○五年三月二十二日341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

基层就业的意见

2005 6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意见》指出,高校毕业生

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

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

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

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

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

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

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

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

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

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意见》强调,要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

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

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帮

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

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要加大舆论宣

传力度,唱响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342

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

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

《意见》提出,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

结合的运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

进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

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

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 5 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

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

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

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

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

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1 2 档工资标准;要创

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

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

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登记

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的

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

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

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

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要为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企

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要规范

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343

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

向选择行为。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

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

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

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要探索建立高校

毕业生见习制度,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

业技能,促进供需见面,使他们尽快就业。

《意见》规定,从 2006 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

务员,考录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

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 13,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

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

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1 2 年。同时规定,今后在选

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

毕业生中选拔。

《意见》要求,要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每年都要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

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

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 2

3 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

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

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

生中选用;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344

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

村服务。从 2005 年起连续 5 年,每年招募 2 万名左右高校毕业

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

般为 2 3 年,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

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

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

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

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

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 2 年;

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 2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报

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意见》提出,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地方财政可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

持;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制,以

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缺的

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 2006 年起连续 3 年,

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届

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意见》还要求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面向中

西部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345

业就业,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

迫切需要的实用人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逐步

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

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需求信息,

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

的信息平台;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

改革,要把教育、指导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

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

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大合力。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

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从政治

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

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创造条件。346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

(中办发〔200518 号)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

略的实施,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现就做好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

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

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

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

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

艰苦行业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

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

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

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

上,进-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

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要认

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347

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

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通过社会

实践等多种方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

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踊跃到基层锻炼

成才。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

深入宣传党和政府有关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大力宣传

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成才的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到西部、

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

论导向。

三、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

优惠政策。要完善人才资源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运

行机制,进一步消除政策障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

业生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对到西部县以

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

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

地区。工作满 5 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

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

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

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

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

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

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 1 2 档工资标准。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大力倡导高校毕业生发扬自强自立的精神,在就业时不等不靠、348

不挑不拣,勇于到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竞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

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条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

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免交登

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加强对大学生

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

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

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

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

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

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

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各

级党委和政府要为高校毕业生到这些企业和单位就业营造氛围、

疏通渠道、创造条件。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

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中小企业和非

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

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

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

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要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

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

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要依

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349

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的合法权益。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

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

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六、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

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地方政府

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

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

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般不超过 1 年,见习期间由

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

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七、逐步实行省级以上党政机关从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

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在贯彻

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工作方面

负有十分重要的职责,需要拥有一支德才兼备、熟悉基层的高素

质干部队伍。从 2006 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

考录具有 2 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

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

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

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 1 2 年。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考录

公务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350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在改革、建设的第一线和

艰苦的环境中了解国情、砥砺品格、增长才干是青年人才成长的

重要途径,也是优化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

质的有效方式。要进-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每年都要选拔-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

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 2 3

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

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

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

用。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目前,广大农村教育、

医疗卫生、现代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人才极其短缺,引导和鼓

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是促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

和政府要重视加强农业推广服务机构和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搭

建吸纳高校毕业生的舞台,既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又有利于

推动三农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大学生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为西部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农技

推广服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提供阶段性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和完

善配套支持政策,丰富服务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有

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区农村服务。从 2005 年起连续 5

年,每年招募 2 万名左右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开展支教、

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时间一般为 2 3 年,工作期间给予一351

定生活补贴。安排到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

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其生活补贴由财政安排专项经

费予以支付。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有关部门应协助

在本系统内推荐就业。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应

优先评定。对报考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

惠政策,优先录用。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服务的,为其保留学籍 2 年;对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

区服务 2 年队上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给予优惠并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村、进社区工作。要把引导和鼓

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

2006 年起,国家每年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

村和社区就业。到城市社区就业的,其薪酬可由所在地财政和社

区共同解决。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

村委会的相应职务,市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其人

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要把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

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工作 2 年后报考公务员的,要采取适当

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应适当

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争取用 3 5 年时间基本实

现全国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 1 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力度。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方面要以基层经济社会全面

协调可持续发展为长远基础,另一方面要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引352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

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

十二、为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适当增加周转编

制。为缓解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与编制紧

缺的矛盾,在严格控制总体编制的前提下,从 2006 年起连续 3

年,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每年给

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

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十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根据基层的实际

和需要,适当采取优惠政策,面向中西部地区生源实行定向招生,

毕业后到中西部地区基层和艰苦行业就业。要严格招生管理,严

格执行定向招生协议,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这部分学生

完成学业后到协议单位服务。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广

泛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

度,努力为基层培养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迫切

需要的实用人才。

十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各高校就业

指导服务机构要与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合

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统一的高校毕

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高校、省、国家三级就业网的联通

和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及时发布需求信息,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

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平台。各级政

府要统筹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建设,使现有

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实现联网贯通,加快建设统一的人才市场。353

当前应在已有的市场内开设不同类别的专业市场特别是面对高

校毕业生的专业市场,提高供需对接的针对性,既方便高校毕业

生求职择业,也帮助用人单位选用合适的高校毕业生。

十五、面向基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

革。要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科学规划高等学校的区域布局和

层次结构,明确不同层次高校的办学宗旨和目标。要加强对高等

教育发展的分析和预测,保持合理的招生规模,按照经济社会发

展对人才的需求调整学科和专业设置。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

生的技能培养和社会实践,提高毕业生适应市场和基层需求的能

力。要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发展指导,开设有关职业生涯发展

辅导课程,帮助他们确立面向基层的职业意向。要把教育、指导

和帮助学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高等学校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整

合校内资源,形成所有部门和教师共同关心和促进学生就业的强

大合力。

十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高校毕

业生就业是整个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方方面面,是一

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注意结合本地实际,明确

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引导

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

工作抓紧抓好。要从政治上爱护、工作上关心在基层工作的高校

毕业生,积极为他们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贡献才智

创造条件。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中央和国家354

机关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扎根基层、建功立

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355

十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 2006 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厅(教

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

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2006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 413 万人,比上年增

75 万人。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

然要求,是改变当前基层面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

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要充分认识做

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

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

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

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

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调控力

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调动各方面力量,采取有356

力措施,实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保持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水平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的增长,努力争取到西部、到基

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人数进一步增加,并使未就业毕业生

在离校后得到较为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把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重点,全面抓好政

策落实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全面贯彻

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省

级政府有关部门最迟应在今年 6 月出台具体实施意见,高等学校

也应制订和完善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办法。要不断完善制

度环境,使基层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主要渠道。

三、积极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努力探索政府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的新机制。认真做好大学

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

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稳步扩大

地方项目规模和服务范围,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

进村、进社区工作的地方项目,争取通过 35 年的努力,实现

每个村和社区至少有 1 名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加大财政支持力

度、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为西

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下达一部分周转编制,用于接收应

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

四、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要进一步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三年内免交登记类、

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对自愿到西

部地区及县级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自筹资金不足时,357

也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

款利息由财政承担 50%(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 25%),

展期不贴息。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

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搭建毕业生自主创业

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渠道筹集高校

毕业生创业资金,为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相应支持。各级政府

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劳动关系形式、

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高等学校要加强

对毕业生的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

业观念和创业能力。

五、进一步鼓励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

生。要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需要

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

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公安机关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要加大力度监督落实

企业用工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

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

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

益。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扩大高校毕业生

就业空间,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的优化。

六、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工作。要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体系,

加强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

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358

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职业

介绍服务。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 9 1 日后仍未就业的,可

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

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

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

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高校毕业生因短

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

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帮

助他们度过难关。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

相关规定组织活动。

七、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认

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聘用高

校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

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各地要处理

好当前事业单位改革与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关系,进一步落实事业

单位用人自主权,方便用人单位通过公开招聘吸纳高校毕业生。

八、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当控制高等学校招生增长幅度,相对稳定

招生规模,及时调整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学校和专业。高等学校

要积极开展社会需求调研,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把就业、创业理

念引入教学环节,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

业能力。高等职业院校要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积极推行学业

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学生的实践

技能和就业能力,促进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359

九、大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

制度。各地和高等学校要加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高等学校要

积极开通网上远程面试,为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

的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从 2006 年起,教育、人事、

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

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相关统

计,由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计截至 9 1 日分地区、分学

校初次就业率信息;由劳动保障部门统计截至 12 31 日分地区

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信息。实行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网上联

合招聘制度,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联合举行网上

招聘活动。

十、积极培育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招聘活动安

全。要以校园市场为主要渠道和依托,积极开展应届高校毕业生

就业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努力使供求信息及时对接。各地要积

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提倡在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

市场普遍开设为毕业生服务的专门窗口。要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

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信息共享。要加强

市场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在社

会上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要经过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以营

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挤踏、

火灾等事故。

十一、满腔热情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重点帮扶就业困难的

贫困学生。高等学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增强就业意识,

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要积极主动联360

系用人单位,千方百计搜集就业信息。要组织目前尚未落实就业

岗位的贫困学生多渠道进行见习、实习,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就业

渠道。高等学校对就业困难的贫困学生要进行重点帮扶,给予重

点推荐、指导、服务,可适当给予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实现

就业。

十二、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胡锦

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采取生动有效的教育

形式,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行

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

成才。要继续通过各种媒体,持续组织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

内容丰富的正面宣传报道活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各地

促进就业的经验以及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

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目前,高校毕业生正处在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各地和高等

学校要针对他们的特点,切实加强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教育,缓

解心理压力,及时化解矛盾,确保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

○○六年五月二十九日361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

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

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

工作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16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

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

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决定,联合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

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做好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鼓励

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

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

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

出贡献。

二、组织招募

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

2006 年开始连续 5 年,每年招募 2 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

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362

(一)组织领导。人事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

生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三支一扶工作领导

小组和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这项工作的总体规划、协调和

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相应成立由人事、教育、

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

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本地区基层

服务岗位,负责组织报名、招募、审核、体检、培训、派遣及相

关材料的上报等工作。

(二)招募对象和条件。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

毕业生,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

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三)招募原则和程序。招募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招募家庭经济困难的

学生。具体招募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1、汇总计划。每年 4 月底前,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

收集、汇总乡镇一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基层岗位需求信

息,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同时面向社会

公开发布。

2、组织招募。每年 5 月底前,各地根据下达的招募计划和

实际情况,采取考核或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募。363

3、确定人选。经审核、体检确定人选后,省级工作协调管

理办公室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申请书》,并于每年 6 月底前将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上报

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

4、培训上岗。各地要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上岗前的

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党和国家有关基层工作特别是农业、

教育、卫生、扶贫方面的方针政策、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

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乡镇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等。每年

7 月底前派遣三支一扶大学生到服务单位报到。

三、服务期间的管理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户档管理。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统一

由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指定的有关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

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

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

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

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日常管理。服务单位要负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

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

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团县委要在每个接收

支一扶大学生的乡镇择优选拔 1―2 名条件适宜的大学生兼任

乡镇团委副书记,并负责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及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引导并教育三支一扶大学生遵纪守364

法,服从分配,虚心学习,联系群众,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

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单位的管理,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

基层群众服务。

(三)考核管理。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

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工作,凡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

由团县委会同乡镇党委负责考核其担任团干部期间的工作情况,

并将考核材料汇总报送县级政府人事部门,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

案,并报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备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高

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作为服务期满后享受相关就业

优惠政策的依据。

三支一扶大学生应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由于身体

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经省级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

(四)经费保障。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 2―3 年,

工作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交通补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上述费用及所需工作管理经费,由地方财政

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付。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予以支持。

四、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及就业推荐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

的就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积极为其就业创造

条件。365

(一)各级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

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

根基层。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

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拿出一定职位专门吸纳这部分毕

业生。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

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应届毕业生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

地区、艰苦行业基层工作,服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并符合相应

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

关公务员的,可以通过适当增加分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录

用。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服务 2 年以上,服务期满后 3

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

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三)各级人事、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制定切

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

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为三支

一扶大学生建立专门的人才库,广泛收集各类用人单位的岗位

需求信息,动员各类用人单位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有针对性

地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帮助其落实就业单位。

(四)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本人意

愿可以回到原籍或到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

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366

按照所任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其职务工资标准;其服务期

限,计算为工龄。在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

定。

五、工作要求

各级组织、人事、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委等

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有效地

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一)要加强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管理机制的建设,明晰职

责,相互支持,紧密合作,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把这项工作涉及到的

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要关心爱护三支一扶大学生,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深入了解其上岗服务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其工作和生活上出现的

问题。

(三)要注意发现和培养在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三支一扶

大学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努力营造良好

氛围,唱响到基层去、到艰苦地区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

方去的时代强音。

2006 2 25 367

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 2008

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2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精神,认真实施《就业促进法》,切实做好 2008 年全国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2008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到 559 万人,就业工作任

务更为艰巨。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

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

家的必然要求。各地和高校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抓住《就

业促进法》施行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明确工作目

标,落实工作责任;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将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照法律规定作相应的延续、扩展、

调整和完善;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扩大

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

二、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368

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

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对高校毕业生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

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主动开展公益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

就业招聘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

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按照国家大学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

度的要求,加快完善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地方和高校

要积极参与国家有关部门举办的每季度网上联合招聘活动,以及

国有大中型企业网上双选活动等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招聘活

动。各地要努力完善网络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岗位需求信息资源,

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定期开展相应的网上求职招聘活动。

三、广泛开展高校毕业生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

的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

各地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高职院校把职业资格培训工

作作为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措施,对需要进行职业技能培

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高校毕业生

需要,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教育部门应积极配合,努力使实

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 80%以上的毕业生获得职业资

格证书。

各地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

和支持,进一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地域范围和数量,

组织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参加见习;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369

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等服务;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

习制度。

高校要加强市场需求调研,改革教学内容和人才培养模式,

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在各省(区、市)的部分高校建立高校毕业

生就业统计监测系统,进一步强化就业状况对教学环节的反馈和

导向作用。

四、大力推进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队伍建设

高校要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要求,进

一步提升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将就业指导课程切实纳入高校教

学计划,鼓励和提倡所有高校从 2008 年起开设就业指导必修课

或必选课,并依据各校自身具体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各地和高校

要定期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开展高校就业指导人员资格认证

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高素质、专业化、职业化的就业

指导工作队伍。要适应新形势需要,以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

操作性为原则,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教材建设。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

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

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

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

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六、推动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370

吸纳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广阔空间在基层。要进一步完善优惠

政策,狠抓政策落实,努力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

度化环境。要继续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国家和地方项目,及

时总结经验,使现有项目可持续发展;要认真研究探索高校毕业

生服务农村的新途径,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新农村建设有

机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尽快启动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项目,

街道、社区聘用劳动保障协理员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积极促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城市社区建设

的有机结合。要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

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要持续开展主题突出、生动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推广

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

七、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加

强离校后的就业服务

高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提供一对一

的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适当求职经济补

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

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高校要加强政策宣传,使离

校时未就业的每一位毕业生都能全面了解离校后的就业政策和

求职渠道。各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求职开展服务,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

指导、就业推荐等系列服务,优先安排困难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参加就业见习。劳动保障部门要把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就371

业困难、确有就业需求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困难人

员的援助范围,摸清人员底数,建立专门台账,确定专人联系,

推荐符合其需求的岗位,落实就业援助的相关政策;要积极组织

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

见习,按规定落实培训、鉴定补贴和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各地要

对离校回原籍的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实施重点帮扶,提供有

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岗位帮助。各地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

2008 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

业。

八、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应

根据就业新形势和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按照《就业促进法》及有

关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

教育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七年十一月十六日3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07 年 8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 年 8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373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

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

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

歧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

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

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

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

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37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

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

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

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

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

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

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

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

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375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

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

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

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

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

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

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

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

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

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

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

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

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

业;376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

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

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

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

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

持。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

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

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

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

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

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

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377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

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

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

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二十四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

等服务。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

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

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

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

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

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378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

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

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

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

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

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

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

场信息发布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

息发布;379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

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

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

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

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

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

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

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

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380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

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

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

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

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

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

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

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

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

情况。381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

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

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

式的培训。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

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

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

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

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

技能。

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

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382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

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

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

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

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

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

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

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

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

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

性岗位援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

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383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

就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

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

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

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

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

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

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

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

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

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84

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

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

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

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

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

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385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

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

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

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

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38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

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8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 号)要求,现就教育系统

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重大意义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

决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

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

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对于全面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鼓

励青年学生走深入基层、与工农群众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的成长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对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健

康发展,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

育系统要把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作为重要职责,采

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项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教育动员和报名选聘工作387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高校的一

把手都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作

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

有成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到基层建功立业、基层

大有作为的价值观、成才观;既要大力做好重点动员工作,又要

坚持自觉自愿原则,鼓励学生党员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

踏实、吃苦耐劳、具备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的毕业生踊跃报

名,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公开选聘、资格审查、竞争择优、组

织考察等工作,确保把有志向、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的毕业生选

拔出来。

三、全面落实教育系统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积极的政策导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为到村任职的毕业生落实好涉

及教育系统的每一项优惠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符合条件

的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以及考研加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

鼓励各地和各高校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更为

优惠的奖励措施和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到村任职毕业生的政策支

持力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遇到

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采取综合措施,为毕业生和服务地提供持续的服务和支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到农村基层任

职的高校毕业生,要隆重举办欢送仪式和表彰活动,配合有关部388

门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并针对毕业生任职过程中的实

际需要,提供农业生产、农村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高校要与

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

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

信息化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

五、开展基层就业、激情创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

各地和高校要以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为契机,在 4

月-5 月集中开展基层就业、激情创业宣传活动,掀起新一轮

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宣传高潮。要对宣传活动认真策划,精心

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以及校刊、

广播、校园网等校园媒体,在社会上和高校中宣传高校毕业生到

农村任职和到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

的优惠政策,宣传毕业生在基层艰苦奋斗、创业成才的感人事迹,

引导毕业生投身基层、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锐意进取、勇于创

业,形成基层就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六、继续实施好有关基层就业项目,进一步拓宽基层就业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在配合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

村任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实施好 2008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

等项目。各地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实施

地方项目,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规模,进一步建立和389

完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毕业生投身广大基层建功

立业、成长成才。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390

关于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公安

厅(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厅(委、

局)、卫生厅(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财务局、农

业局、卫生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

为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

扶贫工作,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关于引

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

号)和《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

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 号)要求,现

就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

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8 年是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第三年,也是首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的第一年。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对于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十分

重要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

层就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391

划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

心,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把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

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 2008 年高校毕业生

支一扶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地要按照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对

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认真开展 2008 年的组

织招募工作,全面加强其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要按照规定程序抓好 2008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组

织招募。2008 年全国共招募约 2 万名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 2008

年招募计划于 5 20 日前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

公室审核,在 9 30 日前完成整个招募工作。

(二)认真抓好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要把

三支一扶大学生信息库的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

做好信息采集、报送,建立统一标准,统筹管理信息入库工作。

各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制定信息库的管

理办法,建立本省(区、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个人信息总库,

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库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及时,所有入库信

息要永久保存。

(三)切实做好三支一扶计划的经费保障工作。三支一

大学生的各项生活与交通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

院医疗保险的各项费用以及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经费,

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解决。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

水平,适当提高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生活补贴标准。有条件的地392

方要统筹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的报销问题,并提高

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中央财政将通过不断加大转移支付力

度对西部地区予以支持。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要监督检查专项资

金的运行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加大对三支一扶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三支一扶工作。各

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在今年持续开展主题突

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三支一扶

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政策,广泛宣传大学生在基层服务的突出

业绩和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及用人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为工作

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认真组织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期满考核工作。

各地要尽快部署,组织各级管理部门和大学生所在单位对其服务

期内的工作、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考核。期满

考核的工作程序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

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颁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该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加盖省

三支一扶办公室印章,作为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有关优惠

政策的重要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要做好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广开渠道,落实政策,切实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做好首批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是

2008 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以高度负责393

的精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措施,为服务期满三支一扶

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就业创造条件。

(一)多措并举,切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要在

坚持自主择业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细化、明确服务期

满后各项就业服务政策的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优惠

政策,鼓励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扎根基层。各级人事、

劳动保障、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部门要充分挖掘本系统就

业岗位,积极吸纳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二)认真做好服务期满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机关和参加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招录(聘)组织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可以享受放宽报名

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招考

时,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三支一扶

大学生。县、乡各类事业单位,有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也应

拿出一定岗位面向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公开招聘,原单位有岗

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考虑接收。服务期满考核为优秀等

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照有关

规定破格聘用。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

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三)抓紧落实服务期满后社会保险等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三支一扶大学生就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

其服务年限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

远地区服务 2 年以上,服务期满后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

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394

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优惠政策。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户口、档

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以外的地方,

当地公安、人事部门应依据省级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开具的证明和就业单位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北京、上海等特

大城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放宽相关政策。暂未就业的,户

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

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

部门,抓紧制定有关政策衔接的具体规定。

(四)积极做好自主择业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各

级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自主择业

支一扶大学生的就业推荐工作作为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切实抓好。要对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一条龙、一

对一的就业推荐服务,保证每个自主择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都有专人负责。

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

地人事、劳动保障、公安、教育、财政、农业、卫生、扶贫、团

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狠抓各项

政策的落实,努力把 2008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

作进一步引向深入,为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做出新贡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395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人事组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八年四月十四日39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

人力资源。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

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

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

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

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

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

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

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

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

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

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

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

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

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

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397

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

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

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

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

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

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

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 年,中央有关部门

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

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

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

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

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

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

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

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

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

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

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398

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

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

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

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

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

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

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 2009 年内给予

6 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

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

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

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

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

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

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

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

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

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399

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

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 5 万元的小

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

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

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

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

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

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

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

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充分发挥人力资

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

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

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

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

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

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

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

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

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

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400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

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

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

生实习见习基地。从 2009 年起,用 3 年时间组织 100 万未就业

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

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

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

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

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的高校

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

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

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

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

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

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

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

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

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

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401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

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

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

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

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

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

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

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

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

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务院办公厅

○○九年一月十九日40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地区

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举措有关材料的通知

(教学厅函〔200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1 7 日,

国务院召开第 45 次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会议要求,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研

究确定了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参军入伍、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

等七方面重要措施,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已在

国政府网”www.gov.cn 全文发布)。

近期,各地积极行动,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办

文件精神,以空前的力度出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

生就业。如辽宁、上海、福建、重庆等省市已经下发文件,在基

层就业、定向培训、就业见习等方面,出台了多项有力政策措施。

为便于各地参考、借鉴,现将《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举措》等材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研究。要主动争取

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出台

切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经验交流,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直属高校

2 27 日下午 5 时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办文403

件的政策措施以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做法、经验报送我部,我们

将以编发简报、组织媒体报道等方式予以宣传推广。

联系人:杨琨

电子邮箱:yangkun@moe.edu.cn

电话:010-66097835

附件:1.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

2.上海市实施六个专项计划,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

3.重庆市 2009 年八大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教育部办公厅

○○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1

部分地区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措

近日,有关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45 次常务会议精神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要求,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

促进 2009 届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实现就业。404

一、积极出台有力政策措施。上海市教委与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联合下发文件,出台了包括六个就业专项计划在内的四方

面政策,确保实现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

的承诺;重庆市教委争取到 2 亿元经费,出台了毕业生定向培训、

见习实习基地建设、鼓励企业接收毕业生等七项新政,确保毕业

生顺利实现就业;福建以省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出基层人才补

充计划、就业项目拓展计划、十百千万大学生创业计划等七大

就业计划,力争实现今年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青岛市

政府近日出台文件,从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见习培训、鼓励企

业吸纳毕业生等方面推出多项举措,努力促进毕业生就业。辽宁、

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以及西安、昆明等地也出台了有力

措施,为 2009 届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福建今年积极实施基层

紧缺人才补充计划,在正常招聘中小学教师基础上,增加 1500

个名额用于招聘应届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担任紧缺学科教师,招

聘(招收)500 名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充实到乡镇卫生院,招聘

1000 名农业院校毕业生充实到县乡两级农业推广机构,招募 300

名毕业生从事社区服务,今年将共向基层补充万余名紧缺人才。

上海实施郊区镇校教师计划,计划招聘 1800 名毕业生到郊区

镇校任教。西安市财政每年列支 500 万元设立农村基层人才队

伍振兴基金,对招录的毕业生实行安家费补贴和生活补贴,最

高金额可达 3 万元。昆明从 2009 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毕业生到

农村基层工作,每人每年补贴 1.5 万元,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

原服务单位若有编制空缺,可择优直接聘用。青岛市财政出资405

500 万元,从青岛籍毕业生中选拔 700 名到农村进行三支一扶

服务,力争用 3-5 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社区)至少有

一名大学生的目标。

三、千方百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沈阳开发出毕业生就

业智能服务信息系统就业指导专家系统,通过媒体广泛采集招

聘信息和就业相关资讯,为毕业生量身提供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信息量大的招聘信息和就业资讯,预计该系统全年将发布面向毕

业生的就业岗位近 100 万个,信息覆盖全国 80%大中城市及百强

县,降低了毕业生的就业成本,提高了就业效率。江苏省教育厅

大力实施就业信息采集工程,重点推行“2009 届毕业生百校联动

就业活动计划,对全省 107 所高校就业活动进行统一筹划,陆续

举办 402 场分层次、分专业供需洽谈会;在各高校的教学楼、宿

舍楼等显著位置专门安装了移动电视,24 小时循环播放就业信

息。上海将在二三月份举办毕业生就业系列活动,包括名企名校

毕业生专场、城市重点工程建设专场、民办学校储备人才专场等

各类招聘会,预计参会单位 5000 多家,可提供毕业生就业岗位

3 万多个。山西大力推广网上招聘活动,从 3 月开始,将天天举

行招聘会;启动 2009 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省外院校毕业生网

上招聘双周活动,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可以通过山西毕业生就业

信息网进行直接交流。广西投入 180 万元,对毕业生网络求职

平台广西毕业生就业网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的网络求职平台

将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同时还将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

远程面试406

四、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辽宁将在全省高校中建立创

业教育示范校 30 所,由省财政投入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同时启

万名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对实施大学生创业技能培训的机

构予以补贴,并为创业者无偿提供产权和使用权归政府所有的房

产、土地。福建开展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省建

10 个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 100 个毕业生创业项目,为

1000 名优创业意向的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 10000

名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异

地创业的毕业生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上海设立大学生创业

投资接力基金,首期投入 5000 万元,该项基金将像接力棒

样对优秀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扶持,帮助企业快速成长。浙江省

政府投入 1 亿元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已审核批准大学生创

新创业、科技推广等项目 1192 个,受惠大学生近 5000 人。杭州

市财政拨款设立创业资助资金,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资助的

金额,从原来的最高 10 万提高到 20 万元,且首期拨付比例从

20%提高到 70%;进入大学生创业园的企业,还将享受所在城区

政府提供的两年 50 平米以内的免费住房,在大学生创业园之外

租房创业的,也将得到纳税地财政给予的为期两年的房租补贴。

西安市政府下发文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申请贷款,额度最

高可达 50 万。青岛市财政拨专项资金 1000 万元,设立青岛市

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各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

低于 100 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还将拨付 500 万元,

逐步构建市、区(市)、高校多位一体的创业孵化体系。407

五、加大毕业生实习见习力度。上海今年将为毕业生安排 3

万个见习岗位,并将见习基地扩展到 3000 家企事业单位,适当

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 12 个月,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

给予当年工资标准 60%的生活费补贴。此外,还推出具有当地特

点的毕业生社区见习计划和世博人才专项培训计划,通过政

府购买和财政补贴等形式吸引一批毕业生参加。重庆 2009 年计

划建成市级见习实习基地 60 家,区县级 100 家,使接收毕业生

规模达到 5000 人。福建实施大学生就业见习计划,今年省、市

两级示范性见习基地计划扩展到 200 家,高校见习基地扩展到

500 家,组织 10000 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每年在省属企

事业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和在榕非公有制企业中征集 1000 个见

习岗位,组织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活动。南京 2009 年将选定 1200

家单位和部门作为毕业生实习基地,确保 1 万名毕业生到岗实习,

力争六成毕业生能够顺利留岗就业。青岛出资 500 万元扩建 150

个毕业生见习基地,进一步增加毕业生见习培训数量。

六、有针对性地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江苏组建就业指导

专家团,开展走进百所高校、办好百场讲座、服务十万学生

的公益巡讲活动;深入实施就业指导百千万工程(走近百所高

校、培训千名教师、覆盖万名大学生),开展培训和咨询指导工

作。湖南举办了一系列就业指导教师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开展

形式多样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教育教学,帮助毕业生调适

就业心态和期望值。南京邀请国内著名就业指导专家和南京地区

企业高管,举办毕业生就业指导系列讲座,同时开展专家牵手

毕业生活动,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为急需就业的毕业生提供面408

对面的个性化就业指导服务。昆明对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服务卡,

凭就业卡可享受当地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的所有免费服务等。

七、对困难群体加强就业援助。辽宁把生活困难家庭、单亲

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大中专毕业生作为重点援助对象,按

500 /人的标准,向贫困毕业生发放求职补助,按每人 600 /

月的标准提供见习补贴,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对家庭贫困的应

届毕业生实行兜底安置,最终实现贫困生零待业的工作目标。

山东通过专项培训、重点指导、优先推荐,实施一对一的就业

服务,组织实习实践等措施,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

江西将重点开发一批公共社会服务岗位和公共事业服务岗位,安

排困难家庭毕业生上岗。江苏出台文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将获

得见习机会,就业见习期间还可获得一定的生活费补贴;零就业

家庭凡有登记失业毕业生的,采取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措施优先确

保其就业。重庆进一步落实未就业毕业生的援助政策,规定毕业

6 个月仍未就业的毕业生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

策,高校继续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帮扶。

八、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福建实施引导本专科毕业生继续升

学计划,面向全省产业发展急需的工科类本科专业和十大技能型

紧缺人才的相关专业,2009 年拟接收 2 万毕业生试行双学位

双专业教育,努力满足毕业生继续深造的愿望,提高高校学

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上海在 2009 年高校招生计划编

制中,启动了就业率偏低专业的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减少了

18 所高校 20 个专业的招生计划,努力推动高校适应经济社会发

展,加强内涵建设。湖南积极指导各高校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409

置,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就业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对高等

职业院校的在校学生允许其根据社会需求调整专业方向,同时加

强就业实习,要求所有高校学生在离校前都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

附件 2

上海市实施六个专项计划,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上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中共中

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明确表示:最关心的民生

问题是就业,解决就业问题首先要促进大学生就业。市长韩正、

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副市长胡延照、沈晓明等市领导多次作出批

示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各项政策措施,缓解毕业生就业压力,

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上海市教卫党委、上海市教委领导多次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和

座谈会,提出把确保校园稳定和确保毕业生就业率基本稳定

作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活动要破解的关键瓶颈之一。为加强统筹

协调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海市教委成立了由薛明扬主任

为组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市教委还建立了

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机制,每两周汇总分析就业进展情况,

及时排摸就业困难学校的专业,为及时采取措施提供依据。

为抓紧做好 2009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海市教委、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做好 2009 年高校毕业生410

就业工作的通知》,实施六个专项计划,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努

力促进毕业生就业。

一、实施教育卫生人才计划。组织实施郊区镇校教师计划

计划招聘 1800 名上海高校毕业生到郊区镇校任教。会同有关部

门,结合本市新建 5 所三级甲等医院等医疗事业发展的需要,组

织实施医疗人才储备计划

二、实施就业项目拓展计划。2009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

任职三支一扶计划的招募人数增加到 1000 人,大学生志愿

服务西部计划人数增加到 300 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聘高校毕业生社区服务计划

三、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大力度鼓励毕业学年在校生

和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本市高校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

内的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可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培训费

补贴。其中,毕业学年在校学生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的,给予

50%培训费补贴;毕业后未就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 100%

培训费补贴。

四、加大职业见习计划。进一步鼓励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职

业见习,并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也纳入职业见习对象。见习基地

扩展到约 3000 家,见习规模扩大到约 30000 个岗位。将见习计

划拓展到事业单位。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到 12 个月。

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当年上海最低工资标准 60%的生

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

补贴。411

五、实施就业援助计划。对零就业家庭中高校毕业生可按规

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各高校和区县都必须对其加强就业援助,

确保实现高校毕业生只要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都能实现就业

的承诺。

六、实施引导升学计划。适度增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专业的

招生计划,努力满足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的愿望。.

附件 3

重庆市 2009 年八大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重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共中央

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工作

要求;市长王鸿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 2009 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率不低于 85%的工作目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召

集市级有关部门就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为确保

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重庆市 2009 年拟采取以下八大措施:

一、投入 2 亿元解决毕业生就业难。未就业的毕业生可享受

失业人员再就业全部扶持政策。投入 1 亿元,鼓励毕业生自主择

业、组合创业和到基层创业,其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比例保证

100%

二、开展毕业生定向培训。由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联合相

关院校、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毕业生就业培训工作,针对电子、412

软件、化工、汽摩、装备制造等行业的用人单位需求,以提升毕

业生的职业技能为重点开展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培训对象主要

为年底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在培训半年后进行定向就业,由市财

政提供培训经费补贴。预计到 2009 年底,将培训毕业生 19000

人。

三、推进见习实习基地建设。计划 2009 年建成市级见习实

习基地 60 家,区县级 100 家,使接收毕业生规模达到 5000 人。

同时,也将提高对就业见习实习基地的补贴标准。

四、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2009 年,进一步做好农村乡

镇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工作,选派 5070 名高校毕业生

到乡镇基层工作,比 2008 年增加了 1000 多个岗位。同时,将加

强对农村基层人才的保障服务,保证下的去、留得住、用得好,

并逐步加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具有两年以上乡镇基层工作

经历人员的比例。2009 年,公务员招考中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

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 70%,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 50%

五、鼓励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将出台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毕

业生的优惠政策,计划对一次性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

例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由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同时实施国有

大中型企业人才储备计划,即国有大中型企业向政府提供未来三

年的人才储备计划,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下

2009 年高校毕业生的招录计划。413

六、鼓励临时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和其他事业单位临

时性聘用高校毕业生,由市财政每月提供补贴。其中,各普通高

校按照本校教职员工总数的 10%聘用本校毕业生。

七、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采取设立创业资金、建设创业孵

化基地、提供创业指导和培训等方式,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

供平台,鼓励毕业生通过自主创业带动一批大学生就业。力争自

主创业毕业生达到毕业生总数的 1‰,每年约 150 名毕业生成功

创业,并带动 1500 名大学生就业。

八、对就业困难毕业生实施就业援助。进一步落实未就业毕

业生的援助政策,毕业后 6 个月仍未就业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

员的有关优惠政策。高校继续对就业困难的毕业生进行一对一

帮扶,为学生提供就业援助。414

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办理就业手续的通知

(教学厅〔2009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2007 年以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

大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

质量。为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的有关政策,促进服役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现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入伍

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离校时,

就读高校为其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

备注栏注明预征对象字样。在入学时已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就读

高校的预征对象,要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入伍高校毕业生原就读高校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或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信息,对本校入伍毕业生进行登

记备案,并作为其退出现役后办理就业手续的依据。

三、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415

理就业报到证。申请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期限从退出现役当年的

12 1 日起,至次年 12 31 日止。

四、各地公安部门依据退出现役高校毕业生所持的《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从原籍到工作所在地

的户口迁移手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能入伍的毕业生预征对象,可根据有关规定,向原就读学

校申请办理就业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地公安部门凭毕业生所持

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速将此件转发至本行政区

域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公安派出所。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九年六月九日41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

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

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9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

高等学校:

为落实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

)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

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办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做好 2009

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普通

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

法(试行)》和《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

基层项目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九年六月十日417

附件 1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

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

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

(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

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

2.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

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

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

数的 30%。

3.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机

构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命题、考试和录取,以及联系省级民政

部门获取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

历退役士兵相关信息等有关工作。

4.每年春节后,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

和士兵退役证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指定

的地点报名。

5.已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招生工作

纳入现有工作体系,考生按现行办法参加考试。未实行普通高校

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参

照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考试大纲单独组

织命题和考试。418

6.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本省(区、市)退役

士兵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考生考试成绩确定录

取控制线。有关普通高校根据本校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录

取名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8.录取工作应于 6 月底前完成,新生于当年秋季入学。

9.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

定执行。

附件 2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

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

1.具有成人本科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和独立设置

的成人高校(以下简称成人高校)均可举办成人专科起点升本科

教育,招收学校所在省(区、市)内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

学历的退役士兵,以及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

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并

考核合格的人员,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申请入学、审核录

取的办法。419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级成招办)负责有关招生宣传、报名和录取组织工作,有关成

人高校负责审核录取。

3.成人高校在不超过本校上一年本科招生规模 20%以内可

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招生计划由我部单独下达。

4.上述退役士兵和下基层服务期满人员申请入学,须持

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或分别由国家及

地方相应政府部门颁发的第 1 条所述有关项目考核合格证,在户

口或工作所在地省级成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并按照省级成招办

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目录填报志愿。

5.有关成人高校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

录取名单,经省级成招办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报名

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成人高校应对报名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综

合评价、择优录取。未被录取的由省级成招办调剂到其他志愿高

校录取。

6.每年春节前报名、3 1 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新生于当

年春季入学。

7.学生学习方式为业余学习,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半。

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42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

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 6 3 日国务院第 67 次常务会议和 2009 年全国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相关政

策,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困

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

扶工作作为当前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以

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

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抓紧在毕业生离校前的

关键阶段,对高校困难毕业生摸清底数,通过一对一帮扶、专

人辅导、岗位推荐等方式,重点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残疾人毕

业生以及少数民族毕业生等群体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尽快帮助他

们实现就业。

二、在重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校困难毕业生给予适当

倾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

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项目中要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困

难毕业生,要落实好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服务外421

包企业吸纳毕业生以及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等有关工作,并将高

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列为优先推荐对象,予以优先安排。

三、落实有关政策并共同做好专项就业帮扶活动。对困难家

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各级机关考

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

报名费和体检费等政策。同时,要主动联合当地工会、妇联、残

联等部门,积极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行动

女大学生创业就业行动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等专

项就业帮扶活动,充分利用多方社会资源,通过组织专场招聘、

优先推荐岗位、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等措施做好有

针对性的帮扶。少数民族地区要特别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

就业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四、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工作衔接。办理高校毕

业生就业手续是毕业生离校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高校在

办理报到证、档案投递、户口迁移以及改派等手续时要精心实施,

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及时做好高校毕业生尤其是高校困难毕业

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工作。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要主动

配合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

关优惠政策。

教育部办公厅

○○九年六月十八日422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

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35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

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

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

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

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

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 号)有关精神,财政

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 2009 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

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423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九年四月二十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

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 号)

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

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 号)有关精神,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从 2009 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

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

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

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

息)。424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

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

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

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

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

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

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

助学贷款本息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补偿

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 6000 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

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

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

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425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

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

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

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

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

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

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 6 15 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

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

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

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 6 30 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

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

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

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

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426

(三)每年 10 31 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

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

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 12 31 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

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

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

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

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 1 15 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

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

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

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 10 个工

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

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427

第四章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

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

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

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 15

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

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

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

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

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

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 1 个月内,根据与银行

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

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

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

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428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

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

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

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 15 个工作

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

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

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

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 15 个工作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

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

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

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

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

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

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429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

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430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

生就业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财〔200997 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的通知》(国发办〔20093 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

政策的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

现就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

秀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

重要意义。优秀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研究生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一支

重要生力军。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

对加快科研项目实施、提高科研项目研究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对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培养高素质人才、增强国家科技创新能力

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一项

重要举措。

二、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

范围。国家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按照公开、自愿、双向

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 计划、863 431

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实

施过程中,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

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

和义务,聘用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

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

生。

三、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的

经费渠道。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

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

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在研项目在不改变研究目标和经费预算的前提下,采用调整

项目经费支出结构的办法,统筹安排聘用高校毕业生需要支出的

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项目(课题)组根据聘用计划提

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同意后,按照相关经费管

理制度规定调整执行。

新立项项目在编制预算前,要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求做好聘

用计划,认真测算相应经费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申请,按照相关

经费管理制度规定核批下达。

四、相关经费的审核、管理和监督。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

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社会

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原则上按相应岗位在当地的实际情况由项

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财务管理,

各项费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并按照单位工资的发放程

序和方法以及社会保险缴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部财务(审432

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经费的日常监督,确保资金支出的

科学、合理和安全。

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政策。高校毕

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

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

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加强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国

家鼓励重大科研项目聘用优秀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项目

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研究工作需求,统筹安排,做好重大科研项

目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工作,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

科研和生活保障。高校和相关科研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

优秀的毕业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

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相关就业政策的落实,解决毕业生

的后顾之忧。

七、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重大科研

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认真研究

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相关工作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政策

环境。

八、各地方要积极鼓励本地区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

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具体措施办法可结

合各地方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433

2009 2 2743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0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

各高等学校:

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迫

切需要,2009 年,教育部决定大力发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教育。为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

必须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

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培养从事教学科研的

学术型人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

发展方式的转变,社会对应用型研究生的需求正在大幅增加。为

积极主动适应这种变化,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正在进行培养类型

结构的重大调整,积极构建制度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有利于解除

攻读全日制专业学位学生的后顾之忧,对于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教育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把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工作作为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435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是硕士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

部分,毕业合格者可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

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管理和就业政策。各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和有关培养单位要认

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发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

有关政策,切实将其纳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工作,统筹本

地区、本校各类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相应准备,努力

构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要明确目标任务,

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全日制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三、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拓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就

业渠道

高等学校和有关培养单位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全

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专业课程和教学内容;要从专业学

位教育特点出发,在培养过程中大力加强与相关行业企业的合作,

通过校企合作办学、订单定向培养、鼓励企业参与教学等方式,

强化实习实训教学环节,着力建立培养与就业互相促进的长效机

制。积极探索加快推进专业学位与有关职业资格考试的衔接工作。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

研究生毕业后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

四、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全日制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职业发展课程体系,加强分类指

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要按照国家关于普通高校436

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毕

业时办理派遣、报到等相关就业手续。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专业

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市场,加强与国家重点行业、大型企业、行

业组织等的联系,充分利用行业、企业及校友等资源,组织开展

专场招聘活动,为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

信息。

五、加强宣传,营造有利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就

业环境

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发展全日

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宣传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应用

型、高素质人才的迫切需要;宣传发挥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作用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为做

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年三月十五日43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09 年度全国

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些高等学校以就业和社会需

求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拓宽

就业渠道,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同

志批示精神,为积极宣传推广这些高校的经验和做法,促进广大

高校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开创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局面,教育部于 2009 9 月起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经申报推荐、专家初

选、社会调查和实地调研等环节,最终产生了 50 2009 年度全

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现将 50 所典型经验高校名单公布

如下(按行政区划排列):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石油大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天津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

北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大连民族学院、辽宁

工程技术大学、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东北师范大学、长春

工业大学、鸡西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大学、杭州电子438

科技大学、安徽新华学院(民办)、漳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西财

经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华中农业大学、湖北工

业大学、中南大学、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茂名学院、广西医

科大学、重庆交通大学、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贵州交通职业

技术学院、大理学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杨凌

职业技术学院、兰州理工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宁夏医科大学、

石河子大学。

教育部办公厅

年四月二十日439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0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1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到 660 万人,当前高

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工作任务仍然艰巨。做好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对于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着力保障和

改善民生、促进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对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现就做好 2011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促进就业放在经

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把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

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及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对今后 5

10 年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各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争取地方党委

和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制定本地区、本校十二五

规划和教育规划纲要实施意见工作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440

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保证组织领导重点统筹、发展规划

优先安排、经费投入优先保障。

2.明确 2011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以建立健全

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体系为支撑,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

系为重点,力争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

持续增加,到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人数进一步增长。

二、拓宽渠道,完善政策,更大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

就业

3.巩固成果,积极开辟新的基层就业渠道。各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继续精心实施好农村义务

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基层项目。

要启动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

业生到基层担任特岗农技人员。同时要因地制宜,努力开辟毕业

生到社区、乡镇卫生院所、幼儿园等基层单位就业的新渠道。

4.切实做好首届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和部属师范大学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要

求,落实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示范性举措,要在省级党

委、政府统筹下,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

切实做好首批 1 万多名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组织招聘录用、落实岗

位、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有编有岗,体现鼓励优秀学

生读师范、优秀人才当教师、有志青年长期从教的政策导向,为

培养造就一大批优秀中小学教师创造条件。441

5.进一步畅通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渠道。各地高校毕

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更多鼓励中小

企业吸纳毕业生的优惠政策;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保障

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加

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推进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完善服务外包企

业吸纳毕业生的长效机制。

6.加快完善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保障制度。有条件的省份

要争取在 2011 年年底前制订出台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地方

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并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

有序流动、基层岗位优先录用等方面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要为

服务期满毕业生落实好升学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推荐、就业指导

等服务。

三、优化创业环境,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人数进一

步增长

7.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有关

部门共同贯彻落实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

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 号),认真做好《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工作,把好事办好,让毕业

生切实享受到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要积极协调并配合有关部

门出台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投入和民间募集等方式,设立大学生

创业资金,加大资金投入;落实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工商注册、行

政审批、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政策。各高校要深入挖潜,积极

出台本校促进学生自主创业的措施办法。442

8.全面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将积极

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各地要积极推动高校建设创业

教育基地,设立创业教育资金,开展示范校评选,编写教学基本

要求和教材,推广创业教育优秀成果。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要面向

全体学生,结合专业教学,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开展创业

讲座、创业大赛等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

9.加快建成一大批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教育部

将推动建设一批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继续开展国家大

学生创业示范基地评选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

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创建一批省

级和地市级大学生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制定配套优惠措施;各

高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通过企业参与等方式建立创业基地,并

进一步加快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提升高校服务社会的能力。

10.加强对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服务。教育部开通大学

生创业服务网;各地和高校要依托创业网,广泛挖掘创业项目

和创业信息,开展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创业实训,提供项目开

发、开业指导等服务,鼓励和帮助创业的学生带动更多学生实现

创业、就业。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长效机制

1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要进一步加强军地合作,健

全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和高校要对目

标责任进行层层分解,努力实现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健全机

制、完善政策的工作目标。443

12.切实做好入伍预征宣传教育工作。把入伍预征工作纳入

国防教育体系,精心组织 5 预征工作周活动,通过专场报告、

政策咨询、政策宣讲、主题党团活动等形式,大力加强政策宣传

和典型宣传,让每个毕业生都能熟知入伍预征政策,激发广大毕

业生投身军营、报效祖国的热情。要组织好毕业生网上报名工作,

完善网上预征系统,提高预征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13.落实好退役毕业生就业服务等各项工作。各级学生资助

管理部门务必抓紧为上年入伍的毕业生办结学费补偿代偿手续。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尽快制定退役高职毕业

生报考普通本科单独录取和申请就读成人本科审核录取的具体

实施办法,落实好免试读研和考研优惠政策。各地教育行政部门

和有关高校要协助做好 2009 届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招聘、

推荐、办理就业手续等服务工作。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优质服务年,进一步转变工作作

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4.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信息服务。要充分发挥信息主

渠道作用,广泛收集需求信息,为 2011 届毕业生持续开展各类

形式招聘活动,确保场次及岗位数比 2010 年有明显增加,确保

招聘活动安全有序。要加快推进网络信息服务,逐步推广全国高

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一体化系统,努力实现网络贯通、信息共享的

求职招聘信息化。

15.为毕业生提供高水平的就业指导。高校要把就业指导课

纳入教学计划,开展示范课程评选和教学经验交流,努力提高课

程质量。有条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鼓励专职教444

师到用人单位挂职,加强对校级领导、专职教师、院系辅导员的

培训。要借助职业发展测评等工具帮助毕业生进行正确的自我认

知和职业认知;建立就业咨询室,结合学生个人特点,有针对性

地提供就业政策、求职技巧、职业规划等帮助。逐步形成以就业

指导课程为基础,以个性化职业咨询和辅导为辅助的就业指导服

务体系。

16.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管理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

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积极发挥教育部就业信息系统的电子政务

功能,探索开展信息化就业统计、就业手续的办理等,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要科学、规范、准确地做好就业统计工作,严禁弄虚

作假,严禁将就业协议或证明与毕业证、学位证发放挂钩;积极

推进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分析系统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

索引入第三方统计、监测和评估机制。

六、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实施积极有效的帮扶

17.高校要继续加大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建立困

难群体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开展一对一服务,通过发放求职或

生活补贴、重点组织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指导、优先推荐岗位等

措施,帮助家庭贫困、身体残疾、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毕业

生等群体尽快实现就业。加强对女大学生就业帮扶工作。

18.各地要争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纳入政府公共就

业服务困难群体帮扶体系,实施相应援助项目。各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和高校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就

业见习培训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445

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

助政策,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离校前后的衔接工作。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19.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各地和高校要加大学科专业

和人才类型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构建高校学科专业人才需求预测

预警系统,建立动态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新机制。要积极扩大应用

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

究生招生规模,本科教育更加重视培养应用型人才,高职教育着

力培养技能型人才。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地十二五规划要求,

特别是适应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的新要求,提早谋划和部

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所需的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各类

高校都要立足校情,科学定位,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

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能力。

20.强化实践教学,加大实习实训力度。高校要积极推进人

才培养模式改革,统筹安排实习实训,并完善实习管理办法。要

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广泛合作,共建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

高职院校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

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要逐步建

立毕业生就业和招生、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八、加强组织领导、条件保障和制度建设

21.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地高校毕业

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

总责,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

的督促和检查。446

22.加快构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要在人员编制、工

作经费、服务场地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努力争取公共就业服务

资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各地和高校要从政策制度、

基层服务、就业指导、市场信息、管理监测、评价反馈、困难群

体帮扶、组织保障和队伍建设等多方面着手,采取有力措施,切

实加强薄弱环节,抓紧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23.巩固并完善长效机制建设。要继续推进科研项目聘用毕

业生、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扩大实

教师特岗计划、扩大毕业生入伍和基层就业规模等工作,通

过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相关领域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24.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进一

步加强就业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举办大学生基层建功立业、

自主创业先进事迹报告团等活动,引导毕业生转变观念,走投

身基层、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

校园稳定,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

媒体的沟通协作,全面、准确地宣传国家和地方促进毕业生就业

创业的方针、政策、工作成效以及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促

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年十一月十五日44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大学生

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大学生

村官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1032 号),对引导

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教育

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深入挖潜,充

分利用教育系统资源,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大学生村官

的有序流动提供支持和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大学生村官继续学习深造提供更多机会

各有关高校要积极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聘用

期满大学生村官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公共管理

硕士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聘用期满的大学生村官,三年之

内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享受初试总分加 10 分的优惠政

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凡是达到学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招

生单位应尽量予以录取,报考单位确定不能录取的,可调剂至其

他招生单位录取。同时,要将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纳入学校资

助工作范围。

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可申请

免试入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448

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计划部分用于招收大学

村官等基层项目人员

经商中央政法委、中组部等部门,从 2010 年起,在政法干

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中,安排一定比例(10%左右)的

招生计划,专项招录服务期满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

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

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

要根据当年中央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

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积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确

保有关招录大学生村官等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切实为大学生村官提供持续支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

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

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

供教育、科技、信息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

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探索建立针对大学生

期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

展就业指导和服务。积极为大学生村官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

为服务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四、努力营造有利于大学生村官有序流动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大力宣传国家选聘高校毕业

生到村任职的各项政策,积极宣传大学生村官为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大学生到农村经受锻炼成长成才的449

先进典型,为做好大学生村官聘用期满后有序流动工作营造良

好的舆论氛围和就业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年五月二十三日450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

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科办财〔2010〕20 号)

各有关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为促进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年二月,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

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 号,以下简

97 号文),鼓励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

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97 号文发布以后,在

项目承担单位和高校毕业生中产生了积极的反响,科研项目吸纳

毕业生就业工作稳步推进,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走上了国家重大

科研计划(专项)项目科研助理的岗位,对促进毕业生就业,加

快科研项目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深入推进 97 号文的

贯彻落实,加大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补

充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项目承担单位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项目科研助理,是毕

业生就业工作和科技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各项目承担

单位要站在推动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高度,认

真贯彻落实 97 号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采取措施,根451

据项目研究需要提出并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坚持双向选择和平等

自愿的原则,深入推进毕业生选聘工作,不断优化单位科研队伍

规模和结构。

二、规范程序,做好项目预算调整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发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

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对新

立项项目,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认真测算需求并纳入项目预算。

对在研项目,应及时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

按照相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分别报

送科技部或财政部相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科技部或财

政部将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提出批复意见。预算调整申请材料

应包括预算调整申请表、拟聘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当地相应岗位

劳务性费用和社会保险费补助开支标准说明等相关材料。

三、实事求是,提高预算编制质量

现行国家各科技计划(重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除明确

管理费(间接费用)按规定比例核定外,其他各预算科目均没有

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

合理性的原则,根据科研工作实际和拟聘用毕业生计划,实事求

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和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在预算评估评审和预算

调整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科研项目对聘用毕业生经费

的实际需求,客观科学地作出评价,保障项目研究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452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一○年三月二十四日45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

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0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直辖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和教育规划纲要加强就业

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基本建成较完备的毕业生就业状况

等监测分析系统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国高校毕业生就

业信息化水平,加强供需信息互通共享,我部组织力量设计研发

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

统)。该系统采用统一数据信息标准,通过建立教育部、省区市、

高校三级网络架构,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一站式注册及信息合

理有效共享,努力实现工作系统内全国大学生就业网络互联互通。

同时,通过该系统可以更加方便地实现就业数据报送,文件上传

下达,保证教育部和各省区市及时掌握就业动态,有效监测毕业

生就业状况。为在各地及高校推广使用一体化系统,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将本通

知转发到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高等学校,要安排熟悉信息化工作

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请将各高校(包括部属高校)一体化

系统负责人员信息汇总填表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详见附件)。454

2.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部属高校要在 2011

1 月底前,在所属就业网首页嵌入一体化系统中的全国大学

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功能,实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一站式注

册及信息合理有效共享。同时,要对所属就业网上的注册单位信

息进行审核并发布。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

确定地方所属高校使用一体化系统的范围和进度。

3.为保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有效监测毕业生就业状况,方

便文件的上传下达,各地各校应从 2011 1 月起正式启用新的

电子政务系统,系统网址为 http://admin.ncss.org.cn

4.我部高校学生司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一体化系统的使用,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咨询及相

关业务培训工作。

5.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高校学生司

冯晓凯 010-66096542fxk@moe.edu.cn

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黄晶 010-66092081huangjing@moe.edu.cn

黄妍 010-66097183 609huangyan@moe.edu.cn

盖思远 010-66097391 613gaisy@moe.edu.cn

刘钧 010-66097391 616liujun@moe.edu.cn

传真:010-66097332

附件: 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负责人员联

系信息表.doc455

教育部办公厅

年十二月十三日456

关于切实做好 2010 年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

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技司〔2010167 号)

各有关高校:

目前,2010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为进

一步贯彻落实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五部门下发的《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

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

97 号)精神,深入推进项目吸纳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工作,科技

部、教育部、财政部于今年 3 月 24 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加强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财

2010〕20 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

作推进过程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和规范。为切

实做好 2010 年通过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高校认真学习理解《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

认识,将通过科研项目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作为学

校的一项长期工作,并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建立

推进工作有效监督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在促进毕业生

就业,加快高校科研人事制度改革步伐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二、切实做好落实 2010 年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担任科

研助理规划的工作。各高校要按照学校年初拟定的 2010 年实施

方案及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计划,积极科学设定岗位,并及457

时在全国大学生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和学校网站上发布岗位需

求信息,规范选聘流程,精心组织选聘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计划

落实。

三、加强引导,转变项目负责人和毕业生观念。通过科研项

目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参与研究工作是一种新的

就业模式,各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保障措

施,提高项目负责人和毕业生积极性,扎实推进通过科研项目吸

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专职科研队伍建设。

四、根据本校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做好科研队伍发展规划。各

高校应通过科研项目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到科研队伍

,特别是研究型大学应在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建设中发挥更重

要的示范作用,努力建设一支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规模

适当、结构合理,包括专职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科研辅助

人员在内的高水平专职科研队伍。

五、加强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并建立适合专职科研队伍岗位

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科研人事改革方案和

有关配套政策,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探索建立合同制管理新

模式的科研用人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激励、竞

争、流动机制,为专职科研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六、及时报告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中的问题、建议

和动态情况。各高校要做好阶段性总结和分析,并不断完善有关

政策和措施,促进工作持续发展。我司将加大对各高校落实实施

方案和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计划情况的监督力度,并有针对性地

加强指导,适时进行总结宣传。458

请各高校将近期通过科研项目吸纳毕业生工作进展报告以

校函形式,于 5 月 31 日之前报送我司计划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工作进展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2010 年发布岗位和实际吸纳毕业生情况表;

(2)2010 年学校有关工作措施、进展、成效等;

(3)学校拟出台的文件政策要点;

(4)学校在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对

完善相关政策和操作办法的建议

(5)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人:管虹 李渝红

联系电话:(010)66096298

真:(010)66096298

电子邮箱:jihuachu@moe.edu.cn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大木仓胡同 35 号南楼 421 室

编:100816

教育部科技司

2010 年 5 月 11 日459

农业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基层农技

推广特设岗位计划的意见

(农科教发〔201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牧、农村经济)、教育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科技支撑,

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促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就

业,现就实施基层农技推广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农技推广特

岗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重要性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

发展方式,迫切需要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力

量。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基层农业

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做出重要部署。各地结合实际,采取有

效措施,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取得

了明显进展。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仍然存在新

生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服务能力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

制约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迫切需要引入一批专业素

质高、作风踏实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工作,发挥其知识新、眼界宽、信息灵的优势,改善农业技

术推广队伍结构,增强推广服务能力。启动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

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工作安排,是加460

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促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

服务的重大举措。各地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

实推进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

二、明确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总体要求

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用人机制、服务机制和

扶持机制,以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

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为载体,引导鼓励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

层担任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领办农业试验示

范基地,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通过机制创新和政策扶持,计划利用 2 年时间试点,选用 3

万名特岗农技人员到基层服务;力争通过 5—10 年时间努力,实

现每个乡镇区域内拥有 5 名左右特岗农技人员。通过农技推广特

岗计划实施,壮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队伍,扩大农业技术推

广服务覆盖面,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为现代农业

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建立特岗农技人员管理机制

()建立特岗农技人员认定机制。特岗农技人员主要来源为

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或近年内往届毕业生、高校毕业后到农村从事

三支一扶工作人员、高校毕业后到村组织任职人员等。原则上

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涉农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具备从事基层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需的政治、业务和身体素质。农技推广特岗461

计划采取政府引导、个人自愿、单位聘用、部门认定的人员管

理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各级农业、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

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促进大学生到基层服务的有关要

求,出台扶持政策,引导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农技推广机

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

就业、创业和服务,增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能力。

坚持个人自愿。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发扬学农、爱农、干农

的优良作风,坚持到农业和农村一线服务的人生追求,根据自己

的专业和特长,自愿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

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

工作关系,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实现就业和创业。

坚持单位聘用。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

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立足

增强科技和人才支撑,积极引进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本单位就

业,自主招聘,与他们签订用人合同,保障他们的工资待遇,为

他们就业和创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坚持部门认定。各地农业部门要对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民

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专业服务组织等基层单位招聘的高

校涉农专业毕业生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认定,对认

定的特岗农技人员要落实扶持政策,安排工作经费、试验示范经

费和学习培训经费,支持他们开展推广服务工作。

()建立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机制。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

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特岗农技人员跟踪联系工作。要建立工作联462

系制度,主动联系、及时反馈特岗农技人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状况,协调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跟踪评价制度,完善

竞争择优机制,培养苦干实干、创先争优的意识,评价结果作为

推优扶持的重要依据。

()建立特岗农技人员培训学习机制。建立岗前和在岗培训

制度,提高特岗农技人员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的本领和能

力。各有关部门和相关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要制定针对特岗农

技人员的专门培训计划,采取集中办班、远程教育和现场实训等

方式,重点培训三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生产技术、自主创业技能等内容。鼓励用人单位出台相关措

施,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四、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有效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组织特岗农技人员与专家有效对接。有关部门要建立特

岗农技人员与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家对接制度,构建专家

特岗农技人员基地(企业、合作社、专业服务组织)”的工作机

制,引导特岗农技人员尽快适应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帮

助解决特岗农技人员开展服务和自主创业的技术难题。

()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开展公益性技术推广与服务。引导特

岗农技人员积极宣传贯彻党的强农惠农政策,配合开展农业新品

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配合开展病虫害预测与

防控、农业生产投入品质量监管、农业灾害的应急处置和农业公

共信息采集,配合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和科技示范户培育工作。

()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实施农业推广项目。有关单位要鼓励

特岗农技人员申报农业技术研究或推广项目,帮助做好项目的咨463

询论证。各级各类推广培训项目要向特岗农技人员重点倾斜,优

先支持。项目主管部门要指导特岗农技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实

施好项目,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扩大特岗农技人员的社会影响。

各用人单位要提供项目实施的场地、设备和人员支持,为特岗农

技人员实施好项目创造必要条件。

()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创办农业试验示范基地。鼓励特岗农

技人员与现有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试验基地、良种繁育场、示范农

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结合,围绕当地产

业发展需求创办试验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

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单

位要协助做好关键技术引进,集成技术组装配套,加强培训、宣

传和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基地的试验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支持特岗农技人员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特岗农技

人员根据农民多层次、多领域、多形式的服务需求,领办或以技

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前、产中

和产后技术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加强信息咨

询、信贷融资、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民专业

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

营组织。

()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创办专业服务组织。鼓励特岗农技人

员发挥专业优势,创办种苗供应、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农机作业

与维修、测土施肥、沼气设备建造与维护、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等

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与服务,

促进专业服务组织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464

()支持特岗农技人员在涉农企业就业和创业。充分发挥企

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特岗农技人员到涉农企业就业和创业,

担任技术骨干,开展供种、农资、管理、防治、销售等服务工作,

发挥涉农企业在技术、产品、市场、营销、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和

辐射带动作用,将新品种、新机具、新技术、新方法引入农业生

产和农民服务之中,加快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促进农业生产方式

转变。

五、切实落实农技推广特岗计划保障措施

()加强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农业、

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加

强沟通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研究制定农技推广特岗计

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细化工作措施,扎实稳步推进。要建立

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到人。要加强

调查研究,分析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全国基层农业技术

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要率先启动农技推广特岗计划,探索

模式,创造经验。各涉农高等学校要把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作

为促进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重要手段,强化宣传引导,组织毕业

生积极参与农技推广特岗计划实施。

()建立健全对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政策扶持。各聘用单位

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好特岗农技人员的薪资待遇,提供必要的

工作与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在实施相关项目的过程中,对符合

条件的特岗农技人员予以重点扶持,积极吸纳特岗农技人员承担

工作任务。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逐步加大对农技推465

广特岗计划的资金支持力度。对于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特岗

农技人员,可以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政策。要创新

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人员补充机制,县、乡农业技术推

广机构岗位空缺时,应优先录用特岗农技人员。鼓励特岗农技人

员继续学习深造,对符合相关条件需要继续攻读农业推广硕士专

业学位的优秀特岗农技人员,相关部门和农业高等院校及其他相

关招生单位要制定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加大农技推广特岗计划表彰宣传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积

极创造条件支持特岗农技人员申报有关科研成果、荣誉称号和专

业技术职称,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评定。在农牧渔业丰收奖的

评审中,要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特岗农技人员。要深入总结

各地实施农技推广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培育和挖掘一批

特岗农技人员优秀典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

体,大力宣传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特岗农技人

员,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支持特岗农技人员服务基层、创业富民的

良好氛围。466

教育部关于批准成立全国大学生

创业实验室(上海)的函

(教学函〔20113 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支持建

立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创办四年

来,积极资助大学生创业实践,广泛开展创业教育,促进了一批

科技成果转化,有力带动了高校学生就业,在全国起到了积极的

示范作用。基金会拟筹建的汇聚选拔训练资助孵化

模式的大学生创业实验室,将为整合社会资源,有效提升大

学生创业的数量和质量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推进大学生自

主创业工作的示范作用,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大学

生创业工作,我部决定批准成立全国大学生创业实验室(上海),

挂靠在上海市科技创业基金会。

希望全国大学生创业实验室(上海)以此为契机,不断积极

探索、开拓创新,为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做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一年三月十六日46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0-2011 年度全国

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些高等学校以就业和社会需

求为导向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拓宽

就业渠道,为促进毕业生就业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

涌现出一批就业典型高校。为积极宣传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

推动高等学校在专业、学科设置和人才培养上更加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不断开创毕业生就业

工作新局面,现将 2010-2011 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

名单公布如下(共 50 所):

北京理工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北京林业大学,北京师范大

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职业

大学,燕山大学,河北农业大学,邢台职业技术学院,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长春理工大学,长春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理工

大学,黑龙江东方学院(民办),复旦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南

京大学,江南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金

华职业技术学院,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民

办),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江西师范大学,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青岛理工大学,山468

东交通学院,河南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长

沙理工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山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重庆理工大学,铜仁职业技

术学院,西安理工大学,北方民族大学,银川科技职业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

一一年五月六日469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2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1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2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 680 万人。当前我

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仍然十分复杂,不稳定、不确定因

素还不少;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

业形势严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工作任务更为艰巨繁重。各

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及各

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完善政策

措施,加强指导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

2012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深

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 号,以下

简称国发 16 号文件)精神,把 2012 年作为落实年,切实加大

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务,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确保

2012 年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就业人数持续

增加;毕业生就业质量进一步提高;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困难470

帮扶、指导服务等重点工作取得新突破;制度建设和长效机制建

设取得新进展。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高校

一把手要切实加强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突出重

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大部门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完善相关

政策,在年底前制定并出台本地贯彻国发 16 号文件的措施。各

高校也要根据国发 16 号文件的部署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

边远地区和部队建功立业

3.继续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

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

部志愿者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计划农技特岗

计划等项目。同时,各地要根据地方城乡建设需求,在城市社

区及农村教育、卫生、科技等方面积极设立地方项目。要推动出

台本省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

学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切实做好招聘录用、落实岗位、

离校服务等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岗有编。

4.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各省级主管部门要配合

有关部门落实好鼓励中小企业、微型企业吸纳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积极为中小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搭建平台,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

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引

导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就业;积极拓展服务外包471

领域,进一步扩大服务外包企业吸纳毕业生规模。高等学校要紧

密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在所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

中聘用高校毕业生,完善并落实协议签订、户籍管理、待遇保障、

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

5.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

务兵役,对于加快实施人才强军、科技强军战略,促进青年学生

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教育部门、高校要与兵役部门密

切配合,做好 2011 年冬季征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工作。同时,

2012 年上半年,要及早启动、精心谋划开展预征工作周等活动,

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和毕业生在部队锻炼成长、建功立业的优

秀事迹,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

2011 年底,2009 年征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将退出现役,各省级

主管部门、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

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

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 号)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确保符合条件的高职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单独考试入读普通本科等政策;参照应届毕业生政策为退役毕业

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迁转户口档案,并提供重点推荐、就业指

导等服务,努力实现征与用、征与退的良性循环。

三、全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力争实现创业人数进一

步增加

6.全面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创业基地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普遍建立地方和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指导中心等机构,积极开发创472

新创业类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要探索建立聘用企业家和创业

成功人士担任创业导师、学校专职教师到用人单位挂职锻炼双向

交流的有效机制。广泛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

力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要大力建设创新

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积极推进

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

7.进一步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

各高校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大学生创业给予更

多扶持。要设立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和扶持大学生创业的资金,

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发放工作,配合落实好

减税、贴息贷款、培训补贴、落户等政策。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

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

服务,完善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鼓励更多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以课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大力提升高校就业指

导服务水平

8.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和咨询指导。各高校教务、学生工

作、就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有条

件的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深入开展就业指导工作研

究,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要结合实际,

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提高就业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为积极应对就业工作

新形势,不断满足毕业生日益增长的对就业指导服务的需要,各

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机构、人员、经473

费、场地四到位,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服

务中心。积极争取公共就业资金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投入。

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教师、新任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培训计划,把

西部高校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纳入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

项目。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名师评选,落实普通高校就业指

导专职教师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的政策,着力提升就业指导队

伍专业化水平。

10.加强就业市场和信息化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就业服

务主渠道作用,积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特别要加强与西部地区

和县(市)等基层单位的合作。要逐步探索建立国家战略性新兴

产业人才需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接机制。要大力推进就业信息

化建设,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信息标准,2012 7 月前要全

面推广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积极探索使

用手机信息报、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

供求信息共享机制。

五、重点帮扶,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有效的就业援助

11.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

助工作。各高校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建立帮

扶台账,指定院系教师开展一对一帮扶,优先推荐,提供至少

一次个体咨询、一次技能培训、一次就业补贴。各省级主管部

门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支持,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

益性岗位等方式,安置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

12.重点开展高校就业困难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帮扶和援助。

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努力促进少数474

民族毕业生充分就业。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地区省级主管部门和高

校要摸清就业困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底数,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

的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就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要积

极开发本地社区、农技、双语教师岗位,继续实施未就业毕业生

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六、加强就业管理,提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1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毕业生签约和就业统计工作。各

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加强管理,引导和规范学生及用人单位

诚信签约。高校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

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

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统计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

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

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积极

探索就业统计方式的多元化,鼓励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统计

和评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校、院系要逐级开展就业统计核查。

14.创新就业管理和服务模式。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

坚持以学生为本,利用现代信息手段,为毕业生提供更加科学、

便捷、高效的就业服务。要积极探索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远程

面试、网上签约、网上办理就业手续和改派手续等,认真负责地

做好毕业生档案投递、户口迁移等工作,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

毕业生离校前后就业服务的衔接。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475

15.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部署,服务于建设宏大文

化人才队伍的要求,鼓励和扶持高等学校优化专业结构,与文化

企事业单位共建培养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紧紧

围绕国家和地方十二五规划要求,超前部署国家战略性新兴产

业等所需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工作。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

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健全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退

出机制,对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 60%的专业,调减招生计划直至

停招。要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

生招生规模,开展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加大应用

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要继续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

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建立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实现人

才培养、社会需求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6.加快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育人。高校要结合专

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系统开展各类社会

实践活动。要提供和保障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条件,在学

期间保证不少于半年的实践教育。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

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实习实训等

实践教学比重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 50%;要与有关部门共同

开展在校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教育部在部分高校设立

试点学院,要在探索人才选拔方式、培养模式等内部治理结

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八、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确保就业安全和

校园稳定476

17.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省级主管部门、各

高校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

会、典型报告会、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贯

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 100 周年大会上对青年学

生提出的三点希望,引导毕业生树立远大理想,转变就业观念,

积极到基层一线砥砺品质,增长才干。要积极引导和配合新闻媒

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毕业生就

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18.切实维护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

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的规

范管理和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

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心理援助,及时化解潜在矛盾;

大力开展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活动,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

服务工作。

19.建立定期督查机制。各省级主管部门、各高校要建立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机制,要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

的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定期开展就业工作检查,及时总结经

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教育部将适时对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

就业工作开展督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一年十一月十日47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11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

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

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预计

十二五时期,高校毕业生数量仍将持续增长,促进高校毕业生

就业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高校毕业

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多渠道开发

就业岗位,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

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进程,积

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中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

的就业机会。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

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

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478

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

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

动漫、现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

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

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

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

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及时发布

和宣传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人才规划,引导高校根据

行业人才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各高校要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相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

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

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相关行业和产业与高校联合开

展人才培养和岗位对接活动,使广大高校毕业生能够学有所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是吸纳

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

企业,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

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

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

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

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479

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

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以及民

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各地要根据统筹

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

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

业机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

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

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

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

基层岗位工作。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自 2012 年起,省

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 2 年以

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

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

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要按照统一征

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

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

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

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

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

施。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

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480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要结合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

实施以及产业梯度转移的需要,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

地区就业。各地要尽快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对到中西部地区和

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 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

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

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 1 2 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

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 2 级。

三、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五)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

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积极引导高

校毕业生创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

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

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1 日至 12 31 日)从事个体

经营的,3 年内按每户每年 8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

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011 1 1 日至 2011 12 31 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 万元(含 3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

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 10 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481

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

度。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

联动工作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并积极引入

风险投资资金,探索财政资金、风险投资等与大学生创业赛事的

对接模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加大创业资金投入。要进

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

(六)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各高校要广泛

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

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

式,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提高创业能力。对高

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

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要根据高校毕

业生特点和需求,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

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

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

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七)稳定灵活就业。各地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

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

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提

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482

四、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鼓励科研项

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八)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

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情况,鼓励和扶持一批规模较大并有一定

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就业见习单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

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

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

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

核评估等事项,进一步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

活补助政策,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

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

活补助标准。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

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

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各地

要积极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

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

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

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

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

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

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483

业生,在 6 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

补贴。

(十)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

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

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

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在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

计划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高

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

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

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

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五、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十一)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

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

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

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

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

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

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直接、有效的就业

信息服务。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

务机构及其他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

业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

试、指导咨询等就业服务。要大力推动互联网就业服务的健康发484

展,加强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要加强人力

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

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和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

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

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企

业与高校合作,为大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大学

生提升专业能力和职业能力。全面落实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

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

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十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

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要进一步完善就业登记

办法,建立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

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

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

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

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制度,做

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

(十三)强化就业援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

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

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

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

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各高校可根据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实际情485

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高度重视大城市聚居地长时间

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

业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制定实施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保障就业权益。各城市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

定执行)。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等的

要求,进一步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高校毕业生就

业程序。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

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要加大对各类企业特

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监察力

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

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

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要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

例的有关规定,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益。要切实落实

取消就业体检中乙肝检测项目的有关规定,防止各类就业歧视,

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对就业

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486

国务院

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48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1-2012 年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11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区、市)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

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家

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要求,进一

步推动各地各高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高等教育教

学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全面提高高等

教育质量紧密结合,建立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长效

机制,我部决定启动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

作,认真总结并广泛宣传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在就业及改革方面的

典型做法和特色经验,切实发挥就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

开创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总结宣传工作由我部高校学生司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

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请各省级就业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

照《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申报内容》和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材料报送要求及

方式》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488

各省级就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对就业典型经

验高校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不断探索建

立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积极推广典型经验高校的特色做法,不

断深化改革,通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

高。

联系人:冯明、邱佳娜

联系电话:010-82332917010-82332889

电子邮箱:jyzjxc@moe.edu.cn

附件:1.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实

施方案.doc

2.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申

报内容.doc

3. 2011-2012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材

料报送要求及方式.doc

教育部办公厅

一一年九月十日48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赴国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服务

期满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解决国外汉语师资短缺问题,我部于 2004 年启动实施了

国际汉语教师中国志愿者计划,选派高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

究生赴国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工作。截至目前,孔子学院总

部(国家汉办)已累计向 95 个国家派出汉语教师志愿者 1.4

多人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精神,进一步做好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赴国外汉语教师志愿者(以下简称赴外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工

作,健全工作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赴外志愿者计划的重要意义

志愿服务是当今国际潮流,大批志愿者加入国际汉语教育是

一举多得的有益探索。此项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

提出要完善激励支持政策,加强关心和保护,为赴外志愿者安心、

安全、安定地在国外工作创造条件。近几年来,赴外志愿者发扬

团结互助、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以青春健康的形象,吃苦耐劳

的工作,赢得了国外民众的广泛赞誉。实践证明,选派大批高校

毕业生赴外从事国际汉语教育志愿服务是促进中外教育文化交

流与合作,增进中外人民间的了解和友谊的桥梁纽带;是拓宽教490

育援外领域,增强公共外交力量的创新举措;也是拓宽高校毕业

生就业渠道,加快培养国际化人才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高校要高

度重视和关心赴外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后续

发展,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志愿者成长发展的

政策环境。

二、切实做好赴外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调动优秀高校毕业生赴海外从事汉语教学志愿服

务工作的积极性,保障赴外志愿者计划持续发展,各地、各高校

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赴外志愿服务期满回国后的相关工作,为

他们就业、升学等后续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具体是:

1.派出前为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将

户口和档案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或转回家庭所在地。服务期满考核

合格者,一年内落实了就业岗位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

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向原就读高校申请办理就业

报到手续。对于派出前已经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

生或在读研究生的,所在高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

2.毕业生到海外志愿服务 2 年以上,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

服务期满后 3 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且符合要

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孔子学院

专职教师且符合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申请各地、各校

教师岗位且符合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491

各地、各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本地、本

校赴外志愿者服务期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赴海外志愿者计划积

极稳步推进。

教育部办公厅

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492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2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努力实现就业更加充分,推动实现更

高质量的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当前,

国内经济趋稳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全社会宏观就业压力增大。

2013 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 699 万人,比 2012 年增

19 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严峻,工作任务更加

艰巨繁重。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作

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迎难而上,

全力以赴做好 2013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

如下:

一、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各省级工作部门、各高校要深

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贯彻落

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 ),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加大工作

和政策力度,积极拓展就业领域,加强就业指导服务。2013

要继续保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基本稳定,实现就业人数持

续增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更加充分;鼓励更多毕业生到城乡493

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和自主创业;

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

更高质量的就业。

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进一步增强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和深化

一把手工程,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切实保证机构、人员、

经费、场地四到位。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主动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

成合力,确保各项就业政策措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地各

高校要及时研判就业形势变化,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有效化解矛盾

和问题。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中西部

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3.扎实推进基层就业和入伍预征工作。各省级工作部门要会

同有关部门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部计划

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等已有基层项目。配合农业、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启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

,研究制订本地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鼓励涉农等专业毕业

生到农技一线服务。尚未出台本地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补

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省份要力争在 2013 年尽快制定并实施。

要高度重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

组织好双选活动,落实好有关政策,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要关心到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工作、成长和发展,完善服务期满有

序流动的相关政策。高校要继续做好重大科研项目聘用高校毕业494

生担任科研助理工作。教育系统与兵役系统要密切配合,做好

2012 年冬季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翌年毕业高职(专科)生及在校

大学生入伍工作;及早启动 2013 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提

高预征工作实效;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并做好退役高校毕业生

有关后续服务工作。

4.大力拓展新的就业领域。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

业。各省级工作部门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实施引导

高校毕业生面向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城市社区服务的

就业新项目。积极协调配合人社、发改、财政、工信、民政、商

务等有关部门,拓展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

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就业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中小微企业、

社会养老服务业、海外汉语教学等岗位就业。

三、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

5.普遍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各地各高校要成立创

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明确职责和任务,完

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指导和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要把创新创

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加快建立和完善创新

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注重创新创业教育的实践性特点,认真实施

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积极组织学生

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业

意识、创新精神,提高创业能力。鼓励各地和高校开辟专门场地

或依托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展大

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实习和项目孵化,大力推动大学生创

业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建设。495

6.协调配合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服务。各省级工作部门

和高校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以及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

创业地落户等优惠政策。要充分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资

源,在资金、场地、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鼓

励高校设立校级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高

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

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为高校学生提供创业资讯、创业

指导、项目展示、项目对接等服务。

四、加快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7.加强就业市场建设,优化信息服务。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

校要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岗

位信息,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加快网络市场平台

建设,探索利用手机报、微博、微信等新型传播手段发布就业信

;力争网上和现场招聘活动的场次和需求信息数量高于往年。

鼓励高校组织各类协作体,联合开拓就业市场。加快探索建立毕

业生就业与重要行业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西部地区和二、

三线城市、县域城镇等人才需求的对接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在普

遍开通就业信息网和使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

基础上,积极推进毕业生信息和行业、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

效共享。

8.提升就业指导课程质量和咨询指导水平。各省级工作部门

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

程教学要求〉的通知》(教高厅〔20077 )要求,对高校学生496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开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开展示范课程

评选工作。各高校要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质量,结合专业

教育和行业发展,帮助学生提高职业规划意识和求职技能。针对

毕业生差异化就业需求,开展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就业咨询和

指导。切实加强对研究生的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高校要加

快建立职业发展咨询室,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有条件的

高校要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系统开展就业创业教育及相关

研究工作,进一步加强高校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

9.提供更加规范高效的就业管理服务。各省级工作部门、高

校要积极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等方式,简化流程,

提高效率。要做好校园招聘活动的安全规范管理,严禁用人单位

发布包含歧视性条款的招聘信息,防止传销诱骗和招聘陷阱。要

加强签约和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建立就业统计工作逐级核查制度

和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省级工作部门要与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就业服务接续。高

校要继续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

10.强化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高校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数量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 1500。各地各高校要将就

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畴统筹考虑,建立

和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考核和激励制度。

各省级工作部门要制订本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人员培训规划,

力争用 2-3 年将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全员轮训一遍。各地各高

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专业教师的作用,积极聘请社会上的专家学者、

行业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要加大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投入力497

;统筹安排,充分满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场地需要;有条件

的地方要推进示范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

五、利用多方资源促进就业困难和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

11.对困难毕业生开展有效就业援助。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

校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广泛支持,制订实

施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计划。要摸清困难毕

业生底数,及时掌握求职动态,建立相应就业信息数据库。创造

条件为困难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经济补

贴等帮助,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重

点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

12.积极促进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地

区省级工作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当地

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岗位就业,大力开发农牧业技术、医

疗卫生、治安管理以及双语教师、幼儿园教师等公共服务岗位。

要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

学科专业结构。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

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3.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省级工作部门和高校要深入

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

高〔20124 ),紧紧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

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战略性498

新兴产业等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

与就业的良性互动。

14.探索联合培养机制,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高等学校

要积极推进校地合作、校产合作、校企合作,与地方政府、产

业集群或产业园区、企业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搭建实践育人平台;

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着力加强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为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和优化产业结构输送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技

能型人才。

15.完善并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各省级教

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就业状况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把就

业状况作为招生计划制定、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培

养方案调整、班子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把就业状况作为高校

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和高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评

估的核心指标。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

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继续开展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探索建

立长效机制。

七、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16.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省级工

作部门和高校要关心青年学生成长,积极解决他们在学习和就业

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高校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和

就业教育,通过举办形势宣讲会、主题班会、先进典型报告会等

活动,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切

实转变就业观念,志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大力499

宣传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先进典型,

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育部

2012 11 18 500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

(财教〔20115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

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 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精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

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从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现提出

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重大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

用逐步显现,以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开择优、双向选择,已成为

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用人的主要方式。为适应新形势要求,对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施教育资助政

策,可以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

高知识和技能水平,实现“二次专业化”,由军事专业人员转变

为经济建设人员。这是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国501

家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内容,对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社会

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

1.统一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

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

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2.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

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3.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

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二)主要内容。

2011 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

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

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内容如下:

1.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

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2.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

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

高不超过年人均 6000 元,高于 6000 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

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

定执行。502

3.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退役士

兵学生所在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

本人。

4.资助期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

5.资助流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2)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

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 10 个工

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

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

3)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

20 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

4)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

核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

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

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拨付到

学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

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

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文件规定执行。503

三、有关管理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

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

工作,使这一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广大退役士兵知晓受助的权

利。同时,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

要求,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纳入国家助学政策体

系中,统一管理。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工作,

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提供退役士兵学生的基础信

息。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财政部

门要及时足额安排资助资金,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

要求,强化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

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

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士兵入

伍时和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

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生活费及各种

奖助学金要及时发放到退役士兵学生手中,免学费资金要按规定

用途使用。同时,要针对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

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地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

质量的教育。

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一一年十月二十五504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2012-2013 年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2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清华建校一百周年大

会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年)》要求,切实加大政策和工作落实力度,加快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大力推进就业优质服

务,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我部决定开展 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认真总结并广泛宣传就业典

型经验高校在就业及改革方面的典型做法和特色经验,切实发挥

就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开创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总结宣传工作由我部高校学生司指导,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

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请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各高等学校加强组织领

导,严格按照《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实

施方案》、《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申报

内容》和《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材料报

送要求及方式》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对

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方式给予鼓励和支持,505

不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积极推广典型经验高校的特

色做法,不断深化改革,优化结构,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高

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联系人:冯明、李新

联系电话:010-82332917010-82335363

电子邮箱:jyzjxc@moe.edu.cn

附件:1.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实施

方案

2. 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申

报内容.doc

3.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材料

报送要求及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

2012 9 5

附件 1

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 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506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的

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的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领

导批示要求和部党组有关部署,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典型高校在

就业工作和人才培养改革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充分发挥典型高校

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各高校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工作水平,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立毕业生就业和

人才培养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

二、组织领导

由教育部办公厅、学生司、高教司、学位办、财务司、职成

司、就业指导中心、评估中心八部门组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

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

由部分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高

校就业主管领导、相关研究机构及行业企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承

担总结宣传工作的方案设计、评选标准及工作程序的制定、申报

材料初审和实地调研等项工作。

总结宣传工作引入第三方社会专业评价机构,由国家统计局

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负责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积极动员,广泛参与。推动各地积极组织各级各类高校广

泛参与就业总结宣传工作,切实推动各高校将毕业生就业工作贯

穿学校人才培养全过程,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形成以提高人才

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以就业结果检验人才培养质量的良好工作

局面。507

2.客观公正,严谨高效。严格工作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增

加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坚持同行评

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和现代统计分析方

法,不断提升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确保推选出一批基础

条件过硬、工作富有成效、经验特色鲜明的典型院校,在全国不

同类别的高校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3.分类指导,科学布局。在工作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地区、

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的特点与特色,既有统一标准,又分层

次、分类别进行。对西部边远地区、高等教育相对欠发达省份和

艰苦行业、特殊专业高校适度倾斜,进一步使全国就业典型高校

在不同地域、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上的代表性更加合理。

四、组织实施

总结宣传工作的组织实施分为申报推荐、专家初选、社会调

查、实地调研、推广宣传共五个阶段。

(一)申报推荐。

1.申报方式与名额。

坚持自愿申报与分类推荐相结合。一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直接

向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就业

指导中心)申报;二是其他部委所属高校向所属部委的主管部

门申报,由部委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就业指导中心推荐 1-2

高校;三是省属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及民办高校向所在省级

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报。省级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对申报

高校的基本数据和条件等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按照科学、

规范的评选办法进行预评选,再向全国就业指导中心推荐 2-4 508

高校(其中,本行政区域内省属高校总数在 50 所以下的省份推

2 所,51-90 所的省份推荐 3 所,91 所以上的省份推荐 4 所)。

已评选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的学校不参加本

年度的申报推荐工作。

2.推荐标准。

1)所推荐高校就业机构、人员、经费和场地须达基本要

求。其中,学校应设有专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专职就业指

导人员与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人数比例应不低于 1 500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数量,占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的百分比

应不低于 1%(毕业研究生人均标准不低于本科生);校级就业

工作专用场地毕业生生均面积应不低于 0.15

2)所推荐高校的近三年初次就业率水平须在本省同类高

校中居于前列,且就业质量较高。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近三年初次

就业率水平需在同部委所属高校中居于前列。

3)所推荐高校在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及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中有显著成效和特色经验。

4)所推荐高校在提升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水平,努力创新

就业创业工作体制、机制、内容、方法等方面具有典型的示范作

用和推广意义。

3.申报材料内容及报送期限。

1)申报材料正文内容需涵盖《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

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申报内容》,字数不超过 5000 字,电子版文

件大小不超过 200k;申报材料附件内容严格按照要求填报。

2)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 2012 10 18 日。509

4.信息准备。

所有自愿申报及被推荐的高校,须及时更新本校 2012 届毕

业生及用人单位的数据库(重点是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做好

相关信息准备。专家初选阶段之后,全国就业指导中心将另行下

发通知,请进入社会调查阶段的候选高校按要求提供当年录用本

校毕业生的全部用人单位联系信息及已就业毕业生的基本信息

和联系方式,作为开展社会调查的基本依据(凡数据库内容不全

的,视为放弃社会调查)。

(二)专家初选。

全国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分组对各高校申报材料进行初

选评分。专家组依据《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

工作专家评分参考标准》,对高校的申报材料、特色做法和就业

率等进行评审赋分,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结果。根据各专家小组

初选结果及分类指导原则,按照中央部委所属高校、省属高校、

高职高专院校三类分别排序,从申报推荐高校中初选出 80 所候

选高校。

(三)社会调查。

由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和全国就业指导中心联合

实施社会满意度调查。调查重点是毕业生对本校就业及人才培养

工作满意度和用人单位对候选高校毕业生质量的满意度。社会调

查结束后,根据抽样调查数据分别得出候选高校的毕业生满意度

和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分数。

根据社会调查及专家初评结果,经加权后分类排序产生前

55 所高校进入实地调研环节,其他高校按先后顺序作为备选。510

(四)实地调研。

全国就业指导中心组织专家分组对进入实地调研的高校开

展调研。专家组以推选标准为调研参考依据,以学校申报材料和

工作创新特色描述为核对材料开展实地调研工作,重点是核实就

业数据,对专家初评分进行修正,帮助学校总结经验、凝练特色,

并向学校反馈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等情况。

综合各专家小组实地调研反馈及评分结果,经总结宣传工作

领导小组确定,最终产生 2012-2013 年度 50 所就业典型经验高

校。

(五)推广宣传。

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的要求,

积极协调有关媒体,动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采用举办区域性

经验交流会、组织典型学习、编纂经验汇编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

50 所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的特色做法,引导高校创新就业工作模

式,深化以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改革。

附件 3

2012-2013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材料

报送要求及方式

一、申报推荐材料格式要求

高校申报材料含封面、主报告、附件三项(所有高校通用)。511

1.材料封面按照统一格式填写(见表一)。

2.主报告内容包括标题、特色摘要及正文。其中,正文内

容需涵盖2012-2013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申报内容,

要求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采用四号仿宋体、单倍行距格式,字

数不超过 5000 字。

3.附件包括《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情况一览表》

和《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就业工作特色创新单项材料》,要求数

据准确明晰,文字简明扼要,按照规定字数填报(见表三、四)。

其他部委及省市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在报送推荐学校材料时,

需在每校申报材料前附上推荐材料并签字盖章(格式要求见表

二)。

二、申报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请于 2012 10 10 日前将电子版申报推荐材料发送至指

定邮箱,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以特快专递形式寄送。

1.发送电子邮件联系人:冯明、李新

联系电话:010-82332917010-82335363

电子邮箱:jyzjxc@moe.edu.cn

2.寄送特快专递

收件人:冯明、李新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238 号柏彦大厦 1206

室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100191

附表.doc512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 2013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学〔2013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

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一系

列重要指示。近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

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对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深入

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

突出重要位置。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

改善和社会稳定。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作为当前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

落实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高校要细化分

解目标任务,把责任落实到院系、职能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教

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

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加强分类指导,对就业513

率偏低的高校和专业,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障本

地本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有提高。

二、迅速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和

用好政策。教育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

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35 号文件的配套

政策和实施办法,落实好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

贴、在创业地享受自主创业政策扶持、校园招聘活动经费支持、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新政策及其他各

项优惠政策。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开辟就业政策解读专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高校要在校园网及

时转载国办发〔201335 号文件和政策解读稿,并通过就业网

和各类新媒体大力宣传各项政策,特别是对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

的内容进行重点宣传、重点解读,使每一位高校毕业生都理解政

策、用足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三、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大力拓宽就业渠道。省级教育部门

要会同国资、工信、商务等部门联合举办招聘活动,积极开辟毕

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

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新渠道。全面实施

好中央和地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做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西

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职等项目组织招募,开展农业

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扎实推进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

工作,扩大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规模。要积极配合

兵役部门,建立健全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体系

和长效机制,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高校要切实采取有514

效措施,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

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

四、以帮扶困难群体为重点,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工作。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广泛收集需求信息,

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努力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岗位信息。要进一

步发挥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的优势,促进就业

信息互通共享。要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坚决杜绝用人单位发

布歧视性招聘信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

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要把解决好家庭

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特别是对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要

落实好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残疾

毕业生、女大学生、芦山地震灾区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工作,通

过发放求职补贴、专场招聘、重点推荐、一对一指导、兜底就

业等方式,帮助尽早落实工作岗位。要加强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

设,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五、加强思想教育,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

教育部门和高校要认真组织毕业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5

4 日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和给北京大学

考古文博学院 2009 级团支部回信精神,深化我的中国梦主题

教育活动,与就业创业教育相结合,引导毕业生把个人成长融入

国家需要,志存高远,脚踏实地,主动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

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砥砺品质、增长才干、建功

立业。进一步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先就业、后515

择业的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地就业。高校要充分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等教育

活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

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六、深化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长效机

制。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学历文凭

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推进行业

特色高校、新设本科高校、部分地方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

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着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

动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

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持续就业率低的专业招生计划。扩大专

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服务社会需求,

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推动大学生参与形式多样的

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的能力。加强创新创业

教育,培养学生勇于创业、敢闯敢干的精神,加大对高校毕业

生自主创业支持力度,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

教育部

2013 5 18 51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

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当前,正值 2013 年高校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为深

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全力以赴完成今年高

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

会有关部署,现就做好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信息

服务是就业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前提和基

础。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征集需求信息,不

断加大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力度,努力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充

足的就业信息和良好的招聘服务。

二、大力收集岗位信息,持续开展招聘活动。各地、各高校

要把大力收集岗位信息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行各业的支持,努力开辟毕业

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的新

渠道。各高校要带着对学生深厚的感情,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

度,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调动各方面力量,为学

生提供多种就业服务,持续为毕业生举办优质高效的招聘活动,517

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和岗位数量进一步增长。要高度重视校园招聘

活动的安全工作,切实做好安全预案,坚决防止安全意外事故发

生。

三、创新信息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各地、各高校要充

分发挥网络招聘服务及时、高效、便捷的优势,充分运用全国

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及就业网、微博、手机短信等

新型传播手段及时发布招聘信息,进一步完善岗位信息收集、发

布、查询和更新功能,开展远程视频面试、就业创业模拟实训、

网上测评、在线政策咨询、求职帮扶、在线招聘预约等服务,切

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

四、采取针对性措施,着力做好就业帮扶工作。各地、各高

校要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把目前尚未就业的少数民族毕业生以及

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

开展专场招聘活动,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要建立就业困难毕

业生数据库,实行一对一实名动态援助,通过发放求职补贴、

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优先培训、跟踪服务等方式,帮助他们尽

快实现就业。

五、严禁就业歧视,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各地、各高校要

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用人单位

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切实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凡教育行政部

门和高校举办的招聘活动,要严格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

有限定 985 高校、211 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

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

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518

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提高毕业生的维权意识,积极创造

条件,主动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签约等方面的就业权益保障服务,

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部办公厅

2013 4 16 519

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

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学〔201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有关部门

(单位)教育司(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

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

区),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

后入学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

程中遇到问题望及时反映。

教育部总参谋部

2013 7 13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

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

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520

第二条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究

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录

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新

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

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

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

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

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

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

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

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

手续之后 5 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

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

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

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

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521

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

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

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

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 1 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

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

2 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录

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

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

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的,

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取

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转

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

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

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 1 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

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

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

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522

第十条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

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

伍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

录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

续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

做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

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

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

附件: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

.doc523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3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

”“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并就做好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当前,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总

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形势复杂严峻。为全面贯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实现高校毕

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现就做好 2014 年普通高校毕

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1.积极开辟毕业生就业新渠道。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

门结合产业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拓展毕业

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

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的渠道。推动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

服务岗位更多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城市

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就业。各高校要充分利

用各方资源,广泛征集适合本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着力促进毕

业生到省会以下城市和县(市)就业。

2.鼓励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有

关部门,举办国有大中型企业双向选择活动,落实公开招聘政策,524

鼓励国有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小

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进

一步破除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政策障碍和壁垒,解除毕

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后顾之忧,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

业就业。

二、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3.完善毕业生到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就业激励措施。鼓励和

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

业就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助

学贷款代偿等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和事业单位优先招聘的

比例。探索将基层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扩大到西部地区县以下基

层就业的毕业生。各地各高校要设立奖励资金,鼓励毕业生到西

部基层建功立业。

4.加大力度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各地各高校要精心组

织实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认真做好 2014 届教育部直属师范

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会

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好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到村任

等基层项目。配合农业、民政等部门启动实施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

继续做好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重大科研项目聘用

高校毕业生担任科研助理等专项工作。各地要努力扩大现有项目

规模,积极开发新的基层项目,并为服务期满的毕业生提供就业

指导服务。525

5.征集更多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与兵役部门密切配

合,适应征兵时间调整的新要求,进一步完善征集工作机制,在

毕业生离校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等各项工作。各地各高

校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积极开展入伍工作

”“政策咨询周等活动,切实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

国家资助、考试升学等优惠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三、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6.推动完善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各地要抓住国家推进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制定

简化创业手续、降低创业门槛的具体办法,加快构建一站式

服务平台和绿色通道,使毕业生能够高效、便捷申领证照。要

进一步落实好自主创业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地落户、

毕业学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7.加大创业基地建设和创业资金扶持力度。各地要积极推动

地方政府、产业园区、大学科技园、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和创

业孵化基地,进一步推进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大学生

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大学生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企业孵化服务。积极推动设立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基金,进一步扩大资金规模,简化申领手续,扩展资金受益面。

高校要设立校级大学生创业资金,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大学生创业

实践和孵化。

8.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创新

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创新创业

竞赛、模拟创业等实践活动,鼓励更多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训练526

计划和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学生

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邀请创业成功人士、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

提高创业指导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为创业学生提供政策咨询、项

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

率。

四、加强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

9.完善一对一帮扶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就业困难群体

毕业生数据库,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制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女毕业生等就业帮扶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

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力争帮助他们在离校前落实就业岗

位。要配合有关部门尽早将低保家庭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

生手中,有条件的地方要提高补贴标准、扩大受益范围。

10.做好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特别是民族地区就

业工作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

渠道和范围,组织少数民族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鼓励毕业生到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领域和岗位就业。民族地区高校要适应

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根据少数民族

毕业生特点,开展合作办学,定向培养,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和就业技能培训。

11.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全程就业服务。各省级教

育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就业促进计划,做好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努力使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实现就业或参

与到就业见习、技能培训等就业准备活动中。各高校要对离校未527

就业毕业生关心到底、重点推荐、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毕

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及时通知其参加校园招聘和

其他各类招聘活动,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

五、大力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2.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

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

扶等政策。开通咨询电话,在省级和校园网站主页设立政策宣传

专栏和政策咨询平台。建立教育行政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

级联动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利用

手机等移动终端,确保政策信息能及时送达每一位毕业生,确保

每一位毕业生理解、用好政策。

13.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要加快建设示范性高校毕业

生就业指导机构,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及学科建设,为毕业生提供

个性化咨询指导。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水平就业工

作队伍,切实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

畴,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聘请专家学者、企业家、行业

成功人士担任就业导师。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困难高校的分类指导

和重点督促,帮助这些高校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14.提升就业信息服务质量。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校园就

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和岗位数量进一步增加。

要把省会以下城市和县(市)用人单位组团参加校园招聘作为新

的突破点,力争形成规模效应。要进一步加大投入,推进就业信

息网建设,充分运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网络

及各类就业网站、微博、微信、QQ、短信等,提升信息收集、528

发布效率,推进毕业生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及时有效共

享。积极推进网上签约,简化就业手续办理流程,方便学生就业。

15.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加强就业信息统计领导责任

制和工作责任制,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率造假,引导学生及用人

单位诚信签约。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

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会同有关部门努力消除城乡、

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积极协调劳动监察部门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

招聘过程中各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6.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从 2014 年起,

各高校要逐步发布本校的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并在校园网、

就业网、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加强就业状况反馈和引导,将就业状况作为有关经费安排、招生

计划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

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偏低专

业的招生计划。

17.积极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围绕经济社会

发展需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

人才。推动行业特色本科高校、部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

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衔接,

深入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育人,积极推进校企

合作、校产合作、校地合作,高校要加强与企业、大学科技园、529

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地方政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推动大学生

参加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18.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教育。加强就业形势教

育,帮助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积极主动就业。充分发挥典

型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开展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巡回演讲等

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主动到基层一线就业创业。

深入细致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思想教育和各项服务工作,确保毕

业生就业安全和文明离校。

教育部

2013 11 29 5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

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3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公务员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系统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完善就业状况反

馈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 年全

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

号)要求,拟从 2013 年起,由各高校编制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

质量年度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

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

要反映。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是高等学校建立健

全就业状况反馈机制、引导高校优化招生和专业结构、改进人才

培养模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高校要

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编制发布工作,把编制

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展示

高校育人成果的重要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编制,适时

公开发布。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编

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按职责分工

和时间进度抓好落实,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评价,通过多531

种有效方式,进一步促进高校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

互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高校毕业生

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要客观反映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情况、主要

特点、相关分析、发展趋势以及对教育教学的反馈等。基本情况

应包括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等;主要特点应

包括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指导服务等;相关分析主要是

对毕业生就业状况的数据分析、结论总结等;发展趋势主要是对

毕业生就业的趋势性研判;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主要是就业状况对

招生、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影响。各高校可根据实际增

添、补充相关内容,使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更加完善、

更有说服力。

三、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基础作用。各

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机制,

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相关信息,作为招生计划

安排、学科专业调整、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参考,健全专

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使高校学科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

相匹配,不断加大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力度,增强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发布要求。各高校可在

本校校园网、就业网、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或其

他媒体上发布本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教育部直属高校应

2014 2 月底前、其他部门所属高校和地方所属本科高校应

2014 年底前、高职院校应在 2015 年底前完成本校首次毕业生532

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工作,此后高校应在每年年底前发布

当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并在发布后一个月内及时将报告电子版

和网址链接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我部高校学生司,我部将对高校

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进行抽查。各高校在发布

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高校学生司。

联系单位: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毕业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010-66096542

电子邮箱:jiuye@moe.edu.cn

教育部办公厅

2013 11 2 533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

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

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教助中心〔20137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

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

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

下:

一、进一步加强申请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宣传

工作,使国家这一惠民政策深入人心。

2.认真组织申请。各高校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

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

兵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一)。根据审核需要,今年开始将使

用新版《申请表》,旧版《申请表》不再使用。

3.正确理解政策要点。各单位要认真解读相关文件,正确理

解政策要点。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

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

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534

;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

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

二、严格审核并及时报送

1.学校审核与报送。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

表》签署意见后,在开学 10 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申请学费资助的

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按照《2013-2014 学年

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附件二)进行

汇总,将汇总后的《初审名单表》(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

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当地省级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按照上述要求汇总信息后,直接报

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按要求将材

料报送至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

2.主管部门的审核与报送。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地

方所属高校报送材料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

将信息汇总形成《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

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附件三)(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连

同所有学生的《申请表》(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其他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主管部门的教育部门按照上述要

求将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

《申请表》应按《汇总表》中编号排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接收今年报送材料的截止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31 日。

三、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www.csa.cee.edu.cn)下载有关表格。535

附件:1.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

申请表

2.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

单表

3.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审核名

单汇总表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O一三年八月九日

点击下载:附件一 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

兵学费资助申请表.xlsx

点击下载:附件二 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

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doc

点击下载:附件三 2013-2014 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

兵学费资助审核名单汇总表.doc536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

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3236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教育厅(教委、

教育局)、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

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

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

部制定了《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附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

附件 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3 8 20

附件 1:537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

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

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

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

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

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

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

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

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

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

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

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538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

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

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

不超过 8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0 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

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

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

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

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

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

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

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

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

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

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539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

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

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

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

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

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

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

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

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

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

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

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

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

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

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540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

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

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

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

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

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

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

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

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

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

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

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

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

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541

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

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

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

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

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

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

(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

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

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

5 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

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

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

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

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

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542

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

11 月 15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

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

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

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

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

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

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

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

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

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

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

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

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

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

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

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543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

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

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

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

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

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 年 4 月 20 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

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

35 号)和 2011 年 10 月 19 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 号)

同时废止。

点击下载:附件 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申请表.xls

点击下载:附件 3: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xls544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

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 (试行)

2014 03 13 日)

第一条 为了做好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

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已被普通高等学校或研

究生招生单位(以下简称高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

录取高校报到入学的学生(以下简称入伍高校新生)。

第三条 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高校

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

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

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

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式样附后)。入伍高校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

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县级征兵办

应当认真查验入伍高校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

第四条 县级征兵办应当逐一告知入伍高校新生有关保留入

学资格相关政策,协助入伍高校新生本人或受委托人填写《保留

入学资格申请表》。

第五条 县级征兵办原则上应当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

手续之后 5 日内,汇总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545

加盖县级征兵办公章,连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公函形式发送至

相关高校招生部门。对之后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县级

征兵办应当在录取高校规定新生报到日期前将《保留入学资格申

请表》寄送高校招生部门。

第六条 高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

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

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

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审核加盖学校公

章后,一份高校备案,另一份连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寄送

相关县级征兵办。县级征兵办收到上述材料后,将《保留入学资

格申请表》留存备案,并在 1 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送

交入伍高校新生或受委托人保管。

第七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 2 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

者第 2 年高校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校

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

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

资格不再保留。

第八条 入伍高校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高校合并、撤销

的,由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批次且与高考当年录

取分数线相近的高校入学;原报考专业撤销的,由录取高校安排

转入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条 入伍高校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

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高校办理入

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546

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以顺延 1 年到录取高校办理入

学。高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

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

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录取高校。高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建立入伍高校新生登记统计制

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将本省(区、市)入伍

高校新生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依据高校反馈的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名单,比对入伍高校录

取新生信息,核查其中是否有已入伍尚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的学生;对未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

好手续补办工作。

第十一条 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

手续过程中,对故意拖延或不予办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办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

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办理入伍高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

退役后入学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严肃处理54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4 年高校毕业生已基本离校,就业工作进展总体平稳顺

利,但当前仍有部分毕业生尚未就业。他们的就业问题,事关毕

业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未就业

毕业生实现就业是教育部门和高校的重要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精神,切实做好未

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双向选择招聘活动。各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部门要针对毕业生离校和返回家乡所在地等特点,动员各方力

量,持续组织开展网上和网下招聘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会

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

服务周等活动,努力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教

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将推出网上“2014 届离

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服务专题,并组织多场网络招聘会,请各

地各高校及时组织未就业毕业生积极参与。

二、持续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高校要把促进离校未就

业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当前工作重点,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工

作方案,建立任务分解和责任制,把任务层层分解到院系,责任548

到人。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采用电话、

电邮、微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向毕业生推送用人信息和相关政策。

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将未就业毕业生纳

入就业见习计划,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帮扶工作,使

毕业生成为不断线的风筝,切实做到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

务不断线

三、积极推进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机关密

切配合,在继续做好宣传发动、应征报名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

后续服务工作。各高校要设置专门的征兵咨询电话或网上答疑平

台,暑假期间安排专人值班,及时、准确地为未就业毕业生解答

征兵政策和相关疑问,逐个通知、提醒毕业生在高校所在地或入

学前户籍地应征。各地要结合实际开设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及

时审核确认相关信息,通过设立征兵体检大学生专场等方式,

做好体检、政审、定兵等各项工作,并宣传落实好学费资助、退

役后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 2014 年大学生

征兵工作任务。

四、大力扶持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各高校要把国家

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创业培训、注册登记、税费减

免、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推送到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发挥

政策效应促进自主创业。各高校要动员专业教师与有创业意愿的

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为他们提供技术支持和项目咨询,并主动

邀请企业家、投资人和工商部门、金融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创业

导师。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人社、财政、税务等部门,为毕549

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咨询、小额贷款担保等多方面服务,帮

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鼓励他们敢于创业、成功创业。

五、认真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

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

的前提下,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提供给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使就业服务能够无缝接续。要积极配合人社部

门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他们提供就

业信息、就业培训、就业见习、就业援助等服务,力争使每一名

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

业准备活动中。

教育部办公厅

2014 7 14 550

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马凯副总理在全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

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教学〔2014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5 13 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刘延东、马凯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

话。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会议和刘延东、马凯副总理重要讲话精

神,全力做好 2014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

现将刘延东、马凯副总理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

学习贯彻落实。

教育部

2014 7 25

附: 刘延东副总理的讲话.doc

马凯副总理的讲话.doc551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4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党中

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升大学生就业创业比例。2015 年宏观就业形势面临多重压力,

高校毕业生规模进一步加大,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贯

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力做好 2015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

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大

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

方法,增强实际效果。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组织学生参加各

类创新创业竞赛、创业模拟等实践活动,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

休学创业。高校要聘请创业成功者、企业家、投资人、专家学者

等担任兼职导师,对创新创业学生进行一对一指导。

要加大对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

广泛吸引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

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552

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

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

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实

施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创业培训、工商登记、融

资服务、税收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开设网店等多种创

业形态。完善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提供项目对接、政策解读

和在线咨询等服务。

二、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服务保

障机制,落实和完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后续升学和就业

服务等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

”“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通

过定期走访、跟踪培养等方式关心毕业生的工作、成长和发展。

主动配合政法部门,研究制定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

的规范便捷机制的具体办法,促进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开发更多基层公共管

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推进高校与二三线城市战略

性合作,持续开展二三线城市面向毕业生的专场招聘活动,努力

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进一步创造条件,引

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中小微企业

就业,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吸纳毕业生就业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

税费减免、毕业生落户、人事档案管理等政策的落实,支持更多

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553

要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巩固近年来大学生征兵工作成

果,完善大学生入伍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提早部署 2015 年大学生征兵工作。创新宣

传发动方式,办好入伍政策网上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

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开设大学生入伍绿色通道,在暑假前完成体

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学费减免、退役后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

投身军营、报效国家。

三、强化就业指导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

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新业态和新常态,

及时将学科专业动态和行业发展成果融入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

学的参与度和吸引力。深入开展个性化辅导与咨询,帮助毕业生

合理确立职业目标,及时疏导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焦虑、依赖等

心理问题,增强其应对竞争及挫折的抗压能力。积极组织职业规

划大赛、职业体验项目等课外活动,充分发挥就业实践活动的带

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就业指导的覆盖面和实效性。

要充分发挥校园就业市场的主渠道和基础性作用,深入挖掘

岗位,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校园招聘活动,确保招聘活动场次、

岗位数量进一步增加,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深入推进就业信息

网建设,充分运用全国大学生就业信息服务一体化系统,实现

招聘活动联合联动、招聘信息有效共享。结合国家新推出的

带一路”“互联互通和亚太自由贸易区等重大战略,探索毕业生

就业创业的新渠道、新形态。进一步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554

和招聘信息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组织的招聘活动要严格执

三严禁,切实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充分利用全国高校毕业

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统,及时更新、按时报送高校毕业生就业

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就业率造假。

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准确掌握家庭

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

困难群体的具体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

精准帮扶。认真做好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有条

件的地方应将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对象范围。

要针对困难毕业生的不同特点和需求,通过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技能培训、岗位推荐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实现就业。对离校未

就业毕业生持续提供就业信息和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好

校未就业促进计划,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四、进一步加强思想教育和政策宣传

各地各高校要把思想教育作为促进就业创业的先导性工作,

积极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给

毕业生的回信精神,着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

毕业生把个人梦想融入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主动到国家需要的地

方建功立业。要结合青年学生特点,组织引导毕业生深入城乡基

层和生产一线实习实践,促进他们知国情、接地气、转观念、长

才干。要通过优秀校友讲体会、专家学者讲形势、创业典型讲经

验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规划职业生涯,积极

主动就业创业。555

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建立教育部门、

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努力让每一位毕业

生都知晓、用好政策。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

使用海报、图表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及时宣传解读国家出

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根据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和求职

需求,分时段、分类别推送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困

难帮扶等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各地各高校要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结构调整为突破,加快推

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培养层次结构

和学科专业结构。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

发展,继续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和规模。完善专业预警、退

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

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对接。探索

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推进校地合

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

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

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报告

内容和发布方式,9 月份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12 月底面向

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

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大学生

创新创业能力、就业创业状况作为高校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和完

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556

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高校不断优化人才

培养结构,提高培养质量,实现特色发展。

六、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各高校要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突出重

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

进工作。要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及

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

切实加大就业创业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

确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各高校要深入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主要负责同

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形成就业、招生、教学、学生

工作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切

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重点建设一批示范性

就业指导机构。要把就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落到实

处,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化、专家化。进一步优化

就业服务流程,简化相关环节和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高

效便捷的服务,确保毕业生文明有序离校。

教育部

2014 11 28 55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4 年度全国毕业生

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42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

导同志对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为深入贯彻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各地各高校切实把毕业生就业

工作摆在学校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把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

业作为工作的大方向和着力点,紧紧围绕社会需求深化教育教学

改革,以新的理念和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就业指导服务水平,为促

进毕业生就业付出了艰苦努力,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高校毕业

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推广特色,有效促进高等教育改革与社

会发展需求的紧密结合,不断开拓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新局面,

2014 2 月,我部启动开展了第二轮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经过

申报推荐、专家初选、社会调查和实地调研等环节,推选产生了

2014 年度 50 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现将名单公布如

下(按照行政区划排列):

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4 所)

东南大学、厦门大学、重庆大学、兰州大学

二、省属本科院校(29 所)558

北京建筑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金融学院、唐山师范学

院、辽宁科技大学、渤海大学、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东北农业

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浙江

传媒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大学、安徽工程

大学、福州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华北水利水电

大学、黄河科技学院、三峡大学、邵阳学院、南华大学、湖南农

业大学、西南石油大学、贵州财经大学、云南大学、云南工商学

三、高职高专院校(17 所)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锡林郭勒职业学院、辽宁林业职业

技术学院、吉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上海工艺

美术职业学院、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金融职业学院、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广东水利电力职业

技术学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开封大学、重庆三峡职业学院、新疆农

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

2014 7 11 55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4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5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415 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国普

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机制。全国高等

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就业中心)负

责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管理和统计工作,省级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管理和

审核工作,各高校负责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与监测系

(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报送本校毕业生就业数据。

二、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生源信息衔接和审核工作。全国就

业中心每年 9 月份通过监测系统提供下一年度的全国普通高

校预计毕业生学籍数据,各地各高校要及时下载,做好高校毕业

生生源信息审核,并导入监测系统,确保考生号等毕业生基本

信息与学籍信息一致。

三、及时更新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

生就业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就业数据信息的日常维560

护。从每年 1 月起,各高校要在每月 102030 日通过监测系

集中更新本校毕业生就业数据。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核查。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核查毕业

生就业数据信息,并告知毕业生可在 9 1 日前通过新职业网

www.ncss.org.cn)或学信网(www.chsi.com.cn)查询核实本人就

业去向。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发现问题要督促高校及时

修正有关数据,确保上报就业数据的真实性。各地各高校要公布

举报电话或邮箱,坚决查处任何形式的就业率作假。全国就业中

心就业举报邮箱 jyjb@moe.edu.cn

五、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盖思远电话:010-66097053

刘钧电话:010-66092083

附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要求

教育部办公厅

2014 12 12 561

附件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要求

一、考生号:考生号作为关键字段,必须是招生数据中的考

生号,不能自编,且要与学籍数据一致。

二、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作为辅助关键字段,不能为空,不

能自编,且要与学籍数据一致。如果无身份证(如军官),需填

写相应证件号。

三、姓名:不能为空,要与学籍数据一致。

四、院校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院校代码。

五、专业代码、专业、专业方向:专业代码、专业不能为

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专业代码,不同学历层次专业代码不能

混用。专业代码后四位不能为“0000”

当标准专业代码中无学校实际使用的专业名称时,在标准专

业代码中选择相近的专业填入专业代码、专业中(如无相近专

业,可选择专业类,专业代码后两位为“00”),专业方向中填

入学校实际使用的专业名称。

六、性别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七、学历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八、培养方式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本专科只能使用“1 非定向、2 定向

九、生源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十、民族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十一、政治面貌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562

十二、毕业去向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1.当毕业去向代码是“10 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 11 签劳动合

同形式就业 12 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写 9 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不含“-”

15 位的企业工商注册号。如果个别机关、事业或部队单位无

法查到组织机构代码,可以填写,不能用其他代码代替。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可以通过百度搜索组织机构代码查询,

或通过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官网 http://www.nacao.org.cn/

查询。企业工商注册号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查询。

(2)单位名称:不能为空,要填写实际工作单位。

(3)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后四位不能为“0”,要填写实际工作单位所在地。

(4)单位行业代码:不能为空,要填写实际工作单位行业。

(5)单位性质代码:不能为空,要填写实际工作单位性质。

(6)工作职位类别代码:不能为空,要填写实际工作职位类

别。

2.当毕业去向代码是“27 科研助理 50 国家基层项目 51

方基层项目时:

(1)单位名称:不能为空,填写具体基层项目特岗教师、村

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选调生等或科研助理所在的单位。

(2)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填写毕业生服务的地区,

后四位不能为“0”,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3.当毕业去向代码是“76 自由职业:563

(1)单位名称:不能为空,填写所从事的自由职业内容。

(2)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填写工作所在地区,后四

位不能为“0”,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4.当毕业去向代码是“75 自主创业时:

(1)单位名称:不能为空,填写具体创业项目。

(2)单位所在地代码:不能为空,填写创业所在地区,后四

位不能为“0”,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3)单位行业代码:不能为空,填写创业从事的行业,且要

使用下发的标准代码。

5.当毕业去向代码是“46 应征义务兵 70 待就业 71 不就业

拟升学 72 其他暂不就业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

位所在地代码、单位行业代码、单位性质代码、单位职位类别代

码不用填写。

6.当毕业去向代码是“80 升学 85 出国、出境时:单位名称

不能为空,填写升学的学校或出国、出境的国家。

注:当毕业去向是以下几种情况时,毕业去向代码填签就

业协议形式就业

(1)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

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2)具有人事调配权限或有人事调配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出

具接收毕业生人事关系(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的接收

函;

(3)参加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并有录用接收函或其他

接收材料;564

(4)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

(5)部队招收士官。

十三、报到证签发类别:

1.去就业地报到:落实就业单位且就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

门接收毕业生户档,需将户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即落实就业

单位且工作地与户档一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落实就业单位且户档迁往单位;

(2)落实单位且户档迁往单位所在地人才中心;

(3)在生源地落实单位且户档迁往生源地。

2.回生源地报到:将户档迁回生源地。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非生源地落实就业单位,且就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

门不接收毕业生户档,需将户档迁回生源地;

(2)未落实就业单位需将户档迁回生源地。

3.去代理/托管地报到:将户档迁往户档代理/托管机构。有

以下几种情况:

(1)未落实就业单位,将户档迁往户档代理/托管机构;

(2)落实就业单位,将户档迁往非就业地且非生源地的户档

代理/托管机构;

(3)在本省区市就业部门代理或托管。

十四、报到证签往单位名称、报到证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

报到起始时间、报到证编号:报到证签发类别代码的值是“1

去就业地报到 2 回生源地报到 3 去代理/托管地报到时,以上字

段不能为空,报到证签往单位所在地代码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565

码,且后四位不能为“0”。报到证编号要符合规则。报到起始时

间要符合日期规则。

十五、困难生类别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

码。

也可将代码扩展为:0 非困难生 1 就业困难 2 家庭困难 3

业困难和家庭困难 4 残疾 5 就业困难和残疾 6 家庭困难和残疾 7

就业困难、家庭困难和残疾。

十六、师范生类别代码:不能为空,且要使用下发的标准代

码。

十七、学制、入学时间、毕业时间:不能为空。

学制只能是一位数字或一位数字+“.5”(如:2 2.5)。

入学时间只能是 20XXXX(如:201009),毕业时间只能是

20XXXX(如 201407)。

十八、手机、电子邮件、QQ 号码:为了能对毕业生进行后

续的跟踪调查,请尽量填写该内容。566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6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5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关乎社会安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全面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

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 2016 届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一)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提高教

育质量作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人才培养

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

机融合。从 2016 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对

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

创业实践的学生,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要广泛举办各类创

新创业大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

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567

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

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二)落实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实施

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

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

各项扶持政策,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推动相

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制订本地本校创新创业学分转换、

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支持参与创

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三)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建

设和利用好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

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高校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

类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高校要通过合作、转让、

许可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扶

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

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

(四)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各地各高校要配齐配强

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建立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要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为准备创业的学生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为正在创业

的学生提供孵化基地、资金支持等服务。高校要建立校园创新创

业导师微信群、QQ 群等,发布创业项目指南,实现高校学生创568

业时时有指导、处处有服务。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创业服务网

功能,为高校学生提供项目对接、产权交易、培训实训、政策宣

传等服务。

二、积极拓宽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

大政策引领和服务保障,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

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

学贷款代偿政策。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

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

发实施社区服务、健康养老等新项目。积极推进健全从政法专业

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促进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

(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开拓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鼓励

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

就业。要结合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

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积极向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输送毕业生。要

结合实施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大力开拓就业

岗位。要结合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引导

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新兴领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因地

制宜,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

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金融保险、节能环

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

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就业。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569

方式转变和新农村建设需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业新技术、

新品种研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就业。

(八)继续做好高校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机

关密切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早部署 2016 年高校学生征

兵工作,认真落实大学生征兵任务。逐项落实各项政策,重点落

实好退役高校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新生宣传单、复学

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逐校落实工作任务,明确责任,一级抓

一级,层层抓落实。逐人开展宣传动员,办好网上咨询周

兵宣传月等活动,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

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确保高校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

高。

(九)支持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增加就

业的主体,各地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

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要针对中

小微企业特点,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引

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要持续关心到中小微企业等基层就

业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通过跟踪服务、定期回访等方式,帮助

解决工作和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

和关心。

三、大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能力

(十)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

互联网+”技术,根据毕业生需求,将他们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

位岗位相对接,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

位。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为毕业生送岗570

位、送政策、送指导,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信息化。要充分

发挥校园市场的重要作用,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

招聘活动,提高招聘活动效率。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结合

毕业生专业特色,提供相应的就业见习岗位。

(十一)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从 2016 年起,各地各高校要重点统计

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等指标。建立三级

联动机制,辅导员(班主任)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

和意愿,院系认真核实汇总就业数据,学校实时更新就业监测系

统相关信息。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

生的指导服务力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十二)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服务质量。要把高校学生职业

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结合行业动态和发展

需求,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讲座、论坛、培训为补充,以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新创业设计大赛等实践活动为载体

的多形式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毕业生

的特点和需求,广泛开展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一支职业

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高度重视解决就

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

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

当倾斜。

(十三)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

会、分类归纳、精准解读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中央部门、地方促进

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571

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学校领导、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都

要主动宣讲就业创业政策。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

用图表、动漫等方式,根据毕业生求职需求,分时段、分类别推

送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措施,让政

策宣传接地气、见实效。

(十四)优化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切实

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递和手续衔接工作,做到

简便、快捷、高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确保各类校园招聘等

活动安全、有序。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凡校园招聘

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高校要

加强维权教育,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

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毕

业生实名查询就业状况功能,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十五)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要准确掌握家庭困难毕

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

业困难群体的具体情况,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个

性化辅导、组织专场招聘等活动,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各

地各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

促进计划,持续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切实做到

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四、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572

(十六)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优化院校布局、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提

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加快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进一步

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扩大培养规模。建设现代职业教

育体系,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

制培养。

(十七)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把深化高校创新创

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推进人才培养

与社会需求间的协同,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就业

创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推进高校与政府、企

业、社会的协同,继续加强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的培育指导工作,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推动高校学生参加形

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增强学生创新精

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八)积极发挥就业反馈作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

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和发

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将创新创业相关情况以及有就业意愿尚未

就业毕业生、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更加科

学、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积极发挥就

业创业状况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预警、

退出管理办法,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

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

密对接。573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十九)健全协调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

工程,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判形势,协调

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各地要建立相关

职能部门会商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新举措,逐项落实就业创业政

策。各高校要健全就业部门牵头,招生、教学、学生、武装、团

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做到开学有部署、工作有分工、过程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二十)建立督查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工作督查机制,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

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开展日常督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查找问题、

总结经验,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工作问责力度,对落实不力的,要限期整改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一)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创

业工作机构,配备指导教师,开辟专用场地,加大经费投入,切

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各地要积极协调地方

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

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

示范性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促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进一

步提高。

(二十二)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高校要把思想

教育和毕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不断丰富思想教育内容和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讲

政策、专家讲形势、师生讲感受、企业家讲经验,引导广大毕业574

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要把创新精神和创业意

识的培养融入思想教育,激励更多高校学生在就业创业实践中成

就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精彩人生。要积极开展全国高校创新创

业总结宣传工作,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和高校学生

就业创业典型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促进就业创业

工作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2015 11 27 575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

重视,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

施就业优先战略,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就业

局势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

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大众创业、万众创

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

构优化。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

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

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

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

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

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

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

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加强财税、金

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576

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

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

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

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

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

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

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

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

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

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

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

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

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

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发

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

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

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

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

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指导企业改善577

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

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

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

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

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

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

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

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

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

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

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

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

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

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

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

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

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

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推动修订与商事制578

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

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

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

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对保留的审批

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

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

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

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

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

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

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

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

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

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

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或通过

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场所。可在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

园区,建设创业基地,为创业者提供服务,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

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型为新型创业平台,让员工

成为平台上的创业者,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

业生态系统。

(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

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579

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按照政府引导、

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

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

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投入,促进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支

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鼓励地方设立创业投

资引导等基金。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加快创业板等资本市

场改革,强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交易等功能,规

范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

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

(八)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

业担保贷款,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

金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提高其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明确

支持对象、标准和条件,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 5 万元、

8 万元、10 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 10 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

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

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 3 个百分点

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

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

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

(九)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

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

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

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580

减免政策。抓紧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

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

所得税试点政策、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至

全国范围。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

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

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

(十)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等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有关政策。对于离岗

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 3 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

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

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

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

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推广。鼓励利用

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

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

先转移科技成果。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

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

(十一)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

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

普遍性降费政策。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创建一批

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将农民创业与发

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

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

合。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581

导和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一批农

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见习基地,培训一批农民创业创新辅导员。

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

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推进农村青年

创业富民行动。

(十二)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

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搭建创业

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良好社

会氛围,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

织、从事网络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推进创

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

按规定予以表彰。

三、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把高校毕业生就业

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

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

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

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

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结合政府购

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

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

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582

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

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

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

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

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

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

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

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

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

持市场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

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

社会保险补贴及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

长不超过 3 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

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

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

期核查机制,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办法,做583

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

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建立用人单

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

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加大对困难人

员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

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

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

(十五)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

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

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

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

特别是对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老少边穷地区,充分发挥各类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

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

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

移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

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

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组织实施教育培

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

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细化完善

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

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584

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调整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

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中

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为创业者提供

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创新服务内

容和方式。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级以

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

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

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地按照精

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

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

式,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格局,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八)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省级

集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以省级为基础、全

国一体化的就业信息化格局。建立省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

加强信息系统应用,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

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

健全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

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

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585

(十九)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

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

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形成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制度环境。

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

准化建设。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

正招聘过程中的歧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

培训、劳务派遣等人力资源服务,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

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顺应产业结构迈向中

高端水平、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的需求,优化高校学科专业结构,

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加大创业培训力

度。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

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

系。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

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尊重劳动者培训意愿,引导劳动

者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机构。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

徒制培训。强化基础能力建设,创新培训模式,建立高水平、专

兼职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提升培训质量,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

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完善有利于劳

动者成长成才的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职业上升586

通道,推动形成劳动、技能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机制,使技

能劳动者获得与其能力业绩相适应的工资待遇。

(二十一)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就业的联动机

制。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

业、促就业的作用,鼓励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尽快实现就业或自

主创业。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

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二十二)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

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

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

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

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

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

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

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

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三)健全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

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健全政府负

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

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

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意识,密切配合,

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各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

分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587

(二十四)落实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

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

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对在就业创

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奖励。有关地区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

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五)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

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

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

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

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

使用效益。

(二十六)建立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就业统

计指标,完善统计口径和统计调查方法,逐步将性别等指标纳入

统计监测范围,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全国劳动力调查制度建设,扩大调查范围,增加调查内容。强化

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

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依托行业组织,建立

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十七)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

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

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588

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

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

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

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

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稳就业惠民生促进经济社

会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 4 27

(此件公开发布)58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5 年度全国

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是教育领域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

领导下,十二五期间各地各高校共同努力,就业创业政策不断

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就业创业扶持力度不断

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不断深化,为促进毕业

生就业、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做出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积

累了宝贵经验,有力确保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高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持续发挥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推动提

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整体水平,2014 12 月,我

部启动开展了 2015 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总结宣传工作。经过申

报推荐、专家初选、社会调查和实地调研等环节,推选产生了

2015 年度 50 所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现将名单公布如

下(按照行政区划排列):

一、中央部门直属高等学校(5 所)

中国传媒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暨南大学、电子

科技大学

二、省属本科院校(28 所)590

河北师范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沈阳工程学院、北华大学、

吉林动画学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南京

工程学院、温州医科大学、浙江工商大学、黄山学院、蚌埠医学

院、江西农业大学、山东协和学院、青岛滨海学院、郑州轻工业

学院、新乡医学院、湖南文理学院、广东工业大学、广东技术师

范学院、广西大学、右江民族医学院、三亚学院、重庆师范大学、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西藏大学、西京学院、宁夏大学

三、高职高专院校(17 所)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职

业技术学院、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福州职业技术

学院、德州职业技术学院、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长沙航空职

业技术学院、张家界航空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建设职业技术

学院、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四川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贵州轻

工职业技术学院、昆明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部办公厅

2015 6 24 59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5 年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5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2015 年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在各地各高校共同努力下,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总体平稳,但仍有部分毕业生未落实就

业岗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

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办〔201523 号)精神,进一步实施离

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切实做好未就业毕业生就业

服务工作,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创业,现就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大力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教育部全国大学生就业

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将推出网上“2015 届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就业

服务专题,并组织多场网络招聘会,请各地各高校及时通知未

就业毕业生积极参与。各地要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动员

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网上

和网下招聘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举办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努力帮

助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落实就业岗位。

二、积极推进未就业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

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落实鼓励大学生创业的财政、金融、工商、

基地等政策措施,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592

遇到的难题。要把国家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创业培

训、注册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及时推送到

每一名未就业毕业生,发挥政策效应,促进自主创业;积极动员

专业教师与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结对子,为他们提供技术

支持和项目咨询,并主动邀请企业家、投资人和工商部门、金融

部门工作人员等担任创业导师;进一步加大创业典型宣传力度,

扩大优秀创业毕业生事迹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的浓厚氛围;切实做好教育部举办的首届中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相关宣传与组织工作。

三、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征兵工作。当前是征集大学

生入伍工作的关键阶段,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大

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职能部门,保障大学生征兵工

作人员、经费、场地投入,形成武装、就业、学生等部门分工协

作的工作机制。各高校要与兵役机关密切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

宣传教育活动,公布征兵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抓紧落实各项工作,

力争在暑假前完成体检、政审和预定兵员工作。确保完成 2015

年大学生应征入伍目标任务。

四、持续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高校要把促进离校未就

业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下一阶段工作重要内容,结合本校实际制

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任务分解和责任制,把任务层层分解到院

系,责任到人。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通

过网络、电话、微博、微信等有效方式持续向毕业生推送用人信

息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

帮扶工作,积极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岗位信息和求职技巧的指导。593

五、认真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

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在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

的前提下,及时将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提供给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使就业服务能够无缝接续。要积极配合人社部

门组织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为毕业生提供

就业信息、就业培训、就业援助等服务,及时将未就业毕业生纳

入就业见习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教育部办公厅

2015 6 25 594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

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

(财教〔2015462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

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

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参加士官直招,提高部队士官人才

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决定自 2015 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含定向

生)施行国家资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范围及标准

2015 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

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

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下同)实行代偿。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

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但本专科学生

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595

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

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

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

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

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

向生。

本通知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

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

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

安排。

二、资助年限、程序及管理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

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

据实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

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

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国家资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及管

理等规定,参照《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236 号)相关规定执行。596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

为造成退兵的,原就读高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各省(区、市)人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

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

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已补偿的

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退回安置地县级人民政

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收回。

三、工作要求

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实施国家资助,是贯彻落实军

民融合发展战略、吸引高素质优秀人才投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

设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抓好工作落实,确

保这一国家资助政策发挥应有效益。

本通知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内容

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2015 年 11 月 18 日597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习近平

总书记强调,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关乎社会安定稳定,一定要

高度重视。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支持帮

助学生们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5 6 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

就业工作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5 20 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目前,正值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关

键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

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会议要求,确保今年高校毕业生

就业水平不降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围绕战略性新

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面向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开发更多适合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主动

出去,请进来,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多渠道收集发布就业信

息,办好各类招聘活动,确保校园招聘活动热度不减、数量提高。

继续做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

项目组织招募、政策落实、后续服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

启动实施社区服务、健康养老等新项目。尚未制定鼓励基层就业598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办法的省份,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出台相关政策

并组织实施。

二、着力抓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各地各高校要将就业创业结

合起来,释放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要把深化创新创业教

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融入人才培养体系,

健全课程体系,促进专业教育、实习实践等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

融合。要抓紧制定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学分转换、弹性学制、保

留学籍休学创业等具体政策措施。要根据学生创新创业不同阶段

的实际需求,不断提高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高校要加大

在科技成果转化、场地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帮扶,开辟专门

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做好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

培育建设。要在明晰科研成果产权前提下,支持在校学生带着科

研成果创业,并提供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要充分发挥

校友等社会资源作用,多渠道为创新创业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要

积极引导鼓励学生返乡创业,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返乡创业的

学生提供土地、资金、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支持。要组织举办好第

二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 2016 年全国职业院

校技能大赛,通过各类大赛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要做好全国

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工作,提供各类学校可借鉴的典型经验。

三、精准推送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精

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准确掌握就业信息,完善毕业生求职意愿

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搭建精准对接服务

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根据毕业生自身条件、

个性特点进行智能化供需匹配,减少毕业生求职盲目性。要广泛599

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个性化订制服务,为毕业生送政策、

送指导、送信息。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按要求

配备专兼职就业指导教师,加强对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不断提

高就业指导能力和水平。要高度重视心理健康辅导,及时疏导毕

业生求职焦虑等心理问题,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科学规划

职业生涯,积极主动就业创业。

四、抓紧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的通知》(军动〔201641 号),建立健全征兵工作定期会商

机制,以更大力度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细化分解征集任务,

实时掌握学生应征报名、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预定兵工作进展

情况,确保放暑假前完成在校生和毕业生的预定兵工作。要进一

步提高宣传动员精准化水平,按照学生征兵工作阶段要求,针对

毕业生、在校生、新生三个群体不同特点,开展点对点、面对面

宣传发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落实,鼓励因地制宜出台新措施,

今年要重点落实好高考录取通知书中寄送征兵宣传单、退役大学

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复学升学、转专业、就业创业等政

策,努力实现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五、切实加强困难帮扶。各地各高校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就业

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以精准统计为基础,重点摸清有

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状况。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像对待自己的

亲人一样做就业帮扶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帮助他们

解决就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

业生、女性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600

难群体,要建立台账,通过发放求职创业补贴、举办专场招聘活

动、开展个性化辅导、推荐岗位信息等多种方式,帮助他们尽快

实现就业。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高

校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实现

就业。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要积极主动和人社部门做好信息衔

接和服务接续工作,持续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信

息服务,努力使他们都能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

备活动中。

六、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毕业

生权益保护,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维权意识,坚决制止就

业欺诈行为,帮助毕业生识别虚假或欺诈就业信息,防范招聘陷

阱,保护自身权益。要进一步加强校园招聘活动监管,校园招聘

活动严禁发布含限定院校、性别、户籍、民族等歧视性条款的就

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各高校不准以任何方式

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

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

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

证明材料。

七、做好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不断创新

思想教育方式方法,采取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毕业生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青年人成长成才和就业

创业重要讲话及指示精神,引导广大毕业生积极主动就业,自觉

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密切关注毕业生就业

形势变化,加强形势研判和舆情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毕业生就601

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和问题。要大力营造良好氛围,

积极宣传学生爱岗敬业艰苦创业典型事迹。坚决防止不利于毕业

生就业创业,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的新闻炒作。要积极举办主题

班会、毕业典礼等,组织开展形式丰富的文明离校活动,确保校

园安全稳定。

教育部办公厅

2016 5 27 602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7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6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

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促进计划,现就做好 2017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

下:

一、积极拓宽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1.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

毕业生到县以下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教

育文化、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等工作,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

东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继续组织实施好教师特岗

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中央基层就业项目,

鼓励各地巩固并扩大实施地方基层就业项目。

2.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

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的

招聘信息,组织中小微企业进校园招聘,办好全国中小企业网上

百日招聘活动。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603

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

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3.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开拓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围绕

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主动

对接人才需求,向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输

送毕业生。要抓住实施中国制造 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契

机,引导毕业生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就

业创业。

4.持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主动会同兵役机

关,组织开展征兵政策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对高校毕业生、

在校生和新生等不同群体开展广泛宣传动员。在高校放暑假前对

体检、政考合格的学生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落实好退

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及学费资助、复学升

学等优惠政策。加强高校大学生征兵机构建设,在人员、场地、

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

5.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鼓励有条件的高校

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

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

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

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二、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6.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深入推进创

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和重中之重,在

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着力强化604

创新创业实践,搭建实习实训平台,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

划,办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

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7.落实创新创业政策。各地教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

完善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为大学生

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各高校要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完善

细化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和保留学籍休学创

业等政策,支持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8.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

用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

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孵化一批创新创业项目。高校科研

设施、仪器设备等资源原则上要面向全体学生开放,优先向大学

生创办的小微企业转移高校的科技成果。通过政府支持、学校自

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扶持大学生自主创

业。

9.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国家、省级、高校大学

生创业服务网络平台,为大学生提供政策解读、项目对接和培训

实训等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聘

请行业专家、创业校友等担任创新创业导师。开展全国高校创新

创业总结宣传工作,以点带面,引领和推动高校提升创新创业工

作质量。

三、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水平和服务能力

10.强化精准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

模式,准确掌握毕业生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实现605

人岗精准对接。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针对毕业生不同特点和需

求,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

积极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各类招聘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

联合搭建跨区域、跨行业、跨类别的综合信息招聘服务平台,支

持东北地区与有关省份联合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

11.加强就业指导能力建设。各地各高校要系统开展就业指

导教师培训,着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职业指导能力。在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业绩,并

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要不断完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

程体系,将课程与学科专业相融合。

12.加强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各地各高校要准确掌握家庭

困难、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群体的具体情况,开展个性

化辅导,组织专场招聘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

等政策,实施精准帮扶。对特别困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有条

件的高校要调动多方资源开发校内外实习岗位,帮助他们实现实

习与就业的过渡。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

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13.进一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就业

统计工作要求,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及时上报、

更新就业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认真落实就业签约四不准

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

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

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

就业证明材料。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密防范606

招聘欺诈、求职陷阱等。要确保校园招聘等活动安全、有序,防

止挤踏等意外事故发生。

四、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4.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

立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层次、类型动态调整机制。主动对接地区、

行业、产业需求,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培

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完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

培养打造一批具有工匠精神的技术技能人才。

15.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各地各高校要动态调整课程设置,

强化实践教学,加强实习实训,完善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

式,切实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认真吸纳用人单位

和毕业生对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方案,

增强人才培养和社会需要的契合度。加强和推广职业教育现代学

徒制培养。

16.健全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反馈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在每

年年底前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科学、客观地反映高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深入分析研究本地本校各专业就

业率、就业去向、就业满意度、创业数量和类型等状况,进一步

完善学科专业预警与退出机制,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

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17.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层层落实责任,

确保就业创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省级教育607

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校要建立健

全就业部门牵头,学工、招生、教学、武装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

制,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18.加强督查落实。各地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定期督查机制,对就业创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逐条逐项认

真检查,以督查促落实,以督查促整改。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

的要表扬推广,对落实不力、不作为的要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19.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

解读国家和地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

生熟悉和用好政策。要广泛宣传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典

型事迹,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教育部

2016 11 25 60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未就业

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6 届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 2016 年起,进一

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

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服务工作

就业状况统计是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基础工作,也是

精准帮扶就业困难毕业生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建立未

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状况统计指标体系,切实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

业毕业生作为统计服务工作重点,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加大资

金支持和人员保障,一级一级抓、层层抓落实,确保未就业统计

准确、及时,确保就业帮扶有的放矢、精准到位。

二、未就业毕业生分类

未就业毕业生分为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和暂不就业

毕业生。

1.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包括以下几类:

(1)求职中:正在择业,尚未落实工作单位。609

(2)签约中:已确定就业意向,准备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

(3)拟参加公招考试:准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等公开招

录考试。

(4)拟创业:准备创业,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拟创立的实体尚未开始实际运营。

(5)拟应征入伍:准备应征入伍,尚未被批准。

2.暂不就业毕业生包括:

(1)暂不就业:暂时不想就业等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

(2)拟升学:暂不打算就业,准备升学考试。

(3)拟出国出境:准备出国出境学习或工作。

三、加强未就业毕业生统计

1.各高校要加强未就业毕业生数据统计,辅导员(班主任)

要及时掌握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收集上报未就业毕

业生手机、电子邮件、QQ 号码和未就业原因;院系要认真核实

汇总数据;学校要实时更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

下简称就业管理系统)相关信息。

2.未就业原因按照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

创业、拟应征入伍、暂不就业、拟升学、拟出国出境八类填入

业管理系统的单位名称字段中。其中,求职中、签约中、拟参

加公招考试、拟创业、拟应征入伍五类情况在毕业去向字段中

填写待就业拟升学在毕业去向字段中填写不就业拟升学

暂不就业、拟出国出境在毕业去向字段中填写其他暂不就业

3.计算方法:待就业率=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人数/

毕业生总数,暂不就业率=暂不就业毕业生人数/毕业生总数。610

4.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高校如实填报未就业毕业生数

据,要组织专人对各高校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各地各高校要将

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

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

四、做好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指导和服务

各地各高校要依据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的实际情况

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要充

分利用省市、高校就业网站以及新职业网(www.ncss.org.cn)、

就业 APP、微信等平台,引导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通过全

国大学生就业一站式服务系统登录注册、填写求职简历和求职意

愿。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根据毕业生求职意

愿与用人单位岗位信息进行匹配对接,提高毕业生求职效率。对

有创业项目、需要创业资金及创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各高

校要重点加强一对一服务,并及时到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

cy.ncss.org.cn)与相关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对接。对离校时有就

业意愿尚未就业的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

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要及时与人社部门联系,

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做到求职有人管、服务不断线。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核查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核查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告知毕业生可

通过新职业网(www.ncss.org.cn)或学信网(www.chsi.com.cn)

询反馈本人就业状况。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根据毕业

生反馈情况,核实并督促高校及时修正有关数据,确保上报就业

数据的真实性。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将严肃追责问责,611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做到零容忍(教育部举报邮箱:

jyjb@moe.deu,cn)。各地各高校要公布本单位举报电话或邮箱,

坚决查处任何形式的就业率作假。

教育部办公厅

2016 3 17 612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精准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6 届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精准推送就

业服务机制,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现将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准就业服务工作。就业指导服务是高校毕业

生就业工作的职责所在和主要内容。精准就业服务是提升就业指

导服务水平、做好新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高校要把建立健全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作为创新工作

方式、践行三严三实的重要体现,明确目标任务,统筹多方资

源,加大资金支持和人员保障,调动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

师)、院系、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积极性,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

常态,不断满足毕业生就业创业新需求,进一步提升高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准确掌握供求信息。各地要指导并明确要求各高校开展

毕业生资源信息全面调查,帮助高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用人

单位岗位需求信息。各高校要明确任务分工,层层抓好落实,辅

导员、班主任、研究生导师要第一手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613

况和意愿,详细记录毕业生求职地域、意愿、薪水等就业意向。

高校和院系要准确掌握单位性质、工作地点、学历要求、招聘条

件等招聘信息,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和用人单位岗位

需求信息数据库。

三、建立精准对接服务平台。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就业网、

手机短信、就业 APP、微信等渠道,建立供需精准对接服务平台。

将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与用人单位岗位需求信息数据库

进行比对,智能化匹配学历、专业、地域等关键信息,为毕业生

与用人单位精准推送符合要求的供需信息。要指定专门团队或人

员负责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发布供需信息,

做到定期维护、适时更新、即时统计。教育部新职业网已建成精

准对接服务平台和微信公众号,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指导和

岗位信息精准对接服务。

四、大力拓展服务内容。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

业新模式,采用青年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丰富精准对接服

务内容。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开展订制服务,根据毕业生

不同阶段需求和求职意愿,精准推送相应的就业政策、岗位信息、

指导服务,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差异化。要重点关心家庭困难

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

就业困难群体,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通过开展个性化辅导、

精准岗位信息推送,做到精准帮扶,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五、确保信息安全。各地各高校要牢固树立网络信息安全意

识,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毕业生个人信息安全。

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和招聘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严禁发614

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招聘信息,严密防范招聘

欺诈和试用期陷阱,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确保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平稳有序。

教育部办公厅

2016 3 17 615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促进 2016 届尚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6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在各地各高校共同努力下,2016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总体进

展平稳顺利。目前,高校毕业生离校在即,但仍有部分毕业生未

落实就业岗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

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

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尚未就业毕业生

就业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尚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就业稳则心定、

家宁、国安。各地各高校要把促进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当

前重点工作,在做好尚未就业毕业生状况精准统计基础上,结合

本地本校实际制定专门工作方案。高校要把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

院系,落实到个人。各院系要指定专人,通过手机短信、微信、

网络等毕业生容易获取的联系方式,持续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对尚未就业毕业生做到主动联系一次、提供辅导咨询一次、向

用人单位推荐一次,千方百计帮助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

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二、持续开展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

精准对接服务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就业新模式,持续为尚

未就业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心理辅导616

和干预,切实消除或降低毕业生求职过程中的焦虑情绪和心理压

力,帮助他们树立求职就业信心。暑假期间高校就业部门要安排

值班,为落实就业岗位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服务。近期教育部

将再举办 4 场全国性网络招聘活动,其中 8 月份将在教育部全国

大学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推出 2016 年离校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网上招聘活动,请各地各高校及时通知并组织有就业意愿的

尚未就业毕业生积极参与。

三、加强毕业生求职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各高校要高度重

视毕业生求职就业安全,针对毕业生求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

问题开展一次专题教育,加大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

法等法律法规和就业政策的宣传解读,同时提醒尚未就业毕业生

提高风险意识,防范招聘陷阱、就业培训欺诈、求职贷、试用期

白用、非法传销等状况。要利用精准服务推送平台,向尚未就业

毕业生发送防范违法违规侵权行为等相关指导信息。对遭遇就业

欺诈的毕业生,学校要帮助他们及时向人力资源市场监管部门举

报,并采取多种方式降低损失,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

四、持续做好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工作。各地各高校要积极鼓

励和支持尚未就业毕业生创新创业,高校创业指导教师要继续为

准备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公司开办、创业政策咨询等指导服务,邀

请他们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活动。高校要充分发挥科研技术

优势,为创业毕业生解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等难点问题,高校

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要为创业毕业生提供支持,并落

实好通过合作、转让、许可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

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政策。大学科技园、创业园要努力创造条件617

为创业毕业生解决场地、资金和人力资源等问题,让毕业生敢创

业、会创业、创成业。

五、持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今年大学生征兵工作已到关

键时期,各地各高校要按照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

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军动〔201641 号)要

求,有针对性地动员尚未就业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对体检政考

合格的毕业生要及时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要进一步做

好发放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附寄《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工

作,并为有应征意愿的新生提供咨询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对高校毕业生要落实好学费补偿代偿、退役后就业指导等服务,

对新生和在校生要落实好保留入学资格、考试升学等服务,确保

政策落实到位、服务保障到位,努力实现大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

进一步提高。

六、深入细致做好困难帮扶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组

织优势,动员各方面力量深入细致做好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工作。

要满腔热情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分门别类采取有效措施,帮

助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农村生源毕

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尚未就业群体实现就业创业。积极配合

相关部门落实发放好求职创业补贴,持续提供个性化咨询辅导。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各地要实施

一人一策专项帮扶计划,通过开发基层公共管理服务岗位确保

兜底就业;高校领导要亲自过问、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通过开发

校内实习见习岗位、校友资源等渠道,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实现就

业。要进一步实施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主动与人社618

部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努力使他们都

能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教育部办公厅

2016 6 24 619

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 7 27 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

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 号)和《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

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 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

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

(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每年一季度面

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

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

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

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

(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全市公共就

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

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

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

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620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

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

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90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

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 号)要求,

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

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四)实施统一的就、失业登记经办流程和标准。严格落实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

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办理。

取消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

劳动关系之日起 7 日内报经办机构的备案手续,按《天津市失业

保险条例》的规定告知经办机构。

(五)完善职业资格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实施

的职业资格目录清单,规范职业资格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完善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实现职业资格证书及时办理。

(六)取消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全市公共

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

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

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

社保缴费纪录等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七)取消医保定点审批。认真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

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621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201657 号)的规定,取

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行政审批,实施服务

协议管理。

(八)取消参保证明手续。对非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申请参

加职工社保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在原籍或者其他地区参加社保

的情况证明。

(九)改进社保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

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将社保登记纳入一照一码一章一票

联合审批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25 号)

的规定,将社保登记纳入联合审批,办理一照一码一章一票

注册的企业,视同已经办理社保登记,企业需要社保登记证的,

可以到经办机构领取。取消社保登记证换证周期规定,以联合年

检替代社保登记证年检。

(十)改进考录、招聘、职称评定及留学回国人员等服务工

作。在组织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职称评定等工作过

程中,对当事人已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原件的,不再要求提

供第三方学历认证证明。改进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来华)定居

专家安置服务,对有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不用再提交留学回国人

员证明。

(十一)实现社保服务五险统一经办。在参保登记、缴费、

待遇支付、稽核、查询等社保各业务环节实行统一经办;实施

合柜员制,方便参保对象。622

(十二)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基本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工作推进力度,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

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三、有关要求

(十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落实规定。简化优化公

共服务流程是国务院和人社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是方便人民

群众、激发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社会高度关注,群众热切期待。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局所

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切实把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

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服务,细化标准,严格管理责任。各单位要强

化服务意识,依托互联网和移动终端,进一步便捷服务手段,提

高服务效率。要对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细化服务流程和标准。

要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和倒查机制,实行承诺制、责任制。对于取

消的项目内容,坚决取消,不打折扣,不留余地,以实际行动取

信于民。

(十五)强化监管,加强督查,严格绩效考核。局纪检监察

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明察暗访活动,深入各级服务机构和窗口单

位,实地查访,听取反映。要将各单位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对各区所属的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执行情况通报所在

区人民政府。要依托 12333 和信访窗口,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

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 2016 8 1 日起施行。623

2016 7 27 624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

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

基层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

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近期,中

办、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的意见》(中办发〔201679 号),对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

到基层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高校毕

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

抓好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基层是高校毕业生熟悉当代中国社会、了解中国国情的最好

课堂,是高校毕业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

生到基层工作,是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

举措,是为基层输送人才、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责任,要把积极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摆上重

要议程,实施一把手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会同

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激励大学生到基层干事创业的长效机制,使

大学生能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到国家最需要的

地方去建功立业,报效祖国。

二、完善和落实政策保障措施625

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助学

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政策。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鼓励或奖励

的办法,通过宣传教育、表彰先进、资金奖励、畅通成才渠道等

多种方式,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大学生到基层实习实践

制度,组织大学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农村和生产一线实习实

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细化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政策,

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基层职称评审、工资高定、

社保补贴等保障政策。

三、大力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各地各高校要继续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大学生村官、

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教师特岗计划和农技特岗

计划等专门项目,巩固并扩大实施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广泛收集

中小微企业的招聘信息,主动组织企业进校园招聘,搭建高校毕

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平台。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政府购买基层公

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力度,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

位。积极拓宽就业新空间,鼓励毕业生到城乡社区从事教育文化、

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等工作,到农村投身扶贫开发、技术推广、

电子商务等事业,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

远地区工作。要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孵化基地、优先转移

科技成果、完善各级创业服务网络平台功能等方式助力高校毕业

生到基层创新创业。

四、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的优惠政策,

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寄送新生宣传单、学费626

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现有政策逐条逐项加以落实。高校

要积极配合各地兵役机关,落实好各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在

高校挂牌设立征兵工作站,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

到位;落实好预定兵工作机制,为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提

前发放预定兵通知书。及早部署本地、本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同

步举办政策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将征兵有关政策编入

高校《学生手册》,宣传发动要做到不留盲区、不剩死角,使每

位大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征兵政策和信息,引导鼓励更多优

秀大学生投身国防。

五、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

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

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组织毕业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关于青年学生到基层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激励毕业生自

觉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结合青年学生特

点,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深入开展我的中国梦

等主题教育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帮助

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积极主动赴基层就业创业。要进一步加强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配合,主动邀请人社等部门进校解读

基层工作文件,宣传政策,帮助师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要建

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充分

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采用图表、动漫等方式,推送毕业生

基层就业优惠政策信息。要带着深厚感情,关心在基层工作的毕

业生,坚持主动联系、定期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支持他们在基层建功立业。627

教育部

2017 4 7 628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

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业生

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 号)要

求,现就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应届毕

业生(以下简称港澳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港澳台毕业生就业工作。港澳台毕业生在

内地(祖国大陆)就业问题,事关其切身利益,各地各高校要从

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对台工作大政方针角度出发,对有意

愿留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的港澳台毕业生提供帮助和支持。

二、积极为港澳台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各地各高校要

把港澳台毕业生纳入就业指导和服务范畴,积极组织其参加各类

网上和现场招聘活动,有条件的高校要采用就业网、手机短信、

就业 APP、微信等方式,持续精准推送用人信息和相关政策。

三、积极开展对港澳台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各地各高校要针

对港澳台毕业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

供针对性强的就业指导和咨询。要梳理港澳台人员在内地(祖国

大陆)就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支持、用工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629

规定,通过就业指导课程、讲座、沙龙、咨询等方式,为毕业生

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

四、认真做好就业管理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为有就业意愿符

合条件的港澳台毕业生发放《就业协议书》,签发《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

证》,认真负责、方便快捷地为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做好港澳

台毕业生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的数据统计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7 6 23 630

国务院

关于印发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的通知

(国发〔2017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国务院

2017 1 26

(此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促进就业规划

十二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党中央、国务

院准确把握发展大势,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全面深化

改革,激发了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就业创业活力,就业规模不断

扩大、结构持续优化,创业带动就业能力显著增强,劳动者素质

明显提高,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机遇和挑战并存。一方面,

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新型工业化、631

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孕育巨大发展潜力,新一轮科技革

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兴起,新兴产业、新兴业态吸纳就业能力不断

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更多新的就业增长点,为促进就

业奠定了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经济形势依然复

杂多变,国内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经济发展新

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促进就业提出了新的要求,劳动者素

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等问

题凸显。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坚持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比较充

分和高质量的就业,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的内在要求,对发挥人的创造能力、促进群众增收和保障基本生

活、适应人们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

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旨在进一步加强战略引领、明确主要任务、

细化政策重点,是十三五时期指导全国促进就业工作的战略性、

综合性、基础性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

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

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进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把实632

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

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不断提升劳动

者素质,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

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

监测机制,实现比较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

会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总量与结构并重。既要着眼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

国情,高度重视总量问题,又要从区域、行业、人群分化的实际

出发,聚焦关键环节,抓住主要矛盾,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着力解决日益突出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坚持供需两端发力。既要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大

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不断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

能力,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结构,又要坚持需求导向,加强人

力资源开发,促进劳动者素质持续提升,改善人力资源市场供给

侧结构。

——坚持就业政策与宏观政策协调。既要建立就业政策与宏

观经济政策统筹的工作机制,积极扶持就业新形态,不断拓展就

业新空间,又要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加强政策储备,以比较

充分和更高质量的就业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坚持统筹发挥市场与政府作用。既要优化环境,健全机

制,加快消除制度性、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就业中

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提高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更好发挥

政府作用。633

——坚持普惠性与差别化相结合。既要加快建立公平普惠的

政策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维护劳动者提升自身素质、

参与就业创业的平等权利,又要坚持突出重点,完善和落实支持

政策,扎实做好就业托底工作,帮助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群体提

升技能、就业创业。

(三)主要目标。

2020 年,要实现以下目标:

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十三五时期城

镇新增就业 5000 万人以上,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5%以内,

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人群就业形势基本稳定。促进贫困人

口就业,带动 1000 万人脱贫。服务业从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

所占比重不断提高,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

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劳动

合同签订率保持在 90%以上,工资收入合理增长,就业质量进一

步提升。

创业环境显著改善,带动就业能力持续增强。促进创业政策

体系不断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各类劳动者创业创富通道更

加畅通,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显著提高,创业成

功率明显提升,创业带动创新、促进就业增收能力持续增强。

人力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明显提高。劳

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 10.8 年,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

育年限达到 13.5 年,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适应就业形势变化

能力不断增强。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达到约 1.7 亿人,其中高技634

能人才总量达到 5500 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比重达到 32%

技术技能人才短缺状况有效缓解。

二、增强经济发展创造就业岗位能力

坚持就业优先战略,既要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新动能培

育带动就业,也要保护和改造提升能带动就业的传统动能,引导

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转移,大力发展制造业和服

务业,通过创造多样化需求带动就业,在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中促

进就业。

(四)积极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

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新兴业态,不断拓展新兴就业领域。紧紧

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不断优化政策组合,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

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

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推进新

产品、新服务应用示范,加快产业化进程,持续释放吸纳就业潜

力。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快发展

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培育更多跨界融

合、面向未来的就业创业沃土,开发更多新型就业模式。编制出

台共享经济发展指南,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管手段、引导

多方治理等优化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政策,促进共

享经济健康发展。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支持发展就

业新形态。635

专栏 1 支持发展共享经济下的新型就业模式

1.营造有利于共享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完善风险

控制、信用体系、质量安全、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保障各方合

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通过共享实现高效充分利用,支持共享经

济加快发展。

2.完善支持劳动者参与共享经济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

符合条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共享经济创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现

行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完善用工、工资支付等相关制度,引

导和支持更多劳动者参与共享经济下的就业创业活动。加强劳动

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积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加快发展民生刚性需求大、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轻工业等劳动密

集型制造业。鼓励发展家庭手工业,创造更多居家灵活就业机会。

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务业发展广度和深度,

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家政护理等生活性服务业。扩大

市场准入范围,落实降税减负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加快发

展,培育特色产业集群,带动更多就业。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

境,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电商平台等多种方式开拓市场,促进中小

企业融入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在发展壮大中持续拓展就业空间。

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等多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

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鼓励符合条件

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行小微企业金融636

债券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扩大职业农民就业空间。推进农业、林

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农业和林业产业体系、生

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

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更多职业农民就业机会。完善政

策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深加工和储运,

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

农业、创意农业、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

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民就业规模。

完善创新创造利益回报机制,激发经济升级和扩大就业内生

动力。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强化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

向。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

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市场

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加快新旧发

展动能转换,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不断

拓宽就业空间。

专栏 2 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1.技能人才增收行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提升技能人才待

遇;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贯通职业资格、学历等认证渠

道;营造崇尚技能的社会氛围,培养造就更多技术工人。

2.新型职业农民增收行动。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国家教637

育培训发展规划,提高职业农民增收能力,创造更多就业空间,

拓展增收渠道。

3.科研人员增收行动。保障合理的基本薪酬水平,提高就业

质量;落实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政策,发挥科研项目

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健全绩效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创业创新。

4.小微创业者增收行动。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

务改革,释放市场活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健全创业成果利益

分配机制,打通创业创富通道。

5.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增收行动。在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

制度,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为非公经济组织

重点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依法平等保护财

产权。

6.基层干部队伍增收行动。完善基层干部队伍薪酬制度;实

现对不同地区、不同岗位的差别化激励,充分调动基层干部队伍

积极性。

7.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增收行动。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困难

群体提升人力资本,主动参加生产劳动,通过自身努力增加收入。

(五)着力缓解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就业压力。

加快困难地区脱困步伐,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指导

和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等困难地区培育发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

研究制定支持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落实财政、

投资、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促进产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

增强吸纳就业能力。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引导符合条件的劳动密638

集型企业特别是高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和东

北地区转移,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对去产能任务重、待

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地区,开展就业援助专项行动。

专栏 3 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

1.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就业行动。组织实施东北地区人才就

业专项行动。加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在东北

地区组织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

试点。加强专业培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

作,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至少一人

就业。加强对东北地区就业形势的研判和监测预警。

2.资源枯竭城市和独立工矿区促进就业行动。支持资源枯竭

城市重点发展一批接续替代产业,吸纳失业矿工、棚户区改造回

迁居民再就业。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加大力度实施独立工

矿区改造搬迁工程,支持矿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接续替

代产业平台改造建设,通过矿区转型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

3.产业衰退地区促进就业行动。发挥产业基础好和产业工人

素质高的优势,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和资

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全面开展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统筹推进

企业搬迁改造和新兴产业培育,提升老工业区就业吸纳能力。建

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提供宜居宜业的创业创

新环境,打造承接中高端人才回流和专业人才就业的重要平台载

体。

4.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促进就业行动。推进重点国有林区深639

山远山职工搬迁以及国有林场撤并整合和职工搬迁,通过中央基

建投资支持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在保护

好原生态和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支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

的种养业、林下特色产业、北药产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商贸服

务业,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林区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进一步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5.困难地区就业援助行动。针对因经济结构调整或重大自然

灾害而形成的就业困难地区,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动员群团组织

力量,搭建政企合作平台,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推动困难行业传统产业转型发展,稳定现有用工需求。通过

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快分离国

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等综合措施,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转型发展,

稳定用工需求。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新一代

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

动传统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条,增加

就业岗位。合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融资、人工、能源、物流等成

本,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各项措施,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增强

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扩大用工需求。同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和劳动者技能转换,在转型发展中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三、提升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畅通创业创富

通道,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创业

带动就业能力。640

(六)畅通创业创富通道。

加快形成有利于劳动者参与创业的政策环境。深化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收费管理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方式,

优化政府服务,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

劳动者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管好用好创

业担保贷款,合理增加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鼓励

金融机构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

等方式,科学评估还款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网络平台

创业主体和小微企业创业主体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落实促

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创业的

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对初创企业的场地支持、设施提供、房租减

免、住房优惠等政策扶持力度,降低创业成本。

调动劳动者创业创富积极性。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

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转

变观念,发挥知识和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积极推进投

贷联动试点,探索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促进

更多科技人才就业创业。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转变择业观念,自立

自强,成为创业的生力军。研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创新启动

支持计划。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才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

和永久居留证的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加大创业启动资

金支持力度,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吸引更多

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创新。大力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

业。引导城镇失业人员等其他各类人员以创业促就业。引导高校

开展创业创新训练计划,激发大学生创业创新动力。在全社会大641

力弘扬创业风尚,培育创业意识,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

会氛围。

专栏 4 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

1.加大引进力度。支持设立引进外国人才创业创新试验基

地,提供政策支持和优化服务,吸引世界各地创业创新人才聚集。

2.完善政策措施。组建优秀青年创业导师队伍,为来华创业

青年提供政策解读、创业项目推荐、信息咨询等服务。

3.提升服务能力。搭建孵化增值服务平台,整合创业创新服

务资源,不断提升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专栏 5 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

1.分类实施试点。按照分类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县为

主体因地制宜开展培育产业集群、发展农村电商、促进转型脱困、

带动扶贫增收、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等返乡创业试点工作。

2.完善返乡创业政策。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支持试点地

区加快出台降低门槛、财政支持、金融服务等创新性政策措施,

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开展两权(农村承包

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组织开展鼓励

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返乡农民工等人

员创业培训工作。

3.优化返乡创业环境。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

地,提高培训能力;加强交通、物流、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优642

化发展环境。支持试点地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休闲农

业等相关产业。

(七)扩大创业带动就业效应。

强化创业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

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区域、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双创

示范基地,提升创业服务能力。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

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项目开发、开

业指导、融资等一条龙服务,支持劳动者成功创业。建设小微企

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开放式

综合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

素服务。推动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打造预孵化+孵化器

+加速器+稳定器的梯级孵化体系,根据创业主体不同阶段、不

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化、差别化、定制化指导服务,促

进创业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提

供直接融资服务。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

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园等平台资源向社会开

放。探索建立志愿者服务机制,组建高素质辅导师队伍。建立健

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

体的创业创新教育培训体系。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深

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专栏 6 创业培训计划

1.健全培训制度。建立培训对象甄选制度,完善创业意愿识643

别和能力短板诊断机制。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创业培

训工作成效实施第三方评估。

2.创新培训模式。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不同阶段创业活

动的创业培训项目。积极探索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区域产业相

结合的培训模式。试点推广慕课互联网+创业培训新模

式,大规模开展开放式在线培训。加强远程公益创业培训。研究

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深入实

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和技能就业专项行动,鼓励高等

院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创业竞赛、技能竞赛、创业实

训等试创业实践活动和电子商务培训活动,并按规定将其纳入

创业培训政策支持范围。

3.加强课程开发。以创业活动不同阶段、不同业态的知识技

能需求为导向,构建多层次、模块化的创业培训课程体系。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组织开发新领

域、新业态的创业培训课程并实施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师资

队伍建设,吸纳社会专业人士加入创业培训专家队伍。

4.规范机构发展。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鼓励和引导

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投入创业培训。

健全传导扩散机制,增强创业带动能力。打通创业创新

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链条,统筹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

和政策链,大力支持培育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业。

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互联网企业、行

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644

营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通道,加强创业创新

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人才优势和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

经济优势。鼓励发展互联网+创业,支持自组织、自激励、自

就业的创业模式,强化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增收效应。

四、加强重点群体就业保障能力

坚持突出重点,加快完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高

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兜住民生底线。

(八)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

工作首位,多方位拓宽就业领域。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支持

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

业以及各类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

的高质量就业岗位。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

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代

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

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健全基层服务

保障机制,畅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

道。

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能力。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信息

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用互联网+就业模式,加强就业市场供

需衔接和精准帮扶。加大就业见习力度,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

扶工作。645

(九)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

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推进农村劳

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合理引

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加

强部分行政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测。

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

原则,加强劳务协作,积极促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

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的劳动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

业。建立健全劳务输出对接机制,提高劳务输出就业脱贫的组织

化程度。输出地要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

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中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

未就业人员以及已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因人因需提供技能培训和

就业服务。输入地要动员企业参与,实现人岗对接,保障稳定就

业。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扶贫小额信

贷、助学贷款、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等业务,支持贫困人口通过发

展生产实现就业创业。依据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

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信息数据精准识别帮扶对象,建立台账,

制订计划,实施春潮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

(十)统筹其他群体就业。

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就业援助

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

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

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646

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

以通过市场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最

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加强社会

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

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

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

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

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

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安置过程中要发挥好职工

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的作用。落实通过失业保险

基金发放稳岗补贴等扶持政策,引导钢铁、煤炭等行业困难企业

以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充

分发挥中央奖补资金作用,通过转岗就业创业、托底安置、内部

退养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特定群体就业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的接

收安置工作。高度重视青年群体就业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帮助其就业创业。统筹做好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退役运动

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消除针对特

定群体的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专栏 7 重点人群就业促进计划

1.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新需要,将就业创业有机融合,建立涵盖学校内外各阶段、求职647

就业各环节、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健全未就业毕业生实

名数据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就业见习等

就业服务。普及创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加强部门之间工作衔

接、信息共享,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2.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农

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技特

岗计划等专门项目,选拔派遣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规范项目

管理,加强人员培养使用,强化日常考核监督,切实发挥项目示

范引领作用。

3.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多渠道开

发就业岗位,落实扶持政策,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优

化就业创业环境,加强形势分析和就业监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

力有序外出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返乡创业,着力稳定和扩大农

民工就业规模。

4.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以钢铁、煤炭等行业为

重点,实施再就业帮扶行动,对确实要离开企业的劳动者,普遍

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落实职

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促进其自主创业和转岗就业。对距法定

退休年龄五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其本人自愿选择和

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

和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个人按规定缴费。

5.推进就业扶贫。通过精准对接、劳务协作和政策扶持,促

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未就业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

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转移就业,促进已实现就业的建档立卡648

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稳定就业。

组织全国千所左右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

动,实现教育培训一人、就业创业一人、脱贫致富一户的目标。

实施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以职业教育和培训为重点,瞄

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

精准发力,促进就业脱贫。通过就业带动促进 1000 万贫困人口

脱贫。

6.实施就业援助。加大企业吸纳困难群体就业的扶持力度,

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畅通进出通道。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

例就业。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实施精细化的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

态管理,缩短长期失业者失业周期。

五、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能力

坚持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改革,

加强监管,提高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十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

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

完善市场运行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

度障碍。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

业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积极

稳妥将有稳定劳动关系并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及其家

属逐步转为城镇居民。649

加大监管力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尊重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实

施人力资源市场行政许可,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

的便捷性和可及性。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随机

抽查监管,建立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探索运用新兴信息技术提升

监管效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

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积极推进社会协同

共治。

(十二)提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合理保障就业创业服务经费、配备

工作人员。加快建立职业指导员、职业信息分析专业人员、劳动

保障专理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工作人员队伍。完善普惠性就业服务制度,

推进服务均等化。综合运用就业服务新技术新方法,指导劳动者

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就业能力。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

务功能,推进就业服务项目化,提高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完善

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搭建共享发布平台,

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聘。加快

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到 2020

年,全面建成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和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平台,充分运用网站、移动应用、自助终端、“12333”热线、

微信等渠道,打造线上线下一体的服务体系。开展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示范城市建设,引导就业服务发展。650

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和环境营

造为重点,规范发展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员培训、劳务派遣

等人力资源服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依托重大项目和龙

头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鼓励创新,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培育壮大人力资

源服务产业。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加快全国

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发布制度建设。

专栏 8 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

性好、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创新、管理

创新和服务创新。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和互联网技术融合,开展

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建设一批有特

色、有规模、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

园区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

3.人力资源服务队伍建设。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管理

人员培训,加大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实

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六、强化劳动者素质提升能力

坚持人才优先,健全劳动者素质提升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更

高技能水平、更好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更强创新能力和创业精

神的劳动者队伍,着力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651

(十三)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加快教育结构调整。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引导高校

构建与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

会发展和民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

结构。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

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机制。继续深入实施基础学科拔

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依托优势基础学科

建设国家青年英才培训基地。加强服务行业发展的特色人才培养。

加快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鼓励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牢牢把

握人才需求方向,统筹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等各类人才培养。

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型转变,培养更多技术

技能型人才。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管理,探索建立国家

资历框架,引导各级各类职业院校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在优化

布局基础上,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建设一批高水平的职

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与工匠精神的高

素质劳动者和人才。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国家

资助政策体系,保障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完善

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规范发展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度。

深化教学改革。推动职业院校、本科高校与行业企业共同实

施全流程协同育人,共同开展教育教学、组织质量评价。全面建

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立全国高校继续教育质

量报告制度,强化高校继续教育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

管。深化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改革,加强教材规划、管理和审

查,推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效对接,652

及时调整、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强化实践教学。建立和完

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

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职业院校、本科高校自主聘用有丰富实

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加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制

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校企人员双向交流

的人事管理政策,落实学生实习政策,全面推进现代学徒制试点

工作,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动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

一批共建共享的实训基地。

完善终身学习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优势,加

强终身教育制度建设。提供更多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课程,

发展在线教育和远程教育,积极发挥高校继续教育数字化资源开

放和在线教育联盟作用,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多次选择、多种路

径的终身学习机会。进一步办好开放大学。鼓励高等学校招收有

实践经历人员,支持社会成员通过直接升学、先就业再升学、边

就业边学习等多种方式不断发展。科学设置评估考核指标,加快

构建全程化、模块化、多元化的终身学习成果评价体系,增强终

身学习质量保障能力,提高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积极性。

(十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

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适应经济转型要求,推动职业培训

转型升级,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

度,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健全以企业、职业院校和各

类培训机构为依托,以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

培训为主要形式,覆盖全体、贯穿终身的培训体系。调动各方积

极性,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训653

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方式,实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规范

管理,提高补贴标准,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职

业技能培训财政资金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

卡的农村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符合条件人员,探索采取整建

制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探索建

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指导目录内

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

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

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

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培训、鉴定、就

业分工合作机制,以及培训信息发布、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

健全劳动者技能提升激励机制。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定期开

展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完善技能人才与同等学历、职称人

员享受平等待遇政策,落实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

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薪酬、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待遇,全

面加强技能人才激励工作。

增强公共实训能力。突出建设重点,科学合理布局,在整合

资源基础上,统筹建设若干区域性大型实训基地、一批地市级综

合型实训基地和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实训基地,构筑布局合理、

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

网络,不断提升公共实训能力。采取中央基建投资补助等多种形

式,鼓励和引导保险资金等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产业

发展基金等多种途径,参与支持公共实训基地建设。654

提升重点人群职业技能。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专业技

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

培训急需紧缺人才。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

培训行动。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新生

代农民工等重大专项培训计划。实施全员质量素质提升工程。加

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理和政策

扶持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开展岗位技能提升

培训,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

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专栏 9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1.健全培育机制。加快建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广

播电视学校、涉农院校、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

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多方参与、适度竞争的多

元培育机制,强化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示范,到 2020 年,实现新

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

2.创新培育模式。促进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教学安排与农

时农事、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紧密结合,允许分阶段完成培训。

采取送教下乡、半农半读、弹性学制等形式,鼓励农民接受中高

等职业教育,培养高层次新型职业农民。建设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信息化平台,为新型职业农民提供在线学习、跟踪指导等服务。

3.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财政支持方式,加

强财政资金使用监管,着力提高培训效果。采取融资担保等措施,655

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有条件的新型职业农

民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4.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和

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养计划,吸引年轻人务农创业。实

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十三五时期将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一遍。强化管理服务和政策扶持,培养一批

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

(十五)培养良好职业素养。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劳动者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

履行劳动义务,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将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

教育培训全过程。引导企业加强职业文化建设,弘扬良好职业行

为习惯,推动劳动者形成干一行、爱一行的职业理念。

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普遍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

导课程,建立专业化、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教学体系,增强毕业生

特别是高校毕业生自我评估能力、职业开发能力及择业能力,切

实转变就业观念。加强就业指导教师培训和实践锻炼,创新教学

方法,进一步提高教学效果。

培育工匠精神。充分发挥院校、企业、工会等各方积极性,

将培育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各领域各环节,

大力培养劳动者精益求精的职业素质。完善激励机制,培树先进

典型,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工匠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劳动者培

育工匠精神的自主性。

七、构建更有力的保障支撑体系656

不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

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

监测机制,加快落实规划重点任务。

(十六)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统

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宏观调控的重点

和节奏。将促就业稳就业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优先目标,加快完

善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体系,加强就业政策与财税、货币、产业、

投资、贸易等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人才、教育、培训、社保等社会

政策的统筹协调,形成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政策体系。各级政

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合理加大促进就业相关资金筹集力

度,提高财政资金支持就业创业效益,保障就业管理和服务高效

运转。实施支持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符合条件的重点

群体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就业创业的金融

支持。建立投资带动就业等宏观经济政策的就业影响评估机制。

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就业创业指标

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作进度和各项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

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问责。坚持底线思维,加

强联防联控、相机抉择,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确保就业形势

总体稳定。

(十七)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

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新服务供给模式,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有效引导并657

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鼓励多元主

体办学,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和公民个人积极参

与举办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举办非营利性职业院校,探索发展股

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

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机制。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土地供给、

资质许可等具体办法,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落实

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度,逐步形

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政府提供

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行机制。

(十八)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

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

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

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建立部门和省级就业信

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创业

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健

全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

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加强金保工程

建设,加快社会保险信息互联互通进程,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服务能力。完善公共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服务效能第

三方评估机制。

(十九)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

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全最低工资增658

长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企

业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完善劳动

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快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

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二十)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有

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映就业创

业情况。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建立就业统计数据质量核

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数据校核比对。进一步加强就业

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

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

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

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

测体系,及时掌握不同地区、重点行业的就业形势与收入变化等

情况。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

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八、组织实施

(二十一)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切实履行好促进就业

鼓励创业的职责,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

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加强跟踪调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

本规划重点任务、主要措施有效落实。659

(二十二)加强上下联动,压实各方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规划主要任务,进一

步细化目标措施,抓好贯彻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规划实

施工作负总责,确保规划重点任务和工程建设落到实处。

(二十三)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规划评估。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督促检查制度,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年度监测,组织规划实施中期

和终期评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重点工作 负责单位

1

紧紧把握全球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重大机遇,深入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优化政策组合,大力发展新一代信

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

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拓展产业发展新

空间,创造就业新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2

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加快发

展平台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催生更多微经济主体,培育更

多跨界融合、面向未来的就业创业沃土,开发更多新型就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商总局、工业和

信息化部、商务660

业模式。 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3

编制出台共享经济发展指南,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创新监

管手段、引导多方治理等优化环境,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相关政策,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负责

4 健全就业、劳动保障等相关制度,支持发展就业新形态。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5

开展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不断拓展服务业发展广度

和深度,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的家政护理等生活

性服务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负责

6

综合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信贷政策导向效

果评估等多种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动产融资、供应链融资等创新业务,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

境。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小微企业相关信贷资产证

券化产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增强其吸纳就业能力。

人民银行、银监会

牵头负责

7

推进农业、林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建设,着力构建现代农业

和林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

农林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创造

更多职业农民就业机会。

农业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林业

局按职责分工负

8

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

深加工和储运,推动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大力发展农

产品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创意农业、森林体验、森林康

养和乡村旅游等新业态,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

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职业农

民就业规模。

农业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林业

局、国家旅游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661

9

分类施策,支持劳动者以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

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

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全面激发劳动者创业创新热情。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科技部、财

政部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10 开展城乡居民增收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负责

11

指导和推动资源枯竭城市等困难地区培育发展劳动密集型

接续产业。研究制定支持产业衰退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

见,通过落实财政、投资、金融、土地等支持政策,促进

产业衰退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负责

12 开展重点地区促进就业专项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

13

实施制造业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

与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推动

传统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延伸产业链条,

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工业和信息

化部、科技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14

同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者技能转换,在转型发展中

不断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15

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合理增加

贴息资金投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充分依

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

科学评估还款能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网络平台创

业主体和小微企业创业主体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家发展改

革委、财政部、人

民银行、银监会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加快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662

鼓励科技、教育、文化等专业人才转变观念,发挥知识和

技术优势,成为创业的引领者。积极推进投贷联动试点,

探索符合科创企业发展需求的金融服务模式,促进更多科

技人才就业创业。

教育部、科技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人民银行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进一步放宽外国人才申请签证、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和永

久居留证的条件,简化开办企业审批流程,加大创业启动

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配套政策,

吸引更多境外高端人才来华创业创新。

国家外专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外交部、公

安部、工商总局、

教育部、国家卫生

计生委、住房城乡

建设部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18 实施创业创新人才引进计划。

国家外专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牵头负责

19 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工业和信息

化部、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农业

部、商务部、人民

银行、国家林业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

20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各具特色、高水平的区域、

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提升创业服务能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负责663

力。

21

推广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

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等一

条龙服务,支持劳动者成功创业。

科技部牵头负责

22

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形成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

资相结合的开放式综合服务载体,为小微企业创业兴业提

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

牵头负责

23

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为创业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

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

平台。推动重点实验室、科技园等平台资源向社会开放。

证监会、国家知识

产权局、科技部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构建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

活动,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实施创业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25

打通创业创新经济和就业增长点培育链条,统筹产

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大力支持培育一批吸纳

就业能力强的创新型创业企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牵头,工业和信息

化部、科技部、商

务部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26

完善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鼓励大型互联网企

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

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打通科技和经济结合的

通道,加强创业创新资源共享与合作,切实将人才优势和

科技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和经济优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27

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着力支持科技含量高的智力密集型产

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各类新业态、

新模式加快发展,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

岗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商务部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开发岗位,统筹实

施基层服务项目,落实学费代偿、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牵头664

扶持政策,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

西部地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健全基层服务保障机制,畅

通流动渠道,拓展扎根基层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通道。

负责

29

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健全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就业信息服务方式方法,注重运

互联网+就业模式,加强就业市场供需衔接和精准帮

扶。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牵头

负责

30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基地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

镇化建设,合理引导产业梯度转移,创造更多适合农村劳

动力转移就业的机会。加强部分行政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监

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31

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的原则,加强劳务协作,积极促

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

贫困残疾人中的劳动力稳定就业和转移就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务院扶贫

办、民政部、中国

残联按职责分工

负责

32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和

分类帮扶,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做到零就业家庭产生一

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确保零就业家庭动

态清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一批确实难以通过市场

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实现最低生

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就业。加强社

会救助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

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通过低保渐退

措施,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民政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33

将职工安置摆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企业

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分类施策,精准发力,

拓宽分流渠道,加强转岗再就业帮扶,做好去产能企业职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国务院国资

委牵头负责665

工安置工作。

34 实施重点人群就业促进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35

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破

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歧视,完善市场运行

规则,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

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促进劳动力在地区、行业、企业

之间自由流动。推进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和标准体系建

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36 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国家发

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按职责

分工负责

37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引导高校构建与学校定位和

办学特色相匹配的学科专业体系,增设经济社会发展和民

生改善急需专业,更新升级传统专业,优化人才培养结构。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专业设置、学生就业与重点

产业人才需求相衔接的预测预警机制。

教育部牵头,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加快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鼓励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

牢牢把握人才需求方向,统筹研究型、应用型、复合型等

各类人才培养。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普通本科院校向应用

型转变,培养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

教育部牵头负责

39

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

保障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财政部牵头,国家

发展改革委、教育

部、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按职责分

工负责666

40

建立全国高校继续教育质量报告制度,强化高校继续教育

责任主体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教育部牵头负责

41

深化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改革,加强教材规划、管理和

审查,推动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有

效对接,及时调整、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强化实践

教学。

教育部牵头负责

42

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落实学校在人事管理、教师评

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支持职业院校、本科

高校自主聘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加

快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育部牵头负责

43

制定实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有利于校企人员

双向交流的人事管理政策,落实学生实习政策,全面推进

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推

动学校与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共建共享的实训基地。

教育部牵头,国家

发展改革委、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务院国

资委等按职责分

工负责

44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的优势,加强终身教育制度建设。 教育部牵头负责

45

研究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推行工学一体、企

业新型学徒制、互联网+”等培训模式。创新职业培训方式,

实行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补贴标准,

增强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

资金补贴方式,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非建档立卡的农村

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符合条件人员,探索采取整建制

购买培训项目、直补培训机构等方式,提高培训效果。探

索建立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制度,加大对

指导目录内培训项目的补贴力度。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667

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

和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培训、鉴定、就业分工合作机制,

以及培训信息发布、质量评价和保障机制。

46

完善技能人才与同等学历、职称人员享受平等待遇政策,

落实积分落户、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职

称评定、薪酬、学习进修、休假体检等待遇,全面加强技

能人才激励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47

突出建设重点,科学合理布局,在整合资源基础上,统筹

建设若干区域性大型实训基地、一批地市级综合型实训基

地和县级地方产业特色型实训基地,构筑布局合理、定位

明确、功能突出、信息互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能实训基

地网络,不断提升公共实训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48

实施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培训急需紧缺

人才。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

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

训行动。组织实施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

新生代农民工等重大专项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49

加快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建立教育培训、规范管

理和政策扶持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农业部牵头负责

50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教育。培育

工匠精神。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国

务院国资委、全国

总工会、共青团中

央等按职责分工

负责

51

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充分发挥就业目标的引导作用,

统筹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宏观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668

控的重点和节奏。 障部、财政部、人

民银行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52

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加大就业创

业指标考核权重,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加强对就业工

作进度和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就业创业

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的予

以问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53

统筹发挥好市场和政府两只手的作用,创新服务供给模

式,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形式,有序

有效引导并带动社会资本扩大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推动政

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更多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专业

化服务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54

鼓励多元主体办学,引导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

和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重点支持举办非营利

性职业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

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

务机制。

教育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按职

责分工负责

55

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土地供给、资质许可等具体办法,支

持社会资本兴办教育和培训机构。

教育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土

资源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56

落实政府购买培训相关政策,建立政府资金投入与管理制

度,逐步形成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培训、劳动者自主选择培

训机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依法监管的职业技能培训运

行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财政部牵头

负责

57 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国就业信息监测 人力资源社会保669

制度,建立部门和省级就业信息资源库,实现就业管理和

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快创业培训信息化管理平台

建设,实现数据、信息、资源联通共享。健全人才流动公

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探

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全球人才招聘制度。

障部、国家外专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58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

息化建设,加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

全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应急调处机制和仲裁特别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59

健全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完善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建立

有关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更加全面反

映就业创业情况。做好就业统计调查保障工作。建立就业

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加强与社会保险等其他数据校核

比对。

国家统计局牵头

负责

60

进一步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健全就业形势定期综合会

商评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与研究机构、市场分析机构的

密切协作,建立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行业经营等数据以

及社会机构相关数据交叉比对机制,提高就业形势监测和

分析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

61

建立全国性的劳动力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及时掌握不同地

区、重点行业的就业形势与收入变化等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按职责分工

负责

62

建立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监测企业人员变动

情况及趋势,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牵头负责670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8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71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广大学生及其家庭

切身利益,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深

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

充分就业,现就做好 2018 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毕业生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围绕国家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需求,向重点地区、重大

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输送毕业生。结合一带一路建设、

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大力开拓就业岗位。落实区

域协调发展战略,引导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和艰苦边

远地区就业。

2.促进毕业生到新兴领域就业创业。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建设

科技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交通强国、数字中

国、智慧社会要求,引导毕业生到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就业创业。深入挖掘互联网、大

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在共享经

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拓展就业新空间。671

3.鼓励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政策

支持力度,在经费资助、教学管理、就业服务等方面出台具体举

措。高校要结合人才培养特色和学科优势,加快培养具有参与全

球治理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加强与国际组织联系,拓宽合作交流

渠道。及时收集发布国际组织招聘信息,把国际组织相关内容纳

入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通过开展讲座报告、项目推介、组建社

团等多种方式,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提供咨询、指导、

培训等服务。

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拓宽毕业生基层就业渠道。各地各高校要深入贯彻中央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落实

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等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毕业生到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农村

电子商务等一二三产业就业创业。继续组织实施好教师特岗计

”“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中央基层就业项目。鼓

励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从事教育文化、健康养老、扶贫开发等工作,

到社会组织就业。

2.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学习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回信精神,加强与兵役机关

协调配合,落实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共

同组织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加强高校大学生征兵机构建设,

面向毕业生、在校生及新生等群体开展宣传动员,在高校放暑假

前对体检、政考合格的学生发放大学生预定兵通知书672

3.鼓励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中

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广泛收集发布岗位信息,

办好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活动。省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

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等,落实小微企

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降税减负等优惠政策。高

校要关心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的成长发展,支持毕业生在小微企

业进行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1.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

育改革作为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在培养方案、课程

体系、教学方法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将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促进

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

养全过程。强化创新创业实践,办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着

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2.落实创新创业优惠政策。省级教育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进

一步完善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贷款等优惠政策,为毕

业生创新创业开辟绿色通道。高校要细化完善教学和学籍管理

制度,进一步落实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保

留学籍休学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等

政策。

3.提升创新创业服务保障能力。各地各高校要加快发展众创

空间,依托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等为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场地

支持。多渠道筹措资金,综合运用政府支持、学校自筹以及信贷、

创投、社会公益、无偿许可专利等方式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建673

立健全国家、省级、高校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聘请行业专家、

创业校友等担任导师,通过举办讲座、论坛、沙龙等活动,为大

学生创业提供信息咨询、管理运营、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保护等

方面的指导服务。

四、提供全方位就业指导服务

1.优化就业精准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广泛应用互联网+就业

新模式,通过新职业网、智慧就业等平台,根据毕业生和用人单

位需求,开展精准对接服务。推动搭建跨区域、跨行业、跨类别

的招聘信息服务平台,鼓励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中小

型校园招聘活动,更多采用网上初选、线下面试的便捷校园招聘

模式。做好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就读的港澳台毕业生就业服

务工作。

2.加大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力度。各地各高校要重点帮扶建档

立卡贫困家庭、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配

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要通过开展个性化辅导、

组织专场招聘、优先推荐岗位、发放求职补助等方式,确保困难

群体就业一个不能少、一个不能掉队。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3.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就业签约

不准要求,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不准将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

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

证明材料。建立健全毕业生参与的就业状况统计核查机制。严禁

发布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密防范培训贷、求职陷阱、674

传销等不法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权益,确保校园招聘活动公平、

安全、有序。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结果

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

4.提高就业指导能力。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的培

养培训,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指导教师的工作性

质和工作业绩,推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

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贯穿于整个人才培养体系,将课

程与学科专业相融合,探索慕课等新型课程形式。要为大学生职

业发展提供个性化咨询指导。

5.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作用。各地各高校要认

真落实就业情况统计和监测责任制,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不

断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按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

质量年度报告。鼓励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

查,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

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1.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

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就业创业工作机构、人员、

经费、场地四到位。省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

合,共同研究制定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高校要完善就业部

门牵头,学工、招生、教学、创业、武装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

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高校要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和工作落

实情况督促检查,建立就业创业情况通报、约谈、问责等工作制675

度,对工作创新成效显著的要总结经验、表扬推广;对不履责、

不作为的要及时纠正并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生就业率作假等违规

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确保政策和工作落实到位。

3.深化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落实全国高校思

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工作全过程,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

才观。加强正面宣传,广泛宣传基层就业创业毕业生典型事迹,

宣传解读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有利于就业创

业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育部

2017 12 1 676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 13 亿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

撑。党中央、国务院坚持把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

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鼓励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就业局势保持

总体稳定。但也要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

问题,部分地区、行业、群体失业风险有所上升,招工难与就业

难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加剧,新就业形态迅速发展对完善就业政策

提出了新要求。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

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

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

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

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稳增长的主要目的是

保就业,要创新宏观调控方式,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区间调控

的下限,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促进经济中高速增长,增

强对就业拉动能力。若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大幅攀升,

要加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调整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

确保就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税、金677

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

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

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负责。列第一位

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优化发展环境,

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

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健康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

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完善多元化产业体系,既注重发展资本、

技术和知识密集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又要支持劳动

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

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结合区域发展战略实施,引导东部地区产业

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有序转移,落实完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

势产业目录,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引导劳动者到重点地区、

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

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有关政策。着力推进小

微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搭建公

共服务示范平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

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提供支持。鼓励高校、科

研院所及企业向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有条件的地区可推动开

放共享一批基础性专利或购买一批技术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协同678

创新。(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四)缓解重点困难地区就业压力。促进资源型城市转型发

展,实施替代产业培育行动计划,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

和小微企业发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流通、交通物

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

实施西部和东北地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援助计划。强化人才支撑,

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引导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站、高校在具备

条件的资源型城市布局,对急需紧缺人才可提供研究场地、科研

经费、安家补助等政策支持。对地处偏远、资源枯竭、不适宜居

住的独立工矿区,有组织地开展跨地区劳务对接。对去产能任务

重、待岗职工多、失业风险大的困难地区,实施就业援助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共青

团中央、全国妇联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五)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以新一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支撑,

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分享

经济等创新发展。改进新兴业态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将鼓励创业创新发展的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符合条

件的新兴业态企业均可享受相关财政、信贷等优惠政策。推动政

府部门带头购买新兴业态企业产品和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679

(六)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

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

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

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灵活

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探索适应

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灵

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

态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

移接续平台,为跨地区就业的缴存职工提供异地转移接续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七)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

政策,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化商事

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

证整合,部署推动多证合一。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

进审批行为。指导地方结合实际整合市场监管职能和执法力量,

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重复检查、多头

执法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按职责

分工负责)

(八)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

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

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

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

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各地可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实680

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

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

业的税收政策。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地方开展一次性创

业补贴试点工作。对在高附加值产业创业的劳动者,创业扶持政

策要给予倾斜。(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

责)

(十)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

机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

风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

制度。促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互联网金融等规范发展,灵活

高效满足创业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

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

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

创业促进计划,健全涵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

体系,促进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

的就业观念,促进他们更好参与到就业创业活动中,敢于通过创

业实现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引导鼓励高校毕业

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资金补贴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681

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对于吸

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企业吸纳

就业扶持政策。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

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鼓

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

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

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

就业提供便利。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

见习力度,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艰苦边远地区、

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

中职毕业生。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

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

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实

施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

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简化留学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

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

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实施有

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

政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总

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国残联等负责)

(十二)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

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682

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

稳岗补贴标准。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

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自

主创业的分流人员,要优先安排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

业扶持政策;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

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要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

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

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企业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

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

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负责)

(十三)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农村转移劳动者在

城镇常住并处于无业状态的,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公

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

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

政策。对在农村常住并处于无地无业状态的劳动者,有条件的地

区可探索为其在农村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的就业服

务和政策扶持。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

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

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

间。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

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其683

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

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地方可酌情给

予一定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

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

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适应新生代农民工就

业创业特点,推进职业培训对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

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

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

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

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加大对贫

困人口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转移就业的支持力度,确保

他们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人民银行、国家旅游

局、国务院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促进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定就业困

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

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

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

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

稳定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负

责)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684

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

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对自主就业的,要

强化教育培训,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

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

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

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深化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

式改革。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

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

展现代职业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造能力。实施现

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

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

调发展,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

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

徒帮教等活动,加快培育大批具有专业技能和工匠精神的高素质

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

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

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

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

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教685

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

工会、共青团中央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

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

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完善补贴标准,

简化审核流程。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用

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平台

开展网上创业培训,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

办学。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基础上,可根据去

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

式,采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

中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等负责)

(十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

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

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

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686

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基础上,

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

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

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十九)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

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深化人力资源市场整

合改革,统筹建设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

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规

范招人用人制度和职业中介服务,密切关注女性平等就业情况,

促进妇女、残疾人等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

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

系建设,加快出台人力资源市场各类标准,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

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

展推进计划。简化劳动者求职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入职定

点体检和体检结果互认机制,尽力避免手续过于繁琐、重复体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工

商总局、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强化政府责任。各地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687

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一)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

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

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

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

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

察部、财政部等负责)

(二十二)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

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

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

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国家统计局、教育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

部、工商总局等负责)

(二十三)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根据就业失业重点指标、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宏观经济运行等变

化,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

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

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

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688

业风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

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等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抓

好贯彻落实,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

有力保障。

国务院

2017 4 13

(此件公开发布)689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2017 年新增推荐优秀应届

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

予以备案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7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

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增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

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申报确认办法〉的通知》(教学

厅〔20178 号),经符合条件高校自主申报、高校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推荐并公示,现对中国科学院大学等 54

2017 年新增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普通高等

学校予以备案。

附件:2017 年新增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

生普通高等学校备案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7 8 4 69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

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75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卫生健康委(卫生计

生委)、国资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人民法院:

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有利于推动

妇女更加广泛深入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提升社会生产力和经济

活力。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

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不得实施就业性别

歧视作出明确规定。当前我国妇女就业情况总体较好,劳动参与

率位居世界前列,但妇女就业依然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招聘中

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屡禁不止,对妇女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为进一

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工作要求。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解决就业性

别歧视作为推动妇女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坚

持突出重点和统筹兼顾相结合,坚持柔性调解和刚性执法相结合,

坚持积极促进和依法惩戒相结合,以规范招聘行为为重点,加强

监管执法,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障妇女平等就

业权利。

二、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691

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

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

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

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

录用标准。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

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

为。

三、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

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履行招聘信息发布审核义

务,及时纠正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行为,确保发布

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

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

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

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四、建立联合约谈机制。畅通窗口来访接待、1233312338

12351 热线等渠道,及时受理就业性别歧视相关举报投诉。根据

举报投诉,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采取

谈话、对话、函询等方式,开展调查和调解,督促限期纠正就业

性别歧视行为,及时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矛盾纠纷。被约谈

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

媒体向社会曝光。692

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妇女就业性别歧视相关起

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积极为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

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积

极为符合条件的遭受就业性别歧视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六、支持妇女就业。加强就业服务,以女大学生为重点,为

妇女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树立正确就业

观和择业观。组织妇女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

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尽快适应岗位需求。促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

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

切实发挥生育保险保障功能。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

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对妇女与用人单

位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七、开展宣传引导。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强化男女

平等意识,逐步消除性别偏见。加大反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

平等就业权利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爱护妇女,

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妇女从事各类工作,引导妇女合

法理性保障自身权益。树立一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用人单位

典型,对表现突出的推荐参加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等创评活动。营造有利于妇女就

业的社会环境,帮助妇女自立自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特长,在

各行各业展示聪明才智,体现自身价值。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妇

女平等就业,履职尽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施策。人力693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招用工行为的监察执

法,引导合法合理招聘,加强面向妇女的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

训。教育部门要推进中小学课后服务。司法部门要提供司法救济

和法律援助。卫生健康部门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指导与

监督。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

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妇联组织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开展相关

评选表彰,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对妇女的关心关爱。人民法院要

积极发布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充分发挥裁判的规范、引导作

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对涉嫌

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

医保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

2019 2 18 694

教育部关于做好 2019 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2018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既是民生,也是国计,事关广大

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事关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

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

和更充分就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宽就业领域,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各高校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落实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要继续配合

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

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结合地方实际适当扩大

地方基层项目的实施规模。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引导毕业生到

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等领域就业创业。要发挥服务业最大就业容

纳器的重要作用,鼓励毕业生到文化创意、健康养老、服务外包

等现代服务业就业创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组织就业。

2.促进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各地各高校要鼓励和促进

高校毕业生到实体经济就业,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695

业的主渠道作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

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降税减费等优惠政策。要加强与中小微

企业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中小微企业招聘信息,积极组织中小微

企业进校园招聘,进一步办好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活动。

3.服务国家战略开拓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主动对接国家

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要,围绕一带一路建设、雄安新区建设、

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海南自贸试验区建设等,

引导毕业生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就业。

要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鼓励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

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创业。要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

的教育脱贫攻坚力度,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政策,引导毕业生到贫

困地区就业创业。

4.拓展新兴业态就业空间。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特色,

主动对接以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为特点的新业态人才需求,

充分利用平台经济、众包经济、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

支持鼓励毕业生实现多元化就业。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相应的社会

保障政策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引导毕业生主动适应

新就业形态、新用工方式。

5.继续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深入贯彻习近平

总书记给南开大学新入伍大学生回信和勉励语精神,认真落实学

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要密切配合兵役机关,

面向毕业生、在校生、新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集中播放征兵

公益宣传片,发放应征入伍宣传单。落实好预订兵工作机制,为

大学生入伍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更多大学生参军入伍。696

6.支持大学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各地各高校要加大经费

资助、教育教学、升学就业等政策支持力度。高校要结合学科专

业特色,加大双语种或多语种复合型国际化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

导教材和课程。进一步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国际组

织招聘信息,开展专家讲座、政策咨询、社团活动等系列指导服

务。鼓励高校与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交流,进一步拓展实习任职渠

道。

二、推动双创升级,着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7.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将创新创

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把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纳入高

校必修课体系,促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结合、与思想

政治教育深度融合。开展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国

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着力培

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奋斗精神。

8.落实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地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商

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

训补贴等优惠政策。各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要求,进一步细化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弹性学制管理、保

留学籍休学创业、支持创新创业学生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等

政策,允许本科生用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9.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和资金扶持力度。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大

学科技园、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为大学生创新创

业提供场地支持。各高校要积极推动各类研究基地、实验室、仪697

器设备等教学资源向创新创业学生开放。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

进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高校要通过政府支持、学校自

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大学生自

主创业。

10.加强创业指导与服务。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

级各类大学生创业服务平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项目对接、财税

会计、法律政策、管理咨询等深度服务。鼓励各高校聘请行业专

家、创业校友、企业家等担任大学生创业团队指导教师,鼓励专

业教师、实验室老师全程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

三、强化服务保障,着力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

11.健全精准信息服务机制。加强部省校三级就业服务体系

建设,建立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数据库,运用大数据技术

实现供需智能匹配,为毕业生精准推送政策、岗位和指导。要进

一步发挥校园招聘市场的主体作用,鼓励组织分层次、分类别、

分行业的校园招聘活动,支持举办区域性、行业性联合招聘活动。

高校举办的大型校园招聘活动要向其他高校有组织开放。做好在

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就读的港澳台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12.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高校学生职业

生涯发展教育,对低年级学生着重进行职业生涯启蒙,对高年级

学生着重提升职业素质和求职技能。要结合就业形势和毕业生特

点,帮助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找准职业定位。要多方搭建社会

实践、实习实训、职业体验等实践平台,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和职

业能力。鼓励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考取行业企业认可度高

的多种类型的培训(或认证)证书。698

13.强化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各地各高校要准确掌握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少数民族、身体残疾等毕业生情况,建立帮扶台账,

做到分类帮扶、精准发力。高校要建立校院领导、专业教师、辅

导员等全员参与的一对一精准帮扶机制。充分挖掘校友、行业

企业等社会资源,优先为困难群体推荐岗位。各地要积极创造条

件,争取专项资金,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专项培训,提高其就业

能力。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求职创业补贴政策,做好离校未就

业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14.切实保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校园内招

聘活动管理,严禁发布性别、民族、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和

非全日制)等歧视性信息,严格审核用人单位资质、工作岗位信

息,重点审核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用人单位,严密防范招聘陷阱、

就业欺诈、培训贷、传销等不法行为。普及就业创业有关法律

法规知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加强毕业生和用

人单位诚信教育和管理,做到诚信签约、诚实履约。

15.加快高校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建设。各地各高校要加快建

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队伍,在专业技

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中充分考虑指导教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

业绩,予以适当支持。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教师培训

机制,开展专业培训,鼓励指导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要定

期对辅导员、班主任等就业工作人员进行集中轮训,全面提高政

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16.积极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反馈作用。各地各高校要

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制度,着力完699

善统计指标和内容,按时向社会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

告。加快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动机制。各地要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总体状况,主动对接地

区、行业、产业需求,进一步建立完善高校学科专业、培养层次、

培养类型动态调整机制,努力实现本地区高等教育规模和结构的

科学配置和布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着力深化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

17.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

工程,切实做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高校主要负

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院系领导要落实责任,

辅导员(班主任)要密切关注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健全就业、

招生、教学、学工、团委、科研等机构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工

作机制,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18.深化思想教育和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组织大学生学

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成长成才的重要论述,教育引导毕业生

把个人理想融入国家和民族事业当中,鼓励毕业生到基层、西部、

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要广泛宣传解读国家和地方促进就

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营造就业

创业良好舆论氛围。

19.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规范管理。各地各高校要建立就业

统计工作责任制,健全毕业生参与的就业状况统计核查机制。各

高校要认真落实统计工作四不准要求,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

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签约挂

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700

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各地要对高校毕业生就

业工作及数据进行认真核查,对查实的弄虚作假等问题要严查严

处,并进行通报。

教育部

2018 11 27 701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9 退役大学生

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学厅〔2018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

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是鼓励更多高素质高校学生参军入伍,

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深入落实国务院、

中央军委全国征兵工作有关精神和 2018 年全国大学生征兵工作

网络视频会议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认真做好 2019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 年全国共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5000 人,由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 455 所普通高等学校承担(具体计划方案

见附件)。该专项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

项专用,原则上不得挪用。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工作的一部分,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2019 年全国硕士研究

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 号)和自愿报名、统

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严格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认真做好相关招生录取工作。

三、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招生单位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录取工作的指导,特别是对报考资格702

审查、计划执行、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该专项

计划招录工作规范透明、公平公正。

附件:2019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教育部办公厅

2018 8 24 70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 2018 年度全国

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名单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83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

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工

作的重要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

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发挥典型引领作用,推动全国高校

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水平,促

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我部于20181月启动开展了2018

年度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工作。经过推荐申报、专家初选、

社会调查和实地调研等环节,推选产生了 2018 年度 50 所全国创

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现将名单公布如下(按照行政区划排列):

一、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9 所)

北京化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东北大学、东华大学、南京

航空航天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二、省属本科高等学校(33 所)

北京联合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内蒙古大学、沈阳工程学院、

大连艺术学院、吉林动画学院、东北农业大学、扬州大学、浙江

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合肥学院、安徽科技学院、三明学院、

南昌大学、景德镇陶瓷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科技大学、曲704

阜师范大学、山东英才学院、郑州大学、周口师范学院、南阳理

工学院、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商学院、湖南农业大学、南华大

学、肇庆学院、重庆邮电大学、重庆科技学院、成都理工大学、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西京学院、青海大学

三、高职高专院校(8 所)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工业职业

技术学院、杭州职业技术学院、东营职业学院、河南职业技术学

院、广西职业技术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各地、各高校要认真组织学习、借鉴典型经验高校的经验和

做法,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创新工作机制,

切实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2018 7 6 70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

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8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教育部

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7 5 9 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

办法(试行)》和 2012 1 7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的《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意见》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18 7 30

(此件公开发布)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7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

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

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

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

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

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

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

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

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

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选拔录取

第四条教育部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和部

属师范大学培养能力,统筹制定每年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确定

分专业招生数量,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

第五条部属师范大学招收公费师范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重

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职业倾向和从教潜质,择优选拔乐教、

适教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加入公费师范生队伍。各地、各部属师范

大学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发放招生简章、开展政策

宣讲等多种方式,为高中毕业生报考公费师范生营造良好环境。707

第六条部属师范大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在校期间公费

师范生进入、退出的具体办法。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

业优秀学生,在入学 2 年内,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公费师范

生招生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签订协议并由所在学校按相关标准

返还学费、住宿费,补发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可按照所在学

校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录

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入学 1 年内,按照规定

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并由所在学校根据当

年高考成绩将其调整到符合录取条件的非师范专业。

第三章履约任教

第七条公费师范生、部属师范大学和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任教,并承诺从事

中小学教育工作 6 年以上。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 1 年。国家鼓励公费师范生长期

从教、终身从教。

第八条公费师范生由于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

地区任教等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应届毕业前可

申请跨省就业,经所在学校、生源所在省份和接收省份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跨省就业手续。

第九条各地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公费师范生就业的各项工

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公费师708

范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

为每位毕业的公费师范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

第十条公费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

育工作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违约退

缴资金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管理、使用,要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公费师范生人事招聘、履约管理、表彰奖励等相关工作。

教育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具体办法等相

关政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

管理机制,建立公费师范生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公费师范生因生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

的,须提出中止协议申请,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暂缓履

约。待情况允许后,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可继续履行协议。

公费师范生如确因身体原因需终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

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

第十二条公费师范生按协议履约任教满一学期后,可免试攻

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公费师范生本人向本科就读的部

属师范大学提出申请,经任教学校考核合格并批准,部属师范大

学根据任教学校工作考核结果、本科学习成绩等进行综合考核后,

录取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非全日制形式学习专业课程。任

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授予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除上述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

研究生。709

第十三条公费师范生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费师范生在报考、学习、转专业、就业、读研、

任教等环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

处理。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对公费师范生

的生活费补助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优秀公费师范生可享受其他非

义务性奖学金。鼓励设立公费师范生专项奖学金。支持部属师范

大学遴选优秀公费师范生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教学技能比赛等

活动。

第十六条各地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后的在职培训纳入

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落实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

度,支持公费师范生专业发展和终身成长。

第十七条各地要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等优惠政策,吸引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地和

农村学校要为公费师范生到农村任教提供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

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要把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成效作为评价部

属师范大学办学水平的关键指标。对在实施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

中作出积极贡献的部属师范大学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大对师

范专业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条件保障710

第十九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保障,按照建立动态

调整、周转使用的事业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有关要求,

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等办法,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妥善解

决公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所需编制。

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学校要切实加强协调,建立

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招生培

养、就业指导、落实岗位、办理派遣、履约管理等工作;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公费师范生专项招聘政策等工作;机构

编制部门负责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落实公费师范

生到中小学任教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各地、各部属师范大学要构建地方政府、中小学

校与高校共同培养公费师范生的机制,遴选一批县(区)建设教

师教育改革创新实验区,公费师范生主要到实验区中小学进行教

育实习。推进部属师范大学统筹各类资源,建设国家教师教育基

地,打造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探索优秀教师培养

新模式,集中最优质的资源用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全面提高公费

师范生培养质量。

第二十二条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

的要求,加强公费师范生师德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先进的

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定长期从教的职业理想,为将来成

为优秀教师和教育专家打下牢固根基。要精心制订教育培养方案,

实行双导师制度,安排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给公费师

范生授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落实公费师范生在校期间教育实

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的制度。711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

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对毕业后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的公费师

范生给予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教育、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把师范生公费教

育各环节各方面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十四条国家发挥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示范

引领作用,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体系。各地可探索免费

培养、到岗退费、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开

展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经

费由地方财政统筹落实。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纳

入督导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并通报督导情况。教育部会同相关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

以表彰,并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公

费师范生。原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且正在履约任教的免

费师范生,一律依照公费师范生政策管理,相关各方权利和义务

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明确;违反《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

或已经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712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改进博士后

进出站有关工作的通知

(博管办〔20181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央

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博士后进出站工作是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内

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关

于进一步加强人社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方案》(人社部发〔2018

34 )要求,进一步提升博士后工作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全国

博士后管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改进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现将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博士后进、出、退站办理程序

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结,不再由省

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理。优化后的办理

程序为个人申请博士后设站单位初审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

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网上预审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手续

博士后人员的户口迁移、子女上学等事项,由博士后设站单

位到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统一办理。

二、精简部分介绍信和材料

(一)取消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部分介绍信。取消《进站

证明》。博士后人员进站,博士后设站单位或博士后人员可根据713

需要网上自行打印《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附件 1);

取消《分配工作介绍信》和《退站介绍信》。博士后人员出站、

退站,由博士后设站单位按照人事调动程序,办理相应的行政关

系、工资以及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二)取消博士后人员提交的部分纸质材料。取消《博士后

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两表内信息均

可通过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查看,并根据需要自行打印;取

消《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意见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

业务考核表》,涉及学术内容的材料不再做统一要求,由博士后

设站单位自行规定;取消《接收单位意见表》,可用劳动(聘用)

合同、接收函、商调函等过程性材料代替。

三、启用电子版《博士后证书》

(一)启用电子版《博士后证书》(简称证书),同时停

发纸质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证书继续有效,2013 年以后已获得

纸质证书的博士后人员可继续获取电子版证书。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经设站单位同意,即可

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获取电子版证书。电子版证书支持

多次查看、打印。

(三)有关单位可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博士后证书查询及

验证入口或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对证书进行查询及验证。

(四)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

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国家

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仍可获颁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

员会统一签发的纸质证书。714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改进

博士后进出站有关工作,积极筹备,统筹协调,优化流程;加强

宣传力度和业务培训;加大人员和设备投入,确保改进工作按时

到位和准确执行,切实为博士后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时间安排。优化博士后进、出、退站办理程序及精简

部分介绍信和材料工作于 2019 3 1 日起正式实施。文件下

发之日至 2019 2 28 日为过渡期,有关省市单位和部门要在

此期间做好与教育、公安、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的政

策沟通和工作衔接,保证顺利过渡,避免出现停办、漏办等情况。

电子版证书于 2019 1 1 日起启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博士后管理部门要依托信息化手

段充分发挥监管职能,并探索建立地区内监管机制。

(四)及时反馈问题。各单位对在工作过程中的出现问题及

意见建议,要及时向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反馈。

联系人:王若阳、王芳

联系电话:010-6233501584208344

附件 1:《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docx

附件 2:电子版《博士后证书》.docx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018 12 25 715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国务院

2019 1 24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是两种不同教育类型,具有同等重要地

位。改革开放以来,职业教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

人才和智力支撑,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全面建成,服务经济社

会发展能力和社会吸引力不断增强,具备了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诸

多有利条件和良好工作基础。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产业

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越来越紧迫,职业教育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是,与发716

达国家相比,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教育强国的要求相比,

我国职业教育还存在着体系建设不够完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

设有待加强、制度标准不够健全、企业参与办学的动力不足、有

利于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配套政策尚待完善、办学和人才培养质

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抓好的时候。没有职

业教育现代化就没有教育现代化。为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

一步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与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

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

实现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需要,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

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学校、专业布局,深化办学体制

改革和育人机制改革,以促进就业和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

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经过 5—10 年左右时间,职业教育

基本完成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

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

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大幅提升新

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国家竞争

力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具体指标:到 2022 年,职业院校教学条件基本达标,一大

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型转变,建设 50 所高水平高等职业

学校和 150 个骨干专业(群)。建成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具有717

国际先进水平的中国职业教育标准体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

极性有较大提升,培育数以万计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打造一批优

秀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推动建设 300 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

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职业院校实践性教学课时原则

上占总课时一半以上,顶岗实习时间一般为 6 个月。双师型

教师(同时具备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的教师)占专业课教师

总数超过一半,分专业建设一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

队。从 2019 年开始,在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启动学历证

+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以下称 1+X 证书制度试

点)工作。

一、完善国家职业教育制度体系

(一)健全国家职业教育制度框架。

把握好正确的改革方向,按照管好两端、规范中间、书证

融通、办学多元的原则,严把教学标准和毕业学生质量标准两

个关口。将标准化建设作为统领职业教育发展的突破口,完善职

业教育体系,为服务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和

职业教育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与人才支持。建立健全学校设置、

师资队伍、教学教材、信息化建设、安全设施等办学标准,引领

职业教育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创业。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

培养全过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健全多元化

办学格局,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扶持鼓励企业和社会力

量参与举办各类职业教育。推进资历框架建设,探索实现学历证

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互通衔接。718

(二)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

优化教育结构,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和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基础,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

普比大体相当,使绝大多数城乡新增劳动力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改善中等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强省级统筹,建好办好一批

县域职教中心,重点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每个地(市、州、盟)

原则上至少建设一所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技能人才培

养需要的中等职业学校。指导各地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

科学配置并做大做强职业教育资源。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

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金融支持力度,落实职业教育东西协

作行动计划,办好内地少数民族中职班。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

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

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

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

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

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

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

鼓励中等职业学校联合中小学开展劳动和职业启蒙教育,将

动手实践内容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把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培养大国工

匠、能工巧匠的重要方式,使城乡新增劳动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职业学校要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重点

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719

育和终身学习服务。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

技能的考试招生办法,提高生源质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

育提供多种入学方式和学习方式。在学前教育、护理、养老服务、

健康服务、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扩大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

通培养的招生规模。启动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

业建设计划,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

平的高等职业学校和骨干专业(群)。根据高等学校设置制度规

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

(四)完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

完善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畅通技术技

能人才成长渠道。发展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

点、以产学研用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加强专

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

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应用技术类型专业或课程。开

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制定中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

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等免试入学政策,探索长学制培

养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军民融合发展,把军队相关的职业教

育纳入国家职业教育大体系,共同做好面向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

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升技术技能水

平。落实好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政策,推动地方院校与军队院校有

效对接,推动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向军事人才培养开放,建立军地

网络教育资源共享机制。制订具体政策办法,支持适合的退役军

人进入职业院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接受教育和培训,鼓励支持设立720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集团(联盟),推动退役、培训、就业有机衔

接,为促进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作出贡献。

二、构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

(五)完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

发挥标准在职业教育质量提升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专业设

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

过程对接的要求,完善中等、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规范职业

院校设置;实施教师和校长专业标准,提升职业院校教学管理和

教学实践能力。持续更新并推进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

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条件建设标准(仪器设备配备规范)

建设和在职业院校落地实施。巩固和发展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联

合行业制定国家教学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

方案的工作格局。

(六)启动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改革,借鉴国际职业

教育培训普遍做法,制订工作方案和具体管理办法,启动 1+X

证书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好学历证书作用,夯

实学生可持续发展基础,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

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缓解

结构性就业矛盾。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教育行政

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管理监督考核院校外、院校内职业

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技工院校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721

准。院校内培训可面向社会人群,院校外培训也可面向在校学生。

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持有证书人员享受同等待

遇。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是

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反映职业活动和个人职业生涯发展所需要

的综合能力。

(七)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

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在校学生和全体社会

成员开展职业培训。自 2019 年开始,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

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职业院校在 10 个左右

技术技能人才紧缺领域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引导行业企业深度参

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促进职业院校加强专业建设、深化课

程改革、增强实训内容、提高师资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职业培训,行政部门要简政放权并履行好监

管职责,相关下属机构要优化服务,对于违规收取费用的要严肃

处理。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其持续获得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培训证书,引导和支持企业等用人单位落

实相关待遇。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八)实现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

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从 2019 年开始,

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个人学习账号,实现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

可转换。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

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为技术技能人才持续成长拓宽通道。职722

业院校对取得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证

书等级和类别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

得学历证书。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

在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考试时,可免试部分内容。从

2019 年起,在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探索实施试点工作,制定符

合国情的国家资历框架。

三、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

(九)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

借鉴双元制等模式,总结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

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

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健全

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

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 5 年修订 1 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

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 1 次专业。健全专业教学资

源库,建立共建共享平台的资源认证标准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扩

大优质资源覆盖面。遴选认定一大批职业教育在线精品课程,建

设一大批校企双元合作开发的国家规划教材,倡导使用新型活

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并配套开发信息化资源。每 3 年修订 1

教材,其中专业教材随信息技术发展和产业升级情况及时动态更

新。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发展需求,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进

教学方式方法,推进虚拟工厂等网络学习空间建设和普遍应用。

(十)推动校企全面加强深度合作。

职业院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

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723

承等方面开展合作。学校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

源,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

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促进人力资源开

发。校企合作中,学校可从中获得智力、专利、教育、劳务等报

酬,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自行处理。在开展国家产教融合建设

试点基础上,建立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制度,对进入目录的产教

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

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

可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

育附加。厚植企业承担职业教育责任的社会环境,推动职业院校

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

(十一)打造一批高水平实训基地。

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的积极性,带动各级政府、企业和职业院校建设一批资源共享,

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

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面向先进制造业等技术技能人才紧缺

领域,统筹多种资源,建设若干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专业

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推动开放共享,辐射区域内学校和企业;

鼓励职业院校建设或校企共建一批校内实训基地,提升重点专业

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积极吸引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指导

各地各校借鉴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经验,探索创新实训基地

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职业院

校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

有力支撑。724

(十二)多措并举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

2019 年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相关专业教师原

则上从具有 3 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人员

中公开招聘,特殊高技能人才(含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

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2020 年起基本不再从应届毕业生中招聘。

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引导一批高水平工

科学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建立 100 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

高校教师每年至少 1 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训,落实教师 5

一周期的全员轮训制度。探索组建高水平、结构化教师教学创新

团队,教师分工协作进行模块化教学。定期组织选派职业院校专

业骨干教师赴国外研修访学。在职业院校实行高层次、高技能人

才以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建立健全职业院校自主聘任兼职

教师的办法,推动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

师双向流动。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

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四、建设多元办学格局

(十三)推动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各级政府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职能转变,由

注重职业教育向管理与服务过渡。政府主要负责规划战略、

制定政策、依法依规监管。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

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

按规定给予适当支持。完善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

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兼薪制度。2020 年初步建成 300 个示范性职725

业教育集团(联盟),带动中小企业参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

兴办职业教育培训,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院校和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公开透明规范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

批制度,探索民办职业教育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十四)做优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

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院校和应用型

本科高校按照国家教学标准和规定职责完成教学任务和职业技

能人才培养。同时,也必须调动社会力量,补充校园不足,助力

校园办学。能够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业标准、教学标准完成的

职业技能培训,要更多通过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培

训评价组织)等参与实施。政府通过放宽准入,严格末端监督执

法,严格控制数量,扶优、扶大、扶强,保证培训质量和学生能

力水平。要按照在已成熟的品牌中遴选一批、在成长中的品牌中

培育一批、在有需要但还没有建立项目的领域中规划一批的原则,

以社会化机制公开招募并择优遴选培训评价组织,优先从制订过

国家职业标准并完成标准教材编写,具有专家、师资团队、资金

实力和 5 年以上优秀培训业绩的机构中选择。培训评价组织应对

接职业标准,与国际先进标准接轨,按有关规定开发职业技能等

级标准,负责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政府部门要

加强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

政府,为培训评价组织提供好服务环境支持,不得以任何方式收

取费用或干预企业办学行为。

五、完善技术技能人才保障政策

(十五)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水平。726

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凭技能提升待遇,鼓励企业职务职级晋升

和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建立国家技术技能大师库,鼓励技术技能大师建

立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技术技能大

师到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联合攻关。

积极推动职业院校毕业生在落户、就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聘、

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逐

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技术工人收入水平和地位。机关和企

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务院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清理调整对技术技能人

才的歧视政策,推动形成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

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职业院校参加有关技能大赛成绩突

出毕业生的表彰奖励力度。办好职业教育活动周和世界青年技能

日宣传活动,深入开展大国工匠进校园劳模进校园

秀职校生校园分享等活动,宣传展示大国工匠、能工巧匠和高

素质劳动者的事迹和形象,培育和传承好工匠精神。

(十六)健全经费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

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政府要按规定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

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在保障教育合理投入的同时,优化教育

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要向职业教育倾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

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

校生均拨款制度,各地中等职业学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可适当高

于当地普通高中。各地在继续巩固落实好高等职业教育生均财政727

拨款水平达到 12000 元的基础上,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

提高拨款水平。组织实施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

合工程等。经费投入要进一步突出改革导向,支持校企合作,注

重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助

学金覆盖面,完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对建档立卡等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倾斜政策,健全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

六、加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督导评价

(十七)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和督导评估制度。

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

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定期

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工作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和监

督,从 2019 年起,对培训评价组织行为和职业院校培训质量进

行监测和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报告向社会公

开。完善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共同参与的质量评价机

制,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将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支持、

绩效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

建立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落实督导报告、

公报、约谈、限期整改、奖惩等制度。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定

期听取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情况汇报。

(十八)支持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

为把握正确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向,创新我国职业教

育改革发展模式,提出重大政策研究建议,参与起草、制订国家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开展重大改革调研,提供各种咨询意见,进

一步提高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规划并审议职业教育标准等,在728

政府指导下组建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人

员、职业教育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管理专家、职业教育研究人

员、中华职业教育社等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热心职业教育的人士。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听取咨询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并鼓励

社会和民间智库参与。政府可以委托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

会作为第三方,对全国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校企合作企业、培

训评价组织的教育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方式模式、师资培养、

学生职业技能提升等情况,进行指导、考核、评估等。

七、做好改革组织实施工作

(十九)加强党对职业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

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加

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央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项要求,保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业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牢牢

把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将党建工作与学校事业发展同部

署、同落实、同考评。指导职业院校上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施

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活动,推进职业教育领域三全育人

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努

力实现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培养高度融合。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

用,带动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组织建设,汇聚

每一位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十)完善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729

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国资、税务、

扶贫等单位组成,国务院分管教育工作的副总理担任召集人。联

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重大问

题,听取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部署

实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重大事项,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各成员单

位就有关工作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

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

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做

好相关政策配套衔接,在国家和区域战略规划、重大项目安排、

经费投入、企业办学、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形成政策合力。推动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提供

重要的制度保障。730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

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9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2019 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 834 万人。当前,正值毕业生

就业签约的高峰期,媒体发现仍有个别高校要求所有毕业生必须

签署就业协议或提供就业证明,暗示就业证明材料将作为论文答

辩或证书发放的条件,严重损害毕业生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确保实事求是反映高校

毕业生就业状况,现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有关要

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

定,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

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

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

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二、强化就业统计工作责任落实和追究。各地要与高校签订

就业统计工作责任书,高校院系要签订就业统计工作承诺书,层

层压实责任。各地各高校要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或邮箱。各地

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牵头负责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对举报就业

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情况,要认真核查,一经核实要立即整改,并

严肃追究校分管领导、就业部门及院系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责731

任,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在省级范围内予以通报,违反规定的

就业工作人员不得再从事就业相关工作。

三、健全就业工作核查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

工作高校、地方、国家三级核查机制。各高校要认真审核本校毕

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逐人排查虚假就

业等情况。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高校就业签约和统计工作进

行集中核查。教育部将对地方和高校的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随机

抽查。

四、规范就业数据使用。各地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反

馈机制,就业状况仅作为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经费安排等参考

指标,不得硬性挂钩。各高校对院系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要综合

考量就业状况、收集岗位需求信息、就业指导服务、毕业生和用

人单位满意度等内容。

五、加强就业队伍建设。各地各高校要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队伍培训机制,将就业政策、就业统计、就业管理等作为主

要内容,重点针对院系辅导员、班主任等就业工作人员开展定期

培训和集中轮训,全面提高就业工作队伍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教育部办公厅

2019 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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