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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天津市创业政策汇编
2019-04-16 11:31   审核人:

1

目录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财政补

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成〔201378 号)................................................... 1

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 5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2 号).............................................. 12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07 号)............................................. 15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159 号)................................................... 18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12 号).............................................. 23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512 号)................................................ 25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513 号)................................................ 31

市中小企业局印发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

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中小企〔201518 号)................................................ 35

天津市工商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津联发〔201521 号).................................................. 38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524 号).................................................. 42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 45

市教委关于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201525 号).................................................. 50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

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津党厅〔201529 号).................................................. 55

2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35 号).......................................... 57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7 号).............................................. 60

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创〔201550 号).................................................. 68

市科委印发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创〔201551 号).................................................. 73

关于共青团进一步加强服务众创空间发展推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津团发(201557 号).................................................. 78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0 号).............................................. 81

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2 号).............................................. 8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90 号).............................................. 89

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创〔2015118 号)................................................. 94

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创〔2015122 号)................................................. 97

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金〔2015128 号)................................................ 103

关于认定天津市和平睿先锋大学生创业基地等 19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 号).............................................. 113

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37 号)............................................. 115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54 号)............................................. 118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55 号)................................................. 121

3

关于认定天津阳光鹏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27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06 号)............................................ 130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 11 16 日)................................................... 133

关于认定月光宝盒创意空间等 27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95 号)............................................ 13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 1 12 日).................................................... 140

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71 号).................................................. 151

市科委关于受理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申请材料的通知

(津科金〔201716 号)................................................. 165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5 号)............................................. 168

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参股公示的通知

(津科金〔201775 号)................................................. 171

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津银发〔2017131 号)................................................ 173

关于认定中投首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26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通

(津人社办发〔2017149 号)............................................ 17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 8 12 日).................................................... 17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天津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成立天

津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小组的通知

2017 10 26 日)................................................... 194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12 号)............................................. 196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做好 2018 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1 号)............................................. 206

关于聘任庞林峰等 100 名同志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第二批)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1 号)............................................. 210

4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 2017 年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通报

(津人社办发〔2018156 号)............................................ 214

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68 号)............................................ 217

关于认定思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20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86 号)............................................ 223

关于聘任王玉柱等 100 名同志为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00 号)............................................ 226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关于公开征集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专项行动创业者及创业团队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28 号)............................................ 230

关于取消部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30 号)............................................ 238

关于认定星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14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86 号)............................................ 242

————————————————其他相关政策——————————————

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境)外先进技术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外〔201379 号)................................................. 245

天津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办法(试行)

(津科财〔201384 号)................................................. 24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

通知

(津政办发〔201474 号)............................................... 252

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科计〔201494 号)................................................. 256

市金融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津金融局〔20151 号)................................................ 259

天津银监局关于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银监发〔20152 号)................................................ 263

天津银监局关于转发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银监发〔20159 号)................................................ 268

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8 号).................................................. 270

5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

(津党发〔201527 号)................................................. 275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

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528 号)................................................. 283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银发〔201546 号)................................................. 28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50 号)............................................... 289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基〔201621 号)................................................. 294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基〔201622 号)................................................. 30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教〔201671 号)................................................. 308

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科基〔201714 号)................................................. 30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 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62 号)............................................... 319

市科委关于征集 2017 年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7 5 24 日).................................................... 32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 10 9 日).................................................... 337

关于印发支持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具体措施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6 号).............................................. 353

市科委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

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 3 15 日).................................................... 35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拟定的《天津市人工智能“七链”精准创新行

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57 号)............................................... 369

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双创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办法

2018 9 28 日).................................................... 375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 12 25 日)................................................... 382

本汇编内容摘自网络,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1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

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财政补贴

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成〔20137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 号),进一步推动科技

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天津市促进技

术交易条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

定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

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其中已列

入市级及以上计划,获得资金支持的科技成果和产学研合作项目

除外)。

第二章 认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

必须是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能

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应用性科技成果。重点支

持企业为开展“杀手锏”产品联合开发或购买的技术。补助资金的

安排按照市科委每年提出的重点发展领域,择优支持。

2

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

目进行技术合同登记 1 年后,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该项目产业化

后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书面说明,方可申请财政补贴。

以上两种情况均须签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合同(企业必须

拥有该技术的所有权),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条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

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

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技术合同签订后,由卖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手续。我市高校

和科研院所应到我市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外省市高校

和科研院所应到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

构办理。其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交买方企业去申请财政补贴。

第三章 支持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

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可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

10%,最高 50 万元申请财政补贴,分期支付合同须在技术交易

额全部实现后方可申请补贴。企业可一年内多次申请财政补贴,

但每年度内每个企业累计补贴额最高为 50 万元。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先在科服网上进行财

政补贴申请后到各区县科委提交如下材料。各区县科委根据本细

则中所提到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在财政补贴

申请表中做好记录,初审要求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财政补贴申请表(3 份)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复印件 1 份)

3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表(1 份)

4、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1 份)

5、技术收入核定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复印件 1 份)

6、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7、合同卖方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财政补贴企业的公章。如有原始技术

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的,还需提供原始合同(协议)及附件

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 2013 1 1 日起签订的技术合同。

2013 1 1 日起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细则只适用

于自认定之日起以后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八条各区县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按月汇总后,于次

5 日前报送至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 9 30 日截

止报送。天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 3-4 次专家复审。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项目,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批通过后,与

企业签订财政补贴合同,按年度由市财政局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各区县科委负责获得补贴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以及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区县科委对报送的所属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

内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情况以及

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输出情况进行数据统计,由天津市技

术市场办公室按年度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

第四章 附则

4

第十二条对于在申请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相关申请;并

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2013 4 27

5

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创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全国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 号)精

神,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

业创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创业引领,促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市场准入。对在校生自主创业的,2 年内保留学

籍。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高校毕业生

租用、使用高校范围内的相应场地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

担保贷款,最高可给予 30 万元;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

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

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 20 万元的部分,由

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 50%予以贴息。允许通过抵押、质押、联

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

保。

6

(三)落实财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

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

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

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

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

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鼓励支持网络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

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具体办

法另行制定。

(五)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列为必

修课程,写进教学大纲,纳入学分管理。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创

业培训,毕业前 3 个学期的在校学生或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并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按照每人 500 元的

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

照每人 7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毕业学

年在校生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实训基地进行 36个月的

创业实训,参加创业实训的,按最低工资 60%的标准给予实训补

贴。

(六)加大创业孵化力度。支持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

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

经营场所支持。对吸纳企业多,带动就业明显的创业园区,由就

业专项资金给予最多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支持。

(七)给予房租补贴。在校和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学生创业

且租赁房屋的,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每人 10 平方米

7

计算,每平方米每天补贴 1 元,补贴 2 年(实际租用面积超过

60 平方米的,按照 60 平方米计算)。

(八)给予社保补贴。对毕业两年以内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

生及其所招用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

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补贴期限

1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医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育保险费率 0.8%、工

伤保险费率 0.5%,补贴期限为 3 年。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多形式就业

(九)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和单位缴费费率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医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

育保险费率 0.8%、工伤保险费率 0.5%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

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

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

20%、医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

生育保险费率 0.8%、工伤保险费率 0.5%

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

重大疾病成员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

8

低工资标准的 3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

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费率确定,其中,养老保险费率 20%、医

疗保险费率 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费率 2%、生育保险费

0.8%、工伤保险费率 0.5%

(十)支持和鼓励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2 年内按照其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给予养老、医

疗、失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面向基层就业。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

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工作。

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并按规定享

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三、加强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

开展市场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

以定向培训为主的就业技能培训;对企业拟录用的高校毕业生,

开展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上岗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高校毕业

生给予培训费补贴,补贴期限为在学期间和毕业后 1 年内。高校

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所列职业技能

培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

50%的培训费补贴和 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

《定额培训补贴职业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

证书的,根据职业分别按照每人 1000 元、800 元、600 元的标准

9

给予培训费补贴和 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高校毕业生参加定

向就业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培训

费补贴。

(十三)开展就业见习活动。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提高就业能力。对毕业

学年的在校学生和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按最低工资标准

60%给予生活补贴。

四、强化就业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尽早实现就业

(十四)加强就业指导。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

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

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高校毕业生

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

与企业沟通联系,广泛收集企业用工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

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

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对高校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纳

入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完善就业服务。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

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

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

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前来求

职的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失业

登记证》,核对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

就业信息等“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十六)强化就业援助。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

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

10

对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

职补贴;对离校时未就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

疾病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在接受就业指导后,给予 3000 元的

一次性求职补贴。

(十七)完善落户政策。凡在本市高职院校有集体户口或入

学时户籍未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 2 年内与本市用人单

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准予在津落户。凡在入

学时户籍由原籍迁入学校集体户口,毕业 2 年后在津仍未与本市

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毕业生,由学校集体户口

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户口迁移证,迁回该毕业生原籍落户。

五、保障就业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

(十八)消除就业歧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

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

(十九)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国

有单位招聘信息要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发布,实行公开

招聘。

(二十)简化服务手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有关手

续,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

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

(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

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督促落实

11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要

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着力推动、抓好落实。要密切关

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

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各高校要

加强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以实名制为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统计制度,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财

政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的经费保障工作。

(二十三)形成良好氛围。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大力宣传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引导社会各

界积极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高校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引

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12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

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92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2014 11 19

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帮助更多大学

生创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

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 号)

和《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是指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

的在校生和毕业后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是指

13

以大学生初次创业为孵化对象,以培育大学生创业主体为目标,

以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手段,促进更多大学生实现创业的孵化

载体。

第三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

队;

(二)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吸纳大

学生初次创业者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

第四条创业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的经办程序:

(一)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所办创业孵化基地,向

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二)其他单位所办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

部门申报;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

准。

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管理服务团队合法资质;

(二)使用孵化场所的有效凭证;

(三)初次创业大学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入驻协议;

(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学生名

册》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

(五)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复印件(津

社保登字 4 号)。

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政策:

(一)对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 45 户以上,带动就业

14

150 人以上的,给予 75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 50 户以上,带

动就业 200 人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享受扶持政策 1 年以上,新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户数、

新增带动就业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仍可再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初次创业是指大学生创业者首次领取营

业执照,并在年度内(跨年度的可延长 3 个月)入驻创业孵化基

地。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初次创业大学生

名册

附件: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津人社

局发〔201492 号附件

15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房租补贴申领办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107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 12 29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房租补贴申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激发创业活力,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

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7 号)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是指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2 年和毕业后 5 年以内的人员(含在外地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

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租用经营场地从事个体经营或创

办企业(以下简称:创业者)可申请房租补贴。

16

第四条房租补贴依据创业者和招用人员数量,按照每人 10

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补贴 1 元、最多不超过 60 平方米的标准

计算,最长补贴 24 个月。

第五条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经营 1 个月以上的,可申

请房租补贴。

第六条房租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实行按季度申请和拨

付。

第七条房租补贴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申报所需提供的材料:

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一式

3 份,附件 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人员花名册》(一

3 份,附件 2);

2.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

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5.经营场地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

(二)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在校学生直接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报;毕业生向企业生产

(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房租补贴申请。市创业指

导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审并填报《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发放汇

总表》(附件 3),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

门自收到市创业指导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初审材料之日起

17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于复核完毕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拨付房租补贴。

第八条不符合申领房租补贴的情形。

(一)使用自有房屋创业的;

(二)创业者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享受期内停业、歇业的,

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第九条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房租补贴工作的管理

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 2015 1 1 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附件:2.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3.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创业企业房租补贴发放汇总表

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159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印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 5 11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9 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

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打造天津经济发展新引擎,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

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

型孵化载体,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

19

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各高校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

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

费提供专门场所。统一制定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高校众创空

间由市教委组织认定,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由市科

委组织认定。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到 2016 年,全市每

所普通本科高校、独立设置的高职学院、独立学院至少建设 1

众创空间,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能区至少建设 3 4 个众创空

间,全市众创空间超过 100 个。

二、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

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

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

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政府部门服务要延伸到众创空间,

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

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

接入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

享。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高校毕业

生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缩短

登记时间。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允

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

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创客企业工商注

册提供便利。

四、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

20

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进一步完善学科安

排、课程设置、评价体系和教育资源分配,加强创新创业技能教

育。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在校大学生利用弹

性学制休学创业的可视为参加实践教育,并计入实践学分。支持

高校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学生创业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开展创业

辅导培训,鼓励教师带领或辅导学生创业,在职称评定、绩效考

核上给予倾斜。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由 3 年延长至 7 年,即毕业

2 年和毕业后 5 年。外地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的,准予落户,

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五、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

对在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 年内保留其原

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

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

六、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

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

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归所在单位,并按照不少于 50%

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

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确认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该

股权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征。

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力度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 100 500 万元的一次

性财政补助,用于初期开办费用,高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

政负担,区县及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

21

财政按 73 的比例负担。引导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不少于 300

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初创成果,市财政按

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

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对众创空间内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大学生创业且租赁房屋的,

据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月 1800 元,补助期为 2 年。

八、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

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发展,争取开展互联

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大学生自主创业

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总额度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并给予贷款贴息。鼓励使用专

利技术进行质押贷款、入股、转让。创新创业企业可纳入我市中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政策范围。

九、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定期举办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创业者获得金融机构发

放的“创业卡”,无需抵押可直接获得贷款。鼓励各类社会团体组

织创新创业论坛、草根创业者大会、科技创业产品展等活动。利

用夏季达沃斯论坛、融洽会、津洽会等会展活动,为创新创业者

搭建交流平台。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

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培育创客文化,让创新创

业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十、加强工作组织推动

22

市科委负责全市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各项工作进

行督查考核。市科委、市教委、团市委要定期组织点评、分析、

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各区县、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

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

保障力度。

23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12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引

领计划(2014-2017 年)实施方案》(津人社局发〔201491 号)

要求,现就支持大学生在网络平台上开展创业有关扶持政策通知

如下:

一、支持对象

大学生(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年内

的高校毕业生)在网上交易平台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本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均为支持对象。

二、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享受岗位和社会

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

三、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www.siybtj.ord)下载打印《天津市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申请

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申请人持《申请登记表》、

学历证书(在校生提供学生证)、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就

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向社会保险参保地或网

店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在校生向市人力社保局所属的市

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服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创服中心)自收到申请

人提交的齐全材料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网店实

24

际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所持有的《就业失业

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网络创业”字样,备注网店名

称和认定时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

(三)拨付。申请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

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拨付,按本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四、有关事宜

(一)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创服中心)要实时将网络创

业人员信息录入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系统,每年初将

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支持大学生网络创业情况

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小额担保贷款、岗位和社保补贴资

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通知自 2015 3 1 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2 12

25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市教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512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 号),规范众

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

2015 5 1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

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

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 号),制订本办法。

26

第二条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

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与众创空间运营商等社会资本方共同发起设

立种子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由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共同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制订引导基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

文件;

(二)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确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三)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四)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监督引导基金使用情况,组织开

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市科委、市教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拟定的基金

章程及基金使用方案;

(二)负责监督检查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评价及考核种子基

金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效果。

第二章 种子基金框架

第六条引导基金对经市科委、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设立种

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按 30%比例参股,不分享收益。

种子基金由众创空间运营商作为主发起人,不得少于 300 万元。

第七条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

格管理”的原则独立运作,自负盈亏。

27

第八条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众创空间内的初创项目给予额

度不超过 5 万、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借款,以及收购创业者的创新

产品。

第九条引导基金参股种子基金可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

到位,也可一次性到位,但不先于社会资本到位。

第三章 种子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为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

托管银行,双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托管银行由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确定,接

受种子基金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种子基金

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

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

录。

第十二条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种子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发起人、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托管银

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种子基金章程、委托管理协

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

足额到位;

(二)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应对种子基金认缴出资,

具体出资比例在种子基金章程中约定;

28

第十三条种子基金在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应当是在本市众创空间内的创业者、创业团

队和注册初创期企业;

(二)投资对象应以进入众创空间的创业者、创业团队为主;

第十四条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

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

同意,选择退出:

(一)引导基金资金拨付种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种子基金

未开展投资业务;

(二)种子基金投资领域、地域不符合政策目标;

(三)种子基金未按基金章程约定投资;

(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

第四章 引导基金投资程序

第十五条组织申报。由申请引导基金的众创空间运营商组织

编制种子基金章程、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科

委、市教委审核。

第十六条论证方案。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

众创空间运营商(管理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由市财政局会同

市科委、市教委共同决策。

第十七条合同履约。对通过尽职调查的拟设立种子基金,引

导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29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企业回

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

随时退出参股种子基金,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九条其它基金出资人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基金

的股权。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发生清算时,按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

权后,优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种子基金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不得购买国债或其他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定期或不定期对引

导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

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三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整理

上报上一年度参股种子基金运作及资金托管等情况,主要包括:

(一)种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二)引导基金资金的退出、亏损情况;

(三)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受托

管理机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种子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引导基金受托管理

机构应当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报告,主要包括:

(一)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及参股种子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

(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章 附则

30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31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市教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建一〔201513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 号),规范发

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

2015 5 14

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防范财政资金使

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

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

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由市科委、市教委组织认

定的我市示范性众创空间。高校和职业院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负

责认定,区县众创空间由市科委负责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科

委、市教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

资金”),是指由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共同安排,用于支持众创空

间建设运营的专项资金。高校和职业院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

财政负担;区县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照 7:3 的比

例负担。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制订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

文件;

(二)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三)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监督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

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科委、市教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方案;

(二)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众创空间认定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众创空间建设及运营情况,评价及考核

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效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众创空间场地购置或租赁;

33

(二)众创空间场地新建或改、扩建;

(三)众创空间专用设备、仪器购置;

(四)众创空间专用软件购置;

(五)众创空间线上服务内容开发;

(六)众创空间宽带接入。

第八条补助标准:

对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按照场地面积分档给

100-5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200-1000 平方米的补助

100 万元;1000-2000 平方米的补助 200 万元;2000-5000 平方米

的补助 300 万元;5000-10000 平方米的补助 400 万元;10000

方米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市科委、市教委组织认定众创空间后,将认定结果函

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认定结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

补助资金直接拨付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第十条区县财政应负担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待市

与区县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定期或不定期对补助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34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

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商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

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35

市中小企业局印发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

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中小企〔201518 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中小企业局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

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5 6 5

市中小企业局落实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的政策措施》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

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 号),结合我局工作职责,制

定本实施办法。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落实国家和

我市有关创业创新政策,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强创业创新

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创业者和小微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36

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同时,树立一批创业创新典型,总

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2.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众创空间建设。发挥民营经济领导

小组办公室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创办众创空

间,鼓励支持民营企业运营众创空间。同时,建立投资基金,培

育一批创业主体,对已建立众创空间的企业在楼宇政策、技术改

造等方面给予支持。

3.引导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构建众创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创

业基地积极构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

对在小企业创业基地内构建众创空间的载体,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2015 年起每年重点培育支持 20 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为广大

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

享空间。

4.积极开展“圆梦天津”创业行动。组织策划以“创客天津”为

主题的第四届圆梦天津创业大赛,搭建创业、创新、发展的平台,

让创业成为天津时尚。积极组织开展创客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

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大讲堂、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创业辅导

等丰富多彩的创业创新活动,开展创业创新园区行、创业创新校

园行、创业创新高端行活动。培育创业主体,促进各类创业主体

实现梦想,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激情和活力。

5.实施“圆梦天津”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培训工程。依托我市“圆

梦天津”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培训工程,向有创业意愿者开展培训。

开发针对不同创业创新群体、创业创新活动特点的创业创新培训

项目,采取1+2+N”(“培训+管理诊断咨询+创业辅导、融资、

科技等”)的模式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

37

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建立一支创业辅导师资队伍,开展贴身帮

扶,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

6.增强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创业创新服务的辐射力。

针对创业创新需求,打造小微企业服务生态链,逐渐扩展多功能

服务网络,形成独具特色的创业创新发展模式。发挥中小企业公

共服务平台带动作用强、公信力高和平台网络覆盖广、触角长,

以及贴近企业、了解需求的优势,带动社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

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找得着、

用得起、有保障的创业创新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发展,

鼓励公共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企业开放空间,提供服务,以公共

服务带动专业化服务发展,以专业化服务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38

天津市工商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

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津联发〔201521 号)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

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

社会创造活力,天津市工商联从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

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工商联自身优势,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进

一步增强针对性、突出有效性,全面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让民营

企业在创新创业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发挥金融对创业创新的推动作用,发起成立“津商创业

股权投资基金”。

组织全市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和商会组织参与,以众筹

方式募集资金,民生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加债权的方式给予

支持。为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重视支持,建议由市财

政向基金注入 1000 万元。该基金将委托民生银行天津分行管理,

专项用于全市优秀创业项目股权投资及其他方式扶持。在此基础

上,市工商联还将积极与国内外天使投资、PEVC 等投资机构

加强合作,根据进入“众创空间”的创客、小微企业情况组合投资,

将创业者与投资人紧密连接起来。

二、支持鼓励会员企业投资建设并管理运营“众创空间”。

充分发挥工商联组织优势,动员组织有实力、感兴趣的民营

企业家在全市不同区域创办运营“众创空间”,并统一命名为“津

商创客空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

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

39

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服务。目前,重点

建设运营以下十个“津商创客空间”:“荣域启程”荣程大学生创业

基地;和平众创科技产业基地;天津科技金融大厦;天津青年创

新创业园;和通大厦众创基地;滨海自贸众创产业园;东丽创意

产业园;大维集团众创产业园;赛恩投资集团的众创空间;“未

来网世界”互联网创业社区。

三、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实施创业创新培训工程和政策

护航工程。

市工商联将与市教委、高等院校密切合作,搭建我市成功民

营企业与高校及培训机构的对接平台,组织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

资源的民营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把他们的成功

经验传授给正在创业或有志创业的青年学子。有针对性地举办创

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培训活动,服务大众创

业,促进万众创新。

此外,市工商联要当好政府助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就支持

“众创空间”发展加强政策集成。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

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结合天津实际,与有关

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出台我市的实施意见。当好党委政府助手、民

营企业娘家,协助有意创办运营“众创空间”的企业用足用好相关

政策,降低管运成本及创新创业成本,不断壮大创新创业群体。

四、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服务体系,多角度全方位鼓励引导

创业创新发展。

1.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积极引导会员企业转型升级,

特别是引导会员中的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提高市场竞争

40

能力。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商会建设,注重在新兴产业、新型业态、

新辟领域中组建商会组织。

2.充分发挥天津面临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国家战略

以及设立自贸区等多重机遇叠加的优势,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

大招商引资、引智力度。通过产业招商、园区招商、以商引商、

联合招商等多种方式,着力引进实力强、品质好、关联度高的民

营项目以及一批高科技创新型人才来我市创业。

3.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聘请高水平专家学者,继续

办好创新大讲堂。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联系,把高校和科研机

构的专业人才请进“众创空间”,帮助小微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

技术难题。建立小微企业培训机制,搭建平台促进大型企业与相

关小微企业对口帮扶,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五、以创新创业大赛为抓手,加强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

作为创新创业大赛主办方,天津市工商联积极引导各区县工

商联和行业、异地商会积极做好相关工作。一是组织所属会员企

业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参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提

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二是组织所属企业为大赛冠名,提供赞助,

用实际行动支持创新创业大赛的举办;三是选取优秀企业家作为

创新创业大赛的培训导师,提高创新创业大赛的层次和水平;四

是发动本土创投机构、担保机构和小贷机构积极参与创新创业大

赛,助力优质创新创业项目进行成果转化;五是让民营企业与优

秀创新项目对接,为优秀创新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助力创新创业

项目转化。

41

天津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5 5 29

42

市教委关于贯彻落实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

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教委〔201524 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

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以下简称《实施

意见》),对高等学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

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我

市普通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意义。深化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

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

生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质

量标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改革

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强化创新创业实训实践,改革教学管理和

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改进学生

创业指导服务,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教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

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高教处、学位办、高职高专处、科技处、

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天津市高校创新创业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各高校要尽快成立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职责明确、分工清晰、齐抓共管的创

43

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6 2 日前,将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

导小组和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单报送市教委。

三、完善保障措施。我市要将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纳入天津市

高等学校“十三五”综合投资规划予以支持;将创新创业教育教学

成果纳入市级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将创新

创业教育工作纳入全市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立项计划、研究生教育

创新计划;将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创新创业教育优秀成果列入优

秀硕士论文、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参评范围。我市要开展大学

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形成国家、省市、学校三级实施体系;要

办好以学科专业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大学生创新竞赛活动;要发挥

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平台作用;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四、强化督导落实。我市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高

校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

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列入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教

学质量年度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各高校要按照《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本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并于 9 30 日前,以

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教委。

联系人:刘冰电话:83215286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

44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 5 19

45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

认定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院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根据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92

号),决定开展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

”)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有固定孵化场所(含租赁)和依法建立的经营管理团

队,以培育大学生创业为主体,以大学生初次创业为孵化对象,

以政策扶持和创业服务为手段,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大学生创

业孵化园(含留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园、妇女创业基地和农民

创业示范基地等),均可自愿申报。

(二)申报条件

1.孵化基地建设总体规划有对促进大学生创业的专项规划

或有明确的相关内容。

2.园区内有为初始创业大学生入园提供培训、研究、生产、

经营的 1500 平方米以上的创业孵化场地。

3.有 3 名以上专职人员,能够为初始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

政策咨询、创业指导、信息查询、项目申报、场地安排、项目开

发、融资服务等创业服务。

46

4.在孵化基地的显著位置公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服务

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5.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规范健全,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

运行管理规定;建立入驻大学生企业基础台账,能够准确反映基

地建设、入驻企业、带动就业、提供服务等情况,各类数据完整、

准确。

6.孵化基地吸纳大学生初次创业者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

(三)申报材料

1.孵化场地使用的有效证明和管理运营团队的资质证明。

2.孵化基地开展大学生创业工作的总体规划、管理制度、

工作规则及其他相关内容。

3.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优惠扶持、指导服务、跟踪

扶持的相关措施。

4.入驻孵化基地创业成功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招用人员花

名册。

二、审核

(一)申报。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所办孵化基地,

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服中心”)申报;其他单

位所办孵化基地,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二)初审。市创服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报材料

后,于 5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初审

合格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47

(三)复核。市人力社保部门收到初审材料后在 10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天津

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颁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并向社会公布。

三、有关事宜

各区县、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

跟踪服务,做好相关工作。依据条件,认真审查,确保质量。对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对已认定的孵化基地要跟踪检查,发

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资格,收回补贴,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附件:1.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联系方式

附件:2.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申报审核表

2015 2 11

附件 1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1 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 滨海新区大连东道 1060 65306693

48

2 和平区人力社保局 和平区新兴路 38 号人力社保局 311 58117648

3 河北区人力社保局 河北区榆关道 388 号人力社保局六楼 26242801

4 河东区人力社保局 河东区津塘路 27 24134628

5 河西区人力社保局 河西区澧水道 14 28275519

6 南开区人力社保局 南开区红日南路 3 87089959

7 红桥区人力社保局 红桥区育苗路 6 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 505

86516653

8 东丽区人力社保局 东丽区容城路 13 24396653

9 西青区人力社保局 西青区西青道 409 号增 5 号人力社保局二

27399869

10 津南区人力社保局 津南区咸水沽南环路 29 28545210

11 北辰区人力社保局 北辰区北辰大厦 1 号楼(京津公路与北辰

道交口)

26837860

12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 武清杨村雍阳西道 106 59618766

13 宝坻区人力社保局 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人力社保

313

29241539

14 蓟县人力社保局 蓟州西大街 39 82839481

15 静海县人力社保局 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广海道 9 28919766

16 宁河县人力社保局 宁河县芦台镇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增 1 69591462

17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河东区成林道警民路 19 24736501

49

附件 2

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申报审核表

申报单位(公章):

孵化基地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孵化基地地址

现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

提供大学生创业面积

(平方米)

大学生初次创业

企业户数

大学生个体工商户

初次创业者个数

管理团队人数 带动就业人数

账户名称开户行

及帐号

区县人社局

(市创服中心)

初审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市人力社保局

复核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 2 12

50

市教委关于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大学生

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津教委〔201525 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

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

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根据《天津市关于发展众

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结合高等教育实际,制

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导,按照营造良

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的要求,深化教育教

学改革,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

力。以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

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学生的奇思妙想与市场需求全

面对接,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合格人才,

为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构建市场主导、政府和高校支持的创新创

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高校

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

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

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到 2016 年,全市每所高校

至少建成 1 个众创空间,全市高校众创空间超过 55 个,形

成一批国内知名、特色鲜明的示范性高校众创空间。聚集广大优

51

秀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建立一支服务高校众创空间的高水平创

业导师队伍,培育一批大学生创业明星,让大学生经历创新创业

过程,积累创新创业经验。

二、基本要求

(三)场地条件。各高校要充分整合校内场地资源,利用现

有的科技园、实训基地、实验室、孵化基地、学生活动中心等具

备条件的场所,对老旧楼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

造提升,为众创空间免费提供专门场所。所有高校众创空间可自

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 200 平方米,规模较大的高校众创空间可自

主支配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内公共办

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90%,并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

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

励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及咖啡交流空间等设施。

(四)服务内容。高校众创空间应聚集天使投资人和创投机

构,为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

款、收购初创成果、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持续创业;建立创业

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高校

专家学者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结合学生所学专业,提

供有针对性的创业指导服务;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

练营等培训活动;整合链接社会资源,与企业、科研院所、行业

组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校

内现有科研与实践设施,为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研发设计、科

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应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52

(五)运营主体。高校众创空间应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各类

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高

校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以服务

创业者创新与创业为宗旨,并自有或聘请具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的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已经由高校自行建设并运营的众创空

间,可暂由高校继续运营,并按照众创空间的场地要求和服务内

容进行提升,待时机成熟后引进社会运营管理机构。

(六)管理模式。高校众创空间应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

展的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

成本,向学生创业者和创客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的日常服务,

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的专业服务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营

模式;应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

量控制、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

制度、信息报告及披露机制等;应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逐步

聚集一定数量的活跃创业团队和创客,与高校众创空间签订服务

协议,在众创空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类设计活动,通过

成立企业、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

三、支持政策

(七)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对经认定的高校众创空间,由

市财政部门分级分类给予100万元至 50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

用于初期开办费用,拨付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其中 200

1000 平方米的补助 100 万元,1000 2000 平方米的补助 200

元,2000 5000 平方米的补助 300 万元,5000 10000 平方米

的补助 400 万元,10000 平方米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引导众创

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设立不少于 300 万元的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对

53

初创项目给予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期限不超过 2 年的借款,以及

收购创业者的创新产品,市财政按 30%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

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优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

(八)政府服务延伸。各区县将抽调专门人员作为“众创空

间政府服务专员”,组成服务专员团队,派驻本区县内的众创空

间,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

协调解决创新创业难题,实现政府职能的“最后一公里”延伸。高

校众创空间应主动与所在区县对接,开辟专门场地用于设立“政

府流动服务站”,作为服务专员现场办公、集中受理服务需求的

固定场地。允许高校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大学生创业扶

持期由原来的 3 年延长至 7 年,即毕业前 2 年和毕业后 5 年。

四、认定管理

(九)众创空间的认定。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依据市科委

制定的《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市高校实际

进行组织认定。高校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

请,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市教委委托社会

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专家评审,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等综合因

素分级。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市

教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众创空间”。

(十)众创空间的管理。经认定的高校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机

构应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

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教委建立高校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

组织开展高校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考评优秀的给予奖励,

对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取消其“天

津市众创空间”资格;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

54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

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五、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工作领

导机制,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协调合作。

把构建高校众创空间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专门机构,加强对

学生创新创业的管理和服务。各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方

案,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市教委将定期组

织开展对高校众创空间的点评、分析、交流活动,及时解决存在

的问题。

(十二)营造浓厚氛围。各高校要在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群

体中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的

价值导向,广泛吸引大学生创业者和创客到高校众创空间,将奇

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要加强对大学生

创新创业的宣传和引导,报道先进事迹,树立典型人物,让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在高校中蔚然成风。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 5 22

55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津党厅〔201529 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

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

新创业决策部署,强化市、区县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努力营造

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市委、市政府

决定建立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

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

作。审议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和

其他重大事项;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机制、开展信息统计与分析;

协调指导各区县、各部门、滨海新区功能区做好发展众创空间推

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发展众创空

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 1 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

单位,同时抄报市委、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

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研究相

56

关工作。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

具体工作的负责单位,由负责单位牵头组织推动、具体落实。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汇总

整理全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各

成员单位通报;协调市有关部门解决相关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

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完成

各项工作任务;要责成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工作,并与各区县相关部门及众创空间服务专员建立有

效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政策落实和服务问题;要将涉及全市

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先进典型、进展情况、工作总

结及有关问题,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互通信息、相互配

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三、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人:朱丽萍何树山

员:周 赵海山 龚建生 杨清海

李宝纯 李伟桥 于茂东 石玉颖

孔德昌 邓琦张

办公室主任:赵海山(兼)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6 4

57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35 号)

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

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 5 20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

施》(津政发〔20159 号),结合我委工作职责,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

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

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金融、保险等行业外,其

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注册企

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由出资人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在章程(协

58

议)中约定。出资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章程或协议约定按期缴

付认缴出资额后,自主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并对真实

性负责,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3、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

财产权利等非货币出资,允许出资人全部以非货币财产作为认缴

出资。

4、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准入的行业,允许申

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

提出申请。除涉及应当由前置审批部门核定的项目外,企业根据

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向登记机关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申请按具体经营项目核定。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在登记前取得前置审

批的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

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

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

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

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6、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

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注册登记。

二、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

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申请市场

主体登记。

7、申请众创空间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

空间”、“创客中心”等与众创空间相关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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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

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

三、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帮扶指导,努力提高高效便民的优

质服务。

9、申请设立众创空间或在众创空间内登记的各类企业,都

可以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驻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内的一个

窗口申报材料,一次办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

证,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10、对被确定为众创空间示范工程的项目,各区县市场监管

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

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11、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的各类集中区域办公的

众创空间实体,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辟众创空间绿色通道。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人员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核准。

四、本意见自 2015 5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60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7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精

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加大扶持力度,激励大众创业

(一)延展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将大学生创业扶持期限延

展为毕业前 2 年和毕业后 5 年。

(二)创新创业培训内容。以“职业培训包”模式开发新的创

业培训内容,满足不同创业群体和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需求。

对参加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

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

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 1000 /人的补贴。

(三)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

贷款,自主创业者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

限不超过 2 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

再扶持。有条件的区县应建立大学生创业贷款信用担保机制。

(四)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或岗位、社保补贴。对成功创

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0%,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

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61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带动就

业补贴,标准为每招用 1 人补贴 3000 元,总额最高不超过 3

元;或为招用人员申请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给予房租补助。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

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最长不超

24 个月。

(六)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对外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

业的,按照我市“人才绿卡”政策规定,享受同等创业扶持政策。

(七)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

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

少于 200 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给予 30 万元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1 户大学

生创业企业,再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每新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八)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

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

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最高 1:3 的比例,签订不低于

6 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

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

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

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

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62

(九)支持建立农民创业园。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

支持涉农区县整合创建农民创业园。对达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相

关条件的,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对小微

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

缴费费率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

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

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0%。对各类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单

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父母患重大疾病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

补贴。鼓励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

习单位,按照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奖励。推进政府购买服

务工作,每年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

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将求

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本市院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获得国家助

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

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

求职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

保险补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

理服务。对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

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63

(十一)加强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具有本市农业户籍的

残疾人、复转军人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纳入到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范围。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

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

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

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0 周岁的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

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

保险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补贴期满时,男年满 55

岁、女年满 45 周岁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享受补贴政策至退休;

男不满 55 周岁、女不满 45 周岁的人员退出后,可以申请领取失

业保险金。退出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男达到 55 周岁、女达到

45 周岁的人员,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

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可以重新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企业吸纳 4050 人员、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患重

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低保家庭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招用残疾

人、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规范公益性

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控制岗位规模,

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单亲、

低保、赡养患重大疾病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社

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核定享受补贴政策

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加大对困难人员

64

就业援助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

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十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和

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结合新一轮

就业政策调整完善,加大农民工就业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民工

群体就业。健全完善城乡统筹的农民工就业服务体系,构建多层

次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农民工工资防拖欠联动体系、农民

工社会保险体系,全面做好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

农民工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加强对转移就业农

民工的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推进农村富

余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十三)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各级

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将人事档案管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经

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在政府

公共就业服务网发布求职信息和岗位信息,免费为劳动者提供职

业介绍服务,使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每人 600

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照精准发力、绩效管理的原则,

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

服务成果。

(十四)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按照统一建设、市级集

中、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原则,逐步建成全市一体化的就业信

65

息化格局。建立市级集中的就业信息资源库,加强信息系统应用,

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推进公共就业信息服

务平台建设,实现各类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健全就业信息监测平

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

展专业化就业服务,推动政府、社会协同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对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用于支持其综合服务场所、就业创

业活动监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等信息网络建设的软硬

件支出费用,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给予支持。

(十五)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

人力资源市场,整合职业介绍、人才中介机构的公共就业和人才

交流服务资源,建立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统一领导机制。加

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管理,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推进人

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落实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加强对

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规范,及时纠正招聘过程中的歧

视、限制及欺诈等行为。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形成“一

园两核多点位”的产业布局。建设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形成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两个产业核心区域,打造多家与区域经

济发展相匹配、各具特色的人力资源服务聚集区。加快构建链条

清晰、多层发展的产业体系。加快搭建产业发展的统一开放的信

息化平台、灵活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支撑有力的人才引育平台和

影响广泛的宣传推介平台。实施更加开放的产业发展政策,扶持

和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的繁荣发展。

66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

划。通过实施政府培训补贴,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企业、社会

培训机构,重点面向 45 岁以下企业中青年职工、院校学生、失

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各类人员参加目录

内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 80-100%的培训费

补贴和 100%的鉴定费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脱产、半脱产职

业技能培训的,同时给予企业和职工各 50%的培训津贴;院校学

生、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等无收入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同

时给予生活费补贴。大力开发“职业培训包”,将职业标准、教学

内容、教学方式、教材、师资、实训、考核等内容规范化、标准

化,实现职业培训由结果管理转向过程管理。委托社会调查机构

开展市场需求和培训成本调查,每年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

培训成本目录》,将职业按照市场需求程度分为非常紧缺、紧缺

和一般紧缺,对参加目录范围内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按照市

场紧缺程度和等级给予培训补贴,引导培训机构按照市场需求开

展培训。在职业院校普遍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

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视同技能培训,可直接申报技能鉴

定。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可直接进行中级职业资格鉴定;高

职院校学生可直接进行高级职业资格鉴定。鼓励和引导普通高校

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目录内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的给予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将职业技能竞赛形成制度性安排,每年会同市总工会、团市委、

市妇联共同下发全市竞赛工作计划。对竞赛优胜选手给予晋升职

业资格等级,授予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

“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对竞赛承办单位按照市级一类竞赛每

67

个职业 10 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 5 万元标准给予竞赛经

费补贴。

四、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作用

(十七)完善失业登记办法。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

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

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

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

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

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

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十八)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对实施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

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实施不裁员、少裁员措施,按照稳岗人数,

给予每人每月 600 元,最多 6 个月的稳岗补贴,补贴人数不超过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年度在岗职工总数的 50%。鼓励用人单位对职

工开展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补贴和学历职称提升补贴的最高补贴

额度调整为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含职工

缴费部分)的二分之一。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 7 16

68

市科委 市教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津科创〔201550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 号),营造良

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天津经济发展

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

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

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5 5 28

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9 号),落实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 号),努力

69

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

造活力,打造天津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

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

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

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

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

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支持鼓励我市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

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运营管

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

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二)区县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应建在各区县、滨海新区各功

能区人口聚集或靠近高校区域,可提供居住、商务、公共交通等

便利化服务。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区县众创空间应在 500

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 200 平方米以上

(含 2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 5 年以上。其中,

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 90%,并提供开放共享

式办公场地、宽带接入、互联网资源等设施,鼓励提供科研设施、

仪器设备及简式餐饮、公寓等硬件设施;

70

(三)设立不少于 300 万元的种子基金,聚集天使投资人与

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

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四)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

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

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

(五)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

业培训活动。整合并链接社会资源,与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组

织及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紧密合作,充分利用政府延伸服务、本地

存量科研与生产设施,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

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且将上述服

务及本条第三、四、五款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

相结合;

(六)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

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

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

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

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

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逐步聚集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

创客或创业团队:

(一)以服务创客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客不少于

100 人,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创新为核心理念,以实

71

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

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

(二)以服务团队为主的众创空间所聚集的活跃创业团队不

少于 20 个,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

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

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

纷,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认定:

(一)高校众创空间由市教委组织认定,各区县(含滨海新

区各功能区)众创空间由市科委组织认定,认定程序及结果向社

会公开;

(二)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申请,

经高校审核同意后,向市教委出具推荐函;各区县众创空间运营

主体向所在区县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科委审核同意后,向

市科委出具推荐函;

(三)市教委、市科委分别委托社会独立机构分期分批组织

专家评审,对拟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

别经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定,认定为天津市

众创空间。

第七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市

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民政、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的指

导和监督;

72

(二)各区县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

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

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

果、项目优先在本区县转化、产业化;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

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对绩效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对绩效考评

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均不达标的,取消

其天津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

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73

市科委印发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科创〔20155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 号),推进政

府服务职能向众创空间延伸,支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更好服务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我们制定了《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

的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 5 28

关于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 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159 号),落实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 号),推进

74

政府服务职能向众创空间延伸,支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更好服

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

运营,通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

利化、全要素、开放式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

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

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本办法面向众创空间延伸服务包括以下两类:一是设

立众创空间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和政府流动服务站机

制,推进政府服务职能延伸;二是综合应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补助等方式,支持众创服务平台建设,资助众创空间通过自行组

织、合作开展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章 政府服务职能延伸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政府服务职能延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商注册、证照办理;

(二)政策信息发布、政策咨询;

(三)各类项目申报、评优奖励、补贴发放等政策落实;

(四)其他涉及市场监管、财税、金融、土地、环保、人力

社保、知识产权等职能部门的创业服务事项。

第五条建立服务专员工作机制,由各区县依据区域内众创空

间数量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服务专员团队,派驻本区县内各众创空

间(含坐落在本区县高校的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

业服务,协助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协调解决创新创业难题,

实现政府服务职能的“最后一公里”延伸。

75

各区县选派的服务专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须为本区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二)具有 3 年以上工作经历,有服务基层的实践经验,了

解创业相关事务的办理流程;

(三)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能够及时反馈众创空间及创

业者的问题和需求,并协调有关资源予以解决;

(四)责任心强,服务意识强。

第六条在每个众创空间内设立政府流动服务站,作为服务专

员现场办公、集中受理服务需求的固定场地。服务专员实行小组

流动办公制度,由至少 2 人组成一个服务小组,每个服务小组在

各众创空间内进行现场办公的时间每周须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在

非固定现场办公时段内,服务小组须设立专线电话受理服务需求,

支持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在线方式受理服务需求,拓展为创业者

服务的联系渠道。

第七条市各有关部门要责成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发展众创空

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并与各区县相关部门及服务专员建立

“直通车式”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政策落实和服务问题。

服务专员要在规定时限(一般为 10 个工作日)内,将创业者提

出的有关政策事项及问题的沟通协调结果反馈给创业者。

第八条市科委、各区县政府负责服务专员的管理及考评工作。

各区县根据各自众创空间数量及服务需求,推荐服务专员人选并

报送至市科委备案,每季度末向市科委报送服务专员工作季报,

总结服务专员为众创空间延伸服务的成效。市科委建立服务专员

信息库和服务绩效档案,并于年末组织对服务工作成效显著、业

绩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76

第九条服务专员派出服务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

位变动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所在单位须妥善处理派出

人员驻外服务与其现有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为其服

务众创空间提供必需的便利条件。各区县职能部门建立服务专员

对口联系制度,对集中受理的众创空间服务需求,安排专人负责、

尽快协调落实解决。

第三章 为众创空间提供资源链接服务

第十条本办法通过政府购买、资金补助等方式,重点资助众

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以下服务内容。

(一)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产品安全性

检测、标准化制定和指导等检测认证服务;

(二)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及相关咨询服务;

(三)企业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文献检索、评估评价、

技术预见、企业成长路线图、产业研究、市场调查与分析等科技

信息咨询服务;

(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

等知识产权服务;

(六)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教育培训及人力资源服务;

(七)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信用评估与担保等

科技金融服务;

(八)创业导师、创业辅导、企业孵化等服务;

(九)企业财务、营销策划、经营管理、企业诊断、法律咨

询等须由具备从业资质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专业性服务;

77

(十)创业主题会议、论坛、展示等活动策划组织服务。

第十一条支持众创空间自主创办、持续运营、定期开展创业

主题活动,运用自有和社会资源服务创业者。

第十二条面向众创空间内的创业者,定期征集创业服务需求,

针对普遍面临的创业难题、共同关注的创业热点,以及创业者需

求较大的共性服务内容,通过政府集中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

方服务机构进驻众创空间,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加强众创空间服务资源共享,依托天津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发展促进会、天津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定期对众创空

间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提供帮助、指导和宣传推介,组织开展论

坛、沙龙等交流活动,促进资源共享。支持服务机构整合资源、

面向创业需求提供集成服务。

第十四条完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等资源向众创空间开放的

运行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政府补贴事项评估的,依据天津市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

20159 号),由相关部门落实。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政纪律

的申报单位,将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

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78

关于共青团进一步加强服务众创空间发展推进

青年创新创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津团发(201557 号)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落实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

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

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发挥团组织优势,服务众创

空间发展,推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1.发挥团的活动优势,营造浓厚的青年创新创业氛围。举办

青年创新创业大讲堂、青年创新创业故事分享会等教育引导活动,

增强青年创新创业意识,激励更多的青年勇于创新创业。定期举

办青年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

大学生创业大赛、京津冀青年创业项目交易会等活动,引导青年

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提高青年创新创业能力。发现、培养、

树立一批青年创新创业典型,举办青年创新创业典型报告会、座

谈会、推介会,大力宣传优秀青年的创业事迹,推动全社会形成

鼓励、支持、参与青年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2.发挥团的组织优势,服务众创空间的发展。配合市科委、

市教委等部门,带领青年发挥生力军的作用,服务区县和高校众

创空间的建设与发展。组织青年积极报名区县选派的“众创空间

服务专员”,参与“政府流动服务站”活动,推进政府服务职能延

伸。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学生创业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大学生创

新创业教育体系建设、创业辅导培训计划制定。做好“闯吧”大学

79

生创就业服务小站的建设,并通过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力量运营,

让其成为高校“众创空间”的微模式探索和有益补充。

3.发挥团的资源优势,做好招商引智工作。各级团组织要积

极引进国际国内优秀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和优

秀人才落户天津,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聚集知名天使

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积极联

系调动全国及各省青联等团属资源,充分发挥市青联、市青企协

等团属机构和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促进青年创业中的积极作用,

在信息、技术、资金等方面为青年创新创业拓宽渠道,提供更专

业、更便捷的服务。

4.发挥团的平台优势,搭建青年创新创业交流互通平台。依

托团组织体系的横向对接,促进区县、高校、企业等领域青年创

新创业的交流互动,打破区域局限,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促进

众创空间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各类专业服务机构的紧

密合作,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

易、认证检测、产品市场推广等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促进科研

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

使服务青年创新创业的效能扩大化。

5.加强青年创新创业资源库建设。加强青年创业导师团队建

设,邀请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青年创业导

师团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辅导等服务。加强青年创

业人才库建设,重点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青年科技人员、

青年企业家和大学生,选拔优秀的创业人才,建立青年创业人才

库,对人才库成员优先提供政策法规、创业培训、资金扶持等服

务,关注追踪他们的成长与发展。加强青年创业项目库建设,作

80

为我市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对外宣传的平台,投资人选择投资项目

的平台,创业者信息交流的平台。

6.深化青年创新创业服务。加强政策对接服务,在青年中广

泛宣传创新创业相关政策,通过各级团组织,为青年创业者与职

能委办局之间搭建沟通对接平台,继续深入开展“团组织服务大

学生创业阳光助力行动”,实现政策服务与青年创业者之间的无

缝对接。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团属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为青年创

业者提供 5-8 万元、1 年期的“无利息、无抵押”小额贷款,利用

青企协等资源,发起成立青年众筹基金,团市委设立创新创业种

子基金,利用市场化手段吸引社会资金,切实帮助青年创业项目

解决融资问题。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见习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和

服务机构,整合全团资源实施天津市大学生创新创业和就业见习

“逐梦”计划,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实践机会。

7.建立青年创新创业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联合市科委、市教

委,建立区县、高校青年创新创业工作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自

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机制,定期评价并发布区县、

高校青年创新创业工作指数,并组织点评、分析、交流活动,及

时解决存在问题,促进区县、高校推进青年创新创业工作,营造

良好的青年创新创业环境。优秀的创新创业项目集体、服务集体

和个人可优先推荐参评天津青年五四奖章、天津青年“创新创业

创优”先进集体和个人、天津青年创业奖,并吸引优秀青年创业

人才进入青联组织。

共青团天津市委员会

2015 5 20

81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

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0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

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已于今年 2 月份印发

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根据《市人

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

社局发〔201547 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一)孵化基地建筑面积由1500 平方米以上”,调整为“不

少于 200 平方米”;

(二)孵化基地吸纳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由“吸纳大学

生初创企业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调整为“吸纳大

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

(三)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团队至少在 3 人以上。

二、关于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须在孵化基地进行工商注册或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为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或毕业后

5 年的高校毕业生;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每户至少招用 2 人,招用人员须进行

就业登记。

三、关于申报时间

82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创业中心要加快受理审核速度。对

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于 2015 8 20 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复核。

孵化基地具体申报认定流程,仍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

文件内容进行,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2015 8 7

83

关于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2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按照市委、市政府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决定将

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及资金拨付权限下放区县,现将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放时间和项目

2015 9 1 日起,将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

贴政策、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保

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房

租补贴政策、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

贴政策等六项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放到区县,由区

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经办程序和要件

(一)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

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一年的企业

84

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8%计算)的社会保

险补贴。

4.经办流程: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

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

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

局备案。

(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和社

保补贴政策

1.企业范围:经市科委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且成立

期限在 5 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2.人员范围: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学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补贴标准: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

动合同的,给予一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

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

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

保险 8%计算)。

4.经办流程:企业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于每月末向所在区

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符合条件的,区县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

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

局备案。

(三)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年内的毕业生所创办的企业吸纳本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

85

地就学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 5 年内创办企业的高校

毕业生。

2.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0%

补贴期限为一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

费基数企业缴费部分(医疗保险按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8%计算),

补贴期限为三年。

3.经办流程:企业凭营业执照、毕业证(学生证)和社会

保险缴费凭证到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区

县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

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四)大学生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1.人员范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

2.补贴标准:按照每户每月 18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最长

24 个月。

3.经办流程:毕业前 2 年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议到市

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毕业后 5 年内的创办企业人员凭租房协

议到注册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

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

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就业见习补贴

1.受理范围: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注册资本金在 5000

万元以上规模企业,其就业见习基地申办、见习人员备案、见习

补贴拨付直接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坐落地区

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86

2.就业见习基地申办:申办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持《天

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按受

理范围分别到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报

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3.就业见习人员备案: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后,在

7 个工作日内持《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在

学证明)向受理部门备案。

4.就业见习补贴核拨: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底持《见

习补贴申请表》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依据劳动就业管

理信息系统的补贴生成信息及实地检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

于次月初前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并将补贴情

况按月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贴

1.申报范围: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的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园),均可申请补贴。

2.补贴标准: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

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园)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给予 30 万元

的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1 户大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每新增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补助在自

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经办流程: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创办的大学生

创业孵化基地(园),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其他单位创办的

87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符

合条件的,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 10 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为做好各项政策落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依据各区

县需求情况预拨区县就业专项资金。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用于核

算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市人

力社保部门备案。就业专项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规

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不得挤占、

挪用,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就业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编制年度资金需求计

划,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终要认真清理核对就业专项

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力

社保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同时,进一步完善

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简化拨付手续,

减少滞留环节。

2015 年就业专项资金,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拨付至各区县

人力社保局就业专项资金账户。从 2016 年起,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将共同确定区县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由市财政局将相关

资金下达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在对同级人力社保局报送的用

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就业专项资

金账户。(在校生创业房租补贴和中央驻津单位、事业单位、规

模企业单位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另

行安排拨付)

四、工作要求

88

(一)高度重视。下放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办理权限是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的

总体要求,践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新形

势下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关键,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财

政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形成合力,明确工作责任,

做好工作衔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

位。

(二)强化基础管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

认真完善健全监管制度,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单位

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5 8 10

89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

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90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

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 5 28

关于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

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 号)精神,切实做

好促进大学生创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我市创业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二、大学生创业培训

90

大学生可到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免费的创业

培训。

在校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所在院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申

请创业培训;毕业生凭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到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培训。

三、大学生小额担保贷款

大学生创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额度

可给予最高 30 万元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

5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对符合国家和我市贴息规定的,

给予贴息。

(二)申报流程

1.申请。在校生到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创服

中心”)提出申请;毕业生到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

部门提出申请。

2.查验。市创服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企业经营情况、

经营场地等进行实地查验。

3.担保。由区县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在校生在规定额度内

可实行信誉担保。

(三)所需要件。

按规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等相关

证件。

四、大学生房租补贴

91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可享受房

租补贴。

(一)补贴标准

根据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补贴,最多每月 1800 元,最

24 个月。

(二)申报流程

1.申请。在校生到市创服中心提出申请;毕业生到注册所

在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市创服中心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供

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拨付。按月申报,次月拨付。

(三)所需要件

按规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房租

支付凭证、经营场地证明及租房协议等相关材料。

五、大学生创业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创业大学生及其所招用的本市普通高校或本市户籍毕业 2

年内的毕业生,可享受 1 年岗位补贴和 3 年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流程

1.申请。大学生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

申请。

2.审核拨付。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材料进行核准并拨付。

(二)所需要件

按规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工资

银行发放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相关材料。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92

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

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初次创业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的,均可申请补贴。

(一)补贴标准

1.对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 30 户以上,带动就业 100 人以上

的,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 45 户以上,带动就业 150

人以上的,给予 75 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 50 户以上,带动就

200 人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2.享受扶持政策 1 年以上,新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户数、

新增带动就业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仍可再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申报流程

1.申报。普通高等院校、市属社会团体创办的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向市创服中心申报;其他单位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报。

2.审核。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市创服中心)对材料进行核

准并拨付。

(三)所需要件

按规定提供管理服务团队合法资质、使用孵化场所的有效凭

证、初次创业大学生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入驻协议、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园)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七、外省市高校毕业生在津创业

外省市户籍外地院校大学生在津创业的,可享受我市相应政

策扶持。

本实施方案自 2015 6 1 日起执行,至 2020 5 31

日废止。

93

附件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联系方式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1 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 滨海新区大连东道 1060 65306693

2 和平区人力社保局 和平区新兴路 38 号人力社保局 311 58117648

3 河北区人力社保局 河北区榆关道 388 号人力社保局六楼 26242801

4 河东区人力社保局 河东区津塘路 27 24134628

5 河西区人力社保局 河西区澧水道 14 28275519

6 南开区人力社保局 南开区红日南路 3 87089959

7 红桥区人力社保局 红桥区育苗路 6 号人力社保服务中心 505

86516653

8 东丽区人力社保局 东丽区容城路 13 24396653

9 西青区人力社保局 西青区西青道409号增5号人力社保局二

27399869

10 津南区人力社保局 津南区咸水沽南环路 29 28545210

11 北辰区人力社保局 北辰区北辰大厦 1 号楼(京津公路与北辰

道交口)

26837860

12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 武清杨村雍阳西道 106 59618766

13 宝坻区人力社保局 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西侧人力社

保局 313

29241539

14 蓟县人力社保局 蓟州西大街 39 82839481

15 静海县人力社保局 静海县经济开发区广海道 9 28919766

16 宁河县人力社保局 宁河县芦台镇经济开发区五纬路增 1 69591462

17 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河东区成林道警民路 19 24736501

94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创新创业

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科创〔2015118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5 10 21

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通

过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创业水平,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

扬创新创业文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大赛)是中

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比赛,相关参赛条件、评审规则和大赛

流程按照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要求执行。创新创业大赛由市科

95

技、财政等部门主办。创新创业大赛设立组委会,作为大赛的组

织决策机构。

第二章 比赛程序和获奖项目产生

第三条创新创业大赛包括筹备、启动、组织发动(报名)、

比赛(评审)、总结等 5 个重要环节,比赛分为初赛、复赛、行

业决赛和总决赛四个阶段。各阶段比赛均按企业组和团队组分别

进行比赛。初赛、复赛、行业决赛按照不同行业技术领域分别组

织竞赛,行业技术领域类别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相一致。总

决赛不区分行业技术领域。

第四条创新创业大赛实行网络报名方式,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官网是唯一注册参赛渠道。

第五条参赛项目需满足的参赛条件,与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

赛参赛条件相一致。已在历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天津市创新创

业大赛获奖的项目及主体不得重复参加大赛。

第六条大赛组委会依托专家委员会进行参赛项目的评审工

作,并根据参赛项目所在组别及所属行业技术领域进行分类评审,

通过逐级淘汰方式产生获奖企业和团队。

第七条初赛采取网络评审方式,复赛、行业决赛、总决赛采

取现场答辩方式。组委会在每轮比赛之后公示入围下轮比赛或获

奖的项目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第八条晋级行业决赛的企业和团队需接受并积极配合组委

会安排的尽职调查工作,不接受的视为退赛。

第九条团队组获奖项目团队须在当年大赛报名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注册成立企业并正常运营后方可获得资金补助。

96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资金补助

第十条创新创业大赛根据企业组和团队组的组别,分别设立

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各若干名。组委会可视当年获奖项目情

况,在企业组和团队组分别设立特等奖各 1 名。

第十一条获奖项目由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给

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获奖项目按奖项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获奖项目确定后,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资

金使用计划,并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将补助资金直接

拨付获奖企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规定,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97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

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创〔2015122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

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5 10 2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

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

8 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的意见》(国发〔201532 号)精神,结合自贸区推进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

清单(第一批)和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津自贸办

20151 号)的要求,为支持天津自贸区和自创区建设,进一

98

步盘活优势科技资源,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增强创新氛围,

激发创新活力,我市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

度。为切实加强创新券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发放的权益

凭证,用于资助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服务。

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

用和管理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

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三条市科委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研究确

定实施过程中有关重大事项。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各区县科委负责组织各自区域内创新券申请、初审和

推荐。

第六条市科委依托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以下称科

服网)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组

织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和兑现,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

备案、信息发布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须登录管理平台注册,提交资质证

明材料和服务清单,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市科委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申请的机构和服务产品信息进行审核,服务机构名录经

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章 支持对象

99

第八条申请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在天津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范围内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职正式员工不多于 100 人,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

下,注册资金不高于 2000 万元,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无

不良信用记录;

3.与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间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

关联关系。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资助范围的服务产品,由创新券服务机构

通过科服网在线发布,显示“创新券”标识,企业购买带有“创新

”标识的产品时可选择是否申请创新券支持。

第十条创新券可用于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

业活动直接相关的以下服务。

1.委托开发、合作研发等研发设计服务;

2.样品测试、新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等检测认证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

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资助范围;

3.购买新技术、新产品;

4.竞争情报分析、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创新战略等科

技信息服务和专业咨询服务。

第四章 创新券的形式

第十一条创新券采取电子券形式,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每

张券均有唯一的备案编号,有效期 1 年,不得买卖、转让,不重

100

复使用,申请者需在有效期内按申请计划使用。有效期内未登记

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二条创新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

周期(一般为当年 7 1 日至次年 6 30 日)内,每个申请者

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 5000 元,本周期内最高

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 5 万元。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

业务合同金额,按 50%的比例核定。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市科委通过管理平台发布创新券申请通知,区县科

委组织企业进行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也可主动联系所在区县

科委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企业通过科服网购买带有创新券标识的服务产品,

经与服务机构达成购买意向并生成服务订单后,可选择进入创新

券申请程序。申请者需在线填写《科技创新券申请信息表》,扫

描上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已通过科服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及年检、提交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的,可不再重复提交。

此外,企业可提交其他有利于申请创新券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区县科委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

定发放创新券的企业名单与资助金额,报市科委审批。经审核后

确定最终资助名单,向企业发放创新券。

第六章 使用及兑现

第十六条企业通过科服网向服务机构购买创新券产品时,需

在签订合同中列明创新券使用信息(包括实名持有者、备案编号、

101

使用金额)。完成约定服务内容后,企业登录管理系统做出服务

反馈评价,扫描上传服务合同、服务发票,完成服务合同与创新

券的在线绑定。

第十七条当年 7 1 日至次年 6 30 日之间使用并完成绑

定(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的创新券可在本年度申请兑现。在此

期间未使用、或未完成绑定的创新券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兑现。

第十八条市科委于每年 7 月启动创新券兑现流程,兑现期内,

企业可提交购买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兑现。市科委委托独立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审核,

经公示后形成兑现名单。

若合同实际发生金额与原申请金额发生变化,低于原申请金

额的,按合同实际发生金额重新核定创新券兑现额度;高于原申

请金额的,按原申请额核定兑现额度。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确定的补贴对象和金额拨付

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若下列材料存在则需同时

提供,并加盖公章。

1.服务合同、发票;

2.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结果、技术解决方案等材料、报表);

3.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

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有利于证明自身

工作效率及服务能力等的文件。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102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

价,用于指导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对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

重点支持方向等进行调整,对区县科委、服务机构的绩效进行评

价。有关创新券申请、发放、兑现的相关事项变动,将统一由管

理平台发布通告。

第二十二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创新券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

估。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不实,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的,

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永久黑名单,不得

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对使用创新券购买的相应服务产品,须

严格按照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并在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时

提供必要支持;企业对服务机构的服务效果须给予客观真实的反

馈评价。对擅自降低服务标准、拒不配合企业申报和兑现者,经

查实将撤销其作为服务机构的资格;对提供不实反馈评价信息的

企业,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创新券的资格,列入永久黑名单。

第二十四条为维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

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企业注册资料、科研活动

内容等信息严格保密。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构成违法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

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103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金〔2015128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5 11 10

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民营资本、境外资本及其他各类社会资本投资

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

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116 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

委令 2005 年第 39 号)、《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计〔20156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采取“母

基金”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

104

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快

速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总规模 10 亿元,资金来源为天津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后收回的本金及投资收益(包括股权分

红和转让收益)作为引导基金的补充资金。

第二章 管理构架

第五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是引导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

(一)市科委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会同市财政局组建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

3.办理引导基金投资及转让的行政及国资监管审批手续;

4.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指导、

考核和审计。

(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引导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监管;

2.组织对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业务决策机构,表决机制为全体

通过,具体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成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

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引导基金投资于商业性子基金的具体方案、相关协

议、章程进行决策;

(二)对引导基金对所参股的商业性子基金的重要管理意见

及股权退出的具体方案进行决策;

105

(三)审批引导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及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计

划及管理费预算;

(四)审批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备条件的

中介机构作为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

理工作,并代持相应的股份。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根据每年开

展工作的情况,经市科委、市财政局核定,可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管理费。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引导基金年度申报工作;

(二)受理申请,开展资格及形式审查,就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开展尽职调查;

(三)组织开展评审,结合评审意见,向理事会提交投资报

告;

(四)组织理事会审议投资报告,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五)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办理引导基金出资、退出等各

项手续;

(六)依法对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子基金进行管理;

(七)理事会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

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咨询机构。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

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

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

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评审

委员会是负责就相关决策事项独立地提出评审意见。

106

第三章 子基金的设立

第九条子基金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发改委令第 39 号)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子基金应当在天津市注册,或已在天津市注册但注册

时间不超过一年。具有明确的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和完善的

投资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0 万元人民币,出资人首

期出资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 5 年内实际出

资额全部到位。且以货币形式出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

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

第十二条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 8 年。经投资人协商一致,最

多可延长 2 年。

第十三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

企业(以下统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申请设立子基金。多

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申请者。

第十四条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

5000 万元;申请者为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

500 万元。

第十五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作为拟设

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

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二)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

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

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107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5 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

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拥有 3 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

案例(年化投资收益率不低于 20%);

(四)实收资本应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在子基金中的出

资比例不少于 1%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

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申请者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子基金组建或增资方案;

(二)主要出资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证明;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机构近期的审计报告;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对于符合要求

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

给评审委员会。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结合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

申请材料,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受托管理机构报理

事会审核。

第十九条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子基金相关材

料进行审核,形成决策意见。决策结果通过受托管理机构向社会

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出资设立子基金,

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投资管理

108

第二十条受托管理机构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据法律法规和

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行使出资人职责,参与重大决策,监督

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不参与日常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做出投

资决定后,应在实施投资前 3 个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机构代表。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优先支持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内注册、争取国家级相关引导基金支持以及区(县)级财政提供

配套资金的子基金。

第二十二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的参股比例不高于 30%,且

不做第一大股东及普通合伙人,各级财政出资之和应低于 50%

子基金的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子基金投资于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本应不

低于引导基金实际出资额的两倍,其余资本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

家及我市产业政策。争取国家相关引导基金支持的应符合其相关

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天津市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获得认定并处于有

效期内的科技企业。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子基金所持

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

房地产)等业务;

(三)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

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109

(五)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

的形式募集资金;

(六)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其他投资者应先于引导基金出资。如果子基金注

册资金分批到位,引导基金应与其他投资者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

批出资。

第二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

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引导基金可将其不超过 20%的溢出收益部分奖励给子基金管理

机构。

第二十八条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承担亏损的依次顺序是子基金管理机构

出资、其他出资人出资。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可通过股权转让、挂牌上市等方式退出。

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转让退出,其他股东具

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条子基金存续期内,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子基

金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或以外的投资者均可随时购买。

对于发起设立的子基金,注册之日起 4 年内(4 )购买的,

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 年至 6 年内(6 )购买的,以

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 5 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

110

布的 1 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6 年以上仍未退

出的,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对于增资设立的子基金的,上述年限从子基金完成变更登记

手续之日起计算。引导基金退出时,子基金应满足设立时的出资、

投资等条件。存续期满,引导基金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清算

退出。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且无需经由其他出资人同意:

(一)投资协议及章程签署超过一年,未完成设立或增资手

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超过一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政策目标的。

(四)未按投资协议和章程约定进行管理及开展投资业务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六章 托管银行

第三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若干家银行

作为子基金的托管银行,并向社会公布。托管银行应当符合以下

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具有专门的基金托管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

(三)无重大过失、且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

良记录;

(四)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111

第三十三条子基金应在确定的银行名单中选择托管银行,签

订资产托管协议,开设托管账户。托管银行与子基金主要出资人、

子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不得有股权和亲属等关联及利害关系。

第三十四条托管银行负责托管子基金的资产,按照托管协议

和投资指令负责子基金的资金往来,定期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资

金情况。

第三十五条子基金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

资金应进入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定期提交上

一年度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

增减、违法违规事件、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

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市科委、市财政局视情况给予约

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可向

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因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引导基金或故意违约,

一经发现和查实,受托管理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并追讨投资和补偿

资金,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出现上述行为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企

业,将取消其在五年内申请子基金的资格。

112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6

30 日。

113

关于认定天津市和平睿先锋大学生创业基地

19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

92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

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和《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

人社办发〔201560 号)精神,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

心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研究,

认定天津市和平睿先锋大学生创业基地等 19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附件:2015 年第二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016 1 5

114

附件

2015 年第二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共 19 家)

一、天津市和平睿先锋大学生创业基地

二、样·和平 16

三、3X-e 客空间

四、锋巢智库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五、辰盛创业园

六、鹏程创业园

七、角色空间

八、恩华创业孵化基地

九、斯克赛思大学生创业园

十、天津宏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一、新华河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二、联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三、中北智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四、天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五、天津华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六、黄埔昊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七、榴莲咖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十八、海河教育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十九、天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

115

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37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2016 4 20

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帮促更多大学生自主

创业,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

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 号)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

是指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企业家以及法律、专利、

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管理咨询行业的专家。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创业导师库。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

管理,聘期三年。创业导师的遴选、评审及日常管理,由市创业

服务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创业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16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社会

责任感;

(二)关爱大学生成长,愿意成为大学生的良师益友;

(三)能够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政策、树立创业意识、开拓

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拟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

创业管理、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

(四)有丰富的创业辅导经验或成功的创业经历,具备某一

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平台,有 5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

第五条创业导师主要职责包括:

(一)签订授业指导协议;

(二)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三)指导创业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

(四)提供开业指导服务;

(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指导;

(六)提供企业管理和企业运营等方面的咨询。

第六条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创业导师实际工作量和创

业大学生对创业导师的评价,按照“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种标

准进行考核评价,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不称职”的创业导师予以

解聘。

第七条创业导师授业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 2000 元标

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创业导师授业期内,大学生成功创业

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117

第九条本办法自 2016 5 1 日起实施,2021 4 30

日废止。

118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

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54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的意见》(国发〔201523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就业困

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 2016 年度我市高校毕业生求

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本市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残疾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院校或本市生源离

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

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申领人员中不含已确定升学、出国(境)、应征入伍、参加

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及暂无就业创业意愿的毕业生。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本着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为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

元,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领程序

(一)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119

1.个人申请。6 30 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

院校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

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本人身份证

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发放

情况证明;残疾证复印件。

2.审核公示。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高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见附件 2),对符合补贴条件的

人员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3.上报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各院校于 7 5 日前将申请

情况报市教委。市教委确认发放名单后,于 7 7 日前报市人力

社保局。

4.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

局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二)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

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并参加人力社保部

门组织的各项就业服务活动。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1.个人申请。7 1 日至 8 30 日,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

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

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困难家庭

认定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上报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 9 10 日前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于 9 15 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免费培训和职业指导。申请人员需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120

4.补贴发放。对经过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

后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于 10 30 日前将

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

贴,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发到毕业生手中。对经查实虚报、冒

领补贴的毕业生,责令其退回,并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各单位要建立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台账,留存相关档案

资料,接受市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称院校同时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

北工业大学。

(四)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

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2.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

2016 6 23

121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

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津教委〔201655 号)

各高等学校:

为配合我市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高校进一

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大对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

扶持力度,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与学生的

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

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

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

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

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6 12 7

122

附件

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高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

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与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

意识和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

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

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市教委、市财政局共

同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

项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引导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项目旨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高校创新型人

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创新创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高校在

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创新突

破,切实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思维、创

造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高质量创新创业就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

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

创业发展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

效考评”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123

第五条引导项目扶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的实

施范围为市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天狮学院和大学软

件学院;引导项目扶持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的实施范

围为市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天狮学院和

大学软件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引导项目考核,依据专家评审结

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组织

各高校开展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自

查,组织各高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按照考核

因素实施绩效考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及信息

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需要,

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

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

等工作。

第八条高校是引导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

效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自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校内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引导项目扶持工作、

引导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扶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引导项目主要用于扶持以下工作:

124

(一)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的创新创业教

育责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队

伍。本着专兼结合的原则,鼓励高校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

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到高校授课或任指

导教师。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参加校内外专

题培训与进修,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技能;支持教师指导大学生创

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与学科竞赛等实践活动;支持教师深入行业

企业一线,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二)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支持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类课程建设,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挖掘和充实各类专

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拓展相关必修课、选修课的领域和

内容,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课程群,开设指导

性、实践性强的慕课等在线开放课程,编写创新创业教育教材。

(三)学生创新创业素养培育。支持高校广泛开展创新创业

培训活动,举办创新创业专题讲座、学习论坛、交流沙龙等活动。

坚持开展创新创业研修活动,组织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学生创客

赴国内先进地区、国外发达国家进行研修学习。大力开展创新创

业宣传活动,创办校园创新创业文化宣传刊物,建设相关新媒体

平台和线上资源库。

(四)学生创新创业技能实训。支持高校搭建学生创新创业

技能实训平台,设置多层次多类别的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广

泛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创意训练、创业模拟、创业企

业岗位见习等实训实践活动。

(五)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支持高校加强学生创业政策

服务,开展创业政策说明会、宣讲会,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接、

125

落地等服务。重点加强学生创业孵化服务,提供创业项目的选项、

立项、融资、运营管理扶持,以及提供产品加工设计辅导、供应

链管理、融投资投产等服务。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高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相关支出。高校组织教师

参加改革创新培训的支出,以及教师开展改革创新实践的支出,

包括参加研修、进修、学术交流活动的培训费、差旅费等;高校

改革创新课程教学、建设创新课程资源的支出,包括新增教材购

置费、外聘教师讲课费、实验材料费、软件开发和线上课程技术

服务费、制作费、出版费等;高校改革创新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支

出,包括资料费、会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

(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相关支出。高校开展创新创业

教育的支出,包括开展创新创业培训、研修、宣传等活动的讲座

费、场地费、劳务费、培训费、差旅费、设计印刷制作费、技术

服务费等;高校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加强创业孵化的支出,包括

设置创新创业实训项目的立项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政策

宣讲、创业孵化扶持等活动的设备购置费、设备租赁费、技术服

务费、评审费、场地费、活动费等;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的支出,包括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日常管理运行的

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办公用品费等。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发

展引导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

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申报审核

126

第十二条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对

高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情况进行

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各高校专项资金分配

额度。专项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用于高校教

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考

核指标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创新创业教

育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创新创业类课程开设情况、教师创新创业

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情况等四类一级指标。

(一)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权重为 20%。以专

兼职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库情况,教师指导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

生情况为评分依据。

(二)创新创业类课程开设情况,权重为 20%。以开设创新

创业教育类必修、选修和实践课程的学分、学生人数及效果为评

分依据。

(三)教师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情况,权重为 20%。以组织创

新创业教育专题培训及交流情况、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培训情

况为评分依据。

(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情况,权重为 40%。以教师指

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竞赛及获奖情况,教师主持或

参加市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立项情况为评分依据。

某一项指标中,某高校的评分占全市高校评分总合的比例,

为该高校在此项指标中获得资金的比重。根据该比重分配该高校

127

在此项指标中获得的资金。某高校获得的总资金为四项指标中该

高校获得资金的总合。

第十五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创新创业工

作体制机制、创新创业工作成果、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运行三项一

级指标。

(一)创新创业工作体制机制,权重为 20%。以成立校级创

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情况,设立创新创业工作主管部门情况,安

排创新创业工作专项经费情况,制定创新创业工作相关政策情况

为评分依据。

(二)创新创业工作成果,权重为 50%。以创新创业赛事和

立项情况,学生团队注册企业数量和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举办高水平创新创业赛事情况为评分依据。

(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运行,权重为 30%。以市级高校众

创空间建设运行情况,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运行情况为评分依

据。

某一项指标中,某高校的评分占全市高校评分总合的比例,

为该高校在此项指标中获得资金的比重。根据该比重分配该高校

在此项指标中获得的资金。某高校获得的总资金为三项指标中该

高校获得资金的总合。

第十六条考核周期。引导项目实绩考核每年度实施一次,考

核周期原则为上一年度的 1 1 日至 12 31 日。

第十七条资金分配拨付程序。

(一)学校自查。各高校根据引导项目有关文件精神,对照

学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针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

自查。

128

(二)专家评审。市教委公开发布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

内容,各高校据此将上一年度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

创业发展工作实绩及佐证材料报送市教委。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

佐证材料进行评审。

(三)项目考核。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或委

托第三方,对各高校上一年度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

创业发展工作实绩开展考核。

(四)资金分配。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

分配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各高校申报情况,考

核过程实施情况,专家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等。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确定的资金分配结果

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教委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的 20 个工作

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

金额等。

第五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

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

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

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

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形成的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29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市教委、市财政局

加强项目支出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

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同时,市教委、市财政局将适

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高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

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市

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市教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

疏于管理、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或绩效水平较低

的项目,将督促高校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

以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

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130

关于认定天津阳光鹏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7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06 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

92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

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和《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

人社办发〔201560 号)精神,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创

服中心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研

究,认定天津阳光鹏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27 家单位为天津

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附件:2016 年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016 7 8

131

附件

2016 年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共 27 家)

1.天津阳光鹏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天津天恒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天津众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4.天津天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5.天津创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6.天津和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7.天津西区研究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8.天津草帽众创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9.天津众智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0.天津津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1.天津中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2.天津逸澜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3.天津进化云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4.天津银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5.天津飞马思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6.天津宝正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7.天津英智社梦想小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8.天津凌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9.青创天宫

20.天津瑞地锦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1.天津微政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2.天津梦想家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32

23.天津友联汇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4.天津易创高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5.天津凯立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6.天津大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7.天津中天人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 7 11 日印发

133

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双创

示范基地就业即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6 11 16 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的意见》

(津党厅〔201541 号)精神,按照《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服务

双创特区建设发展落实就业即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公人口

2016168 号)相关规定,研究制订了《天津市双创示范基地

就业即落户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落户政策实施细则

2016 11 16

附件

天津市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落户”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关于在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建设创新创业特区

的意见》(津党厅〔201541 号)和《天津市公安局关于服务

双创特区建设发展落实就业即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津公人口

2016168 号),制定本细则。

134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心商务区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

税、经营的企业及职工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

第三条由“双创示范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授权中心商务区

管委会负责对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的企业和人才进行资格认

定;天津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负责为符合条件

的企业职工及家属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条在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1 年内纳税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可以按照符合人才引进政策与不

符合人才引进政策 1:1 的比例,一次性为职工办理落户,职工本人

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 18 周岁以下子女随

迁落户。

第五条在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且按照工商部

门注册资金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朝阳企业,经认定后,可

以按照符合人才引进政策与不符合人才引进政策 1:1 的比例,一

次性为职工办理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准予配偶及 18 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六条在双创示范基地内注册、纳税、经营的成长型小微企

业,5 年内累计纳税额每满 100 万元人民币,可解决 1 名投资人

或法人在津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

配偶及 18 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七条 35 周岁以下(含)全日制本科生,在双创示范基地

就业即可办理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

18 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45 周岁以下(含)全日制研究生以及 50 周岁以下(含)大

学毕业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在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可办理

135

落户,职工本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配偶及 18

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户。

第八条对认定为双创企业放宽条件引进人才的,准予 35

岁以下(含)大专生或后取本科学历人员办理在津落户,职工本

人或家属在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 18 周岁以下子女随迁落

户。

第九条双创企业包括金融及类金融、贸易及电子商务、科技

及互联网、文化教育及创意传媒以及支持区域发展的其他服务和

基础行业的企业。

第十条享受双创示范基地“就业即落户”政策的职工在津无

自有住房的,在中心商务区管委会所属的人才公寓租住或购买商

务公寓的,可办理落户手续,符合随迁政策的家属,可以办理随

迁落户手续。

第十一条双创示范基地企业通过“就业即落户”政策、人才引

进政策仍无法解决落户的职工,所属企业可叠加适用纳税类政策,

即: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每纳税 100 万元人民币,可以解决 1

职工或家属在津落户,不设年龄、学历、岗位、职称等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及个人申请“就业即落户”,需提供企业证照、

“就业即落户”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申请人户口薄、身份证、

毕业证、学历认证、社保缴费证明、劳动合同、婚姻关系证明、

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详见材料清单)。

第十二条企业或个人申报“就业即落户”由中心商务区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材料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由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

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对情况属实的,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

136

保障局于 2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分送至经发局、财政局部门联

合初审,有关部门于 3 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其中,经发局

负责对企业纳统情况和经济数据进行初审并对双创企业进行认

定,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初审通过后,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

企业或人才认定材料上报管委会主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报

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和申请人户

口申报材料转递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自接收材

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随

迁家属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具备在津落户条件的,开具户口《准

予迁入证明》及时转递至中心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

符合本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实行户口核准制,即来即办。

第十五条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分中心应当按照

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口申报行为的管理,落实监督管理责

任。公安分局、派出所按照实有人口管理有关规定,对集体户口

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即落户”的调研,中心

商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滨海

分中心建立走访服务机制,服务企业、服务人才,为政策的完善

修订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申请企业或个人在户口办理过程中存在以下弄虚

作假行为的,终止申请资格并取消其享受“就业即落户”政策的权

利,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以收费为目的为申请人办理落户的;

137

2)为与申请企业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落户的;

3)具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或套用政策嫌疑的。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6 11 16

138

关于认定月光宝盒创意空间等 27 家单位

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95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

92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

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和《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

人社办发〔201560 号),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积极

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经研究,认定月

光宝盒创意空间等 27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附件:2016 年第二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016 11 30

2016 年第二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共 27 家)

1.月光宝盒创意空间

2.天津桐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SCCoffice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39

4.氧气空间

5.智慧人生文创空间

6.天津创想晟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7.天津德安恒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8.天津新创玺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9.天津火炬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0.天津志成企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1.天津奇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2.天津百狼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3.天津宏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4.蜂窝咖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5.天津市流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6.天津巽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7.天津领航未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8.翰韵创业园

19.天津远景创服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0.天津众辉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1.天津仁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2.天津淼森云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3.天津北方万众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4.天津鑫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5.天津领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6.天津开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7.天津串门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4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

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7 1 12 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

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

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大力发展

创业投资对于我市加快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

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

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 号),促进我

市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天津创业投资的竞争力和

影响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动能、产业发展新模式、创新发展新生

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

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对天津

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牢牢把握

天津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按照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

效速兼取的要求,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为主线,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企业为目

标,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体制

机制,健全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促进

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生态环境,着力将创业投

141

资打造成为激发创造活力、增强创新动力的整合器、加速器、转

化器和放大器。

二、发展目标

2020 年,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活跃度较高、有业

界影响力的创业投资机构 100 家以上,创业投资基金规模 300 亿

元以上,引导带动社会资本 1000 亿元以上。通过创业投资促进

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类企业成长壮大,加快

形成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具有实体创

投、专业创投、信用创投、责任创投特征的创业投资生态体系,

将天津打造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

集聚地。

三、主要任务

(一)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快培育各类创业投资企业,拓

宽创业投资资金渠道,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

做大做强做优。

1.集聚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

由贸易试验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等政策、制度和载体优势,积

极吸引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

企业。鼓励我市企业集团、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

实力的企业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具有资本实

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市

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负责)

2.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支持运作规范的创业投资企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创新各类募集手段,通过发行企

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

142

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

励信托公司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

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积极探索新产品、新模式,为创业

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市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科委、天津保监局、市金融

局负责)

3.培育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鼓励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健

全内部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快创业投资管理的专业化步

伐,提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管理团队水平。允许创业投资管理

机构按照规定采取期股、期权、奖励等多种收益分配方式,调动

管理团队的积极性,造就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管理能力、资金募

集能力和较好业绩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机构,做强天津创业投资

管理机构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二)鼓励各类机构参与创投活动。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政策,

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主体参与创业投资活动,形成多元创业投资主

体携手并进、创业投资活动蓬勃兴起的发展局面。

1.做大做强天使投资。充分利用现有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综合运用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风险补贴、直接投资等方式,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加强天使

投资政策扶持,落实好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5 年内可按原值转让、

子基金清算优先核销引导基金权益、天使投资风险补贴等优惠政

策。推动科技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天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积极

向获得天使投资支持、符合专项条件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倾斜。搭

建天使投资对接平台,组建天使投资联盟、天使投资俱乐部等平

143

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

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推动天使投资与创业投资

有效对接,对经天使投资支持、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推

荐给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子基金,进一步拓宽创新型企业

融资渠道。(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2.培育发展合格投资者。引导行业骨干企业、产业(技术)

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

业投资。支持中央企业、国有企业、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

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

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

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负责)

3.释放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活力。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

点和发展规律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体制,鼓励我市具备条件的国

有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

业投资母基金,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建立适应国有创业投资机构

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创新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

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健全投资损失核销机制,

简化投资损失核销审批流程,建立与风险、责任、收益相匹配的

激励约束制度。(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

负责)

(三)推动创业投资开放创新。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

新优势,加强京津冀创业投资协作,积极吸引境外投资,加快创

投企业“走出去”步伐,推动创业投资国际化发展。

144

1.加强京津冀创业投资合作。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搭建京津冀科技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吸引京冀创业投资公司来

津发展或承包、代管创新服务机构,加快汇集京津冀创业投资机

构资源。组建京津冀创业投资联盟,推动设立京津冀协同创新科

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

基金,面向京津冀开展创业投资活动,形成覆盖京津冀区域的创

业投资金融服务体系。以资源共享平台、技术交易市场等为依托,

强化京津冀创业投资机构的对接协作,联合建立创新创业项目信

息共享机制,促进创业投资资源在京津冀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

区域科技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全面对接。推动京津冀金融机构建

立投贷保联动机制,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对三地投资的创新创业项

目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

监局负责)

2.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对外开放。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

管理流程,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适用备案管

理。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

业支持力度。强化境外创业投资企业招商,搭建招商宣传平台,

积极捕捉创业投资项目信息,吸引海外创业投资企业来津投资合

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创业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和支持境

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

币。促进创新资本跨境流动便利性,鼓励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

开展跨境融资。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

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市商务委、人民银

行天津分行负责)

145

3.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境外投资。落实境外投资相关管

理制度,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

高端研发项目的投资,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建立海外创业投

资市场信息联络网,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发掘更多境外股权投资项

目。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创业投资

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发生的前期费用予以补贴。积极发挥“走出去”

服务联盟对创业投资企业海外投资的服务促进作用。(市商务委

负责)

4.建设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探索在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

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创业投资集聚示范区,运用创业投资机制进行

机构集聚、政策聚焦,形成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创新型企业、

创业者及创业团队、基金管理人、中介服务的规模效应,增强创

业投资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和渗透力,实现创业资本和产业项目

的深度融合。鼓励各区依托各自现有优势,培育一批创业投资机

构集中的“创投大厦”。(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

科委负责)

(四)健全创业投资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投资企业监

管,做好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和备案管理,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

和服务体系,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1.简化和规范创业投资企业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

资管理顾问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法律

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我市国有资产设立或控股的创业

投资企业要采用规范的公司制运作,依法确定股东会、董事会和

管理层的责权范围。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

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

146

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境内资金在我市申请设立创业投资和创业

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外商投

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市市

场监管委、市国资委负责)

2.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业

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实收资本达到 3000

万元,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 1000 万元,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

诺在注册后的 5 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实收资本的,即可向

天津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办公室申请备案。经过备案的创业

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同时接受相关

管理部门的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

3.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

对接、财务、法律、咨询、评估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向创业投资机构进行专业化服务,逐步建立和完

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

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创业

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动。(市

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

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纽带作用,协助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

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

行业协会参与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

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市科委、市发

展改革委负责)

147

(五)完善创业投资机制。落实国家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促进创业投资健康发展的各项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投

资生态环境。

1.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探索建立由具备资

质和良好信用记录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各部门保荐专项资金支持

项目的机制,扩大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人员在政府专项项目评审中

的参与度。做好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发布各类专项信息,

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已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有关部

门积极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

和信息化委负责)

2.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协作机制。推动创业投资机构

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的业务交流合作,推动

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研究制定我市促

进投贷联动工作的相关政策,加快推动投贷联动业务试点。鼓励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及其投资的我市创新型企业提

供融资担保。(市金融局、天津银监局、天津保监局、天津证监

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

的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资本市

场上市或挂牌。加快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加强与沪深证券

交易所、“新三板”深度合作,支持中小微创新型企业挂牌。规范

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

化退出。(市金融局、天津证监局、市科委负责)

四、保障措施

148

创业投资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

创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结合自身职能,加强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协

调、监管协同、信息共享、风险监测等工作,共同推动我市创业

投资健康快速发展。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天津市创业投资发展协调推进机

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在明确任务分工基

础上,统筹指导和协调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问题解决和重要工作

推动。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

配套措施,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

实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强化资金引导。

1.发挥财政资金作用。加强天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

积极参股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

科技型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建立创业投资奖励机制,

对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子基金,基金

存续期结束后,其年平均收益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基准利率的,可安排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积极争取设立更多

国家参股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

投资企业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小企业的

投资力度。综合运用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

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

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市科委、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149

2.培育创业投资项目源。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

贸易试验区、国家双创示范基地以及各类产业创新中心等平台载

体,开放项目、企业等资源,积极开展创业投资项目推介活动,

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各类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形成科技成

果转化。优先扶持被投资项目,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成果转化

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政府支持的科

技计划,优先安排扶持资金。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潜力。(市

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负责)

(三)夯实智力支撑。

1.集聚创业投资人才。发挥“千人计划”、新型企业家培养

工程、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计划作用,吸引一批熟

悉资本运作、拥有行业背景、精通现代管理的创业投资人才来津

发展。鼓励我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课程,推进本地

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

才队伍培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负责)

2.优化创业投资人才服务。深入实施“人才绿卡”制度,对

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培养提供全程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对

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并提供居住、子女教育等便利服务。推进

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

交流,加强联合投资。(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等负责)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优化监管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天津市市场主体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标注为“信用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

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不进

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

150

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建立清查清退制度。落实国家相关规

定,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行为。(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负责)

2.优化商事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工商登记注册

便利化水平,在积极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和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力度。(市市场监管

委负责)

3.优化信用环境。落实《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 年)》(津政发〔201515 号)要求,建立健全

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现

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

单制度,鼓励有关社会组织探索建立守信红名单制度,依托天津

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

管委、市科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监局、市商务委负责)

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落实《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

条例》,加强对创新创业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引导企业建立知识

产权预警机制,提高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身维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

行为,创造鼓励创业投资的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市知识产

权局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1 12

151

市科委 市教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

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71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

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 号)精神,按照

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众

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 会天津市教育委员 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7 6 30

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

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 号)精神,

按照科技部关于发展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152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是针对早期创业的新型创业服

务平台和重要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

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

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

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聚

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

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

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

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

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

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鼓励由龙头骨干

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或管理运营专业化众创空间,

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

新有效供给,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科技型

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四条市科委、市教委负责天津市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

空间)的备案与绩效评估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

织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创业孵化协会、市高校

众创空间联盟分别对各区和高校众创空间进行政策辅导、业务指

导,并协助开展众创空间备案与绩效评估工作。

第二章 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53

(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建设或

管理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

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

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

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

求。

(三)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

定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

50 个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各区众创空间应在 500

平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 200 平方米以

上(含 2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 5 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

整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

等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五)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

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

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六)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

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创

业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七)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

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研发、生产设备

设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

对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154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需填报《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

请表》(见附件),并按照所属区域报送区科委或所在高校;由

区科委或高校负责对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市科委、市

教委组织复审,对复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

此前,已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视同

为已备案。

第七条已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或运营场所变

更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估

第八条已备案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依法依规自觉

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

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各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

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

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

项目优先在本区转化、产业化。

第十条建立健全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已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要

求,填报建设情况和成效信息数据,于每季度末次月 5 日前分别

报送区科委或所在高校;由区科委或高校审核后,于当月 10

前分别反馈给市创业孵化协会、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

第十一条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

则,市科委、市教委分别对备案满一年的众创空间实施年度绩效

评估。

第十二条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55

(一)集聚创新创业者情况。成功吸引包括大学生、科技人

员等在内的创新创业者以及注册成立创业企业的情况。

(二)提供创新服务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

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三)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情况。通过与天使投资人、创业

投资机构建立合作的方式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投融资服务的情况。

(四)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情况。建立创业导

师队伍和创业实训体系,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

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投资路演、宣传推介、

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

(五)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情况。探索建立市场化的众

创空间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各项运营管理制

度,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建设发展水平的情况。

(六)专业领域服务情况(侧重于专业化众创空间)。提供

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接等个性化、定制

化服务的情况。

(七)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情况。众创空间整合优

势资源创新性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有效服务,构筑创业孵化链条,

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平台,促进众创空间依托主体业务转型升级和

持续创新等的情况。

第十三条绩效评估程序

(一)参加评估的众创空间应当对照第十二条内容,报送绩

效评估自评材料,由区科委或所在高校进行初评,出具评估意见

后,报送市创业孵化协会或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

156

(二)市科委、市教委分别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评,

并公示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

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 30

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

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第十五条市科委、市教委组织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后,将评估

结果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评估结果拨付奖励资金。其中:

(一)对市科委组织绩效评估的各区众创空间,通过国库集

中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众创空间运营主体。

(二)对市教委组织绩效评估的高校众创空间,按现行资金

拨付渠道,将奖励资金分别拨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

门、高校。其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拨付各区或海河教育园

区所属的高校众创空间运营商或所在高校;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拨

付所属高校。高校接到奖励资金后,其众创空间运营主体为运营

商的,将奖励资金拨付运营商。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教委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十七条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年评估

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不按规定时间

和要求报送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申请备

案资格;已备案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追回已发

157

放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

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 2020 12

31 日。2015 年市科委、市教委印发的《天津市众创空间认定管

理办法(试行)》(津科创〔201550 号)同时废止。此前已

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截至 2017 12 31 日仍

未建立种子基金的,不再按《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2 号)和《天津市发展众创空

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3 号)给予引

导基金参股支持和一次性补助。

附件: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

法》的解读

158

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的解读

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联

合制定出台的《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津

科规〔20171 号)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及制定过程

自我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

众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发〔20159 号)以来,市

科委、市教委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

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科创〔201550

号)组织实施了各区和高校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总体工作取

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全市共认定众创空间 139 个,搭建了我

市推进“双创”的重要载体平台,73 个经科技部审核同意备案,

滨海新区 TjAb 众创空间获批分子医学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成

为全国首批 17 个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之一。

今年年初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

质为帅、效速兼取”全年工作总要求,为切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

“质量双提升”,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在借鉴参考科技部、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等省市对国家和地方众创空间的管理方

式和经验做法基础上,经深入沟通和认真研究,依据《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 号)、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

科发火〔2015297 号)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

科发高〔2016231 号)要求,从创新众创空间管理模式和激励

办法,强化众创空间服务绩效,提升众创空间建设质量等角度出

发,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众创空间新的办法,经广泛征求意见后,

159

6 30 日正式印发了《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与绩效评估

办法》(津科规〔20171 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

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健康有序发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总则,阐明了制定本办法

的目的及依据,明确界定了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范围,明

确了发展众创空间工作导向,众创空间备案和绩效评估工作组织

部门及职责。第二部分建设条件与备案,规定了众创空间、专业

化众创空间的备案条件,备案工作流程和备案管理等内容。第三

部分管理与绩效评估,规定了对备案众创空间进行指导、监督、

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内容,明确建立众创空间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和

绩效评估制度,规定了绩效评估的工作程序、考评结果应用等内

容。第四部分附则。明确《办法》的有效期及《办法》出台后,

原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已经认定的众创空间,截至

2017 12 31 日仍未建立种子基金的,不再给予引导基金参

股支持和一次性补助。

三、几个重要问题

(一)众创空间的界定

众创空间针对早期创业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和重要载体,为

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

空间,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

相结合,以专业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

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专业化众创空间是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

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于实体经济为宗旨的重要创新创业服

务平台,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

160

能够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

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的重要

载体。

(二)发展众创空间工作导向

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

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鼓励由龙头骨干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等牵头建设或管理运营专业化众创空间,优化配

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

供给,与中小微企业、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为科技型创新创

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工作组织部门及职责

市科委、市教委负责天津市众创空间(含专业化众创空间)

的备案与绩效评估组织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创

业孵化协会、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分别对各区和高校众创空间进

行政策辅导、业务指导,并协助开展众创空间备案与绩效评估工

作。

(四)备案众创空间建设条件

共包括七个方面条件,其中第一至第六个方面的条件适用于

各类众创空间,第七个方面的条件专门适用于专业化众创空间。

具体条件如下:

1.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建设或管

理运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运营满一年以上。

2.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

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

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人员的知识结构、

161

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需

求。

3.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

面积的办公空间,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提供创业工位

50 个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各区众创空间应在 500

方米以上(含 500 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 200 平方米以上

(含 200 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不少于 5 年。

4.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互联网线上平台,整

合内外部创新创业资源,开展创业辅导、对接交流、投资路演等

多元化线上线下活动,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

5.具备创业投融资服务功能,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

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

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6.聚集与自身场地和服务条件相匹配的一定数量的创客、

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集有专业化的创新创

业者,并初步形成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7.专业化众创空间还应具备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

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研发、生产设备设

施和厂房,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及资源对

接等个性化、市场化服务。

(五)备案工作流程和备案管理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需填报《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表》,

并按照所属区域报送区科委或所在高校;由区科委或高校负责对

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市科委、市教委组织复审,对复

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众创空间进行备案。此前,已经市科委或

162

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起视同为已备案。已备案的

众创空间,运营期间发生主体或运营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的,应

及时按程序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六)备案众创空间的管理

共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已备案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

应依法依规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金融、民政、

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各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

间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整合各类资

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

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区转化、产业化。三是建立

健全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和年度绩效评估制度,明确了工作职责、

时间节点要求等相关内容。

(七)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内容、工作流程及结果应用

1.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集聚创新创业者、提供创新服

务、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开展创业教育培训及创新创业活动、

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专业领域服务情况和构筑创业孵化链

条、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平台等其他富有特色的创新创业服务等七

个方面。

2.绩效评估程序:参加评估的众创空间报送绩效评估自评

材料,由区科委或所在高校进行初评,出具评估意见后,报送市

创业孵化协会或市高校众创空间联盟。市科委、市教委分别委托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复评,并公示评估结果。

3.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以

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

性给予 20 万元的财政奖励;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 30

163

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带、

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运行管理等支出。

4.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给予帮扶指导。连续两年评估结果

不合格的,取消其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资格。不按规定时间和要

求报送绩效评估申报材料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对于提供虚假

申报材料的众创空间,取消其申请备案资格;已备案的,取消其

备案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追回已发放奖励资金,并取消其在今

后三年内申请各项财政补助资金资格。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法

律责任。

四、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

一是对众创空间的管理由原来的认定制改为备案制。

二是对众创空间的支持方式做了调整。

原支持方式是: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对经认定的众

创空间,分级分类给予 100 50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补助,用于

初期开办费用,高校和职业院校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区县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 73 的比例负担。

新支持方式是: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估制度,对备案满一年

的众创空间实施年度绩效评估。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新备案的

众创空间,首次获评优秀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的财政奖励;

累计三年考评优秀的,再给予 30 万元财政奖励。奖励资金应专

项用于众创空间房屋租赁、网络宽带、设备采购维护、活动组织、

运行管理等支出。

三是根据我市众创空间工作实际,增加了建立健全众创空间

信息季度报送制度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工作职责、时间节点要求

的内容。

164

· 市科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

与绩效评估办法的通知

165

市科委关于受理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

申请材料的通知

(津科金〔201716 号)

各众创空间:

根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

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一〔201512 号)的

规定,市科委拟于近期集中受理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申请材料,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主体要求

种子引导基金的申请主体为经市科委认定的天津市众创空

间(已批准种子引导基金参股的不再接受申请)。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项目申请表》(见附

件);

(二)种子基金相关材料,包括:

1.种子基金章程;

2.种子基金与托管银行的资金托管协议;

3.托管银行出具的不少于 210 万元的种子基金专户证明文

件;

4.运营商的有关材料(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等,及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

组织架构、项目遴选原则、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以及操作人员情

况等相关内容);

5.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166

6.两个以上出资人的需要另外提供:①种子基金出资协议。

②种子基金与运营商的委托管理协议;

(三)服务对象名录,以及与其签署的服务协议。已转化的

创业企业应提供加盖各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市科委颁发的众创空间认定证书;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提交申请材料流程

(一)装订要求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 A4 纸张、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申

请书及附件装订在一册内。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采

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

(二)报送要求

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并加盖区科技主管部

tjkwjrc@126.com 或刻录光盘报送。

(三)报送时间及地址

报送时间:2017 2 15 日至 3 15

报送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 116 2 号楼 309

人:市科委科技金融处于金松

联系电话:5883296813820775418

附件: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项目申请表

2017 2 15

167

附件下载: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项目申请表

168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

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5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

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 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困

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现就做好我市 2017 届高校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本市高等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

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

(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高等院校或本市生

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三)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

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申领人员中不含已确定升学、出国(境)、应征入伍、参加

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及暂无就业创业意愿的毕业生。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本着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为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

元,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领程序

(一)低保家庭、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169

1.个人申请。5 31 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

院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提供以下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求职

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低保金

发放情况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外省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

业生出具当地《扶贫手册》及复印件。

2.审核公示。各院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高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见附件 2),对符合补贴条件的

人员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校内公示。

3.上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各院校于 6 5 日前将申请

情况报市教委。市教委核实发放名单后,于 6 9 日前报市人力

社保局。

4.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

局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二)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并参加人力社

保部门组织的各项就业服务活动。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1.个人申请。7 1 日至 8 15 日,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

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

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

请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困难家庭

认定情况等证明材料。

2.上报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 8 22 日前对申请材料

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于 8 30 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170

3.免费培训和职业指导。申请人员需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

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4.补贴发放。对经过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

后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局于 9 30 日前将

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其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求职创业补

贴,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发到毕业生手中。对经查实虚报、冒

领补贴的毕业生,责令其退回,并将不良诚信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各单位要建立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台账,留存相关档案

资料,接受市人力社保、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称高等院校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

北工业大学。

(四)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

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55 号附件 1

附件:2.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汇总表

附件:津人社局发〔201755 号附件 2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017 5 25

171

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基金

参股公示的通知

(津科金〔201775 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天津市众创空间种子引导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2 号)的有关规定,

经受托机构尽职调查,市科委办公会审议同意众创空间种子引导

基金对 10 家众创空间种子基金参股,现将拟参股的众创空间名

单予以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于 2017 6

2 17:00 前,将署名意见反馈到市科委。

附件:种子引导基金拟参股的 10 家众创空间种子基金名单

2017 5 25

(联系人:市科委科技金融处单迎春;联系电话:58832935

附件

种子引导基金拟参股的 10 家众创空间种子基金名单

1.博思星客众创空间

2.天津融智众创空间

172

3.天津智汇众创空间

4.六九八五众创空间

5.天津大无缝众创空间

6.医疗器械及再生生物材料专业化众创空间

7.顶层众创空间

8.扑克众创空间

9.佳盼众创空间

10.瑞普生物智创谷

173

进一步调整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

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津银发〔2017131 号)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制商业

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

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

村镇银行,天津渤海女子小额贷款股份公司、天津市财政局资金

管理中心、天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力度,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

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 号)、《财

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

201685 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

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条件,具有符合法律法规、切实可行

的经营项目的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城镇登

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纳入中央贴息资金结算

范围。并将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174

各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政策,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农业户

口取消后新增城市人口、非本市户籍创业者等人群的政策扶持。

(二)调整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

目前的最高不超过 2 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 3 年;贷款经经办金融

机构认可,可以展期 1 次,展期期限不超遗 1 年,展期期限内贷

款不贴息。对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各级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

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

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金融机构

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

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发挥好小微企业促进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将现行适

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

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

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

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并由财政部门按相

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

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

(一)加强担保基金管理。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名称调整

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

175

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各区担保基金担保

条件和手续要尽量简化。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

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 5 倍。各区财政部门

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殁时

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

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二)完善贴息、奖补等资金转移支付机制。市财政专项资

金实行因素法分配,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各区财政

部门。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

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各区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创业担保贷

款任务量;投入因素根据各区政府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基金

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区级财政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

根据各区创业担保贷款新增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政策

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

(三)加强贴息资金核算工作。中央、市级和各区按政策核

算贴息资金,各区应按政策做好核算工作。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

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市、区财

政按规定共担。鼓励各区级财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中央和市

级贴息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对市级和各区级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

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三、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

务实、高效原则,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

176

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

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

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

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敖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

各区要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鼓励担保机构降

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四、强化创业担保贷款统筹协调管理

各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

合力,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风险共担”的原则,完善人力

社保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多方联动机制,建立

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及时通报工作

开展和任务落实情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区人力社保部门

要勇于担当,主动发挥工作主导作用;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

社保部门工作,并做好资金保障;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要根据职

责分工认真做好经办工作,继续按时向管理部门上报基金运营管

理和贷款发放使用等情况,确保各项统计的及时准确。

各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

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创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

知为准;本通知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

执行。

2017 7 13

177

关于认定中投首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6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

创业孵化基地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7149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

92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

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和《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

人社办发〔201560 号)要求,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

积极推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研究,认

定中投首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26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

创业孵化基地。

2017 6 14

2017 年第一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共 26 家)

1.中投首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晟廨青年创业孵化基地

3.宜棠熙悦爱琴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78

4.青创共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5.品创伟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6.创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7.意中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8.虎翼文化体育产业孵化器

9.成金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0.润和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1.祥生源电子商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2.斌鸿电子商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3.梦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4.盛世起航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5.汇科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6.中仕瑞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7.恒生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8.福威联成创业园

19.畅游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0.航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1.蓟创孵化园

22.晟旻创业园

23.胜锐鑫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4F+创新空间

25.允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6.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基地

179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 8 12 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面对就业

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必须把就业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就

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的

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

型支撑经济转型。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保

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

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

28 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

略,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把市场就业导向、经济

转型升级需求和劳动者就业意愿紧密结合起来,使促进就业与京

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以及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等发

展战略良性互动、深度融合。按照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引

导金融机构统筹规划信贷投放工作,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

业稳定。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衔接,在制定财政、金融、产

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时,要综合评价对就业岗位、就业环

境、失业风险等带来的影响,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

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建立宏观经济

政策对就业影响的评价和公共投资、重大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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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

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国税局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

位,下同)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制定重点领域

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指南,统筹扩大就业与项

目筹划推介,促进社会资本与金融机构对接,建立全市 PPP

目储备库。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都市现代农

业深度融合,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现代物流、融资

租赁、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竞争优势;顺应生活方式转变和消费

升级趋势,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全面提升商贸、文化、体

育、旅游、养老、医疗健康等重点产业发展质量。在对接雄安新

区、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和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工作中,同

步考虑和安排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1+16”高水平承接

平台,有效承接总部企业、教育医疗机构及科研院所、国际航运、

金融机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功能,促进高技能人才和

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就业。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降低实体经

济成本,推进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推动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依托邮政、物流、快递、供销、商贸等企业

建设区级电商仓储配送中心和覆盖区、乡、村三级的物流配送体

系,增强电商物流业就业吸纳能力。将就业指标纳入文化产业示

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的评估考核。以蓟州区、和平区、中新天津生

态城打造全域旅游示范区为引领,推动打造杨柳青古镇等一批

“全域旅游示范镇”,推动全市旅游业由“景点旅游”向宜居宜游

“全域旅游”发展模式转变,拓宽就业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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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市商务委、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游局等负责)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落实小微企业降税减

负等一系列扶持政策和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增强小微企业吸

纳就业的能力。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

下同)和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9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50 万元以下的小型微

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十三五”

期间,每年重点培育支持 10 个示范基地。加大科研基础设施、

大型科研仪器向小微企业开放力度,为小微企业产品研发、试制

提供支持。建设面向海内外的科技成果转化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引进培育一批国际知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经纪人队

伍,积极打造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企业,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

技成果向小微企业转移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

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 2017 1

1 日至 2019 12 31 日,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

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税前摊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

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

(四)在促进新兴业态发展中扩大就业。以新一代信息和网

络技术为支撑,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平台经济、

众包经济、分享经济等创新发展,扩大“互联网+”就业。将鼓励

182

创业创新发展的财务、信贷等优惠政策面向新兴业态企业开放。

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与物联网等新兴业态发展,深

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做大做强数字经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

业和信息产业、实体经济人才流动就业。鼓励创业型企业债务融

资,稳妥推进市场化直接融资,积极做好短融、超短融、永续债、

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发行,充分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市发

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

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五)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

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

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缴社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享受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其他从业者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

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加快建设“网上社保”,为新就业形态

从业者参保及转移接续提供便利。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

外省市职工到我市工作的,可在我市申请将外省市住房公积金转

入我市缴存;我市职工到外省市就业的,也可在就业地申请将我

市缴存住房公积金跨省市转出。(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

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负责)

三、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六)优化创业环境。持续推进“双创”,全面落实创业扶持

政策,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

登记流程,升级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全面实施企业“五

证合一、一照一码”;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实施“多

证合一”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创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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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和执法手段,充分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分

类、双随机联合检查、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

管方式方法,加强就业创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市发展改革委、

市编办、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展创业载体。加快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建设,

试点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

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

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

业企业,可适当延长孵化周期。加强众创空间绩效激励,推行备

案制管理,鼓励科技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围绕主营业务

方向、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推动

科技型创新创业。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吸纳大学

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资金支持。各区可根据创

业孵化基地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给予一定奖补。(市人力

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建委等负责)

(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

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

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定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统称相关税费)和个人所得税。定额

标准为每户每年 8000 元,最高可上浮 2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184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经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

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

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3 年内按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个人

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 8000 元,最高可上浮 20%。持有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对从事个

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

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

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 60%

(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

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

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

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0 元,最高可上浮 50%。(以上各项由市财

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九)拓宽融资渠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

构和担保机构依托信用信息,科学评估创业者还款能力,改进风

险防控,降低反担保要求,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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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将面向个人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 2 年延长至 3 年,将现行

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所有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积极探索整合

壮大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

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等负责)

四、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

业计划,建立覆盖校内外各阶段、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

加强供需对接和精准帮扶,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引导

高校毕业生自觉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树

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基层的择业观、就业观,勇于到基

层成长成才,敢于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鼓励与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艰苦偏远地区、中小微

企业就业创业,挖掘树立先进典型,组织指导招募工作,落实服

务基层奖励金、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建立高校毕业生“下得去、

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的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会

组织就业,对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

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高校使用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时,可以支付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的劳务费,其社会保险

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组织开展征兵

教育宣传活动,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落实好学费资助、助学贷

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

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机关出

现岗位空缺,择优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通过科学测算当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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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项目人员基数,合理确定比例,由涉农区提供相应职位面向

当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

行定向招录。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加大就业见

习扶持力度,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

补贴,按照每人每月 2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按

照每人每月 10 元标准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加大对困

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展到贫困

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

毕业生和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高校或本市生源离

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标准为每

3000 元。促进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创业,对留学人员来津创办

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房租补贴、社保

补贴、岗位补贴等大学生创业政策。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

资产入股方式来津创办企业的,经相关机构评估后,其知识产权

等无形资产按评估价值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额。鼓励简化留学

人员学历认证等手续,降低服务门槛,依法为全国重点引才计划

引进人才及由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永

久居留提供便利。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

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

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

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投身创业创新。(以上各项由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总工会、

团市委、市残联等负责)

187

(十一)稳妥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鼓励去

产能企业通过内部调剂、转岗培训等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企业优化结构、多元发展。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

稳岗补贴;对于各类企业吸纳因化解过剩产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给予 2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解除劳动关系就业困难人员,新增

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依法处理好劳动关系,加强社

会保险的衔接。对本轮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

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

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

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

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十二)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对法定劳动年龄内

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常住人员,可在

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

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

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

本市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计划,保障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根据上一年度城镇人口

增加数量和土地利用实际状况,单列安排城镇用地计划指标,将

农业转移进城落户人口用地落实到具体城镇。结合发展休闲农业

与乡村旅游、农村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农村创业创

新空间,提升就地转移就业发展水平。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

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育一批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示范园区和基地,增强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热情,提升农村就

188

业承载力和带动力。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对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就

业并稳定就业 1 年以上的,酌情给予一定奖补。推进职业培训对

新生代农民工全覆盖,创新培训内容和方式,多渠道、广领域拓

宽就业创业渠道,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

产业、新业态就业创业。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

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

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旅游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合理确

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

类帮扶。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

适度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援助机制,确

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加强社

会保障与就业联动,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适当考虑交通成本

和误餐成本,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进行必要扣减,增强其就业意

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

联等负责)

(十四)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

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积极开展就

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活动,按规定落实相关扶持

政策。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

189

要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安置的岗位和质量落实。对自主就业的退

役士兵,要最大限度满足退役 1 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各

类教育培训的需求,组织专场招聘会,推荐工作岗位,落实优惠

政策,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等按职

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五)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

进就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着力化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深入推

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

合,推动高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导师人

才库。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健全专业预警和动态调

整机制。更好发挥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作用,推进职业教育和职

业培训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精准契合受教育者需求,加快发

展现代职业教育,各高职院校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融入人才培养

方案中,完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业

能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

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提

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化提升工程,

开展职业院校提升办学能力建设项目。支持职业院校在海外设立

“鲁班工坊”试点。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构建技术技能人

才成长的“立交桥”。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高技能人才培养、

选拔和激励等方面的作用。坚持内涵办赛、节俭办赛、品质办赛,

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影响和水平。利用各级工会资源,

结合企业用工需求,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因地

制宜地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大力宣传劳动精神、

190

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由劳动制造向劳动创造、劳动智造转变。

确保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健全技能人才多元

化评价机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

资格制度的衔接。探索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发

展通道,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在工程技术系列专业

技术岗位工作并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申报工程技术

系列相应专业的职称;对具有工程技术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和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高级工、技师、

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做好职业市场需求程度调查,

定期发布职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引导和激励劳动者参加市场紧

缺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充分运

用职业培训补贴,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

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完善职业

培训补贴方式,根据各类培训人群特点,创新培训组织形式,采

取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等方式开展集中培训。

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3 年以上、取得职

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1 年内可申请参保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制定年度竞赛计划,遴选部分社会需求大、

技术技能复杂、影响广泛的职业开展全市性技能竞赛活动,搭建

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展示技艺的平台。(市人力社保局、市

财政局等负责)

(十七)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着力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

务专业化,合理布局服务网点,完善服务功能,细化服务标准和

191

流程,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

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

业服务和用工指导。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

建立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制度,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

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招聘活动与创业服务,支持购买社会服务,

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加

强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建设,优化层次结构,提升服务水平,不

断满足社区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在充

分利用现有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

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端、自助终端等延伸,扩大服务对象自助服

务范围,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就业创业服

务和管理全程信息化。(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十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法治化

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管理法规体系。切实深化人力资源市

场整合改革,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打

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残疾、院校等歧视,完

善招人用人制度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对以性别、残疾为由,拒

绝、限制招用妇女、残疾人,提高对妇女、残疾人的招用标准,

设置排斥妇女、残疾人平等就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查

处力度,及时依法处理侵害妇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劳动争议案

件,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妇女、残疾人公平就业。建立与经济社

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就

业信息服务制度,开展就业信息分析利用,合理引导劳动者求职

和用人单位招聘。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京

192

津冀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区域协同,建设具有京津冀特色的行

之有效的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

管,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落实全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服务信息化建设部署,有效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大力发展人力资

源服务业,加快推进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市人

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妇

联、市残联等负责)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

和使命感,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

本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

领导班子工作绩效考核。按照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

原则,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就业局势稳定、创业环境优化。(市人力社

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狠抓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传播

平台,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知晓党和政府促就业、保民生

的各项政策。强化监督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

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对落实有力的加大政策

和资金倾斜力度,同时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

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严肃问责。对查处的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

报曝光。(市人力社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增加就业新形态、创业情况的统计监测指标。

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

193

析。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反馈机制与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发布制度,分析就业质量,研判就业形势,抓好工作重点。加强

农村创业创新人员统计分析,扩大创业创新人员从业信息数据来

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完善

政策措施、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市统计局、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

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委等负责)

(二十二)防范化解失业风险。增强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

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完善失业风

险预警和快速响应工作机制,及早发现异常情况和潜在风险,按

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

风险预案。对去产能、降成本等结构性改革造成的失业,积极拓

宽就业渠道,多措并举做好企业职工人员安置工作。要将经济发

展新常态下加强援企稳岗工作作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就业

局势的重要举措。继续研究适时推出我市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政策

措施,完善工作推动机制,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助推企业增活力、

谋发展,化解失业风险。(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

等负责)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7 8 12

19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天津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

会议制度和成立天津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小组的通知

2017 10 26 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天津市反对拐卖人口行

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天津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

设指导小组。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天津市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

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赵飞任召集人。成员单位包

括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市教委、市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农委、市

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外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市

场监管委、市出版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办、市高法院、市检察

院、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民航天津监管局、北京铁路局天津铁

路办事处,牵头单位为市公安局。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

设在市公安刑事侦查局。

二、成立天津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小组。

副市长何树山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

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

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

195

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局、市审批办、市中小企业局、团市委、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滨海高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管

委会、市科协。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上述议事协调机构的成员名单由其办公室发文落实。议事协

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在有关工作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10 26

196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12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8 5 15

197

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

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

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 号)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

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

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业吸纳

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 2

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

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

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

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 5 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

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

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岗位补贴和 3

社会保险补贴。

198

4.各类企业招用毕业 1 年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社会保险补贴标

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二)实施“三支一扶”计划

1.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财政和区财政

按照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

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2.全面落实社会保险政策。市“三支一扶”办加强指导协调

和督促检查,确保为每名“三支一扶”人员落实各项社会保险。鼓

励有条件的区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

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

3.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本市的相关规定为“三支一扶”人

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4.发放安家费补贴。从 2016 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人 2000

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 6 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

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5.支医人员扶持政策。支医“三支一扶”人员实行试用期制

度,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原市卫生局《关于支医“三支一扶”大学

生实行试用期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21 号)有关规定

执行。

(三)支持灵活就业

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实现灵活就业

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我市院校和具有本市户籍在外地就

199

学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当年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

数计算,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

总额三分之二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 2 年。

对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

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

业的,给予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

75%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 3 年。

(四)开展就业见习

对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组织年龄不超过 28 周岁,无就

业经历,且具有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

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在校生参加 3 12 个月的就业见习,

可按规定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见习补贴包括: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70%的生活费补贴、每人

每月 200 元标准的带教费补贴、每人每月 10 元标准的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费补贴。同时,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

基地,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奖励。

(五)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对本市高等院校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本市院校或本市生

源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

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

贴。

(六)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00

鼓励有培训需求的普通高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

合规定的,可按照《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津人社局发〔2015

84 号)享受培训费、鉴定费、生活费补贴。

1.培训费补贴。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

业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

培训,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享受培训成本 100%培训费

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下等级证书的,按照非常紧缺、紧缺、一

般紧缺不同程度,分别享受培训成本 100%90%80%的培训

费补贴。

2.鉴定费补贴。普通高校学生参加“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

目录”内职业和等级技能鉴定,根据鉴定人数、职业类别、资格

等级和鉴定成本,给予 100%鉴定费补贴。

3.生活费补贴。普通高校(不含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目

录》内职业和等级全日制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

规定的课时享受生活费补贴。

(七)扩大扶持范围

对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

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二、鼓励大学生创业

(八)创业扶持对象

大学生创业扶持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内

的在校生和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

(九)支持参加创业培训

对毕业前 3 个学期的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按照每人 5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

201

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

每人 1000 元的补贴。

(十)提供创业贷款支持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

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鼓励有条件的区建立大学生创业贷

款信用担保机制。

(十一)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

会保险补贴。

对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年的岗位补贴和 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十二)给予房租补贴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将在校大学生房租补贴政策的办理权限和补贴发放一并下

放到各区。当前正在享受房租补贴的在校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三)扩大创业扶持范围

对外地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来津创业的,享受同等创业扶持

政策。

(十四)给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对在本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

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

10 户(每户至少招用 2 人),可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

202

符合条件的给予 30 万元资金扶持。在此基础上,每新增 1 户大

学生创业企业,再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每

新增 1 人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再给予补贴。每个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补助在自然年度内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经人力社保部门

认定的大学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该企业名下进行就业登记。

1.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招用人员,需

按相关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提供给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孵化面积,

每户不少于 3 平米。

3.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是指纯增数

量。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首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时,

应以认定时的 10 户企业为申请补贴基准。

对企业自申报补贴之日起正常经营满 2 年的,可列入申请补

贴基准数不需再补入;不足 2 年的,需补足申请补贴基准数后,

才能申请新增企业补贴。

对再次申请新增企业补贴的,以最近一次发放补贴后的实有

企业户数为基准,并依照以上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

4.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内新增大学生创业企业补贴发放。

每新增 1 户即发放补贴 2 万元;对新增企业招用 2 人以上的,待

稳定就业满 6 个月后,再依据申请补贴人员名单中的当月实际就

业人员,按照每新增 1 人补贴 5000 元的标准据实发放。

5.对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因发展规模扩大需变

更经营场地的,符合以下标准的,可继续享受相关政策:

1)申报单位名称没有变化;

203

2)有产权证明或产权房屋租赁协议;

3)经营场地变更情况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

(十五)实施创业导师授业计划

按照自愿申请、择优选取的原则在全市遴选大学生创业导师。

鼓励创业导师与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大学生通过双向选择,按照

最高 1:3 的比例,签订不低于 6 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

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使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

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业成功率。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

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大学生成

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 3000 元的一次性奖

励。

(十六)大学生创业企业待遇享受期限

自该企业被认定之日起至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毕业满 5 年之

日止(以毕业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强化就业创业管理

(十七)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情况处理

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不再视为

大学生创业企业,所有涉及补贴待遇自变更之时全部自动停止享

受。

大学生创业企业应及时向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局报告企业

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况。区人力社保局定期对辖区内大学生创业

企业进行监督指导,核查相关情况。

(十八)调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审核流程

204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辖区内的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区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委托市创业服务指导中

心进行复核。

(十九)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退出机制

市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对全市已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实施集中核查(年度内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核查),集中核

查时,对不符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天津市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二十)抓好政策落实和资金监管

各区人力社保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严格落实责任,做

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审核工作,强化资金审核发放,确保政策

及时兑现,资金运行安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

管。

对大学生创业企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以虚报、冒领等手

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扶持资金申报资格,由补贴

发放经办机构追回被骗取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相

关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二十一)落实实名登记制度

对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登记范围,提

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街道(乡镇)、社

区(村)的服务窗口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对前来求职的办

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发放《就业创业证》,

核对实名信息,由基层平台主动联系,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

“一对一”的就业服务。

(二十二)提升就业服务水平

205

各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认真履职尽责,强化就业指导,提供资金保障,依托“互联网+”,

在面向大学生的就业创业服务中,引入微博、微信、APP 软件包

等现代信息手段,打通线上与线下、窗口与网络、前台与后台的

对接通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本通知自 2018 6 1 日起施行,2023 5 31 日废止。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6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关于做好 2018 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发放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21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 号)精神,现

就做好我市 2018 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

如下:

一、发放对象

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在毕业年度内本市普通高等院校

中有就业创业意愿、积极求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3.持证残疾毕业生;

4.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5.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或本市

生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

6.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家庭本市生

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补贴原则和标准

207

本着诚实守信、自愿申请、公平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为

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 3000 元,

不得重复申领。

三、申领发放程序

(一)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贫困残疾人家

庭的高校毕业生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6 1 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

院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天津市高校毕

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及近三个月

低保金发放情况证明;残疾证复印件;外省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高校毕业生出具当地《扶贫手册》及复印件;家庭成员中父母一

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2.审核汇总。各院校对申请人提供材料原件进行审核,并

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于

6 8 日前,将所有申请人相关材料、公示原件、《天津市高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 2)等纸质材料报送

市教委。市教委核实发放名单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人员名单于 6 13 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3.补贴发放。6 22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将求职创业补贴资

金拨付至市教委,由市教委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至申请人。

(二)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申领发放程序

离校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应积极进行求职,参加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

求职创业补贴按下列程序申领:

208

1.个人申请。7 1 日至 7 31 日,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

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天津人力

资源开发服务中心申请,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申请表》、本

人身份证复印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或困难家庭认定情况等

证明材料。

2.审核上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 8 6 日前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名单后,于 8 10 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3.补贴发放。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市人力社保

局于82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一)各高校、各单位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认真如实填报申请

材料,因材料不全或信息有误导致未申领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

负责。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须退回补贴资

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诚信记录记入本人档案。

(二)各院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发放求

职创业补贴,确保相关资金按时足额发到毕业生手中。要建立求

职创业补贴发放台账,留存相关档案资料,接受市人力社保、教

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所称高等院校包括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

北工业大学。

(四)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

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209

附件:2.天津市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汇总表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018 5 25

210

关于聘任庞林峰等 100 名同志

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第二批)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1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 号),加

强大学生创业指导,切实提高大学生自主创业成功率。按照《天

津市关于印发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

201637 号)要求,经公开征集、审核遴选、人选公示等程

序,决定聘任庞林峰等 100 名同志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第

二批,名单见附件),任期三年,自 2018 2 1 日起至 2021

1 31 日止。

希望受聘的同志珍惜荣誉、认真履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扎实做好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为深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创新发

挥积极作用,作出更大贡献。

各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业工作,鼓

励更多专家和创业成功人士争当大学生创业导师,努力为大学生

在天津自主创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第二批)名单

2018 1 27

211

附件

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第二批)名单

编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工作单位

1 庞林峰 男 经理 天津庞氏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2 阮钢 男 策划总监 天津启迪孵化器有限公司

3 张立艳 女 主任 天津财经大学创新创业中心

4 安竹 男 副理事长 天津市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天津益建律师事务所

5 刘海涛 男 支行副行长 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和平支行

6 赵焕璋 男 总经理 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

7 康顺法 男 合伙人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8 孙羽 男 董事长 易创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9 高仲元 男 董事长 天津四众平台科技有限公司

10 张宇 女 运营总监 天津恒生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11 陈晓 女 副主任 天津国土资源和房屋职业学院

12 田亚南 男 副主任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13 邹强 男 副院长 天津大学宣怀学院、

天津大学微电子学院

14 侯振远 男 副主任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经贸管理学

院管理

15 王红梅 女 总经理 天津市友好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16 王镭镭 女 总经理 天津市嘉茂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7 张平 女 校长 天津南开区和慧职业培训学校

18 张靖 女 主任 天津理工大学

19 彭立强 男 技术总监 天津通用卓业科技有限公司

20 侯宪君 男 副主任 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1 张彦林 男 董事长 赢策网(天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 王菁 女 总经理 天津德安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23 冯晓翔 女 主任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24 王伟 男 总经理 天津七惑和他的朋友餐饮管理有限

公司

25 梁如春 男 主任 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26 张楠 女 主任 天津天狮学院

27 沈艳辉 女 副主任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28 段会宾 女 主任 天津开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白振宇 男 副主任 天津市科学技术评价中心

30 杨文闯 男 主任 天津武清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31 李国茂 男 经理 天津意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12

32 闫洪 女 总经理 远航未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

33 王忻 男 总经理 中航天工(天津)生产力促进有限公

34 席亚楠 女 总经理 领航未来(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35 苏福欣 女 法人 天津市品创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36 刘洪庆 男 主任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37 刘骁 男 董事长 天津锐达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38 孙金一 女 主任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39 方显峰 男 副主任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40 翟鸿萱 女 主任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41 王泽龙 男 总经理 天津市泽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2 李刚 男 总经理 天津市智慧云商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

43 郑虹 女 总经理 天津奇想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44 郝建华 男 总支副书记 天津体育学院

45 纪威 男 主任 天津商业大学宝德学院

46 张丽丽 女 主任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47 秦玉青 女 处长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

48 姚磊 女 助教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49 李军 男 副教授 天津商业大学

50 谭号 男 投资总监 天津创客飞马科技有限公司

51 刘杰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市今晚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52 李雪 女 艺术总监 天津天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3 杨顺起 男 研究员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54 刘欣 女 商务政策经理 天津蜂窝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55 肖广晴 女 财税总监 天津滨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56 何天林 男 教师 天津理工大学

57 吕艳颖 女 秘书长 天津市企业创新人才促进会

58 史春元 男 总经理 天津瑞龙丰德自行车贸易有限公司

59 苗雨 女 总经理 天津阿蒂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

蓝图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60 崔晓乐 男 合伙人 天津创客飞马科技有限公司

61 平凡 男 院长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

62 张浩 男 总经理 天津无限微光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63 李思盟 男 主管 天津市开放创业职业培训学校

64 陈曌 女 主任 天津外国语大学招生就业处

65 王向岩 男 总经理 天津浩本圣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66 李晓芳 女 主任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213

67 周倩昉 男 经理 天津职卓教育集团

68 王仲民 男 主任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

69 赵俊杰 男 副教授 天津工业大学

70 丁懿 男 副总经理 天津青年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71 杨一丹 女 总经理 天津南以离开科技有限公司

72 马娜娜 女 行政主管 天津市宏源骏达科技有限公司

73 陈萌 女 权证主管 天津市宏康盛昌科技有限公司

74 李文雅 女 财务主管 天津市隽享盛世科技有限公司

75 刘源 男 处长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天津市团校)

76 杨媛 女 主管 飞马思(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77 项东方 男 信贷主管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

78 杨立成 男 综合客户经理 中国银行天津河西支行

79 王静 女 创投经理 天津中投首科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80 席晨峰 男 企业负责人 天津市百世齐丰科技有限公司

81 孙艳普 男 主任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82 连爱副 男 董事长 天津和泰服饰有限公司

83 孙宝成 男 总经理 智尚物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84 杨通 男 主任 中国民航大学

85 张乐为 男 创业指导师 天津职业大学

86 邢维健 男 工程总监 天津志成企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7 刘俊杰 女 总监 天津明大华中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88 王伟 男 总经理 咔嗒爸爸(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89 郑瑜欣 女 总经理 天津宏海教育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

公司

90 张洪江 男 助理审判员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91 刘涛 男 政工师 天津财经大学

92 王继文 男 高级政工师 天津财经大学

93 郭靖 女 讲师 天津财经大学

94 张崧 男 总经理 信慈(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95 侯磊 女 总经理 北京正保育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 于燕翔 女 副主任 天津农学院

97 马英 男 副处长 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

98 赵璐 男 副总经理 天津企创引领科技有限公司

99 李慧竹 女 总经理 labeauty 美甲店&heybamboo 甜品店

100 姜大方 男 执行董事 天津常青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14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关于 2017 年全市

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通报

(津人社办发〔2018156 号)

各区人民政府:

2017 年,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

积极就业政策,支持和鼓励大众创业,全年累计发放创业担保贷

4.4 亿元,为创业者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创业担

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津银发〔201393

号)规定,经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核实,现将

2017 年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区 3 个:

宁河区(549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457%)、滨海新区(521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08%)、东丽区(5120 万元,完成全年计

243%);

二、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 4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

以下的区 2 个:武清区(467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222%)、津

南区(4393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209%);

三、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4000 万元

以下的区 3 个:宝坻区(309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47%)、西

青区(301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43%)、北辰区(3000 万元,

完成全年计划 142%);

215

四、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

以下的区 2 个:蓟州区(2555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21%)、静

海区(222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05%);

五、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

以下的区 4 个:南开区(131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09%)、河

北区(1250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04%)、河西区(1240 万元,

完成全年计划103%)、和平区(1216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101%);

六、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

下的区 1 个:红桥区(290.6 万元,完成全年计划 24%);

七、年没有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区 1 个:河东区。

为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希望放贷

规模较小的区要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

务完成,着力营造良好创业氛围。

附件:2017 年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2018 5 28

216

附件

2017 年全市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

单位:万元

序号 区人力社保局名称 创业担保贷款

计划数

创业担保贷款

完成数 完成比例

1 滨海新区人力社保局 4800 5210 108%

2 和平区人力社保局 1200 1216 101%

3 河北区人力社保局 1200 1250 104%

4 河东区人力社保局 1200 0 0%

5 河西区人力社保局 1200 1240 103%

6 南开区人力社保局 1200 1310 109%

7 红桥区人力社保局 1200 290.6 24%

8 东丽区人力社保局 2100 5120 243%

9 西青区人力社保局 2100 3010 143%

10 津南区人力社保局 2100 4393 209%

11 北辰区人力社保局 2100 3000 142%

12 武清区人力社保局 2100 4670 222%

13 宝坻区人力社保局 2100 3090 147%

14 蓟州区人力社保局 2100 2555 121%

15 静海区人力社保局 2100 2220 105%

16 宁河区人力社保局 1200 5490 457%

217

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68 号)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

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 号)精神,

充分发挥人力社保部门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活

力,我局印发了《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

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实施细

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8 号),规定“每年选聘 100

名企业家担任大学生创业导师”。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开展大

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专项行动,并研究制定了行动方案。现将《天

津市大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2018 6 12

218

天津市大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

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 号),按照《市人力

社保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

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

20188 号)要求,市人力社保局决定每年在全市选聘 100

企业家担任大学生创业导师,2018 年社会报名工作已于 4 30

日完成。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家创业导师(以下简称“企业家导师”)

队伍专业化水平,丰富人员结构,高起点、高标准做好导师选聘

工作,完成好“津八条”任务,制定方案如下。

一、企业家导师人员构成

为扩大企业家导师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企业家导师队伍的人

员构成水平,此次企业家导师人员构成,按以下四个层次选择:

(一)世界 500 强企业、我市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及入选我市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中的企业家;

(二)熟悉创业、经验丰富的企业家;

(三)初创成功企业家;

(四)知名企业职业经理人。

二、企业家导师选聘程序

2018 年度企业家导师选聘程序采取直接聘任和择优选聘两

种方式。

对世界 500 强企业、我市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入选我市“131

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中的企业家以及知名企业职业经理人,通过

审核申报材料的方式,直接聘任。

219

对熟悉创业、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和初创成功企业家,采取自

愿报名、集中面试、择优选聘。具体工作流程为:

(一)审核。市创服中心从社会报名人员中,根据申请人提

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

师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人员,允许其进入面试。

(二)面试。面试小组由市人力社保相关部门人员和创业相

关领域专家组成;面试小组根据《大学生创业导师评审表》对申

请人进行面试提问,并现场打分。

(三)评审。根据《大学生创业导师评审表》对申请人的面

试成绩,综合评估,择优推荐。

(四)终审。市创服中心将通过面试评估的申请者的相关材

料,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

(五)资格公示。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后,依照相关规定在

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六)聘用签约。市人力社保部门与通过公示的大学生创业

导师签订聘约,并颁发聘书及证书,任期两年。

三、企业家导师权利与义务

(一)企业家导师的权利:

1.参加为大学生创业导师组织的各项活动;

2.对大学生创业导师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为“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积极建言献策;

4.履行授业协议可获得相应补贴奖励;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企业家导师的义务:

1.接受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日常管理;

220

2.承接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服务活动;

3.签订授业协议并认真履行;

4.每年指导创业者人数不少于 3 人;

5.不得以企业家导师的名义从事其他盈利性活动。

四、大学生问卷调查活动

为增强企业家导师选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好企业家导师

和创业大学生对接工作,在选聘工作开展期间,同时开展大学生

创业需求调查问卷活动。在全市部分高校内,对在校大学生进行

问卷调查,在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中,选择 4-5 家规模较大

的,对毕业后的大学生开展问卷调查。对活动开展好的学校,优

先安排知名导师进行创业宣讲;对认真填写问卷的大学生,优先

推荐知名创业导师。高校和孵化基地选择确定工作由市人力社保

局负责。调查问卷设计、发放及汇总工作由市创服中心具体负责

实施。

五、企业家导师聘任仪式

为扩大百名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选聘活动影响力,拟邀请

市教委、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联合举办我市百名企业家大学生创

业导师聘任签约仪式,同时对已经完成授课协议的大学生创业导

师,发放授业补贴和创业奖励补贴。

六、企业家导师和大学生专题培训

(一)企业家导师专题培训

为帮助企业家导师尽快进入辅导状态,减少其与被辅导大学

生创业者的磨合过程,拟邀请相关领导和带领大学生成功创业的

创业导师,为所有新聘任的企业家导师进行专题培训。重点讲解

221

帮带过程的要求及注意事项,传授好的经验建议。培训期间由市

创服中心为其提供已成功授课内容模板。

同时,为世界 500 强企业、我市的上市公司负责人、入选我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中企业家导师,推介一批高素质、

专业对口的优质的大学生创业者。

(二)创业大学生专题培训

为帮助大学生进入创业者的角色,避免大学生重蹈创业者所

遇普遍的失误,拟邀请知名创业讲师和大学生成功创业者,对大

学生从培养创业理念、创业基本要求、创业过程以及创业导师履

行协议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方面进行讲解,并由创业成功者介绍

相关创业经历。

七、时间安排

6 5 日前,确定直接聘任人员名单;

6 15 日前,完成大学生调查问卷发放工作;

6 22 日前,完成调查问卷统计分析工作;

6 25 日前,完成选聘导师面试及人员确定工作;

6 30 日前,完成百名导师选聘文件印发工作;

7 月初,举办我市百名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聘任签约暨大

学生创业导师补贴发放仪式;

7 月中上旬,举办专题培训。

八、政策扶持

(一)企业家导师奖补政策

企业家导师授业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 2000 元标准给

予企业家导师授业补贴。授业期内,大学生成功创业的,每成功

创业一人再给予企业家导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

222

(二)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大学生创业者符合相关的条件,可

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创业

贷款支持。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

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

2.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

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

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房租补贴政策。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

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房租补贴。

九、相关工作要求

市创服中心、各区人力社保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家

创业导师专项行动,积极联系推荐辖区内知名企业负责人加入企

业家导师队伍,厚植企业家成长和发展基础,传承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做好后续跟踪服务,为企业家导师和创业

大学生搭建优质服务平台。

223

关于认定思齐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0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18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

92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

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和《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

人社办发〔201560 号)规定,经有关区人力社保局、市创服

中心初审推荐,并由我局依规公示,现认定思齐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等 20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附件:2018 年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018 7 4

224

附件

2018 年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序号 申报区 孵化基地名称 孵化基地地址

1 和平区 思齐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与哈尔滨道交口

天津青年宫大厦 19

2 河东区 永曜申德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河东区一号桥金地紫乐广场壹号楼三到五

3

南开区

摩天之星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南开区长江道 18 号融侨中心写字楼 14-19

4

世纪柯维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南开区红旗南路新华园写字楼 A-2 第五层

全层

5

河北区

融锐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河北区宁园街水产前街 28 B4-5

6

晶茂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河北区宁园街万柳村大街 56 号(纺织机械

有限公司南院)

7

恩氏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 78 号茂业大厦

1106

8 红桥区 闻远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红桥区丁字沽二号路 39 号衔睿科技园

402/404/405/407

9

西青区

众创益大学生创业

孵化基地

西青区张家窝镇柳口路与利丰道交口东北

侧天安创新科技产业园区 1 号楼 2 12

01-06 单元

10 哪吒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西青区中北镇辰星路 15

11 鑫创柯维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西青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一支路 25

3-5

12

津南区

襄逸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兴业创意园 C

13 聚能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与紫江路交口星宇

花园 5-94,5-95

225

14 东环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津南区双桥河镇西周庄村天津市津南净化

节能设备厂 2

15 津望金财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津南区北闸口镇北闸口工业园政和路旁芙

隆电动车业有限公司院内 201 205

16 爱希伦特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津南区八里台镇津港公路北侧悦景轩 201

202

17 北辰区 北青创客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淮河道 5 号(中捷置

业办公楼二楼)

18

滨海新区

爱信大学生创业孵

化基地 滨海新区汉沽文化街 17

19 汇鑫华科大学生创

业孵化基地 华苑产业园区榕苑路 15 5-D-201-A01

20 创服中心 天津商业大学大学

生创业孵化基地

滨海新区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

华科大街 4 3

226

关于聘任王玉柱等 100 名同志

为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00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

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 号)、《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

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

8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8 号)精神,经

公开征集、审核遴选、人选公示等程序,决定聘任王玉柱等 100

名同志为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名单附后),任期两年,

2018 7 1 日起至 2020 6 30 日止。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工作,

不断扩大企业家导师队伍,培育厚植企业家成长和发展基础,传

承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做好后续跟踪服务,为企

业家导师和创业大学生搭建优质服务平台。

附件: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认定名单

2018 7 17

227

附件:

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认定名单

编号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工作单位

1 王玉柱 男 董事长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2 吴宏 男 董事长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 司永胜 男 副董事长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宋克新 男 董事长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王红军 男 副总经理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王建胜 男 人事行政总监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刘毅 男 董事长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 杜娟 女 总裁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 杨靖伟 男 监事会主席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10 范宁 男 总经理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谢志锋 男 总经理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 叶洪 女 副总经理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 张国祥 男 总经理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14 董兰起 男 总工程师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15 靳立辉 男 总经理 天津环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 王传启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7 王富军 男 董事长 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 崔颢 男 董事长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9 孟祥飞 男 研发部长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

20 张雪囡 男 副总工程师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1 韩亚洲 男 副经理 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22 谢荣华 男 董事长 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胡晓宇 男 研发总监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田东奎 男 总经理 天津法莫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5 周水平 男 执行院长 天士力研究院

26 孙贞文 男 总经理 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27 郑春阳 男 董事长 天津蔷薇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8 徐宁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侯立军 男 董事长 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30 王军祥 男 总经理 天津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

31 范金伟 男 总经理 天津众创空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2 吴镝飞 男 总经理 天津鹏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33 段桐 男 董事长 天津东方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4 郑运良 男 总经理 天津市雅安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5 邵文钊 男 副总经理 王道商业银行天津代表处

228

36 沙恩水 男 总经理 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37 屈慧敏 女 董事长 天津楚源慧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8 路鹏 男 总经理 天津市路道科技有限公司

39 刘长兴 男 董事长 吴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赵月月 女 总经理 天津目恩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1 周睿 女 副总经理 天津睿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许洁 女 总经理 翼动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43 张鹏波 男 总经理 天津蜂窝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44 张愉 女 副总经理 爱安博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45 陈炳宏 男 董事长 天津两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46 李锁 男 总经理 天津市毛家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47 刘新 女 董事长 天津平祥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8 莘海东 男 总经理 天津目唯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49 柳庆明 男 总经理 天津创客飞马科技有限公司

50 顾侠 女 董事长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51 王伟 男 总经理 天津互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52 杨辉 男 总经理 天津市分众彤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53 王效仁 男 总经理 天津滨航财融科技有限公司

54 王静 女 副总经理 天津新创玺辉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55 宋振美 女 副总经理 天津创客飞马科技有限公司

56 吴靖 女 总经理 天津橙色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57 何颖 女 总经理 天津鹏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8 焦伟 男 总经理 天津嘉晟天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9 郭堃 男 总经理 金马兰(天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60 郝力云 女 总经理 天津维沃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1 郭磊 女 副总经理 医专康健众创空间(天津)有限公司

62 纪生民 男 总经理 天津市巽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3 彭永刚 男 副总裁 希典民生集团有限公司

64 龙涛 女 总经理 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65 付强 男 总经理 恺通(天津)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6 聂鑫彤 男 总经理 天津正美广告企划有限公司

67 蔡丽峰 男 董事长 天津市格莱德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68 魏旭华 男 总经理 天津滨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69 陈旭 男 总经理 创智立方(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0 韩文臣 男 执行董事 天津库万德科技有限公司

71 谭立 女 总经理 天津浩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2 杨树成 男 董事长 天津天纺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73 黄超 男 总经理 天津爱德励科技有限公司

74 邵辉 男 执行董事 天津赛文海工科技有限公司

75 张学伟 男 经理 天津天宝中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29

76 张中 男 首席代表 天津市驻日本经济贸易代表所

77 魏轩 男 总经理 天津人易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8 王真 男 总经理 天津风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79 李洪浩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0 张圣 男 董事长 圣邦(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81 贾朔 男 董事长 天津大唐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82 高展鹏 男 总经理 天津虎翼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83 王健 男 总经理 天津中企融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84 陈妙菡 女 执行董事 天津卡泽木广告有限公司

85 吴书娥 女 总经理 天津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 肖鹏 男 总经理 福中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87 王玉 男 总经理 天津博盛龙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88 李嵩 男 总经理 天津襄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89 张德全 男 总经理 天津市金岭科技有限公司

90 陈宏 男 董事长 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1 范俊强 男 经理 天津进化云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2 王磊 男 总经理 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 蔡宏 女 副总经理 天津市赛远科技有限公司

94 申磊波 男 总经理 天津市中仕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95 张科 男 总经理 天津恩华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96 杨鹏宇 男 经理 天津耀启科技有限公司

97 杨雅楠 女 总经理 瑞地锦程(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98 李振刚 男 总经理 天津市晟廨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99 熊圣友 男 董事长 宁波富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侯炘言 女 总经理 智妍美学(天津)视觉设计有限公司

230

市人力社保局 市教委

关于公开征集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专项行动

创业者及创业团队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228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大学生创业帮扶工作,积极营造社会各界支持大

学生创业良好氛围,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

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

>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8 号)、《市人力

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企业家创业导师专项行动方案的

通知》(津人社办发〔2018168 号)精神,经公开征集、审核

遴选、人选公示等程序,选聘了我市世界 500 强天津物产集团董

事长王玉柱、上市公司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吴宏、131”创新人才团队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研发部

孟祥飞以及经验丰富的创业企业家共 100 人,担任我市企业家大

学生创业导师(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创业导师”)。为进一步发

挥好创业导师“传帮带”作用,引领帮扶更多大学生实现创业,现

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大学生创业者及创业团队,接受社会报名,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条件

具有创业意愿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 2 年内的在校

生和毕业后 5 年内的毕业生,以及上述人员成立的创业团队(以

下合称“创业者”)。

二、报名方式

231

(一)社会报名

8 7 日起,创业者可到市创服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

成林道警民路 19 号)现场报名,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创范

er”进行网络报名。

(二)推荐报名

各区人力社保局对参加本区创业培训的人员,进行认真筛选,

对符合条件人员推荐报名,同时组织辖区内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

地,对在孵项目进行择优推荐。推荐人员名单(含孵化基地推荐)

8 30 日前报送市创服中心。

请各高校组织推荐具有强烈创新创业意愿且具有一定创新

创业素质的优秀学生(优先考虑 OTC 高校板挂牌企业成员、历

届天津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团队成员、历年大

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组成员等),报送天津市高校众

创空间联盟秘书处。

三、报名结果公布

根据报名情况,对报名人数较多的导师,由市创服中心与市

高校众创空间联盟秘书处联合组织进行面试。由导师或其团队对

报名大学生进行现场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人选。其余导师根

据大学生报名材料择优选择。对未被申请导师选中的大学生,由

市创服中心负责将其推荐给其他创业导师。最终双向选择结果将

在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对通过“创范 er”公众号

进行报名人员也将进行消息推送。

四、帮扶形式

创业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创业导师。创业导师

将根据报名情况,按照最高 1:3 的比例,择优与创业者签订不低

232

6 个月的创业导师授业协议,通过创业导师“传帮带”方式,帮

助大学生了解创业经验,学习管理方法,掌握专业技术,提高创

业稳定性。

五、创业者权利义务

(一)创业者权利

1.创业者可根据创业导师名单,自愿选择多名创业导师,

如未被创业导师选中,将由市创服中心推荐给其他创业导师;

2.创业者可与创业导师自行协商授课形式、内容、地点和

时间等具体事宜,授业协议原则上不少于 200 小时;

3.创业者可对创业导师的指导服务,向市创服中心提出反

馈意见;

4.创业者因自身原因或创业导师原因可提前终止授业协议。

(二)创业者义务

1.创业者与创业导师签订的授业协议,应在市创服中心进

行备案;

2.创业者应认真履行授业协议,授业期满后填写《大学生

创业导师服务反馈表》;

3.创业者应接受创业导师的指导服务,接受市创服中心的

日常管理,协助完成协议落实检查情况;

4.创业者应协助创业导师填写《大学生创业导师服务记录

表》,并留存活动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内容;

5.创业者应对授业协议期间涉及双方的商业内容(如财务

信息、商业机密、其他知识产权等)保守秘密。

六、扶持政策

233

(一)对参加我市各类市级创业比赛(如“中国创翼”创业创

新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并获得奖项的,优

先推荐知名创业导师。

(二)对授业协议履行完毕,创业导师推荐的优秀创业者,

优先进驻天津市创业服务示范基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创业者创业成功,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大学生创业者符合相关的条件,可

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的创业

贷款支持。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 5 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

者,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贷款再扶持。

2.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成功创业的高校毕业

生,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创办

企业吸纳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给予 1 年的岗位补贴和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3.房租补贴政策。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

产经营的,按照每月 1800 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房租补贴。

希望广大有创业意愿的同学,抓住发展有利机遇,根据自身

创业领域,踊跃报名参加。通过创业导师的悉心指导,借力而为,

顺势而上,为创业人生增添动力,让初创企业顺利起步、不断发

展壮大。

报名咨询电话:24788408(市创服中心)

58685113(高校众创空间联盟秘书处)

234

附件:1.百名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专项行动创业者报名表

附件:2.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名单

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

2018 8 2

235

附件 2

天津市企业家大学生创业导师名单

编号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工作单位

1 王玉柱 男 董事长 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2 吴宏 男 董事长 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 司永胜 男 副董事长 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宋克新 男 董事长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5 王红军 男 副总经理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王建胜 男 人事行政总监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7 刘毅 男 董事长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 杜娟 女 总裁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9 杨靖伟 男 监事会主席 天津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10 范宁 男 总经理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 谢志锋 男 总经理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2 叶洪 女 副总经理 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 张国祥 男 总经理 天津经纬电材股份有限公司

14 董兰起 男 总工程师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15 靳立辉 男 总经理 天津环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 王传启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17 王富军 男 董事长 天津市均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8 崔颢 男 董事长 天津天保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19 孟祥飞 男 研发部长 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

20 张雪囡 男 副总工程师 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1 韩亚洲 男 副经理 天津七六四通信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22 谢荣华 男 董事长 天津北斗乾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 胡晓宇 男 研发总监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4 田东奎 男 总经理 天津法莫西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25 周水平 男 执行院长 天士力研究院

26 孙贞文 男 总经理 天津普泰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27 郑春阳 男 董事长 天津蔷薇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8 徐宁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9 侯立军 男 董事长 天津瑞能电气有限公司

30 王军祥 男 总经理 天津威尔朗科技有限公司

31 范金伟 男 总经理 天津众创空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32 吴镝飞 男 总经理 天津鹏云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33 段桐 男 董事长 天津东方蚂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4 郑运良 男 总经理 天津市雅安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35 邵文钊 男 副总经理 王道商业银行天津代表处

236

36 沙恩水 男 总经理 天津浩洋环宇科技有限公司

37 屈慧敏 女 董事长 天津楚源慧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8 路鹏 男 总经理 天津市路道科技有限公司

39 刘长兴 男 董事长 吴越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赵月月 女 总经理 天津目恩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41 周睿 女 副总经理 天津睿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许洁 女 总经理 翼动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

43 张鹏波 男 总经理 天津蜂窝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44 张愉 女 副总经理 爱安博创(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45 陈炳宏 男 董事长 天津两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46 李锁 男 总经理 天津市毛家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47 刘新 女 董事长 天津平祥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8 莘海东 男 总经理 天津目唯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49 柳庆明 男 总经理 天津创客飞马科技有限公司

50 顾侠 女 董事长 天津画国人动漫创意有限公司

51 王伟 男 总经理 天津互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52 杨辉 男 总经理 天津市分众彤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53 王效仁 男 总经理 天津滨航财融科技有限公司

54 王静 女 副总经理 天津新创玺辉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55 宋振美 女 副总经理 天津创客飞马科技有限公司

56 吴靖 女 总经理 天津橙色味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57 何颖 女 总经理 天津鹏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8 焦伟 男 总经理 天津嘉晟天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59 郭堃 男 总经理 金马兰(天津)创业服务有限公司

60 郝力云 女 总经理 天津维沃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1 郭磊 女 副总经理 医专康健众创空间(天津)有限公司

62 纪生民 男 总经理 天津市巽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3 彭永刚 男 副总裁 希典民生集团有限公司

64 龙涛 女 总经理 天津龙云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65 付强 男 总经理 恺通(天津)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6 聂鑫彤 男 总经理 天津正美广告企划有限公司

67 蔡丽峰 男 董事长 天津市格莱德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68 魏旭华 男 总经理 天津滨航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69 陈旭 男 总经理 创智立方(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0 韩文臣 男 执行董事 天津库万德科技有限公司

71 谭立 女 总经理 天津浩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2 杨树成 男 董事长 天津天纺生产力促进有限公司

73 黄超 男 总经理 天津爱德励科技有限公司

74 邵辉 男 执行董事 天津赛文海工科技有限公司

75 张学伟 男 经理 天津天宝中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37

76 张中 男 首席代表 天津市驻日本经济贸易代表所

77 魏轩 男 总经理 天津人易宝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78 王真 男 总经理 天津风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79 李洪浩 男 副总经理 天津市中尚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80 张圣 男 董事长 圣邦(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81 贾朔 男 董事长 天津大唐盛世广告有限公司

82 高展鹏 男 总经理 天津虎翼企业孵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83 王健 男 总经理 天津中企融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84 陈妙菡 女 执行董事 天津卡泽木广告有限公司

85 吴书娥 女 总经理 天津耀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 肖鹏 男 总经理 福中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87 王玉 男 总经理 天津博盛龙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88 李嵩 男 总经理 天津襄逸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89 张德全 男 总经理 天津市金岭科技有限公司

90 陈宏 男 董事长 天津市邯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91 范俊强 男 经理 天津进化云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2 王磊 男 总经理 天津市金色巨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 蔡宏 女 副总经理 天津市赛远科技有限公司

94 申磊波 男 总经理 天津市中仕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95 张科 男 总经理 天津恩华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96 杨鹏宇 男 经理 天津耀启科技有限公司

97 杨雅楠 女 总经理 瑞地锦程(天津)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98 李振刚 男 总经理 天津市晟廨创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99 熊圣友 男 董事长 宁波富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 侯炘言 女 总经理 智妍美学(天津)视觉设计有限公司

238

关于取消部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30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创新、提升

创业能力、积累实践经验的重要平台载体。2015 年以来,我市

共认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59 家,对大学生创业工作开展起到

极大的推动作用,社会反响良好。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市人力

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津人社规字〔201812 号),我市于 2018 8 月,对全市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了全面复评。复评中,发现部分孵化基地

不再符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

为规范我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创业企业孵化质

量,经区人力社保局、市创服中心提出取消称号处理意见,市人

力社保局履行公示程序后,现决定对 35 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取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附件:取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名单

2018 11 2

239

附件

取消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名单

序号 所属区 基地名称 基地地址

1

和平区

·和平 16 号 拉萨道 16 号电子商务大厦 1 层、9

2 天津桐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沙市道 40

3 河西区 恩华企业孵化器 下瓦房街晶采大厦 2-103

4

南开区

锋巢智库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凌庄子道 19 号一至三层

5 智慧人生文创空间 南开区密云一支路 9 B 301

6

天津西区研究院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 南开区宜宾道 22

7 河北区 意中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光复道街自由道 17-1923

8

东丽区

天津宏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东丽开发区五纬路 58号新濠公寓 A

9 天津市流芳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 13

10 祥生源电子商务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 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村南 90

11 斌鸿电子商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

东丽区新立街东杨场村村南 70 米处

12

西青区

中北智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 2 1

号楼

13 天津银领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西青汽车工业区中联产业园 11 号楼

B380

14 天津巽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杨柳青镇青静路 60 号瑞祥花园 3-2

15 北辰区 新华河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

240

16 天津市宝正科技大学生孵化基地 紫罗园综合楼 201

17 福威联成创业园 双街产业园

18

武清区

平步天宫 福源道 18 5 层集中办公区

19 天津众辉大学生孵化基地 武清区徐官屯街泰源道 3

20 静海区 天海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静海开发区金海道 5

21 蓟州区 天津微政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渔阳镇东一环路 2 112C

22

宝坻区

天津华瑞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环城南路 12

23 天津仁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京津新城上京顺园商业街 910

24 航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京津新城上京顺园商业街 20

25

滨海新

凯立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梅苑路 5 号金座广场-508

26 天津友联汇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

海泰发展六道 6 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F 2 602

27 胜锐鑫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海泰发展六道 6 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

H1 6 B

28 天津星驰众创空间有限公司 海泰发展六道 3 号星企一号园区研发

602

29 梦燃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茶淀街茶淀工业园区办公楼 A-1

30 于家堡创始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

基地 新华路 3699 号宝元大厦 8

31

创服中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女大学生创新

创业基地

和平区荣业大街 2 号舒泊花园酒店 4

32 天津市青年创就业园 河西区永安道 2 6

33 天津理工大学大学生创业基地 河西区洞庭路 20

241

34 天津中天人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

河西区友谊北路广银大厦 B 1306

1E05

35 天津电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南开区迎水道 1

242

关于认定星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4 家单位为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838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立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

92 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

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 号)、《市人力社保

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津

人社办发〔201560 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

号)规定,经有关区人社局初审推荐、市创服中心复审,并由我

局依规公示,现认定星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14 家单位为天

津市第二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2018 年第二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2018 12 26

243

附件

2018 年第二批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共 14 家)

1.星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书匠空间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易创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4.天津大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5.西格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6.企智帮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7.途锐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8.易创环通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9.天卓同创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0.隆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1.创凡科技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2.清联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3.中天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14.嘉盈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244

其他相关政策

245

关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境)外

先进技术给予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外〔20137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 号),进一步促进国(境)

外先进技术在我市聚集和转化,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

(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的技术的所有权。(其中交易双

方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除外)。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国(境)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

业的先进技术必须是使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实施转化为现

实生产力、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国际先进、

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产业链关键技术。重点支持企业为开发“杀

手锏”产品而购买的技术。补助资金的安排按照市科委每年提出

的重点发展领域,择优支持。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 2013 1 1 日起签订的技术合同。

2013 1 1 日起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本细则只适用

于自认定之日起以后所签订的技术合同。

第二章 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财政补贴,必须首先与国(境)

外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并在天津市技术市

246

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进口合同登记备案后,在科服网上进行财

政补贴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根据本细则中所提到的条

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初审,并向申请单位提供受理号,初

审要求自企业网上申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初审通过后,企业需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科委提交如下纸质材

料。各区县科委负责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统计,

并择优推荐并报送申请材料至市科委。

申报补贴项目须提供如下材料:

1、《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国(境)外先进技术

引进项目)(3 份)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3、科技部印制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2 份)

4、技术进口合同(外文合同需附中文译本)(复印件 2 份)

5、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7、银行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8、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财政补贴企业的公章。如有原始技术

合同(协议)、合同附件的,还需提供原始合同(协议)及附件

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第六条市科委每年组织 1 次项目受理和评审。聘请专家对技

术的先进性、技术引进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提出

立项建议,核定项目补贴金额,提请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

进行公示,批准立项。经批准立项的项目,须签订《天津市科技

计划项目合同书》。

247

第三章 补贴支持

第七条经批准立项的项目,按照核定技术交易额的 10%,最

100 万元人民币给予财政补贴支持。企业一年内购买多项技术

可多次申请财政补贴,但每年度内每个企业累计补贴额最高为

100 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立项当年由市财政拨付核定补贴金额的 30%;项目合

同书签订 1 年后,申报单位须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及该项目产业化

后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书面说明,经市科委审核,符合项目合

同工作进度要求并完成阶段工作目标的,由市财政拨付剩余 70%

补贴金额。

第九条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

器、零部件和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

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应在 3 个月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

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

第十一条各区县科委负责协助市科委对获得补贴项目科技

型中小企业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登记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及违反国家法律和财经纪律

的企业和个人,要由区县科委负责追回财政补贴资金,并视情节

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248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3 4 26

249

天津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

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办法(试行)

(津科财〔20138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 号),鼓励股权投资企

业投资于天津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公司和股权基金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年度

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通过了年检;

(二)没有非法集资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

企业持股时间达一年(含)以上投资可申请补贴。

第六条申请股权投资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补贴申报表;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协议及被投资企业的章程;

250

(四)相关验资报告、银行对帐单及股权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五)被投资企业的“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证书;

(六)被投资企业融资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现金流量表、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和审计报告。

第七条建立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网上申报统计制度。各投资企

业应按照市科委的相关要求,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逐笔

填写相关投资企业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股权投资补贴申请每年一次。股权投资企业于每年第

一季度申报上年度股权投资补贴。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

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补贴建

议。

第三章 支持

第九条对通过审核的补贴,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贴

指标,并办理补贴拨付手续。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给予补贴的比例原则上

不超过其对天津市初创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

额的 3%,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股权投资企业须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

文件。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财政补

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51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3 5 7

25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社保局

拟定的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74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已经市

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4 8 28

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企业在引进和培育人才中的

重要作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

府同意,启动实施“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即用 3 5 年时间,遴

选支持 1000 家具有良好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依托研发

平台引进和培育 1 万名创新型高层次人才。

一、企业进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范围条件

(一)具有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

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平台的企业,可直接进入“千

企万人”支持计划。

253

(二)建有自有研发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技术和产品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或者以创新联盟、协同创新等

方式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并承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或产业化

项目的企业,可申请进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

二、申报认定工作程序

(一)随时申报。企业申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不受时间限制,

通过电话、网络预约,随时提出申报。

(二)及时认定。市人力社保局要简化认定程序,在接到企

业申报材料后,对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的,当日办结;对其他符

合申请进入“千企万人”支持计划条件的,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认

定。

(三)统一颁证。对入选“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统一

颁发天津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证书,并纳入全市数据库管理。

(四)定期公布。每季度末,在全市权威媒体、网站公布入

“千企万人”支持计划的企业名单,方便相关企业、单位查询。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新建、升级研发平台。对企业研发平台发挥

作用明显,且成功升级为国家级平台的,给予 30 50 万元专项

资金补贴,用于提升研发平台软硬件设施水平。

(二)支持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企业研发平台引进诺贝尔

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的,每引进 1 人给予该研发平台 30 万元经

费资助;对引进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高端人才的,每引进 1

给予该研发平台 10 万元经费资助。

(三)鼓励企业加快培养人才。优先选派企业研发平台的核

心成员,提供国内外学习、培训或开展合作交流的机会,重点支

254

持申报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工程(计划),每入

1 人给予该研发平台 10 万元经费资助。

(四)对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 5 人及以上,研发团队有 1

及以上入选市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并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科

技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的研发平台,给予一

次性专项资助 30 万元。

(五)对引进高层次研发人员 10 人及以上,研发团队有 1

人及以上入选国家级人才培养或引进计划,取得市级以上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并已进入中试或样机(品)制造阶段,

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

50 万元。

(六)对引进某一专业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主持重大研发

或市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攻克核心技术难题,明显提升企业技

术水平和产品质量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80 万元。

(七)对引进两院院士或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重大

科技专项主持人,并实现科研成果产业化,示范带动作用强,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专项资助 100

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

导小组领导下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

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千企万人”支持计划实施细则,

255

做好计划实施日常工作;开辟便利企业的“绿色通道”,配备人才

服务专员,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落实资金保障。每年从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 3000

万元,重点支持企业加强研发平台建设,引进、培育、激励高层

次人才创新创业。鼓励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

与,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强化考核评估。市人力社保局每年针对企业研发平台

建设、引进培养人才和创新创业成果情况,开展综合评估、量化

考核,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企业,取消“千企万人”支持计划资格。

256

市科委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

认定补贴办法的通知

(津科计〔20149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

施》(津政发〔201222 号),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

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

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2014 6 30

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 号),鼓励科技型中小

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

办法。

第二条重点新产品是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开发,应用新技术

原理、新工艺、新材质、新设计,对原有产品进行实质性改进,

257

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并在国内首

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在近三年开始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的认定

管理与监督。相关资金由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列

支。

第二章 认定的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重点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是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掌握申报产品

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的生产销售应单独核算。

(三)产品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关的专利应为

近三年授权。

(四)产品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通过国家或市质监

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

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

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五条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

发布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材料;

填写完成后报送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评审

1.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初审。

2.终审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相关中介部门组织技术、财务

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

258

(三)认定与发布

1.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天津市重点

新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颁发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对于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按照重点新产品销售

两年内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计算,给予财政

资金支持,每项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通过后补助方式

下达补助资金。通过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形成的新产品,经认

定后,授予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原则上不再予以资金补

助。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

第七条认定天津市重点新产品目录推荐列入天津市政府采

购供应商库。

第八条对于企事业单位采购已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品属

于首购首用的,由认定新产品企业出具证明,可向市科委申请首

购首用新产品风险资助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追

回财政补贴资金,取消认定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十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59

市金融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

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津金融局〔20151 号)

各合作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落实市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的通

知》(津政办发〔2014101 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开展以“助

小微、促创新、促创业”为主题的“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

动,切实履行《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协议》

承诺,现就完善机制建设、改进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做好

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践行社会责任

市委、市政府连续 7 年开展“上水平”活动,有力促进了经济

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天津工作的一大特色。中小微企业是发

展的生力军,是吸纳劳动就业的主体,是创新创业的源泉。解决

好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既是解决发展问题,也是解决

民生问题,有利于实现稳增长、优结构、促转型、扩就业、增收

入的多重目标。今年的“上水平”活动以“一助两促”为主题,通过

政策引导和干部帮扶,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形成

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政策的合力,目的是有效解决中小微企

业融资难问题。各合作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切实转变

理念、改进完善金融服务,为中小微企业雪中送炭,践行社会责

任。

二、放宽准入门槛

260

各合作金融机构在战略转型过程中要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

济这一本质要求。要把战略转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如何更好

地满足实体经济需求上。支持中小微企业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中

之重。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准入门槛,积极支持符

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还贷意愿和偿还能

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

性融资需求。

三、合理风险定价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提高内部资金

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

稳定性等措施,纠正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结合大力

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抑制筹资

成本不合理上升。要主动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

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当与实体经济直接对

接。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

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

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

“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

为。

四、缩短审贷流程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要进一步落实“六项机制”,做实专营机构,

做好小微企业特色分支行,强化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训建设,利用

各自比较优势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以单列信贷规模、单独信贷

评审、放宽不良容忍度、正向激励考核等措施,着力缩短审贷时

261

限敢贷快放,提升服务效能。大型银行要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

优势,构建扁平化、集约化、标准化、流程化、批量化、规模化

的中小微企业业务模式。中小银行要进一步明确“立足当地、立

足基层、立足社区”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利用地缘、人

缘、亲缘优势,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贴身服务。

五、创新金融产品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要为导

向的经营理念,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中小微企业资产负

债特点和“短、小、频、急”的资金融通需求,量身定制特色金融

产品。以促进企业经营生产活动便利化为出发点,着力开发商圈、

产业链、知识产权、网络贷款等简便适用的特色金融产品,切实

做好“专”字文章,开展“专营机构、专业人员、专享办法、专属

产品、专用流程”的“五专”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

工具,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扩大服务覆盖面。对于缺乏抵质

押担保物且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贷款申

请,各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发挥保险公

司的风险分担作用,积极拓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业务。

六、完善服务机制

各合作金融机构要增强“支小助微”的服务理念,都要建立由

行长(总裁)任组长的工作推进机制,负责组织信贷资源、指定

专业部门、安排专门团队、单列信贷规模、单独信贷评审、制定

专营方案、优化审贷流程、创新融资工具、改进绩效考核、广布

服务网络、加强产品推介、提升服务质量。要本着“企业自主申

贷、管理部门备案,银行独立审贷、贷款风险分担、依法追偿债

262

权、规范损失核销”的原则承办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贷款业务,

做到增加贷款量,控制坏账率,依法追偿坏账,严格核销贷款损

失。

经济发展要有活力和竞争力,不仅需要“顶天立地”的企业,

更需要“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各合作金融机构要眼睛向下、机

构向下、业务向下,沉下去接地气,更多向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

支持,真正成为彼此承担、彼此奉献、互惠互利、共生共荣的命

运共同体。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

2015 1 26

263

天津银监局关于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

《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银监发〔20152 号)

各中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

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天津市建立了中小微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进一步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该项

机制,促进签约机构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按照国务院

及银监会关于促进企业金融服务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天津市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文件

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101 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对推动

落实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住三个重点,全面推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财政资金分担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发挥

了财政资金对银行融资的驱动作用,通过政府在增信和信息服务

上的作用,改善中小微企业信用缺失和信息缺失的现状。各银行

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合作意识,

践行社会责任,加强与政府、企业的沟通协作,同时借助此项机

制,以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为重要抓手,走差异化发展

道路,改善业务结构,创新业务品种,拓宽成长空间。

(二)加强机制建设

1.加强组织建设。成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专项工作组,一把

手行长担任组长,组织专题研究,加快业务进度。加强总行、分

264

支机构、营销、审批、风险管理等前、中、后台部门间的沟通合

作,切实做好推动组织落实工作。

2.加强制度建设。出台专项管理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理

顺业务流程。

3.加强考核机制建设。制定区别于大型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服

务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对落实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团队予以适当倾

斜,突出对团队和个人的正向激励。

(三)落实八项工作措施

1.做好客户储备。对目前进入贷前调查和贷款审批的企业进

行梳理,对符合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的企业,在签署协议后,优先

报送企业名单,优先放款。

2.创新抵质押方式。改进信贷技术,逐步放开对抵押物、担

保的依赖。有条件的银行,要探索关系型信贷和信用评分法,开

发小额信用贷款产品。发展各类动产质押。探索各类外部增信,

分散信用风险。

3.优先分配信贷额度。改变年初贷款额度侧重大型企业的做

法,优先发放符合风险补偿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

4.加大授信审批支持。授信审批部门要专题研究相关授信审

批政策,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提高审批通过率。

5.合理设定贷款利率。各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的原则,对享受贷款风险补偿的企业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6.杜绝不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严

“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

款条件,除银团贷款外,不得对相关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

265

管理费,严格限制对相关企业及其增信机构收取财物顾问费、咨

询费等费用。

7.加强贷后跟踪、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严格监控企业按照

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格进行贷后检查和风险预

警,发现风险苗头的尽快采取化解处置措施,防范不良贷款较快

上升。

8.用好呆账核销政策。认真执行财政部 2013 年修订颁布的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特别是做好单户贷款余额 1000

万元以下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自主核销工作。

9.明确不良容忍度与尽职免责程序。各行要按照监管要求,

对尽职免责的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制定具体、明确

的操作办法,确保该制度真正惠及相关业务条线的每一名基层员

工。要在内部明确不良容忍度标准:相关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

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2 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具体业务

部门的评价扣分因素。

二、推出三项措施,扎实开展监管激励约束工作

(一)加强检查督办

我局将对该项机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办,对参与程

度高、贷款发放金额大的银行予以表彰,对参与不积极,制度办

法出台滞后的机构予以窗口指导加强督办,将该项机制的推动情

况作为高管履职评价、机构准入、监管指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实施监管激励措施

1.对相关贷款的不良率给予一定容忍度,放宽监管评级扣分

标准和准入限制措施。

266

2.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银行建立服务中小微的机构网点,简

化相关机构和高管人员的准入审批程序。

3.在存贷比考核计算分子贷款金额时,扣除支小再贷款所对

应的贷款。

(三)严格监管惩戒措施

加大检查力度,对于骗取补偿资金的行为和不规范经营的行

为严厉查处。对于银行“一刀切”抽贷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曝光。

附件: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促进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文件的目

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

2015 1 27

附件

国务院及银监会关于促进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文件的目录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387 号);

2.《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452 号);

3.《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

监发〔201159 号);

267

4.《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

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 号);

5.《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

20123 号);

6.《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

7 号);

7.《关于中小商业银行设立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有关事项的

通知》(银监办发〔2013277 号);

8.《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银监发

201434 号);

9.《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 号)。

268

天津银监局关于转发 2015 年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津银监发〔20159 号)

滨海银监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行、各股份

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

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天津分行:

现将《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要求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报送小微企业信贷计划

各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各行(分行)应于 2015

3 31 日前将经本行(分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

贷计划报送我局。

二、报送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

各法人银行应于 2015 6 30 日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

免责办法,并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我局。各分行要在总行尽职免

责办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于 2015 7 31 日前以正式

公文形式报送我局。

三、加强总结宣传先进做法

银监会将于 6 月份组织召开全国银行业服务小微企业表彰

大会,此次表彰经人社部批准,每三年一次。请各行在小微金融

269

服务中加强总结宣传,将服务小微企业工作的良好做法报送我局,

我局将选取典型做法推荐至银监会。

四、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各行要以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抓手,做好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

机制相关工作。

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各外商独资银行天津分行、各中外合资银行天津分行、各外国银

行天津分行、各信托公司、各财务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也可参

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附件:《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银监发〔20158 号)

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

2015 3 25

270

附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 2015 年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58 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

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

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

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现就 2015 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

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推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 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

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

制等“六项机制”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单列信贷

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

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则”。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

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

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

期水平。

二、单列信贷计划,优化信贷结构

271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

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于一季度末前将

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监管部门,执行

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计划的商业银行,需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

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

款。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

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三、加强机构建设,扩大网点覆盖面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增加

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

立足当地、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

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

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

机构。

四、落实尽职免责,调动工作积极性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经检查监督和

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

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

责任。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办法,

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办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

272

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规定具体明确的操作

细则。

五、改进考核机制,激发内生动力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

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要在

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

制。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

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要落实有关提

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

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 2 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

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六、加大金融创新,提升服务能力

商业银行要结合金融系统深化改革和大数据等网络信息技

术广泛应用的新趋势,加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渠道创新。要

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

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 号)要求,加强

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要积极为小微企业全面提供开户、

信贷、结算、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运用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提高服务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与保

险公司合作,探索以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为主要载体,

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经营模式。

七、规范服务收费,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

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多措并举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

273

号)和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及时清理收费项目,进一步规范对小

微企业的服务收费。要在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定价

机制基础上,努力履行社会责任,对诚实守信、经营稳健的优质

小微企业减费让利。要缩短融资链条,清理各类融资“通道”业务,

减少搭桥融资行为。

八、严守风险底线,抓好风险防控

要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金融服务小微企业

的大方向,坚守有效识别、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防线。要落实

国家产业政策,密切防范产业结构调整中“两高一剩”产业导致的

风险传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测管理,防止借款企业违

规挪用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够

实现盈利、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宜简单地压贷、

抽贷、断贷。要加强对互保联保、过剩产能等重点风险的识别、

防控,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对小微企业贷款要提足专项风险拨备,

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要及时核销。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司法机关

和同业的沟通协调,防范逃、废债,完善风险处置手段,依法维

护银行债权。

九、强化监管激励约束,确保政策落实

各级监管部门要坚持正向激励的监管导向,在市场准入、专

项金融债发行、风险资产权重、存贷比考核及监管评级等方面落

实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政策。从 2015 年起,商业银行

适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正向激励政策,应以实现小微企业

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

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为前提。

274

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条线的人员配置,

确保专人专岗负责相关工作。要加强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

服务覆盖率和申贷获得率等指标的统计监测,及时在全辖通报。

各级监管部门要根据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

情况,适时对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的专户管理与使用、信贷资产

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转让腾挪资金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

法制定与执行、服务收费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监

管政策落到实处。

十、加强多方联动,优化服务环境

各方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银

监局、商业银行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有效整合小微企

业信息共享与发布渠道,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加强与财税政策的配套联动。建立健全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

资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加强

银证合作、银担合作,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发挥非存款

类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银行业协会、融资担保业协

会和小贷公司协会要积极发挥在行业信息交流和通报方面的作

用。

中国银监会

2015 3 3

275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

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

(津党发〔201527 号)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

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

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抓住用好多重战

略叠加机遇,创新发展理念,以推动科技小巨人企业能力升级为

核心、规模升级为支撑、服务升级为保障,着力聚集国内外高端

创新资源,着力促进协同创新和开放创新,着力构建科学完善的

创新生态系统,努力形成创新要素充分涌流、科技活力竞相迸发、

科技小巨人企业顶天立地的生动局面,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建设、基本建成全国产业创新中心和先进制造研发基地作出更

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20152020 年)

——群体规模显著扩大。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达到 10

万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 5000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5000

家。

——企业实力显著增强。科技小巨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

5 亿元的达到 1000 家、超过 10 亿元的达到 350 家,科技领军

企业达到 200 家,实现“小巨人大品牌”。工业领域科技小巨人企

276

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 55%,增加值率、成长性

和税收贡献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创新水平显著提升。建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和国内外影

响力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5 家,聚集国家级科研院所、海内外高水

平研发机构及产业化基地 200 家,新建企业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

300 家,开发掌握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关键核心技术,“杀

手锏”产品超过 300 项。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推进能力升级

一是实施领军企业培育工程。建立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动态

管理制度,每年遴选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重点开展领军企业创新转型试点,实行“一企一策”和定制化联系

帮扶,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联合建立

一批高水平的实验室、工程中心、跨境研发中心等,以企业为主

体实施一批产业创新重大项目,开展专利消零和专利强企行动,

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和产品创新。实施科技小巨人大品牌培育

计划,组织专业机构为企业进行品牌设计与策划。

二是实施“小升高”工程。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备选库,每

年选择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专利创

造、研发人员聚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重点支持企业与京津冀

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共同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持续创新的

新机制。加大认定工作培训和服务力度,引导各类资源和服务向

企业聚集,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市级和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800 家,新增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 600 家。

277

三是实施高端人才引进培养工程。深入实施“千人计划”、“千

企万人支持计划”、“特殊人才支持计划”、“创新创业人才推进计

”等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延伸人才“绿卡”服务,开展科技成果

收益分配和股权激励等试点,加快建设“双创特区”,吸引聚集海

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新创业。完善企业与高校高端创新人才联合

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加大科技特派员选派力度,建立校企协同

创新推动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

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强化新型企

业家培养工程,建立天津领军企业家俱乐部,加强与国内外知名

创新人士和企业家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企业家创新发展的意识

和能力。到 2020 年,企业聚集各类高水平创新人才万人以上。

(二)着力推进规模升级

一是实施“小壮大”工程。每年在科技小巨人企业中选择增速

不低于 20%的高成长企业,逐一确定培育目标,制定个性化帮扶

方案,建立专门的政策性贷款担保基金,支持创新项目、融资对

接、人才引进等,建立达标奖励制度,促进企业倍增式发展。支

200 家企业开展“制造+服务”、内部创业和“龙头企业+引进培

”、互联网跨界融合等商业模式创新试点,推动企业从制造向

服务延伸,支持企业“触网”,引导企业加速扩张或裂变式发展。

二是实施并购“双百”工程。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

源,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科技合作,通过收购、兼并、

合作等方式快速获得国内外先进技术、人才团队、知名品牌、市

场份额等,建立跨区域的生产基地、研发中心、跨境采购中心、

离岸结算中心等,提升开放创新水平,促进企业集团化、规模化

发展。设立并购基金,引导支持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

278

购活动,发挥资本市场在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组织开展企

业并购专题培训,引导中介机构支持企业制定并购战略,提供法

律、金融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知名专业组织、

产业联盟、权威机构开展的相关活动,培育一批规模型、总部型、

控股型企业。到 2020 年,并购国内外企业分别达到 100 家以上。

三是实施企业上市融资工程。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通过

资本运作实现快速持续发展。支持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治

理机制,明晰股本结构,实施股权激励。支持企业利用境内外多

层次资本市场实现上市和挂牌,扩大科技企业融资规模。实行市

和区县联动,组织开展企业股改和上市培训,帮助企业引进金融

人才,引导金融、法律、会计、评估、证券、股权投资等机构参

与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工作。到 2020 年完成

股份制改造科技型企业达到 750 家,上市和挂牌科技型企业达到

400 家。

(三)着力推进服务升级

一是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围绕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加大简政

放权力度,强化科技、商事、人才等体制改革,抓好“一颗印章

管审批”、“一张绿卡管引才”等“十个一”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一

站式、全方位的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推动政府服务高效化便利

化。以区县为主,面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分园和众创空间等载

体建立政府服务专员制度,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促进各类专

业服务机构和中介机构向各类载体聚集。落实好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发展政策,保证参与政府采购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充分享受

优惠政策。

279

二是优化技术平台服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支柱产

业,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产业公共技术平台,聚

集科技研发、检测检验、技术转移、专利代理、财务和法律等专

业服务机构,形成“创新服务不出园区”的科技创新与服务体系。

支持“科淘网”等科技服务电商平台发展,引导发展一批众扶创业

平台和众包创新平台,形成“互联网+科技服务”的新型科技服务

模式,强化大型科研仪器等资源的开放共享。实施企业创新券制

度,支持企业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

三是优化科技金融服务。深入推进以“助小微、促创新、促

创业”为内容的“一助两促”活动,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

题。提高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服务水平,提升区县科技金融对接平

台功能,创新科技金融产品,设立科技担保基金,推动投保贷联

动,引导企业利用各类债务工具融资。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引

导和杠杆作用,通过母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建立种子基金、天使投

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等,鼓励风险投资基

金、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机构合作,促进众筹、众创、众

包、众扶与金融有效嫁接,构建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

段需求的多层次、多渠道投融资保障体系。

四是优化园区服务。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依托,引导各

类园区转变发展理念和模式,打造服务创新创业的软硬环境和富

有活力的创新生态系统。围绕产业定位,拓展产业链,布局创新

链,完善资金链和服务链,建设一批服务产业创新、孵化培育、

产业集群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各类

园区完善服务功能和提升服务能力,建设集创新、孵化、研发、

金融、商务、教育、医疗、文化等于一体的创新社区。强化京津

280

冀协同创新,支持各类园区吸引聚集高校和科研院所在津建立新

型研发机构、研发转化与产业化基地,组建技术转移服务联盟,

吸引首都资源提供延伸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三五”期间,实施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聚焦”,市

财政每年统筹投入 15 亿元,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每年投入 15 亿

元,其他区县每年投入 20 亿元,全市每年共计投入财政资金 50

亿元。强化政策宣讲培训,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用到位,切实发挥

支持引导作用。

(二)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一是支持各类基金设立。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 6 亿元,五年

合计 30 亿元。设立 10 亿元政府担保基金,主要用于为高成长科

技小巨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设立 5 亿元产业并购引导基金,主

要用于带动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境内外并购重组等;设立 10 亿元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 5 亿元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 30%参股引导

社会资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利用市场化机制筛选项目、投资新

兴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

二是支持企业能力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 5 亿元,五年

合计 25 亿元。主要用于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企业组织

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及开发“杀手锏”产品等,给予 100300 万元

资助,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 50%;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

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机

构等,给予平均 200 万元补助,区县财政给予 11 的配套资金

281

支持;对实施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开展商业模式创新试点、购

买海外先进技术、创建品牌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是奖励企业创新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 4 亿元,五年

合计 20 亿元。主要用于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

模大小分别给予 30-50 万元奖励,其中:区县财政对于申请认定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先按上述标准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待认定

后市财政再按上述标准 5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

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

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给予 50100 万元奖励,市和区县

财政各负担 50%;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大型科研

仪器共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等,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于企业

利用公共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给予创新券奖励。

(三)加强区县财政投入

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其他区县要安排财政资金配套用于市

级政策落实,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措施,推动科技小巨人

企业做优做强做大。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打造科技小

巨人升级版工作的领导。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要加强

调度协调,研究解决问题。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打造科技小巨

人升级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力量抓

紧抓好。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落实办法,加

强协作,密切配合,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

(二)严格督查考核

282

加强对各区县和各功能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进展

情况的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完善科技小巨人企业统计分析制度,

对企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监测和研究分析。建立考核制度,

将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考核范围。

加强干部帮扶,对 350 家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10 亿元的科技小

巨人企业各安排 1 名局级领导干部、对 1000 家年主营业务收入

超过 5 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各安排 1 名处级领导干部,固定联

系帮扶 2 年,建立工作台账,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

(三)营造浓厚氛围

加强对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的宣传报道,树立一批企

业与企业家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举办小巨人创新论坛,

邀请国家部委领导同志、知名专家和企业家到会演讲交流,组织

开展市领导同志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家互动活动等。鼓励社会团体、

社会组织等开展各类创新创业主题活动,培育一批面向国际的创

新创业文化品牌。继续组织好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弘扬创新创

业精神,培育创客文化,增强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2015 12 9

283

市财政局 市科委 市教委 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

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1528 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调动我市市属事

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

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津党

发〔20151 号),在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开

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各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

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各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

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或备案。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

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各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

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要在本

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三、各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

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四、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

配和股权激励方案,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

以及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

284

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奖励比例。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发明人、

共同发明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

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的 50%

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

金额 50%的,按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有关规定,由单位

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部分要用于

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各单位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收入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科技成果向境外转让、独占许可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

序。对列入《中国禁止出口技术目录》中禁止出口以及其他影响、

损害国家竞争力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禁止向境外许可或转让。

市科委、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落实科技成果向境

外转让、独占许可的管理制度。鼓励科技成果优先在我市辖区内

转化、使用。

六、各单位要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

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

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各单位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将年

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科技计划(专

项、基金)管理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

市财政局要完善和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

范对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管理的统计工作。市科委要建立

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完成单

位要按规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汇交科技

285

成果信息库。科技成果信息库要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

筛选等公益服务。市科委和市教委要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信息

共享机制。市知识产权局要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加

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要改进完善科研组织

管理方式,明确应用类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

并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科研项目立项

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作为对机构及人员评价、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并建立

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八、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

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大

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

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

等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

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健全鼓励、规范科研人员创办企业的

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控制制度。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期限为 3 年。现行有关规定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

2015 3 27

286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落实中小微企业

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津银发〔201546 号)

中国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银

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农商银行、天津滨海

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市各村镇银行、企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天津

分行,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天

津市各金融租赁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天津市金融机构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

偿机制,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实现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良性

互动、共同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近年来从注册设

立、产业政策、融资方式、税收减免、简政放权等方面出台多项

举措支持企业发展的同时,将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作为地方

政府、金融部门的工作重点。天津市委、市政府创新思路,建立

了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损失给予一

定补偿,分担金融机构中小微企业贷款部分风险,并把实施中小

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为今年“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

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激发全市经济的活力、竞争力和创造力,实

现银企双赢。有效落实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现阶段全

市金融部门的重点工作。各金融机构既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287

又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尽快把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落到实处,让更多有发

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从中获益。

二、精心组织,有效实施

(一)强化组织落实。组织建立专营队伍,将指标任务层层

分解落实,鼓励基层分支行加强政策理解和运用,并强化督促与

指导,形成层层有监督、层层有反馈的工作机制。

(二)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实施细

则,简化办理手续,为中小微企业贷款补偿工作开辟绿色通道。

(三)加快产品和服务创新。大力推进流程管理、风险控制、

产品服务、科技支持等全方位多领域的持续创新,在中小微金融

需求的有效覆盖面、满足的深度、服务的效率、风险管控水平、

业务特色与品牌等方面要有新的突破,研发出适合风险补偿机制

的信贷产品,加大营销力度,实现与中小微企业的有效对接。

(四)进一步健全定价机制。合理运用自主定价权,根据自

身经营策略、风险防控等情况,确定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并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管控工作。

(五)落实政策与资金保障。各在津的分支机构要积极向总

行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地方法人机构在信贷资金上做好统筹安

排,保证资金供应,为做好风险补偿机制信贷工作提供有力的资

金保障。

三、加强引导,积极扶持

(一)适当增加合意贷款容忍度。在合意贷款测算中,对于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予以考虑,在稳健性参数

设计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并且在全市法人信贷投放进度符合

288

时点要求的情况下,对时点间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增加容

忍度。

(二)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支持。对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

险补偿工作进展快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支小、支农再贷款

支持。同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和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

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都应给予优惠。

(三)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在规定对象范围内,优先支持

纳入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小微企业签发的票据。

(四)大力拓宽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小

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小微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引导盘活的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

(五)提高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初审工作效率。我分行将优化

初审流程,允许发行人同时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送金融债券发

行申请材料,做到审核工作同步进行。

(六)滨海新区及自贸区业务优先支持。对于滨海新区及自

由贸易区的中小微企业,在办理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上给予优

先支持。

(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我分行在资金结算、现金供应等

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并通过咨询服务、增加培训频次、提前介入

等方式,加强对外汇管理、跨境人民币、金融市场等方面业务的

政策宣传和辅导。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5 1 30

28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550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

发展,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产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机遇,深入推

进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

设,强化政策引导、技术带动,加快吸引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

以企业为主体,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为重点,以优化发展环境为保障,进一步推动我市

高新技术企业向高端化、集群化发展,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

竞争力,进一步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基本原则。

1.系统规划,统筹布局。根据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

区二十一园”产业特色,整合聚集政策、区域、人才、创新体系

建设等优势资源,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打造具有创新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2.突出重点,加强培育。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业,

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规模

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以及

290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明确重

点企业,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3.政策引导,科学实施。构建区县培育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

业、市和区县联动培育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两级培育模式。发

挥政府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体系建设、政策服务、数据统计

等方面的导向作用,高效有序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4.搭建平台,强化服务。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服

务平台,逐步实现网络互动、在线评审等功能。强化部门和专业

机构的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认定咨询、培训辅导、受理审核等服

务工作。

(三)发展目标。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5

年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500 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净增 312

家以上,累计突破 2000 家。到 2017 年,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1500 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3000 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业

总产值占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超过 50%;高新技术

企业 R&D(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

达到 5%;高新技术企业从业人员达到 45 万人,授权专利达到 4

万件。

二、重点举措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

分认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京津冀协

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先进制

造研发转化基地的必然要求,是加快建设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民营经济的有效途径。各区县人民

政府要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

291

亲自抓,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为全市经济

社会发展增添新动力。

(二)加强培育,壮大规模。一是制定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夯实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基础。二是

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软件企

业,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依托单位,

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中,遴选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

的企业(约占全市科技型企业总量的 5%),建立天津市高新技

术企业备选库,进行重点培育。三是建立常态化培训、帮扶、受

理、评审机制,每月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

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各区县负责,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区县认定意见进行审核检查。四是制定高

新技术企业成长路线图,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全覆盖、重点

跟踪服务,促进其发展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推动国家级高

新技术企业持续加大研发力度,扩大规模,积极向国家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争取,使企业尽早享受国家优惠政

策。

(三)促进创新,提升能力。一是实施人才队伍壮大工程。

在我市相关人才培育计划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鼓

励企业引进高水平研发人才,与大专院校共建实训基地,实施股

权激励等政策,培育引进一批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二是实

施平台搭建工程。围绕产业发展需求,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一

批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市级研发机构。三是实施知

识产权提升工程。优先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专利奖和中

292

国专利奖,优先支持开展专利试点示范工作,并给予奖励,对市

级高新技术企业发明专利维持费用给予重点资助;优先支持高新

技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交易获取专利。四是实施新产品推广工程。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市级重点新产品认定,对认定的重点

新产品给予补助;优先推荐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重点新

产品认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优先

支持其产品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重点新产品名录。五是实施

研发活动促进工程。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健全研发管理制度和

研发人员奖励制度,加大落实研发经费加计扣除政策力度,引导

企业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研发活动,加大研发投入。

(四)完善政策,优化服务。一是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已

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及时兑现财税优惠政策并按季度在

市高新技术企业信息平台上公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二是落实区县补贴政策。鼓励区

县向企业发放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运用该创

新券向相关服务机构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三是制定天津

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手册。将相关政策、标准、流程、评审条件、

过程监管、指标体系、中介服务体系等内容汇编成册,建立市级

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和信息实时通报服务系统。四是扩大媒体宣

传渠道。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科技活动周等平台,加

大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意义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全

社会积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小

组,成员由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293

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

组成。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

研究协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年度工作计

划,明确责任分工,推动计划实施,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递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任务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市和区县各相关部

门、单位要各司其责,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

展工作。

(二)完善服务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体系,

明确专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员。各部门要落实工作机构和经

费,明确职责任务,组建高效、专业、实干的工作队伍,每月开

展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培育专门的服务机构和人才,形成强大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服务体系。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队

伍,持续开展专家征集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合规。财税部门

要进一步加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统计考核。组织开展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动态监

测工作,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踪和分析,定期发布高新技术

企业发展报告。各区县要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纳入区县绩效

考核,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考核评审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建

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培育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

和完善激励政策,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2015 7 2

294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科基〔201621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 3 1

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规范和加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

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

设,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

539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天津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

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

流的重要基地。

295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

绕国家和天津市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

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聚集高层

次科学研究人才,推动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

则进行认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

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

则,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重

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联合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推动天津市属高等院校重点实

验室建设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

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重点实

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

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296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程中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应符合科学技术发展趋势,

突出优势,并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

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应具备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相对独立的

科研用房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

不低于 1000 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年龄结构合理的研

究队伍,固定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 25 人,并有一定的技术和管

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40 周岁以下

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重点实验室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包

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近 3 年间承担的国家级基础和应用基

础性科技项目不少于 5 项,或省部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

目不少于 10 项,或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 20 万元/年。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近 3 年间在国内外高水平期刊上发表

论文 50 篇以上,并至少有 1 项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

且有科技成果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得到应用或推广。

第十四条近 3 年来依托单位以不同方式投入重点实验室建

设经费不少于 600 万元,能够提供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

第三章 认定程序

297

第十五条具备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单位,依据全市重点实验室

建设布局,由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申

请书》,报市科委。

第十六条市科委对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

式审查的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

第十七条通过专家评审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委批准后正式下

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

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

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且一般由国家级或省部级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

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8 个月。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市科委聘任,任

4 年。必要时,可设 12 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 7 11 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重点

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

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

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

院院士或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

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 4 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298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立,经

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

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要注重学术梯队和

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

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

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协助并参与企业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并提供

社会公益性等其他科技服务。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

用。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

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

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利

用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天津市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

理。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

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

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

表、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保

密的规定。

299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

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市科

委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市科委委托依托单位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

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备案。重点实验室存在以下情况

之一,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一)重点实验室主任未经依托单位同意出国半年以上或调

离的。

(二)学术委员会连续 2 年不召开会议,或不起作用的。

(三)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支持力度不够,造成重点实验

室难以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实验室内部运行机制不畅,管理制度不健全,导

致内部矛盾突出,或发生科研行为严重失信的。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 4 年组织专家对重

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承担科研任务、科研成果产出、队伍建设

和人才培养、开展学术交流及对外开放合作、服务经济建设和社

会进步以及规范运行与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差四类。评估

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并

给予财政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限期 1 年整

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或不参加评估

300

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

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为TianjinKeyLaboratoryof××”。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6 3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基〔2011002 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301

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

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基〔201622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 3 1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 年)》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

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 号),

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

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依托

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

号),制定本办法。

302

第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

研院所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

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

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

工程技术人才,引领和带动天津市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

的原则进行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

“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

则,优先安排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企

业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批准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

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

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企

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

究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303

第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

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

和共性技术研究 3 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

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

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承担过国家或市级

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具有先进、完备的研究与开发条件和

设施,实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用于研究

与开发的仪器设备(农业类实验室包括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基

础设施)总值一般应在 1000 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

平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 30 人,并有一定的

技术和管理人员,其中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

于二分之一,40 周岁以下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企业重点实验

室应有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

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十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应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

合共建,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

第十三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天津市境内注册企

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

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 3%,能够为实验

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304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依据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布局和申

报条件,由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局级主管部门推荐后,填报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报市科委。

第十五条市科委对申报的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形式审查。通

过形式审查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必要的

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经市科委批准后,

进入建设期。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 2 年。

第十七条建设期满后,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重点实验

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科委正式下达认定批复并授牌。

第十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

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 1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局级

主管部门审核、市科委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

1 年。建设期超过 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将予

以撤销。

第十九条对新引进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

持,区县财政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

制。企业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是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

305

般不超过 55 周岁,每年在企业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 8

月。

第二十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后报市科

委备案,任期 2 年。必要时,可设 12 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由 7 11 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

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重点

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

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

三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

院院士或国家级、省部级人才计划高层次人选担任。学术委员会

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任期 2 年,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研究业务方面应相对独

立,经济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第二十六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

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要注重学术梯

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应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

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二十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

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

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企业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

成果均应标注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

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对其

306

他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天津市有

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理。

第三十条企业重点实验室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

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

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一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

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

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

文发表、成果宣传与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

关保密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企业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

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

报市科委审批。

第三十四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

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市科委委托依托单位每年对企业重点实验室工

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年度考核基础上,市科委每 2 年组织专家对企

业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对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整体运行

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十七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较差、差四类。评估

结果为优秀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307

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财政经费支持。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企业重点实验室,限期 1 年整改,整改到期后

组织专家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差或不参加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

室,不再列入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

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天津市××企业重点

实验室”,英文名称为“TianjinKeyLaboratoryof××”。

第三十九条严禁将“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

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的场所,违反

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 2016 3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原《天津市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津科基〔2011002 号)、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津科基〔2013

091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308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津财教〔201671 号)

各区财政局、科委、教育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和创新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

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 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市财政局、市科委、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6 12 1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pdf

309

市科委 市教委 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科技

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科基〔201714 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

科技供给侧改革,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

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

彻落实。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17 2 14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津科基〔201714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

310

求,深化科技供给侧改革,完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和引导科技

人员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

要素向企业转移,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

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选拔,通过市科委、

市教委认定,派驻到我市各区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服务的科技

人员。

第三条市科委联合市教委负责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

奖励等工作。

第四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把特派员选派作为服务于我市

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要制定

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参加特派员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五条选拔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

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

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

技问题。

第三章 组织派驻

311

第六条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企业实际需求,结合各自学

科特点、专业特色情况,推荐特派员人选,与拟入驻企业达成派

驻协议后,特派员、派出单位及企业签订《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

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双方可根据需要签订知识

产权、利益归属以及其它协议作为补充法律文件。

第七条派出单位将拟派驻的特派员汇总后,填写《科技特派

员推荐情况一览表》,与《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一起上报市

科委。

第八条特派员要妥善处理教学、科研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

第九条科技型企业可以将需求信息以及《科技特派员入驻企

业信息登记表》上报到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有志于作为特派员服务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以将自己的专业

特长、可服务企业要求等上报所在单位。

第十条市科委和市教委汇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技

术需求和人才信息后,建立信息库,进行分类整理,有针对性地

组织人才与需求的对接活动,落实派驻事宜。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特派员所在高等院校、科研

院所和入驻企业联合管理,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特派员服务派驻企业的时间一般为两年,到期后可

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继续申报。

312

第十三条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

动与所在高等院校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特派员入驻企业期间,应

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特派员可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分配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派出单位允许,以技术、管理、

资金等投资入股企业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五条入驻企业应积极创造特派员必需的生活、开展工作

的便利条件,认真履行签订协议的承诺,把特派员作为企业创新

资源,充分利用特派员的科研成果和创新能力,加快提升企业竞

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第十六条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

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

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

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

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聚集国内外优势

科技创新资源,共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

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六)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与企业联合承担。

313

第十七条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针

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

体情况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市科委、市教委定期组织特派员通过集中培训、座

谈会、参观考察、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提高特派员服务能力,

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第五章 考核奖励

第十九条市科委、市教委联合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共

同对特派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特派员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工作小结,每年进行年度

总结。派驻任务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小结材料和工作总结由派

出单位整理、汇总后送交市科委。

第二十一条市科委联合市教委每年评选优秀特派员,对工作

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特派员予以表彰,并给予项目

奖励支持。

第二十二条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联合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

对考核优秀、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特派员申请的项目,给予择

优立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积极开展特派员工作、成绩

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

等行为,市科委、市教委将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314

并将联合相关部门追回财政支持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市科委、市教委负责解释,有效期三年,

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 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解读

315

市科委关于《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的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

科技供给侧改革,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要素向企业转移,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企业科技特派

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津科基〔201714 号),现解读

如下:

一、出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推动我市

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2013 年,市科委、市教委联合出台了《天

津市“高校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意见》(津科基〔2013062 号),

其中明确提出支持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担任科技特派员。随后,

市科委、市教委联合出台了《天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津科基〔2013096 号)。该细则实施三年多以来,在

推动高校科技人员服务企业创新,转化高校科技成果方面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市委市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部署要求,深化

科技供给侧改革,鼓励和引导科技人员服务我市的科技创新和产

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市科委、市教委修订了《天津市企

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二、修订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原则

316

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

新和成果转化的部署,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鼓励原则,为鼓

励更多的年轻科技人员参与到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中来,将职称

要求由“副高以上”修订为“中级以上”。二是强调两级管理,高等

院校、科研院所在企业科技特派员对接、选派、推荐、择优等过

程中应与科教两委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三

是加强教育培训,市科委、市教委定期组织特派员通过集中培训、

座谈会、参观考察、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提高特派员服务能力,

了解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

三、修订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对科技型企业发展

壮大、产业转型升级发挥的作用

实施新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细则,鼓励更多的中青年

科技人员参与到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队伍中来,科技人员把在实

验室的科研成果带到企业,为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引进培养人才、

制定发展战略、搭建创新平台、联合承担科技项目,对我市企业

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企业科技特派员的选拔条件

一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职人员并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

以上职称。二是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

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三是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

志于从事产学研结合工作,对服务科技型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

助科技型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五、企业科技特派员在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企业研发,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

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317

(二)优化企业研发团队,为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

才和管理人才。

(三)在充分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

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

助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

(四)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聚集国内外优势

科技创新资源,共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五)推动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

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结合的层次和水平。

(六)协助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并与企业联合承担。

六、对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政策支持

市科委、市教委联合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和入驻企业共

同对企业特派员进行考核,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企业科技特派员予以表彰,并给予项目奖励支持。奖励项目

要求以企业实际技术难题为导向,企业科技特派员与入驻企业共

同承担。

七、未被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此项工作?

可以,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面向我市的所有企业,重点鼓励

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型企业。

八、一个企业科技特派员可以同时服务几家企业吗?

可以。

九、一家企业可以同时入驻几个企业科技特派员吗?

可以,鼓励不同学科方向的科技人员组团为企业提供全方位

创新服务。

十、企业科技特派员是全职还是兼职为企业服务?

318

根据工作要求和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全职或者兼职。

十一、企业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服务期间,原单位的工资、职

务会保留吗?

企业科技特派员派出期间,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

动与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十二、企业需要为企业科技特派员支付薪酬吗?

根据双方约定,企业可以提供交通费和生活补助,也可不提

供。

十三、企业科技特派员可以入股企业吗?

企业特派员可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经派出单位允许,以技术、管理、资

金等投资入股企业并取得相应的报酬。

十四、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企业期间,知识产权归属派出单

位还是企业?

企业科技特派员可与入驻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针

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

体情况签署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31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

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62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 年第一批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4 18

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2017 年第一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国发〔201648 号),进一步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结合近期国家有关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2017 年降低实体

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

一、降低税费负担

(一)严格执行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扩

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

320

额在 30 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50 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

税局)

(二)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落实和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政

策,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做好征管衔

接,完善配套政策,实现平稳过渡。(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

地税局)

(三)实施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对天津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内(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

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

验状态征收关税。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

关税税款缓税利息。(牵头单位:天津海关、市国税局)

(四)实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

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

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

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

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市科委)

(五)落实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自 2016 1 1 日起

2018 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

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 2016 1 1 日起至 2018 12 31

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

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地

税局、市国税局)

321

(六)免征公共汽电车和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车辆购置税。对

城市公交企业自 2016 1 1 日起至 2020 12 31 日止购置

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

征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七)落实降杠杆财税支持政策。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

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可按规定享受 5 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破产、注销,

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

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

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企

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自 2017 4 1 日起,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

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

之日起 3 年内,在职职工总数 20 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

为在职职工总数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

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 3 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

322

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

3 倍以上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 3 倍计征。(牵头单位:市财

政局)

(九)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0 号),自 2017 4 1 日起,取消非刑事案

件财物价格鉴定费、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

费、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白蚁防治费、房屋转

让手续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

费、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清真食品认

证费等 12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地质成果资料费,城市

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

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卫生检测费,委托性

卫生防疫服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检验检测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计量收费,认证费,

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植物新品种

保护权收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等 23 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

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5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

发展改革委)

(十)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 2016 10

1 日起,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中标价为 100

万元及以下的,最高收费标准不变,仍为 0.2 万元;中标价为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 0.3 万元降到

323

0.2 万元;中标价为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

准由原来的 0.7 万元降到 0.5 万元;中标价为 500 万元至 1000

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 1.5 万元降到 1.3 万元;中

标价为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的,最高收费标准由原来的

3 万元降到 2.6 万元;中标价为 2000 万元以上的,最高收费标准

由原来的 4 万元降到 3.6 万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降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自 2016 10 1

起,降低全市(滨海新区除外)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交易手续费,

降标后收费标准为:标的额为 500 万元及以下的,收费标准由原

来的 3.5‰降为 3‰;标的额为 500 万元至 2000 万元(含)的,

收费标准由原来的 3‰降为 2.5‰;标的额为 2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含)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 2.5‰降为 2‰;标的额为 5000

万元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原来的 2‰降为 1.5‰。(牵头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取消燃气增容费。自 2016 10 1 日起,不再收

取燃气增容费,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两项收费统一合

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新建住宅项目的住宅气源发展费按建筑面

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 20 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

得征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十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 2017 4 1 日起

2018 7 31 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 1.5%调整

1%。其中,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 0.5%。(牵头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

324

三、降低资金成本

(十四)设立海河产业基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市财政出资

200 亿元人民币设立天津市海河产业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募集

方式,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

多支产业投资母基金,力争撬动社会投资 5000 亿元。综合运用

股权投资、并购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等多种方式,围绕发

展壮大先进制造业、推动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

级和提质增效,支持本市企业及外来企业在津投资项目,鼓励企

“走出去”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围绕完善产业链条、掌握关键核

心技术,实施并购重组,做强做优。(牵头单位:市金融局)

(十五)利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利用普

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对农村金融机构实行定向费用补贴、对个

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贴息及奖补,引导各区人民政府、

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牵头单位:市财政

局)

(十六)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政策。对中央财政 PPP 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在完成采购确

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

资规模 3 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 300 万元,3 亿元(含)至 10 亿

元的项目奖励 500 万元,10 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奖励 800

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 PPP 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

公司存量项目,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

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 2%给予

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325

四、降低能源资源成本

(十七)降低用电成本。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

产企业电费支出,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基本电

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计费方式变更

周期从现行按年变更调整为按季变更。公布我市输配电价,支持

企业通过参与市场交易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

展改革委)

五、降低物流成本

(十八)降低快递企业经营成本。对新入驻、租用海关特殊

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

电商园区等的快递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由所在地政府按

照以不超过 30 /平方米标准给予快递企业月租补贴、单家企业

每年最高 100 万元、连续补贴 3 年的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各

区人民政府)

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九)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对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

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凡没

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明

令取消、停征的,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对

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

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

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

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

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

326

取消。对保留的各项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市场主体可以

银行保函缴纳。(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财

政局)

(二十)简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

原来的规划、土地、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

项,其中重大项目需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

件,并实行告知性备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信息后即为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

委、市审批办)

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二十一)落实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

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

扣除的基础上,按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二)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

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

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

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地

税局、市国税局)

(二十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

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

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

327

延纳税政策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

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

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市国

税局)

(二十四)减缴专利收费。自 2016 9 1 日起,上年度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0 万元的企业,可以申请减缴发明专利

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和复审费。(牵头单位:

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

八、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费用

(二十五)落实企业进口贴息政策。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

产品目录(2016 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

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 年版)》中的

技术,且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在申报周期内不低于 100 万美元的,

享受进口贴息。(牵头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二十六)降低供热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 2016 2017

采暖期,对供热企业由燃气锅炉供热所产生的亏损,在供热企业

自行消化一部分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

远郊 5 区的供热企业采取煤改燃方式增加供热面积的,比照市内

六区和环城四区的标准,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对供

热企业提前供热增加的燃料成本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市

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28

市科委关于征集 2017 年天津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的通知

2017 5 24 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富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

建设,按照《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实

施方案》(津科示〔2016168 号)的要求,现发布《2017 年天

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申报指南》,有关

申报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背景、主要目标及任务

2017 年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紧

紧围绕全面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发挥天津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政策先行先试、产业集聚发展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天津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转变发展理念和模式,支持

其完善服务功能和提升服务能力,汇集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和人才队伍,加快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形成创新要素聚集、

创新文化融合的发展环境。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及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应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

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书时一般应按法人单位填写。

主要指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创新生态系统建

设的核心区、各分园和片区及其所属开发运营机构;国内外引进

的市场化运营、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329

1)核心区、各分园和片区及其所属开发运营机构。核心

区高新区、和平分园、河西分园、河东分园、南开分园、河北分

园、红桥分园、东丽分园、西青分园、津南分园、北辰分园、武

清分园、宝坻分园、静海分园、宁河分园、蓟县分园、经济开发

区分园、空港保税区分园、东疆港分园、中新生态城分园、中心

商务区分园、临港经济区分园和其所属片区的管理机构及其开发

运营机构。

2)国内外引进的市场化运营、提供市场化服务的服务机

构和社会组织。国内外引进的市场化运营、提供市场化服务的企

业法人,注册地和税管地均在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四至范围

之内,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及其他内

部管理制度,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

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请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

超过 57 周岁。

(二)项目资助经费

1.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财政资

助经费以立项形式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额度遵照《市科委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实

施方案的通知》(津科示〔2016168 号)规定,由市科委会同

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拨付。

2.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合同书

中的资金预算为补贴资金的预算,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

通知》(津科示〔2016168 号)的要求用于开展创新创业环境

330

建设及相关活动,遵照《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

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津财教〔201671 号)的要求列支。

(三)申报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

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将对所有申

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包括以下 3 种情况,查重后项目将不予支

持,并视具体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1.项目内容查重:已经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

2.项目负责人查重:截止 2017 6 月份,承担有未结题的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2017 年度已得到过各类市级科技

计划资助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单位查重:截止 2017 6 月份,承担有未结题的各

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

(四)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承担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未经批准逾期一年以上未结

题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计划项目年度检查

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审计出现问题的负责人或单

位申请的项目。

(五)支持方向及额度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天津示范区内符合支持方向且建设完成

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项目。

331

1.“三位一体”创新型载体建设项目。鼓励和引导园区聚集创

新资源,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津转化。支持园区建设

或改造持有型生产办公空间,开展与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建

设研发平台、孵化转化体系和特色产业化基地,形成园中园、专

业园或特色创新创业基地发展格局。给予园区或开发运营机构资

金补贴,原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建设资金的 20%,最高不超

300 万元。

2.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项目。鼓励和引导园区建设集成果展

示、企业服务为一体的展示服务中心。支持运营主体明确、组织

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服务方向清晰、财务状况良好的展示服务

中心开展科技成果展示、服务,创新产品及技术发布、推广及交

易,企业需求对接,示范区分园创新形象、文化宣传,人才培训,

创新论坛等服务和活动。给予园区或开发运营机构资金补贴,原

则上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建设资金的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3.园区特色发展项目。鼓励引导园区结合功能定位、资源优

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和聚集高端产业集群。支持园区明确示范区

发展定位、突出产业特色,对在 2016 1 1 日至本项目申报

指南发布之日止,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专业园和特色产

业基地,给予园区或开发运营机构 100 万元资金补贴。

4.引进促进园区发展项目。支持园区引进国内外高端市场化

运行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园区提供高质高效服务。支持法

人主体明确、机构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

织开展聚集主导产业、政策研究创新、创新创业环境营造、国际

化合作等服务。给予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 30 万元资金补贴。

(六)申报材料

332

申请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位需填写《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

建设项目申请表》(在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创新

平台专项下的示范区园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申请书的附件

中填报)

2.填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在线填报)。主要

填报获得补贴资金后开展的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及相关活动、预期

取得的成效及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项目执行期一般为一年。

3.证明文件(根据申报的具体要求提供)

1)园区及其开发建设或运营管理机构资质证明;

2)项目规划或建设实施方案;

3)项目所处阶段的相关批复文件、工程验收合格报告复

印件等;

4)与大学、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申请第一类支持必须

提供,申请其余种类支持建议提供);

5)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或批复的专业园和特色产业基地的

证明材料(申请第三类支持必须提供);

6)引进国内外高端市场化运行的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

合作协议及引进后开展相关服务、活动证明材料(申请第四类支

持必须提供,申请其余种类支持建议提供);

7)市科委根据项目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初审

核心区和各分园管理机构(局级主管部门或各区县科委)需

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报送

推荐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审核:

333

1.根据项目申报主体类别,审核申报主体的资格;

2.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导向;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项目所需要的其他佐证材料和资格证明等;

5.预审截止时间前,核心区和各分园管理机构需完成与所在

区有关部门的项目会商,形成项目区县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6.其他所需工作。

三、申报流程

(一)单位注册

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需通过天津

“ 天 津 市 科 技 计 划 项 目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http://218.69.114.96/platform/),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通过

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审核后,单位职工即可作为申请人进行注

册并申报项目。如已成功申报过市科委其他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单

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

(二)申请人注册

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科委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

理信息系统”(http://218.69.114.12/project/login.do),按照说明

进行注册,并在系统中选择所属单位选项;申请人注册成功后可

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请书(已经注册的申请人无需

再次注册)。如果在系统中没有找到所属单位,则说明单位尚未

注册或尚未通过审核,申请人可联系单位尽快进行注册。

(三)在线申报

334

申请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请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

别栏分别选择“创新平台专项”和“示范区园区创新生态系统建

”,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并在线提交至

申请单位;申请单位需要使用单位账号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

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局级主管部门或区科委需使用部门账号

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线提交至市科委。

(四)申报截止时间

1.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时间为 5 24 9 点至 6 25 17 点,在此时

间内,项目需完成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审核通过

后,项目状态应显示为“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请人

提前与申请单位及各局级主管部门做好沟通,以避免申报逾期导

致申报无效。

2.形式审查

项目形式审查时间为 6 26 9 点至 7 7 17 点。在此

时间内,如果项目被形式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和

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如果项目通过形式审查,项目状态栏应

显示为“形式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有 1 次修改机

会,且应在驳回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3.技术审查

项目技术审查时间为 7 10 9 点至 7 21 17 点。在

此时间内,如果项目被技术审查驳回,修改后需再次经申报单位

和局级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及形式审查。如果项目通过技术审查,

项目状态栏应显示为“技术审查通过”。该阶段,每个申报项目仅

1次修改机会,且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

335

对于技术审查认定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市科委将直接不予受

理,不允许修改。

(五)纸质材料受理

对于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请在线打印并报送《天津市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和《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

统建设项目申请表》(均含相关附件)纸质版一式七份(申请人、

申请单位签章并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均为原件。每份项目

申请书统一用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申请书及

附件须在一册内装订完成。请直接用申请书首页作为封面,不得

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非由申报系统在

线打印的书面材料,或书面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不一致的,不予

受理。

完成纸质材料受理后,市科委将组织会议(答辩)评审,时

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申报项目,一律不能进

行专家评审。

受理时间:2017 7 24 日—28

受理地点: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地址:河西区琼

州道 1031 号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2 A 219 室,邮编:300203

电话:58792815,传真:58792799

四、相关联系电话

自指南发布之日起至 2017 7 28 日下午 17 点前(公休

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具体如下:

序号 咨询内容 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邮箱

1 申报指南 示范区建设工作处 王一成 58832910

336

2 项目资金预算 条件财务处 张兵 58832932

3 R&D 经费内部支出

统计中心 王江平 27181035

4 “科技报告”咨询

5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统计中心 李光文 program@tstc.gov.cn

附件: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生态系统建设项目申请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 5 24

33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我市

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 10 9 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

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 10 9

关于促进我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 号),进一步发挥开发区作为

深化改革试验田、对外开放排头兵、创新驱动主力军的作用,促

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

监管区等开发开放区域和市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等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形成新的集聚效应和增长动

力,引领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

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338

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

策部署,按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

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

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解放思想、创新竞进,深入推进

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促进开发区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把开

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研发和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

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改革创新的先行区、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和绿色集约发展的聚集区,为天津全面建成高质量

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

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深入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

推动开发区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发挥试点对改革的突破

示范作用,以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坚

持规划引领。完善开发区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形成布局合理、

错位发展、功能协调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切实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和效益。坚持集聚集约。完善公共设施和服务体系,引导工业项

目向开发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绿色发展,切实发

挥开发区规模经济效应。坚持发展导向。构建促进开发区发展的

长效机制,以规范促发展,正确把握发展和规范的关系,把优化

营商环境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探索开发区发展新路径、新经验。

(三)功能定位。开发区要围绕“一基地三区”定位,坚持以

产业发展为主,振兴实体经济,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

业与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平台,成为实施“中国制造 2025”战略和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成为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的先行

园区。开发区要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坚持生产生

339

活生态有机融合,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开发区要以投资者满意

为中心,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由硬环境见长向软

环境取胜转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开发开放区域要主动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突出产业特色,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建设成为

示范带动作用突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园区。市级经济开

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要依托区域资源优势,

推动产业要素集聚,向主导产业明确、延伸产业链条、综合配套

完备的方向发展,带动区域经济结构优化,成为区域经济的增长

极。

二、推动开发区协同创新发展

(四)推进京津冀开发区协同发展。推动开发区发挥区位交

通、产业基础、政策功能等优势,围绕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主

动靠近北京、配合北京、服务北京,积极承接战略性新兴产业、

先进制造业和总部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支持开发区主动对接、支持、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围绕高端集群

链条,深化部市、院市、校市合作,加快建设一批科技引领、市

场主导、具有辐射带动效应的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推进京津

冀市场监管协同发展,在食品保健品、医药医疗器械等领域与京

冀两省市共同开展试点探索,为开发区参与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

构建一体化的市场准入环境、市场监管环境、质量供给环境、食

品药品安全环境,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发挥京津冀开发区

创新发展联盟平台作用,促进三地开发区产业合作、项目对接、

园区共建。(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教委、

340

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

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开发区建设国际合作

创新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建

设,在开发区优先布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

家(部门)重点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制造业创新中

心。鼓励开发区发展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创业服务平台,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

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对开发区符

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实施和转化前景的发明专

利优先给予资助。加快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二十一园”建设,

形成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高新产业聚集区,推广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有关优惠政策。制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完善优

先落户制度,建立第三方机构评级、人力社保部门发卡、公安部

门承办的引进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

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各开发区

所在区人民政府,滨海高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

分工负责)

(六)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发挥开发区先进制造研发

主力军作用,深入对接《中国制造 2025》,充分发挥海河产业

基金引导作用,以大项目好项目为抓手,培育壮大开发区高端装

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健康、新能源、新

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推动开发区加快形成现代服务经济

体系,促进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推动研发设计、信息

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创意设计、现代物流等生

341

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旅游休闲、健康养

老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高品质提升。拓展开发区经济发展新

空间,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加快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

联网与物联网等新业态发展,建设智能智慧园区,做大做强数字

经济。着力提升开发区质量品牌效应,支持开发区贯彻实施质量

立市战略,推进标准化提升工程,弘扬工匠精神,申请创建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市中小企业

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

分工负责)

三、深化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

(七)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派

出机关,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综合设置行政管理机构或内设

机构,集中精力抓好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充分依托所在区人民

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

管理和独立核算机制。有条件的开发区可以实行一级财政,建立

与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要积极推

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实行管理机构与开发运营企业分离。加

强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

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创新开发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落

实单位用人自主权,吸纳优秀人才,激发人才的创造力和活力。

开展开发区管理规范调研工作,加强开发区法规规章建设,强化

法制保障,严格按照本市有关法规规章规范开发区管理,推动开

发区依法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开发区协会组织作用,研究制订开

342

发区服务规范、管理标准,促进开发区健康自律发展。(各开发

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市编办、市财政局、市

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开发区行政管理效能。市级管理部门、开发区所

在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能够下放的

经济管理权限和国家已明确下放的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国家级开

发开放区域。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依照授权或委托行使

有关经济管理、投资服务等职能。在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开展行

政审批体制简化试点,对于试点开发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

要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

节,简化申报程序,由开发区管理机构直接向市级有关审批部门

转报,批复后抄送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于防

水、防雷、防震、气象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由国家级开

发开放区域内企业分别申报调整为以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为单

位进行整体申报或转报;探索建立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企业用地、

规划、环评、安评等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审

批效率。落实本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简化开发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要件,对核准项目,由原来的规划、土地、

能评、环评四项前置审批变为规划、土地两项,其中重大项目需

要环评;对备案项目,不再设置任何前置要件,并实行告知性备

案,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输入项目

信息后即为备案。支持开发区设立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并联审批、

单一窗口、网上办理等模式创新,为投资者提供行政审批“一站

”服务。开发区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把行使的各项

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

343

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批办牵

头,市级相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

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开发区建设运营模式。支持以各种所有制企业为

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开发区,或者托管现有

的开发区,享受开发区相关政策。鼓励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进行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鼓励

社会资本在现有的开发区中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特色小

镇,探索合作共建“区中园”发展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开

发运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通过各类债权性融

资工具募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

局、市建委、市商务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证

监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

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开发区绿色集约发展

(十)推动开发区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支持开发区创建生态

工业示范园区、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等

绿色园区,开展节能环保领域国际合作,通过双边机制开展国际

合作生态园建设。支持开发区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加碳交

易市场建设和运行。鼓励开发区及区内企业开展 ISO14000 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作用,

搭建开发区绿色发展交流合作平台。(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

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344

(十一)优化开发区土地利用政策。按照规模合理、布局集

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发展较好、土地利用率高的

开发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给予适度倾斜。加

强开发区公共配套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保障,提高生产性

服务业用地比例,适当增加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利用存量工

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在 5 年内继续

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 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

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

式办理。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土地进

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采

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实行工业用地

弹性年期出让制度。试行“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土地供应方式。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

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格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各类开发区用地均须纳

入所在区用地统一供应管理,并依据开发区用地和建设规划,合

理确定用地结构。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制度和用地标准、国家工业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推动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

用效率,从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

管控和综合效益等方面加强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建立健全

开发区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激励政策和约束机制,探索存量

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支持开发区回收闲置用地、盘活存量用

地、调整低效用地,实施腾笼换鸟,拓展发展空间。鼓励对现有

工业用地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在符合规划建设要求、安全防护

和环境保护规定等基础上,因地制宜推动土地功能混合布局和复

345

合开发。适当提高新兴产业工业项目中生产性服务设施用地比例,

并可按工业用途管理。积极推行在开发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供

中小企业进行生产、研发、设计、经营多功能复合利用。(市国

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各开发

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开发区要对基础设施建

设进行整体规划,配套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

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设施,并将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信息、

技术、物流等服务平台和必要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整体

规划。推进海绵型开发区建设,增强防涝能力。区内新建道路要

按规划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加快实施既有路面城市电网、通

信网络架空线入地工程。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功能区转

型,单一生产功能的开发区可按照统一配套、依法供应、统筹管

理的原则,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

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城镇住宅等建设。经依法批准,

鼓励利用划拨土地上的闲置工业厂房、仓库等发展养老、流通、

服务、旅游、文化创意等行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

使用土地,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探索推广城市公交

场站、大型批发市场、会展和文体中心建设中的地上地下空间立

体开发、综合利用。积极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充分用好政策性金

融、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和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

券等综合金融服务优势,对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和符合条件的

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给予信

贷融资支持。(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金融局等

346

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分行,各

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开发区开放型经济发展

(十四)进一步扩大开发区对外开放。积极落实国家及本市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推动开发区适应国际通

行规则,按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

单),推进重点领域开放,放宽外资准入。在开发区率先推广自

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开发区充分借助天津自

贸试验区创新政策,实施与天津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工作机制,

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项目引进、加快经济发展。支持开发

区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和促进体系,提高

贸易便利化水平,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

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支持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

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

开发区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

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天

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

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开发区投资促进工作。开发区可结合产业发展

方向,在政策允许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在投资补贴、贷款

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人才补贴、培训资助、上市融资等

方面给予支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投资、运营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

347

”。鼓励开发区建立中介招商服务奖励机制,对于成功引进投

资项目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开发区设立

境内外招商引资办事机构,选聘招商顾问,借助达沃斯论坛、博

鳌亚洲论坛、华博会、新津理事会等国际高端平台开展投资促进,

加大对世界 500 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隐形冠军企

业的引进力度,建设特色国别产业园区,积极推进外资外贸外经

外包外智“五外”联动。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从

政府主导向政府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转变,加强招商队伍建

设和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开发区要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

诚信建设,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

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负责人

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

和经济责任。(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外办、市侨办、市

投资办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

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开发区“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发区与“一带一

”沿线国家和地区建立经贸合作关系,利用品牌形象、体制机

制、管理经验等优势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积极稳妥引导区

内企业“走出去”。鼓励国家级开发区输出品牌、人才、技术、资

金和管理经验,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

的原则,发展飞地经济,理顺管理、投入、分配机制,与国内有

关地区合作共建开发区。(市商务委、市合作交流办牵头,各开

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开发区管理制度

348

(十七)加强开发区发展的规划指导。依据党中央、国务院

以及国家有关部委、本市关于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有关规划和政策

文件,参考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研究编制天津市开发区总

体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

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进一步明确开发区

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和未来发展方向,促进开发区合理

有序良性发展,避免开发区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形成各具

特色、差异化的开发区发展格局。开发区建设应符合全市和所在

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升开

发区规划水平,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

依托天津市开发区协会平台,建设开发区“智库”,开展京津冀开

发区协同发展和开发区体制机制、特色发展、绿色发展、产业布

局、招商引资、营商环境、企业服务等方面的课题研究,提高科

学决策水平。(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

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

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实施开发区整合优化。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

为基础,以开发区相关规划为依据,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

高的市级开发区、滨海新区功能区为主体,通过委托代管、合作

共建、一区多园等方式,对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实施整合,

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

机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清理整合后,原则

上每个区(滨海新区除外)的开发区数量不超过 3 家。被整合的

349

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

则进行分成。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将符合条件的出

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逐步整合为综合

保税区。(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市科委、

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财

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

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规范开发区设立、扩区和升级管理。根据天津市开

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稳步有序推进开发区设立、

扩区和升级工作。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和市级开发区升级

为国家级开发区,由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

报批。市级开发区的设立、扩区、调区,由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

府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限制开发区

域原则上不得建设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域严禁建设开发区。对于

按照核准面积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现有开发区,在达到依法、合

理、集约用地标准后,方可申请扩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

委、市科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中小企业局、天津海

关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

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开发区环境、资源、安全监管。开发区布局和

建设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空间布局、总量管控、

环境准入等方面运用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对入区企业或项目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严格落实水

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执行水资

源论证制度,严格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防控废弃渣土水土流失危

350

害,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动现有开发区全面完成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开发区必须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污染在线监控系

统。开发区规划、建设要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

同时”制度,强化安全执法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开发区各相关规划的衔接,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促进产业发展与

人居环境相和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安

全监管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

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完善开发区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开发区综合

评价考核体系,全面反映开发区的开发程度、产业集聚度、技术

创新能力、创新创业环境、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产出率、带动就

业能力、经济效益、生态环保、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能源利用效

率、低碳发展、社会效益、债务风险等情况,引导和促进开发区

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结果要与奖惩措

施挂钩,对考核结果好的开发区优先考虑扩区、升级,加大政策

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开发区,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标,

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特别是长期圈占土地、开发

程度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要核减面积或予

以降级、撤销,不允许纳入全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市统计部

门要积极支持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体系,加强对开发区统计工作

的指导和监督。市、区相关部门要对开发区综合评价考核和统计

工作提供数据等支持。(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

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351

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

工负责)

(二十二)加大对开发区支持力度。对开发区新引进的符合

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带动性强、延伸产

业链条作用强的项目,由开发区所在区重点给予经费扶持。充分

利用现有资金,结合开发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支持开发区特

色园区建设。(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

业局、市科委等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

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强开发区工作统筹协调。市商务委、市发展改

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建立天津市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工作

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

政府、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等,日常工作由市商务委负

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重大政策措施,加强管理指导监督,

统筹协调推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重要事项,形成部门联动、

齐抓共促、全市一体的开发区工作格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

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

府,国家级开发开放区域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推动开发区政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责

任分工,细化落实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资金引导

作用,主动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为开发区争取更多先行先试政

策。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要紧密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对开发

区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主体,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有关部门,

各开发区所在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352

加强新形势下开发区的改革和创新发展,对于我市紧紧抓住

重要历史性窗口期、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大都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牢牢牵住改革创新“牛鼻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

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大胆试、大胆闯,勇于担当、主

动作为,共同开创我市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353

关于印发支持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

具体措施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86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

大专院校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支持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具体措施》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2 7

支持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

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 号),充分发

挥人力社保工作职能,现制定以下具体支持措施:

一、优化行政许可事项

(一)简化要件流程。围绕人力社保部门涉企行政许可事项,

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精简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

效率。

(二)实行容缺受理。企业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非关键要

件不齐全的,允许企业出具承诺、先行办理、补交要件。

二、减轻企业负担

354

(一)降低社保费率。在不影响社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适

当降低企业社保缴纳费率,减少企业刚性支出。

(二)清理涉企收费。定期公布人力社保领域涉企收费目录

清单,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涉企

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

有关标准下限执行。

三、推进政策共享

(一)研究政策一视同仁。在制定就业、培训、人才、社保、

劳动关系等政策时,坚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同等对待、

一视同仁。

(二)宣传政策全面覆盖。开展政策宣传、政策培训等工作,

突出面向企业,广而告之,全面覆盖。

(三)评估政策引导参与。定期邀请企业家参与重大人力社

保政策评估,听取意见、吸纳建议,不断增强政策的针对性、有

效性。

四、支持人才引育

(一)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全面实施《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

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等政策举措,支持企业依托企业技术中心、

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以及“津洽会”、“华博会”等招才引智

平台,大力引进高精尖缺人才。

(二)支持企业培养人才。帮助企业充分利用131”人才培

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载

体平台,持续提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

五、强化激励机制

355

(一)鼓励来津创业。落实创业启动、创业扶持及领军人才

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政策,引导更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来津创

办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创新成果。

(二)支持转化成果。鼓励企业转化或应用我市高校、科研

院所的科技成果,对成果受让并成功转化的企业,给予专项补贴。

(三)给予贡献奖励。对企业进入国家和我市“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特支计划”等人才专项的高端人才,按其贡献给予

连续 3 年奖励资助。

六、提升服务效能

(一)优化公共服务。依托引进人才“绿卡”制度,运用“网

上申报、信息共享、即来即办”机制,为企业引进的高端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提供购房、落户、子女落户等方面的“一站式”服务。

(二)提供个性服务。依托人才服务窗口,公布受理电话,

开展需求调查,整合社会资源,为企业的高端人才提供个性化的

专业服务。

(三)实行企业评价。定期开展人力社保服务窗口“满意度”

调查,及时掌握企业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

务效能。

356

市科委关于印发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

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

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 3 15 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

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市科委制定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3 15

市科委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

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我市企业家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

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

环境的规定》(津党发〔201749 号),进一步树立“产业第一、

企业家老大”理念,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

活力,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

的规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结合市科

委工作职能,制定以下具体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357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营造

企业家创业发展良好环境的规定》中涉及市科委的相关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流程明确、服务精准”的基本原则,结合市

科委工作职能,严格按照任务分工,从企业家创新创业中遇到的

问题出发,提出实在管用的具体措施,明确各项措施具体的实施

流程,精准帮助企业解决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支持企业家以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4.支持企业家利用专利、商标、版权、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保护创新成果”的具体措施

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优化环境服务企

业家创业发展的实施细则》,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做好相关落实工

作。充分利用市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的协调机制,积极做好企

业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针对企业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出

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通过建立问题台帐和咨询服务,

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开展“科技和知识产权自

创区行”活动,加强政策宣讲和知识产权服务,提升企业家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

(二)支持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19.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元和

300 万元财政科技资金补助”的实施细则

1.申报条件

358

1)科技领军培育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2

亿元以上。科技领军申报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达到 5 亿元

以上。

2)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须具有一定增长性。

3)申报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R&D)强度须不低于 3%

4)申报企业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申报企业须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合理的成长规划。

6)申报企业须有实施项目的重大需求、条件和能力,通

过项目实施,企业能够上台阶,综合发展能力显著提升。

7)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责任事

故。

2.支持方向

1)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主要包括研发机构建设,如企业

重点实验室、海外研发机构建设等;企业创新活动,如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开发杀手锏产品、改进工艺流程等;开展产学研合作

和国内外科技合作。

2)提升企业产业化水平。主要包括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

成果,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企业科技型产品扩产等。

3)企业市场开拓能力。主要包括建立市场营销渠道,政

府采购,开展国内外兼并重组和并购等。

4)规范企业运营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高

水平人才引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商业模式创新等。

5)提升企业融资能力。主要包括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

投资、企业上市等。

359

6)支持企业将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为项目目

标之一。

7)其他能显著提升企业综合实力的重点方面或领域。

3.支持方式及额度

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

投资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市、区两级财政(企业所属局级主管

部门)通过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给予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承

担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财政资金支持,

市、区财政(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 50%;经培育认定

的科技领军企业再通过品牌培育计划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市财政

资金支持。对于直接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其承担重大创新项目

(创新平台)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财政资金支持,市、区财政(企

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各负担 50%。市财政支持资金占整个项目

资金的比例不超过 25%

4.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流程

1)项目申报

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组

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项目上

报市科委。

2)项目评审

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支持项

目及补助金额,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

与企业签订立项合同。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项目资金计

划,市、区财政部门(企业所属局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

时拨付补助资金。

360

3)项目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科委负责项目管理,及时组织专家或监理机构对项目进展、

完成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

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市科

委、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

行绩效评价。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19.对市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

的企业家,按当年综合贡献给予奖励”的实施细则

本项政策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落实。

1.市科委负责对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进行遴选认

定,并将认定企业及企业家名单提供市地税局。企业家包括企业

的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2.市地税局负责对上述企业的企业家上一年度缴纳的个人

所得税额进行确认,并反馈市科委、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参照上述范围企业家年度个人所得税缴纳额我

市留成部分,给予认定企业的企业家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不超

50 万元。

4.每年由市科委收到市地税局税额确认函后,向市财政局

申请相关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津政办发〔201563 号)和《天津市财政局预算拨款

工作规程(试行)》,将奖励资金核拨市科委,由市科委拨付认

定企业,再由认定企业发放给企业家个人。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

财政体制规定分别负担,区财政应负担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在

年终办理结算。

361

5.本项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8 2020 年。2018 年奖励范围

为已累计认定的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2019 年开

始对当年新入选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的企业家给予奖励。

(三)支持顶尖、高端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20.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津

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

给予一次性最高 1000 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长江学者、

国家“千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端科技人才,

在津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

理的,给予一次性最高 200 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补助”的实施

细则

1.按照《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人才若干措施》(津

人才〔20181 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加快引育高端

人才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才办〔20182 号)

中《天津市引进顶尖人才专项资助实施细则》、《天津市领军人

才集聚专项资助实施细则》规定,市科委配合市人力社保局做好

上述人才注册的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2.市人力社保局将申报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依据科技型

企业认定条件,对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反馈市人力社保

局。

(四)支持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21.鼓励国有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允许

以协议方式转让技术类无形资产,采用许可使用方式转化科技成

”的具体措施

362

市科委将根据《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营造企业家创业

发展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津国资党〔201792 号)的规定,

配合市国资委做好促进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利用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组织开展企业转化承接科技成果工作。积

极面向国有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宣讲解读工作。对购买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落地转化的科技型企业、促进科技成

果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给予补贴,推动科技成果落

地转化。

(五)支持科技型企业“杀手锏”产品和重点新产品认定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31.鼓励企业家追求精益求精、以质取

胜,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打造更多名优精品”的实施细则

按照市科委制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

科规〔20173 号)和《天津市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办法》(津

科规〔20174 号)规定。

科技型企业“杀手锏”产品认定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且上年度主营业

务收入达到亿元以上。

2)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

营业务总收入比重要达到 3%以上。

3)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识产

权。

363

4)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

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

明确的企业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产品条件:

1)产品须拥有发明专利或稳定性强的实用新型专利群,

且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或者细分市场占有率

居国内前三位,且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

3)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

符合当年度产品申报指南;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通过国家或

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

方检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

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

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4)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

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

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

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

证明材料。

2.认定流程

1)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

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

项目上报市科委。

364

2)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

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无异议后,与企业签订立项合同,印发产品认定证书。市科委会

同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市、区财政部门(企业所属

局级主管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3.支持方式及额度

对于认定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作为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

助,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市和区财政(或局级

主管部门)各负担 50%,并通过签订研发合同的方式下达支持资

金。对已列入市科委科技领军企业培育重大项目、“杀手锏”产品

研发项目支持的申报单位,其所申报的“杀手锏”产品只给予认定,

不再给予资金支持。

科技型企业重点新产品认定补贴

1.申报条件

企业条件:

1)经认定的“天津市科技型企业”。

2)企业掌握申报产品的关键核心技术,拥有相关自主知

识产权。

产品条件:

1)产品须已进入市场销售并取得销售收入,产品的生产

销售应单独核算。

2)产品须符合国家“十三五”时期的产业政策,符合《天

津市重点新产品申报指南》。

3)产品须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与产品相

关的专利应为近三年授权。

365

4)产品须具有执行标准,并在近三年内通过国家或我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指定第三方检

测机构、国际标准检测组织在中国授权的检测机构的检测;属于

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

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5)产品生产制造过程和/或产品本身(材料、结构、器件

等)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污染以及废水、废气、废渣、噪

声等环境影响的产品,须经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供有关环

保检(监)测部门、第三方环保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

证明材料。

2.认定流程

1)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

部门组织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经审查后,将推荐

项目上报市科委。

2)市科委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

支持项目及补助金额,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

无异议后,印发产品认定证书。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据此下达项

目资金计划。

3.支持方式及额度

为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经认定的天津市重点新产

品,给予市财政资金支持,每项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通过后补助方式下达补助资金。

(六)支持经营业绩突出的“新型企业家”

366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44.实施企业家队伍建设‘111’工程,到

2020 年培养 100 名以上具有国际视野、善于国际化经营管理、

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影响力的企业家,1000 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

的知名企业家,10000 名以上富有创新精神,具有一定行业或区

域影响力的企业家”的实施细则

配合市委组织部人才办组织实施天津市企业家队伍建设

111”工程中的培养 1000 名以上经营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处于国

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行业或区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新型企业

”。

申报条件

1.个人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

社会公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3)一般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

2.企业条件

1)上一年度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 1 亿元以上,或近两

年年均增长在 20%以上,或已被认定为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2)掌握核心技术,拥有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等自主知识

产权,已经产业化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3)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 3%

4)在细分行业内居于全国前十名。

为加大对青年企业家培养力度,对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非

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人,企业申报条件可放宽为,上一年度主

367

营业务年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

销售收入的比例大于 2%

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选,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各区(功

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集团公司)依照年度工作

通知组织申报,负责申报人的受理初审、尽职审查及申报材料的

上报。

2.审查。受理机构负责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将通知申报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仍然不合格的材料,视

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专家评审。

3.评审。组织专家开展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4.公示。将建议人选名单在相关网站或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5.审批。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审核批准,确定天津市“新型企业家”人选名单。

培养支持措施

1.给予经费支持。入选人才培养期限一般为 3 年,并签订

《资助协议书》。市人才发展基金给予资助经费支持,人选所在

企业予以匹配资助,主要用于参加各种国内外研修、培训等活动。

2.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举办新型企业家大讲堂等培训活

动,组织企业家参加高级研修班,打造新型企业家培训品牌。引

导各区建立新型企业家俱乐部等交流平台,组织高端培训班、论

坛、讲座等活动。

3.构建新型企业家资源共享体系。依托天津市科技型中小

企业服务网,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建立“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

368

微博、微信等互动平台,为新型企业家提供新闻资讯、政策咨询、

培训信息等。

(七)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

落实分工方案任务46.支持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申

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的具体措施

配合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从事科技信息、科技管理、软科

学、激光、核物理、专利代理等工程技术新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

人员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

时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对民营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中、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中的问题和需求给予必要帮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服务企业家工作领导小组,市科

委党委书记、主任戴永康任组长,党委委员、副主任祖延辉任副

组长,相关处室为成员单位。要坚持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大局意

识,以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的态度,坚持优质高效务实服务。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企业家服务、创新政策宣讲和创

新服务供需对接的工作机制。市科委相关处室要进一步细化工作

内容,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高标

准落实各项任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2018 3 15 日印发

36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科技局

拟定的《天津市人工智能“七链”精准创新

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857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科技局拟定的《天津市人工智能“七链”精准创新行动计划

20182020 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

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12 17

天津市人工智能“七链”精准创新行动计划(20182020 年)

市科技局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萌发,人工智能的迅

速发展将深刻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改变世界。为抢抓人工智能发

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本市近年来立足大数据、云计算、芯片等基

础优势,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为应用核心,推动智能科技领域的成

果转化,全面推动人工智能产业战略布局,初步形成了自主可控

信息系统、智能安防、大数据、先进通信、智能网联车、工业机

器人和智能终端等七条产业链(以下统称“七链”),围绕“七链”,

370

逐步建立完善人工智能产业创新生态体系。但同时本市人工智能

“七链”存在产业链内部缺乏衔接、主要节点规模偏小、关键技术

有待突破、原始创新能力有待提升等不足。为推动人工智能“七

”精准创新,形成有机链条,促进智能科技产业聚集发展,构

造人工智能产业创新生态,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

紧紧围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构建智能科技产业发

展高地需要,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部署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

大科技项目,整合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按照“二三四五”总体部

署,坚持产业链、创新链“双链融合”,打造有利于研发攻关、产

业培育和产品应用“三位一体”发展的大智能创新体系,坚持前沿

技术、核心基础、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四轮驱动”,采取数据驱

动、平台带动、应用引领、金融创服和人才集聚“五措并举”,建

成全国领先的智能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天津智港,推动人工

智能成为“一基地三区”建设的新引擎,有力支撑科技、经济、社

会的智能化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0 年,研制一批重大基础软硬件产品,研发 100 项关

键共性技术及“杀手锏”产品、150 项重点新产品,3 5 个关键

领域进入国家布局;培育人工智能科技领军企业 10 家,其中细

分领域“国际化”品牌企业 5 家、“国内前三”企业 5 家;建设 2

3 家国家级或部委级创新平台。加快“人工智能+”应用,推动人

工智能与各行业融合发展,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应用示范模

式,把天津初步打造成为中国人工智能创新中心、人工智能产业

集群新高地、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城市。

371

三、重点任务

(一)“有机串链”工程。

1.强化“七链”内部有效衔接,推进上下游互为应用场景。

通过实施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应用示范,引导“七链”

关键节点有效衔接和上下游串联,加强多层次间的技术和产品兼

容适配工作,形成系统应用。打造从中央处理器(CPU)、操作

系统、数据库到整机的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从交通应用场景、智

能驾驶车辆到智能出行网络的智能网联车示范运行基地,从减速

器、控制器、伺服系统到机器人本体的工业机器人系统集成等。

2.立足“需求牵引、技术互动”,推动上下游互为供求协同

发展。以下游需求为牵引,带动上游关键节点技术突破,促进产

业链节点之间的技术互动、协同发展;以上游新技术研发为导向,

促进下游产品和应用拓展,扩大延伸产业链条。重点支持大数据

产业链,以应用需求为牵引,促进数据清洗、分析挖掘等关键节

点技术突破;以数据采集新技术成果为导向,促进数据安全示范

应用和新产品研发,形成自主可控的大数据全产业链技术架构。

3.支持产业链内部组建联盟,构建定期沟通协调的有效工

作机制。鼓励设立和培育人工智能、信息安全、物联网电子信息、

金融大数据、先进通信、机器人、智能车辆等联盟、协会、学会,

定期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充分利用联盟内部信息、成果、

服务等资源,开展有效的行业活动,解决共性技术问题,搭建公

共服务平台。

(二)扶优育强工程。

1.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企业,发挥产业标杆示范、上下游引

领带动作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鼓励“七链”中产业基

372

础强、研究力量足的骨干企业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对于自主可控

信息系统产业链、大数据产业链、智能安防产业链、先进通信产

业链、工业机器人产业链等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支持实施重大

创新项目。到 2020 年,做大做强 10 家主业突出、上下游带动能

力强和持续盈利的领军企业。

2.打造一批“杀手锏”和重点新产品,以点带面助推提升产

业链竞争力。围绕“七链”优势节点,支持企业提升关键技术和工

艺,打造一批专业技术优势明显、在细分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

人工智能“单项冠军”。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引导“小而精”

企业成为领军企业的配套企业,研发一批重点新产品。

(三)“补短拉长”工程。

1.强化产业链源头供给,提升基础支撑能力,弥补产业链

薄弱环节。强化基础研究部署,布局类脑智能、量子智能、跨媒

体感知、自主无人系统协同等人工智能前沿技术和基础理论研究,

形成一批重大原创成果。通过实施新一代人工智能科技重大专项,

开展数据、算法、算力、芯片、软件、通信等软硬件支撑以及自

然语言处理、虚拟现实、跨媒体分析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为产

业链提供开放兼容的技术支撑。

2.开展重点领域应用示范,提升技术成果转化能力,拉长

拓宽产业链。依据本市智能科技1+10”行动计划,重点围绕智能

制造、智能医疗与健康、智能农业、智能交通与港口、智慧城市

与环保、智能商贸物流、智能文化创意、智能金融、智能科技领

域军民融合等应用领域,实施重大应用工程,促进人工智能与各

产业深度融合。

(四)平台搭建工程。

373

1.深化院市合作,打造高端智库,创新引领产业发展。推

动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院和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

略天津研究院等建设,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端智库,用

“小题目”做“大文章”。组建智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促进

科技成果引进和转化。

2.建设创新平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升级。依托产

业链配置创新平台,建设一批以“七链”为核心、融合互动的重点

实验室、创新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打造航母级的研发平台,

推动创新链后端研发,构建以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产业发展

拉动科技创新的正反馈效应创新体系。

(五)引智引企工程。

1.围绕产业链核心技术,精准引进高端人才。针对产业链

关键和薄弱环节,精准引进有国际视野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利用“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大力集聚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

人才、青年人才、高技能人才,培育创新型企业家,形成人才服

务向“七链”聚焦、高端人才向“七链”集聚的良好局面。

2.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按需求引进企业。充分利用世界

智能大会契机,重点围绕先进通信、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

智能终端等产业链,大力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和细分

领域的冠军企业来津发展,力争实现“引进一个大企业、补强一

个弱环节、突破一个大产业、发展提升一条产业链”。

(六)产业聚集工程。

整合上下游科技和产业资源,打造产业聚集区。引导产业上

下游实现信息、资源、人才共享,提升协同发展水平。支持滨海

高新区基于现有的自主可控信息系统产业链,打造基础软硬件创

374

新高地,支持发展数据存储、清洗、分析、应用、交易的大数据

全产业链;推动东丽区智能网联车产业聚集发展,建立人工智能

产业与示范小镇;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区;

支持天津港保税区建设先进通信产业基地;依托京津冀医疗大数

据开发及应用大会,建设于家堡医疗大数据产业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资金服务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

统筹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

项资金、千亿级智能产业基金群等,重点围绕人工智能前沿基础

研究、软硬件支撑技术开发、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开展应用示范、

高端智库和创新平台建设、领军企业培育等方面,加大对人工智

能领域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人才智力支撑。成立专家咨询组,确保战略规划、

重大项目的科学论证和决策执行,促进智能科技产业健康快速发

展。充分利用“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为智能科技企业提供良好的

人才环境,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有关组

织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引进高端人才和团队来津创新创业,支持智

能科技领域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

(三)提供企业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实施重大专项和示范

应用工程,通过技术创新,支持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

成应用,支持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开发新产品,推

动传统产品提升应用范围和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各种传统媒体和

新兴媒体,及时宣传本市人工智能新进展、新成效,进一步提升

本市在人工智能科技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375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推动双创服务体系建设

的实施办法

2018 9 28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

范基地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35 )及《中共天津经济技

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天津开发区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

通知》(津党开工发〔201762 号)精神,营造天津经济技术

开发区(简称开发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开发区国家

双创示范基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中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工

作委员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

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建设科技创新高地若干措施的通知》(

党开工发〔201762 )文件有关适用范围的各类双创载体、科

技型企业、双创服务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天津市级以上科

普教育基地依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双创载体是指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或备案,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为宗旨的各类众

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全链条孵化载体及运营创客中心、创

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科技型企业指获得国家或天

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双创服务机构指为区内科技型

企业提供各类技术、商务、中介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376

第四条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双创服务体系发展资金,

每年安排资金总规模为 4000 万元,并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总额上限为

500 万元。

(二)适用本办法的企业或机构每年可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

不受该企业或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限定。

第二章 提升双创服务能级

第五条鼓励拓展创新创业空间

鼓励区内企业对工业用地上的闲置厂房、仓库、自用办公楼

等物业进行改造、功能转换成为双创载体,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

门认定,享受本政策扶持。

第六条对双创载体实施运营绩效奖励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双创孵化载体运营绩效评估指标

体系,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双创载体运营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

估,对绩效评估结果优秀、良好、合格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

的取消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第七条鼓励建设运营各类双创载体

鼓励龙头企业、知名双创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各类双创载体。

自注册之日起,对双创载体因租用场地而产生的房租,给予连续

36 个月的房租补贴;之后,根据上一年度运营绩效评估结果再

给予最长 36 个月的房租补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给予 100%

房租补贴;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给予 80%房租补贴;评估结果合

格的,给予 60%房租补贴;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不给予房租补贴;

377

以上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 3000 平方米,补贴单价不超过 2 /

平方米·天。

对于评估绩效突出的双创载体,招商部门可视情况通过一企

一策方式适当增加房租补贴面积。

第八条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

案的双创载体,给予 8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首次通过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认定备案的双创载体,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鼓励双创载体向投融资服务型转型

鼓励各类双创载体运营模式从基础服务型转向投融资服务

型,盈利模式从物业租金型转向投资收益型。对双创载体独立或

引进社会资本设立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对区内的科技型企业进

行天使或创业投资的,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天津开发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津开发〔201749 号)规定,给予投资机构一次性投资

奖励,每家每年奖励总额最高 300 万元。

第十条鼓励双创载体加大知识产权服务力度

鼓励各类双创载体引入知识产权服务中介或购买区内知识

产权平台服务,加大对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服务力度。载

体在孵企业年申请发明专利总数满 10 件的,对所在孵化载体奖

3 万元,超过 10 件部分,每增 5 件递增奖励 1 万元,每年每

家孵化载体最高奖励 6 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挂牌、上市企业

378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5 年内成功挂牌,或在孵期间或毕业

8 年内成功上市的,给予该企业挂牌或上市前驻留时间不少于

一年的双创载体一次性辅导奖励。每挂牌或上市一家,分别给予

所在孵化载体 10 万元、30 万元辅导奖励。

第十二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5 年内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

业、瞪羚企业认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 8 年内首次获得领军企业

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 2 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引进优质项目

对载体培育、引进在国家或省市级创新创业类赛事中获得一

至三等奖或前 6 名的项目,经认定,给予项目最高 15 万元奖励,

给予所在孵化载体最高 8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双创载体培育或引进双创人才

引进或在孵企业内人才获滨海新区、天津市或国家各类创新

创业人才奖励的,给予所在载体最高 10 万元辅导奖励。

第三章 建立健全双创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鼓励双创载体建立健全孵化培育服务体系

鼓励各类双创载体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培训、创

业培育孵化、技术交流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创业教育培训及交流活

动,对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冠以“开发区双创公开课”

的,给予 2000 /次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每年最高补贴 20 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双创载体举办投资路演及创新创业类赛事

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

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投资路演、创新创业类赛事及专业论坛。

379

根据活动的影响力、规模、效果及实际支出等情况,对经各级科

技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给予最高 50%、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七条鼓励双创载体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投资机构每投资一家在孵或毕业 5 年内企业,给予该企业所

在或毕业前驻留时间不少于 1 年的双创载体一次性辅导奖励:对

投资额低于 200 万元、200 万元(含)-500 万元、500 万元(含)

以上的,且实收资本到位,完成验资及工商变更,分别给予该双

创载体 2 万元、5 万元、8 万元的奖励。

投资开发区在孵企业的投资机构,可申请《天津经济技术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1749 号)跟进投资和投

资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鼓励双创服务机构向区内企业提供服务

鼓励各类双创服务机构向开发区内科技企业提供研发设计、

检验检测、信息咨询、记账代理、法律服务等服务,具体按照《天

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创业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中创新券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鼓励建设公共技术平台

鼓励开发区内的双创载体、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并

开放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在区内建设的重大公共技术服务平

台给予“一事一议”扶持。对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技

术服务平台对外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给予奖励。开发区科技主管

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上年度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

380

区内企业或机构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进行确认,并按照确认收入

1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 50 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采购第三方专业服务

每年在“泰达科技发展金”中设立不超过 1%的第三方服务采

购资金。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使用该资金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的

服务,用于双创企业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双创载体及科技政策执

行情况的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协助举办大型双创活动,开展开

发区科技创新体系研究以及建设运营科技大数据系统等。

第二十一条鼓励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对首次通过国家级和市级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依托单位,给

予最高 50 万元的建设奖励,其中:国家级科普教育基地奖励 50

万元,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奖励 30 万元。每年根据经过开发区科

技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上年度接待参观人数超

1000 人次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 5 万元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已享受开发区相关同类政策扶持的企业,不得重

复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如已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试行)》(委令第 144 号)申

请相关政策扶持,则继续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在本办法执行之

日后新申请相关政策扶持,须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本办法办事程序参见相关政策兑现指南。

381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8 1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开发区推动科

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开发〔201753 )和《中

心商务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关于进一步促进

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的二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滨商管发

201758 )同时废止。

382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

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8 12 25 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

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 12 25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和富民增收最基本的支撑。

为切实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稳定和扩大

就业,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

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839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低于本市城

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

50%2019 1 1 日至 12 31 日,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

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

383

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 6 个月的企业及其

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0%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

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

同)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设立天

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完善本市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金

融机构加强

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

则下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科学准入,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

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争取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

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

创业就业。(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

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农业农村委、市科技局、市商务

局、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二、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三)加大创业担保货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凡是在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具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基础

条件和可行项目的,可申请最高 3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

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2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创业担

保贷款。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各区属地化保障责任,完善贴息资金

转移支付机制,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加大政策优惠力度。推动奖补

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

励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贡献较大的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

384

创业就业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筹备组负责)

(四)支持创业载体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支持建设

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评估为优秀的给予支持。放宽住所(经

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可凭众

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注册登记;允许“一照多址”,企业住所

与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申请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也可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大力发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根据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给予补贴,每个大

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国家级大

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对市级大学

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奖励。对失业人员首

次创办企业的,每招用 1 人给予 3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总

额最高 3 万元。(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

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参加就业见习。从 2019 1 1 日起,落实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提升青年就业能力;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为毕业学年在校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以及 16 24 岁的失业青年,鼓励其参加 3 12

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本市最低工资 75%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市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积极实施培训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 1 1

12 31 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

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

385

核评估合格后,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支持。鼓励企业职工参

加市场紧缺职业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

书、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

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失业人员参加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

普通高校、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

业技能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

级证书等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费、鉴定费补贴。2019

1 1 日至 2020 12 31 日,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成员还可享受一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可享受一

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推动天津广播电视大学和有关

职业院校向社会开放学习资源,与社区深度融合,促进职前教育

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

训的灵活、开放、全纳学习制度。(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

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

(八)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 1 1

2020 12 31 日,对在本市参保企业就业期间取得职业资

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申请补贴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的在职职工,对应证书的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给

1000 元、1500 元和 2000 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

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

(九)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

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可到常住地或户籍地的公共

386

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扶持政策、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

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

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

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

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人社局、市医保局负责)

(十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

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

本市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

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

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照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

价格指数涨幅情况,适时发放物价补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牵

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和完善本市就业工作相

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市就业工

作相关部门建立困难企业联合会审机制,结合财力水平,通过考

察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用工人数变化等情况,确定享受政策

的困难企业,从而对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

保企业实施重点、精准帮扶。统筹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实施分级

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区

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区

387

级资金投入,因地制宜,多措并举,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

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

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市人社局要统筹协调促进

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市财政局要加大资

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主动

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深入企业

宣传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做好帮扶。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

统,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和精准化

的就业创业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

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进一

步优化经办程序,精简材料要件,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加大监管

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各区人民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指导企业等各方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困难企业更加

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

创新创业等,多措并举妥善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

引导企业与职工结合实际经营状况,开展集体协商,对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

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通过自身

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就业和

388

扩大就业的工作合力。(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

(十六)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

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

配套政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在保持政策连续性、

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加强资

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保障。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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